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八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查,受刑人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一○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經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新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