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董子祺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辛○○為「駿圖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嗣於民國93年6月17日更名為「汶太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圖影音公司」,負責人均為癸○○)之業務經理,負責產品銷售、保管公司產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收得之貨款應繳回駿圖影音公司,及駿圖影音公司請其代為保管之貨物應依出貨單所載交付予買受人,不得擅自處分,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2年9月間起至93年5 月間止,利用從事業務之便,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辛○○於93年1月16日,在「駿圖影音」公司,透過不知情
之庚○○,將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用以向駿圖影音公司預購「戰地琴人」VCD直銷權所簽發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票號UB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為93年1月15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之支票,自駿圖影音公司抽回交給亞洲公司,經亞洲公司變更發票日為93年4月15日並將該支票交給辛○○,請其交回「駿圖影音」公司,詎辛○○竟未交給「駿圖影音」公司,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駿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圖科技公司,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5樓,登記負責人葉素真,實際負責人即辛○○)之不法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持該支票向跨世紀唱片公司貼現借款,挪供支付其以「駿圖科技」公司名義向競達影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競達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9樓)所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之費用。
㈡辛○○於92年9、10月間,知悉「駿圖影音」公司倉庫容量
不足,遂主動提供臺北縣新店市○○路501之12號2樓供駿圖影音公司存放影片成品、半成品,經駿圖影音公司同意,辛○○即指示與駿圖影音公司有交易往來之廠商德恩富科技份有限公司、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焦點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將附表一所示影片成品、半成品(總價為8,092,787元)陸續送至上開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之倉庫集中保管,嗣辛○○即易持有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自行銷售部分影片,嗣於93年3月間,「駿圖影音」公司向辛○○要求取回其所保管如附表一所示影片,辛○○拒不返還。
㈢辛○○於92年9月16日、同年10月1日、同年10月30日,自「
駿圖影音」公司取得應交付與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仟淇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影片(總價為164,000元),惟竟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二所示影片占為己有,而自行銷售予競達公司。
㈣辛○○於93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2樓,
向「台欣影音社」負責人戊○○收取應給付予駿圖影音公司之56萬元貨款,由戊○○交付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票號BD0000000號、發票人為溫家俊、發票日為93年6月5日,面額為56萬元之支票1紙(嗣該支票經駿圖影音公司於同年10月21日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詎辛○○於同年3月間,另向戊○○收取現金56萬元,經戊○○交付現金後,辛○○竟未將該56萬元交回給駿圖影音公司,而承前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駿圖科技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予以侵占入己,並用於支付其以駿圖科技公司名義,向競達公司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影片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之費用。
合計辛○○侵占「駿圖影音」公司之總金額為9,296,787元,嗣辛○○於93年3月31日經駿圖影音公司解雇,駿圖影音公司與亞洲公司、仟淇公司、台欣影音社對帳,並於93年5月3日由駿圖影音公司董事壬○○與辛○○簽立協議書及MEMO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駿圖影音公司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戊○○、庚○○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本院審酌其供述之情況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得採為證據;關於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證人丙○○偵查中所為證述係片面之詞,不得作為證據部分:查,證人丙○○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已經具結,且丙○○擔任駿圖影音公司業務副理,其就實際承辦駿圖影音公司存貨、出貨情形向檢察官為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核與其於本案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是其所為偵查中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後述非供述證據,皆係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多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辛○○固坦承有於「駿圖影音」公司任職,負責產
