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67號自 訴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翁雅貞自 訴 人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錦清自 訴 人 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 表 人 吳加愛自 訴 人 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 表 人 李昌琪前列四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被 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代 表 人 乙○○ 男 66歲
身分證統一送臺北市○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馮馨儀律師
陳和貴律師鍾文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乙○○被訴就附表編號 9、10、15、16、18、19、22、32、41、42、43號所示之著作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不受理。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乙○○被訴就附表編號1至8、11至
14、17、20、23至29、31、39、40號所示之著作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被告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松下公司)負責人,被告台灣松下公司所產製之隨身卡啦OK麥克風(型號SY-MK60)內建共150首歌曲,然其中有未經授權重製之歌曲如附表所示等35首歌曲,被告將之提供予設於臺北市○○區○○路1段47號1樓之振宇電器行、基隆市○○路 ○○○號之益大家電事業有限公司等商店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用以演唱,而以此方式侵害自訴人等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自訴人等之員工先後於民國 95年8月9日、95年8月23日在上開店家購得前揭隨身卡啦OK麥克風,因認被告等涉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台灣松下公司部分應依同法第 101條規定科以罰金刑云云(自訴人等委任自訴代理人提出本件自訴,原以95年11月30日自訴狀主張被告等所侵害之歌曲為附表所示44首歌曲【含編號21、30、33至38、44號僅記載歌名之歌曲】,嗣因未能提出經大陸地區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權利證明書及權利證明書原本供本院勘驗正本與原本是否相符,而於 96年7月18日減縮自訴事實之範圍為附表所示已載明歌曲編號、歌名、歌手、作詞與作曲者及自訴人所主張之權利之35首歌曲,並於審理中確認自訴被告等所侵害之著作財產權標的為附表所示35首歌曲之詞及曲【見本院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2頁】,合先敘明)。
二、不受理部分:㈠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惟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有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361號、68年台上字第 214號判例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查:
⒈自訴人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
稱百代公司)就附表編號 9、10、15、16、18、19、22號部分:自訴人百代公司雖就此部分提出陳建寧與自訴人百代公司(編號10、18、19)、無限延伸音樂著作有限公司與自訴人百代公司(編號 9、10、18、19)、深白色工作室與自訴人百代公司(編號15、16)、黃端妤與深白色工作室(編號16)、 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與自訴人百代公司(編號22)所簽訂之契約影本及網路列印資料確認「F.I.R」 即為黃漢青、陳建寧、詹文婷等三人,並提出契約原本供本院核閱無誤(本院卷二之96年5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辯護人對於網路列印資料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36頁),而其雖主張無限延伸音樂著作有限公司與自訴人百代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所使用之印文與其他份契約不同而否認其證據能力,然一家公司擁有多副印章使用於不同用途,乃屬常情,辯護人以契約所使用之印章不同而否認其證據能力,難認有理由。惟編號 9、10、18、19號歌曲中無限延伸音樂著作有限公司是否取得詞、曲著作人黃漢青、謝宥慧、林志年等人之授權而得以再授權予自訴人百代公司?又編號
