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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交附民字第 2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部分:

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交易字第74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稽,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