品銷售及收取貨款等工作,並供承:⒈確有透過庚○○向「駿圖影音」公司抽回亞洲公司用以支付貨款之48萬元支票,並持向跨世紀公司票貼,並將取得款項用於支付向競達公司購買附表三所示影片費用。⒉附表一所示影片的壓片費用確實係由「駿圖影音」公司出資,該等影片是因「駿圖影音」公司倉庫容量不足,而放在其提供給「駿圖影音」公司使用的臺北縣新店市○○路501之12號2樓倉庫內。⒊確有自「駿圖影音」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影片,並將上開影片銷售給競達公司。⒋確有自戊○○處取得台欣影音社支付「駿圖影音」公司之貨款現金56萬元,並已將款項用於支付「駿圖科技公司」向競達公司購買附表三所示影片費用。
㈡且查:
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此部分事實,除據被告供承確有於93年1月16日透過「駿圖影音」公司業務員庚○○,向「駿圖影音」公司抽回亞洲公司用以支付購買「戰地琴人」DVD直銷權之亞洲公司所簽發、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票號UB000000
0 號、發票日為93年1月15日、面額48萬元之支票1紙,嗣該支票經亞洲公司變更發票日為93年4月15日,被告即持該支票向跨世紀公司貼現,嗣由跨世紀公司於93年4月15日提示上開支票兌現,貼現所得款項用於支付購買附表三所示影片費用,嗣亞洲公司取消購買「戰地琴人」DVD交易,支票並未還給亞洲公司等情不諱外,並據證人庚○○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壬○○、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且有上開支票正面影本、變更發票日後支票正反面影本、93年1月13日備忘錄、同年3月24日備忘錄、告訴人另行簽發之受款人亞洲公司、票號AS0000000號、發票日93年5月15日、面額48萬元之支票影本1紙及同年5月3日協議書、MEMO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5601號偵查卷第14頁、第12頁、第13頁、第1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68號偵查卷第79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5601號偵查卷第46頁及其反面)。由是可知,被告確有將上開其於業務上所持有「駿圖影音公司」款項,用於支付其所經營之「駿圖科技」公司向競達公司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影片費用。
⒉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此部分事實,亦據被告供承確因駿圖影音公司倉庫存量不足,而提供臺北縣新店市○○路501之12號2樓供駿圖影音公司存放如附表一所示影片成品、半成品,及附表一所示影片壓片、標籤及包裝費用全由駿圖影音公司出資付費,於駿圖影音公司請求返還時,其拒絕返還等情不諱,並據證人壬○○於本院審理結證:附表一所示影片版權固屬駿圖科技公司所有,經被告授權由駿圖影音公司壓片販售,扣除成本後再拆帳,在被告離職並於93年5月3日簽署協議書前,如附表一所示影片並非歸被告所有,乃駿圖影音公司所有等情明確,證人乙○○亦證稱:附表一所示影片,是由被告提供版權,由駿圖影音公司出資壓片,於93年3月間,其有要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影片交回,但未獲置理等語在卷,另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附表一是其依據壓片廠商、標籤及包裝廠商的出貨單、發票而統計作成,附表一所示影片是由駿圖影音公司支付壓片、包裝及標籤費用,並扣除已付給廠商費用及已經出貨給客戶部分等語明確,復有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至93年3月份之請款單及包裝明細表影本、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名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焦點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存貨明細影本、買賣合約書、發票、請款單、銷貨單(均影本)等附卷可按(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5601 號偵查卷第17至3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68號偵查卷第109至166頁反面、170至332頁)。
⒊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附表二影片的出貨單是其指示丙○○所製作,出貨單記載買受人為仟淇公司,惟實際上附表二所示影片係交給競達公司,其未向仟淇公司收受貨款,亦未向競達公司收受貨款,因其當初有與競達公司約定以讓駿圖影音公司取得附表二所示影片直銷權作為競達公司支付駿圖影音公司壓片費用之方式,嗣競達公司以「蜂狂大浩劫」、「天敵」、「重裝駭客」、「地球毀滅」、「疾素攔截」等5部影片直銷權交換等語在卷,並據證人即競達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復有被告所是認之駿圖影音公司員工己○○與仟淇公司負責人丁○○就仟淇公司並未收受附表二影片之對話錄音帶1捲、譯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出貨單及發票(均影本)各5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至105頁反面)。
⒋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述情節相符,並據證人戊○○於偵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台欣影音社93年11月18日所發存證信函影本、93年5月3日協議書及MEMO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5601號偵查卷第43、44頁、第45頁及46頁正反面)。
二、本院對於被告辯解之判斷: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因為駿圖影音公司的業務及行銷均由其負責處理,其已向競達公司購買附表三所示50部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後,駿圖影音公司董事壬○○才要求其以現有資源繼續營運,不同意再出資購買影片權利,且壬○○表示駿圖影音公司只願購買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及出租權,其只好採權宜之計,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駿圖科技公司名義向競達公司購買附表三所示