15、16號之歌曲中「深白色」與契約當事人簡孟頤之關係及深白色工作室是否獲得歌曲作詞、作曲者深白色、黃端妤之授權而得以再授權予自訴人百代公司?另編號22號部分之歌曲,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獲得作詞、作曲者周添旺之授權而得以再授權予自訴人百代公司?自訴人百代公司均不能證明,自訴代理人就此部分亦表示無從取得其他證據(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 1頁),是自訴人百代公司就其所自訴主張上開歌曲部分並不能證明契約當事人與其所主張歌曲之詞、曲著作人間之關係,不能證明自訴人百代公司就此部分歌曲之詞、曲著作有著作權,不能證明為本件之被害人。
⒉自訴人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華納
公司)就附表編號32號部分:自訴人華納公司所提出大右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與自訴人華納公司簽訂之契約以證明其權利,並提供原本供本院核閱無誤,被告就此部分證據能力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之96年5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辯護人96年
5 月25日答辯㈢狀),然關於該歌曲之作詞、作曲者羅大佑是否授權予大右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而使之得以再授權予自訴人華納公司?自訴人華納公司並不能證明,自訴代理人就此部分亦表示無從取得其他證據(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 1頁),是自訴人華納公司就其所自訴主張上開歌曲部分並不能證明契約當事人與其所主張歌曲之詞、曲著作人間之關係,不能證明自訴人華納公司就此部分歌曲之詞、曲著作有著作權,不能證明為本件之被害人。
⒊自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就附表
編號41、42、43號部分:自訴人美華公司雖就此部分之著作提出香港商博德曼音樂版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與自訴人美華公司間之授權契約,並提出原本供本院核閱無誤,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之96年5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嗣辯護人雖以96年 5月25日答辯㈢狀爭執其證據能力,然並未具體表示理由,難認辯護人否認其證據能力為有理由),然此契約僅能證明博德曼公司就其公司擁有音樂著作權之權利部分授權自訴人美華公司,然博德曼公司是否取得編號41、42、43號歌曲之詞、曲著作人李偲菘、Mads Hauge(SA:晴天/李焯雄)、Vincent Degiorgio、陳百潭等人之授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佐證,從而自訴人美華公司是否因此授權契約而取得編號41、42、43號歌曲之詞、曲著作的著作權即不能證明,不能證明為本件之被害人。
㈢綜上所述,自訴人百代公司、華納公司、美華公司就附表編
號 9、10、15、16、18、19、22、32、41、42、43號所示歌曲詞、曲部分之著作不能證明確實獲得授權,亦即不能舉證證明為本件之被害人,自屬不得提起本件自訴而提起,與前揭規定有違,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無罪部分: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足參。而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復有最高法院91年度第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可參。
㈡自訴人等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各該著作之合約書、
