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七○八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查,受刑人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六年一月四日。經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新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