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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八0一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保字第二七號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九十五年三月,已逾二年,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五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