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09號自 訴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簡明仁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