協議書及內政部著作權執照、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著作權轉讓證明書、侵權歌曲之翻拍照片、購得被告等所販售之收據及統一發票、台北民權郵局第2044號信函暨回執、網路列印資料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等雖不否認以附表所示歌曲內鍵入該公司所產製、販售之型號 SY-MK60隨身卡啦OK麥克風內供消費者演唱乙節,惟均堅決否認有何侵害著作權之故意,被告台灣松下公司辯護人為其辯護以:上開合約書並不能證明各該歌曲之詞曲著作即為自訴人等所主張之著作人所創作,亦不能證明歌曲完成日期在授權期間內,復無法證明契約之價金已經給付或未提前終止或解除,又部分契約之當事人相同,卻使用不同之印章,難認契約真正,且其公司係與案外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合作生產上開隨身卡啦OK麥克風,附表所示歌曲係因應第一次建入之歌曲數目過少後,協調增加之曲目,中環公司並於雙方協調過程中表示已經與臺北市音樂著作權代表人協會達成授權協議,只要加付版費即可作為內建販賣使用,故實無侵害之故意等語;被告乙○○則辯以:其雖為台灣松下公司之負責人,但該公司組織龐大,都是分層負責,其不可能針對公司內部事項逐一審酌,是直至本案起訴後才知道公司有這個產品等詞。
㈢經查:
⒈附表編號1至8、11至14、17、20、23至29、31、39、40號部
分之詞、曲著作業據自訴人等提出各該著作人與自訴人百代公司、光美公司、華納公司、美華公司間之合約書、協議書及內政部著作權執照、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著作權轉讓證明書、網路列印資料等為據,被告等就自訴人光美公司為上開著作權執照之著作權人光美事業公司76年更名後之公司名稱,具有同一性,另就自訴代理人提出網路列印資料證明編號
4 號歌曲作詞者「天天」即契約當事人梁鴻斌、編號31號歌曲作詞者「 April」即契約當事人吳依錚乙節,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34、36頁),堪予認定。至辯護人為被告所辯護以上開合約書並不能證明各該歌曲之詞曲著作即為自訴人等所主張之著作人所創作,亦不能證明歌曲完成日期在授權期間內,復無法證明契約之價金已經給付或未提前終止或解除,又部分契約之當事人相同,卻使用不同之印章,難認契約真正云云,然個人或公司擁有一以上之印章,並非與常情有違,辯護人以同一當事人在不同契約使用不同印章而主張編號 1、3、7、11、23號歌曲詞、曲之著作人與自訴人百代公司簽訂之合約書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且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10條所明文,採創作保護主義,自訴人既已主張上開歌曲詞、曲之著作人,辯護人欲指該著作非自訴人所指之人所創作,自應舉證說明,辯護人既未提出任何舉證,難認此部分辯解為可採;至辯護人指契約約定之價金未給付、有提前終止、解除之情,自應由主張契約無效、不存在之辯護人舉證,辯護人就此亦未提出任何舉證,自不容其任意指摘,辯護人此部分辯護之旨,均非可採,自訴人等就附表編號 1至 8、11至14、17、20、23至29、31、39、40號所示歌曲之詞、曲著作業經原著作人授權取得著作財產權,應可認定。⒉又被告台灣松下公司前於94年間與中環公司合作,由中環公
司設計、開發、製造上開隨身卡啦OK麥克風之主機板,並應負責取得內建歌曲之授權,再由被告台灣松下公司設計麥克風外殼之後販賣,而該主機板原僅內建50首歌曲,嗣為增加銷售,雙方協議增加150首歌曲,總計200首歌曲,附表編號1至8、11至14、17、20、23至29、31、39、40號之歌曲即在所增加之 150首歌曲範圍內,中環公司負責處理此部分業務之特別助理戊○○並依 200首歌曲版權費用,在原報價之主機板費用以外再加新台幣(下同)200元即每片主機板1,325元之方式計算後向被告台灣松下公司報價,被告台灣松下公司於完成上開麥克風產品後已經出售,並於95年10月12日依照合約約定給付 1,171,970元予中環公司,而自訴人等之員工先後於95年8月9日、95年 8月23日在上開振宇電器行、益大家電事業有限公司等店家購得前揭隨身卡啦OK麥克風等情,為被告等所不否認,且據證人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4至9頁),並有卡啦OK麥克風( SY-MK60)合作生產協議書、報價單、中環公司開出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訴人等所提出購買憑證統一發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卷二第191至196、352、 359、 437頁、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後附),亦足認定,是辯護人為被告台灣松下公司辯稱該公司依據與中環公司合作協議,由中環公司負責取得內建於上開麥克風內歌曲之授權,且該公司亦已支付中環公司含 200首歌曲版權費用之主機板費用予中環公司等情,應可採信。
⒊證人戊○○雖一再證稱:報價並不表示被告台灣松下公司就
