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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振丁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