50 部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等費用,再由駿圖科技公司將該等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出租權授權給駿圖影音公司,並以現有資源,將其取得之上開⒈、⒋貨款,用於支付向競達公司購買附表三所示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等費用。此外,附表二所示影片是由駿圖影音公司出資壓片,待競達公司完成出租後,再拿回來給駿圖公司做直銷,故未向競達公司收取任何貨款,嗣因急於直銷影片,所以競達公司另外交給駿圖影音公司「蜂狂大浩劫」、「天敵」、「重裝駭客」、「地球毀滅」、「疾素攔截」等5部影片直銷權,以取代附表二所示影片的直銷權,至於附表二所示影片出貨單記載受貨人仟淇公司,則是其對丙○○講錯受貨人。而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影片亦已依其與壬○○於93年5月3日所簽立協議書及MEMO內容履行,附表一所示影片歸其所有,不用返還,附表三影片其已交給駿圖影音公司其中16部,是駿圖影音公司拒收其他9部影片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係於93年2月26日以「駿圖科技」公司名義向競達公
司負責人甲○○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影片除電影、無線電視、有線電線、LD外之其他版權,總價金為1,000萬元,迄今被告已給付500萬元,競達公司已交付25部影片,其中16部交至駿圖影音公司,另9部由被告持有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甲○○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為告訴人駿圖影音公司所是認,復有合約書影本、駿圖科技公司外借簽收單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68號偵查卷第74、75頁及第57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就附表三所示影片購買成本分析為出租占60%,公開播映占15%,直銷占25%等語,是依被告所述,「駿圖影音」公司所欲購買之影片出租權、公開播映權合計佔該合約書買賣價值75%,又直銷影片需待影片完成公開播映、出租後始得為之,此亦為被告自認,顯見被告以「駿圖科技」公司名義所購買之影片直銷權,不論成本、使用順序及利用價值,均明顯次於「駿圖影音公司」所欲購買之出租權及公開播映權。又被告給付競達公司如附表三所示影片之價款500萬元中,有48萬元係被告以亞洲公司付給「駿圖影音」公司之貨款支票持向跨世紀公司貼現後付現,56萬元是以台欣影音社付給「駿圖影音」公司之現金貨款56萬元支應,110萬元是以駿圖影音公司對競達公司110萬元之貨款債權與之抵銷方式支付價金,另160萬元則係銷售附表一所示部分影片所收回貨款,「駿圖科技公司」僅支付126萬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9頁),縱「駿圖影音」公司董事壬○○曾於93年3月間向被告表示要以「駿圖影音」公司現有資源營運,不再出資購買影片權利,然該指示並非要求被告不得以「駿圖影音」公司名義簽約,倘被告無為自己及第三人「駿圖科技」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既認為其為「駿圖影音」公司收回之貨款係現有資源,衡諸常理,理應以購買占影片成本75%權利之「駿圖影音」公司為買方而簽立合約書,縱係以「駿圖科技」公司為買方而簽約,亦應以「駿圖科技」公司財產支付全部價金,並與駿圖影音公司洽談影片公開播映權及授權費用後,向「駿圖影音」公司收費,而非直接以「駿圖影音」公司已收貨款或應收帳款為給付或抵銷。然被告卻以「駿圖科技」公司名義與競達公司簽立買賣合約書,復以「駿圖影音」公司已收帳款及應收帳款支付、抵銷「駿圖科技」公司應付給競達公司之價金374萬元,況於93年5月3日被告書立協議書給「駿圖影音」公司前,「駿圖影音」公司與「駿圖科技」公司就附表三影片之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從未為任何授權協議(此為被告是認,並據證人壬○○證述明確),足見被告所為,殊與常理有悖。再被告係於93年5月3日簽立協議書後,始將其以駿圖科技公司名義向競達公司購買之如附表三所示影片其中16部交給駿圖影音公司,倘被告無為自己及「駿圖科技」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為何不於93年3月底離職時,就將其業務上所持有「駿圖影音」公司貨款返還給「駿圖影音」公司,或將附表三所示影片之直銷權、公開播映權交給「駿圖影音」公司?況被告於93年5月10日係以「駿圖科技」公司外借方式,將16部影片交給駿圖影音公司簽收,此有被告提出之外借簽收單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68 號偵查卷第57頁),益徵被告仍認上開影片係屬「駿圖科技」公司所有而於93年5月10日始轉讓交付與「駿圖影音」公司甚明。而被告卻以其所取得之「駿圖影音」公司所收貨款及應收債權支付、抵銷「駿圖科技」公司購買競達公司影片之價金,堪認被告確有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犯行甚明。是被告辯稱其係利用現有資源繼續經營駿圖影音公司業務,事後已與「駿圖影音」公司達成協議,以交付50部影片方式返還,亦難掩其侵占業務上所持有駿圖影音公司已收貨款之犯行。
⒊次查,如附表一所示影片,係被告因業務上保管而持有(
被告提供場所給「駿圖影音」公司放置該等影片)之事實,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據證人壬○○、李玉鳳、子○○證述明確,堪認被告為上開影片之持有人而非所有人。且上開影片之壓片、標籤、包裝費用全係由「駿圖影音」公司出資,縱「駿圖影音」公司重製上開影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然該等影片既係「駿圖影音」公司出資付費製作,則該等重製而成之影片即屬「駿圖影音」公司所有。惟被告卻於「駿圖影音」公司要求返還時,認該等影片公開播映權、出租權及直銷權為其所有而拒不返還,然被告迄今未曾循任何法律途徑主張其著作財產權而向「駿圖影音」公司請求給付授權費。再附表一所示影片有部分係於93年3月31日被告離職後始陸續取得授權,部分則係被告或駿圖科技公司迄今仍未取得授權,部分則已逾授權期限(詳如附表四所示),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況有無授權與影片所有權歸屬無涉。被告既明知其係為「駿圖影音」公司保管而持有附表一所示影片,即應於「駿圖影音」公司請求返還時交還,惟被告卻於93年3月間,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無正當權源即拒不返還,且於93年5月3日與「駿圖影音」公司和解前,即認該等影片為其所有而拒不交付,足見其就附表一所示影片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犯行,縱事後已與「駿圖影音」公司達成協議,附表一影片歸被告處理,惟仍無解於被告已成立之業務侵占犯行。
⒋又如附表二所示影片,係「駿圖影音」公司交給被告應送
至仟淇公司之貨品,業據證人丙○○、子○○證述在卷,並有上開出貨單及發票影本附卷可稽,倘如被告所辯上開出貨單受貨人係誤載為仟淇公司,則被告於92年9月15日第一次出貨給競達公司時,早已知出貨單受貨人及發票人買受人均已登載錯誤,惟被告卻未要求更正,於同年10月1日、30日再次出貨給競達公司時,仍指示丙○○記載出貨單受貨人及發票買受人為仟淇公司,益徵被告係為掩飾擅自挪用附表二所示影片自行出售予競達公司之事實,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影片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犯行甚明。雖被告辯稱其係將附表二影片交給競達公司,競達公司則以交付「蜂狂大浩劫」、「天敵」、「重裝駭客」、「地球毀滅」、「疾素攔截」等5部影片直銷權給駿圖影音公司作為給付,並未侵占附表二所示影片,惟查競達公司於93年10月26日猶寄送存證信函給駿圖影音公司,要求該公司於文到後5日內就上開5部影片擅自以重製方式販售他人之侵權行為,出面協商解決事宜,此有該存證信函附於本院卷內可稽,顯見競達公司係認駿圖影音公司未經授權擅自重製銷售上開5部影片,亦即附表二所示影片之製片費當時並未經競達公司主張與該5部影片直銷權費用抵銷,堪認該5部影片直銷權與附表二所示影片壓片費無任何關連,被告與競達公司就附表二所示影片之壓片費迄競達公司93年10月26日發存證信期催告時,並無任何協議,否則被告豈會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主張有將附表二影片送至仟淇公司並已收訖仟淇公司所收貨款,迄本院95年8月8日審理期日時始改稱附表二影片與上開5部影片直銷權費用相抵銷?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係因上開5部影片直銷權共價值50萬元,附表二影片之壓片費共164,000元,其尚有直銷權費用未取得,才會發存證信函催告云云,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再台欣影音社所付貨款現金56萬元部分,雖被告矢口否認
有何業務侵占犯行,惟查被告於取得台欣影音社負責人戊○○支付之現金56萬元後,並未將該款項交回給駿圖影音公司乙節,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倘被告無為自己及第三人駿圖科技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非擅自挪用,為何不將現金交回駿圖影音公司,並向駿圖影音公司取回該紙56萬元支票而返還給台欣影音社?倘被告無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何將該款項用於支付「駿圖科技」公司向競達公司購買之影片?足見其就該筆款項有侵占之犯意及犯行甚明,是被告辯稱其有利用該筆貨款購買影片,其後亦已於93年5月10日交付16部分影片給駿圖影音公司,亦難掩其侵占犯行。
⒍綜上,被告上開所辯,核屬諉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理由: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
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⒈本件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又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是被告行為時併科罰金刑部分,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併科罰金刑之刑度為新臺幣3元以上9萬元以下。而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有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而刑法第336條第2項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應提高為30倍,最高為新臺幣9萬元、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本件被告先後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自92年9、10月間起至94年5月3日止,如依舊法,因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1/2,如依新法,無連續犯之規定,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應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就上開修正部分,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舊法之規定。
㈡次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例可供參照。查被告於擔任駿圖影音公司業務經理期間,負責產品銷售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支票、現金及影片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核其各次所為,均係該當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㈢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業務侵占罪,並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年富力盛,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錢財,竟侵占業
務上持有之貨款支票、現金及影片,犯罪所得達900餘萬元,雖已與告訴人駿圖影音公司於93年5月3日達成和解,惟除於同年5月間交付16部影片給駿圖影音公司外,迄今既未交付其餘34部影片,亦未給付和解金,及犯後猶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適用法律:㈠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實體法方面: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蔡立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何適熹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