可以使用這些歌曲,至於收取上開95年10月12日給付之1,171,970 元是因為被告台灣松下公司既然有賣就應該支付費用等語,證人即中環公司負責本項產品開發及設計之產品經理丙○○則證稱:曾經在與被告台灣松下公司會議中告知該公司人員丁○○表示臺北市音樂著作權代表人協會在電子郵件中已經同意授權,但著作權的授權書尚未取得,不可以銷售,其所提供給被告台灣松下公司 BIN檔只是測試用等詞,然證人即被告台灣松下公司數位影音開發部經理丁○○則堅決否認證人戊○○、丙○○曾經告知授權書尚未取得,不可以銷售乙節,並證以:麥克風中所增加的 150首歌曲是由中環公司提供網路下載歌曲一千多首內挑選中環公司有取得版權的部分,丙○○曾以電子郵件告知中環公司已經與臺北市音樂著作權代表人協會達成協議,只要多付版費就可以作為內建歌曲使用,戊○○與丙○○二人口頭上告知內容是說戊○○上司出差,回國之後會請中環公司委託取得授權之中唱公司開立授權書給台灣松下公司,歌曲授權絕對沒有問題,在原先內建50首歌曲簽署契約之前,其有一一確認歌曲之授權,而在合作協議書第4章第5條有明確記載未來新增加或內建之歌曲,中環公司都必須取得授權,才能移交給台灣松下公司,因為後來所增加之 150首歌曲是在原來挑選歌曲的網站中的,所以其相信中環公司已經取得這 150首歌曲之授權,如果沒有授權,中環公司不會報價含這 150首歌曲之費用,也不會提供含增加150首歌曲之BIN檔給台灣松下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11、24、27頁),核與辯護人所提出證人丙○○於95年 7月11日寄發予證人丁○○之電子郵件內容「目前中環已與 MPA達成協議,合約進行簽核中。型號 SY-MK60內建歌曲新增150首的部分,MPA同意我方從現有網站歌曲挑出,只需加付版費即可供作為內建使用」相符,有該電子郵件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353頁),證人丙○○對寄發此郵件亦不否認(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15頁),則依該電子郵件內容及前開證人戊○○於95年7月7日提供予證人丁○○之報價單與先前50首內建歌曲確實均由中環公司依合約約定取得授權之情況以觀,證人丁○○因此認中環公司確實已經取得該增加之 150首歌曲之授權,書面則待中環公司主管人員回國後補等情,即非不可採。
⒋證人丁○○另雖證以:原來合約約定由中環公司重製好50首
歌曲的主機板,但是後來連這50首歌曲有瑕疵,所以委託台灣松下公司直接重新灌製,所以由丙○○提供200首歌曲BIN檔及灌製的程式檔,由台灣松下公司自己灌製這個 BIN檔中之200首歌曲等語(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2
1 頁),而不否認被告台灣松下公司確有重製之行為,然依上開合作生產協議書第4章第5條僅明定「甲方(即中環公司)所生產之…麥克風產品,其內建…之所有歌曲(包括現有已取得及未來持續增加之新歌曲在內),甲方皆已合法取得所有相關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並未約定中環公司必須以何種方式向被告台灣松下公司確保著作權之取得,而契約之約定本不以書面為生效之要件,是亦難認證人丁○○上開認知中環公司確實已經取得該增加之 150首歌曲之授權乙節與常情明顯相違,況中環公司於被告台灣松下公司販售上開麥克風產品後,亦已依合約約定收取費用,有前開統一發票足參,自難認被告等係故意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至於被告等是否有應注意查證而未為之過失,乃屬民事責任,非本院所應審酌,附此說明。
⒌又被告乙○○辯稱該公司組織龐大,其對於本案之麥克風產
品生產一事,其並不清楚等語,並提出被告台灣松下公司之組織系統表 1紙供參(原本閱後發還,影印節本見本院卷二第323至325頁),而證人即被告台灣松下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協理甲○○證稱:台灣松下公司在台灣地區有 3個販賣子公司、 5個製造部門、員工人數為2千4百多人,95年間年營業額為 306億,至各部門業務決定由其執行長決定,不必提交董事會等語,證人丁○○則證述:有關卡啦OK麥克風之業務是由影音事業社確認完成後交由公司法務部做最後確認用印,並不會事前提交董事長或董事會討論(見本院卷三之9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第26、33、34頁),而自訴人等就被告乙○○關於本件麥克風之生產製造有何參與,均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僅以被告乙○○為被告台灣松下公司負責人即就本案事實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尚屬率斷。
㈣綜上所述,自訴人等所舉之主要論據,既無從證明被告等就
附表編號1至8、11至14、17、20、23至29、31、39、40號部分之詞、曲著作確實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臺灣松下公司部分應依同法第 101條規定科以罰金刑等犯行,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確有自訴人等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就附表編號1至8、11至14、17、20、23至29、31、39、40號部分為被告等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3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附表:
┌─┬───┬───┬───────┬────┬─────┬────┬──┐│編│歌曲編│歌手 │歌名 │作詞者 │作曲者 │自訴人及│備註││號│號 │ │ │ │ │其主張之│ ││ │ │ │ │ │ │即權利 │ │├─┼───┼───┼───────┼────┼─────┼────┼──┤│1 │100058│周蕙 │約定 │ │陳小霞 │百代公司│ ││ │ │ │ │ │ │、曲 │ │├─┼───┼───┼───────┼────┼─────┼────┼──┤│2 │100091│黃鶯鶯│哭砂 │林秋離 │熊美玲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3 │100250│周華健│一起吃苦的幸福│ │陳小霞 │百代公司│ ││ │ │ │ │ │ │、曲 │ │├─┼───┼───┼───────┼────┼─────┼────┼──┤│4 │100315│蔡依林│說愛你 │天天 │ │百代公司│ ││ │ │ │ │ │ │、詞 │ │├─┼───┼───┼───────┼────┼─────┼────┼──┤│5 │100457│李聖傑│痴心絕對 │蔡伯南 │蔡伯南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6 │100512│范瑋琪│啟程 │ │伍思凱 │百代公司│ ││ │ │ │ │ │ │、曲 │ │├─┼───┼───┼───────┼────┼─────┼────┼──┤│7 │100695│曾淑勤│魯冰花 │姚謙 │ │百代公司│ ││ │ │ │ │ │ │、詞 │ │├─┼───┼───┼───────┼────┼─────┼────┼──┤│8 │100770│芝麻‧│動不動就說愛我│林秋離 │熊美玲 │百代公司│ ││ │ │龍眼 │ │ │ │、詞及曲│ │├─┼───┼───┼───────┼────┼─────┼────┼──┤│9 │100863│張韶涵│遺失的美好 │ │黃漢青 │百代公司│ ││ │ │ │ │ │ │、曲 │ │├─┼───┼───┼───────┼────┼─────┼────┼──┤│10│100890│F.I.R.│我們的愛 │F.I.R./ │F.I.R. │百代公司│ ││ │ │ │ │謝宥慧 │ │、詞及曲│ │├─┼───┼───┼───────┼────┼─────┼────┼──┤│11│101069│許慧欣│我美麗的愛情 │姚謙 │ │百代公司│ ││ │ │ │ │ │ │、詞 │ │├─┼───┼───┼───────┼────┼─────┼────┼──┤│12│101136│吳克群│大舌頭 │吳克群 │吳克群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13│101192│張惠妹│聽海 │林秋離 │ │百代公司│ ││ │ │ │ │ │ │、詞 │ │├─┼───┼───┼───────┼────┼─────┼────┼──┤│14│101197│張宇 │用心良苦 │十一郎 │張宇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15│101273│深白色│魚在水裡哭 │深白色 │深白色 │百代公司│ ││ │ │二人組│ │ │ │、詞及曲│ │├─┼───┼───┼───────┼────┼─────┼────┼──┤│16│101274│深白色│記憶森林 │簡孟頤/ │簡孟頤 │百代公司│ ││ │ │二人組│ │黃瑞妤 │ │、詞及曲│ │├─┼───┼───┼───────┼────┼─────┼────┼──┤│17│101279│超口愛│超口愛 │許常德 │許常德 │百代公司│ ││ │ │樂團 │ │ │ │、詞及曲│ │├─┼───┼───┼───────┼────┼─────┼────┼──┤│18│101286│F.I.R.│LOVE*3 │F.I.R./ │F.I.R. │百代公司│ ││ │ │ │ │林志年/ │ │、詞及曲│ ││ │ │ │ │謝宥慧 │ │ │ │├─┼───┼───┼───────┼────┼─────┼────┼──┤│19│101287│F.I.R.│Fly Away │F.I.R. │F.I.R.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20│500072│江蕙 │感情放一邊 │林秋離 │熊美玲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21│ │ │無字的情批 │ │ │ │ │├─┼───┼───┼───────┼────┼─────┼────┼──┤│22│500125│文夏 │河邊春夢 │周添旺 │周添旺 │百代公司│ ││ │ │ │ │ │ │、詞及曲│ │├─┼───┼───┼───────┼────┼─────┼────┼──┤│23│500272│江蕙 │藝界人生 │姚謙 │ │百代公司│ ││ │ │ │ │ │ │、詞 │ │├─┼───┼───┼───────┼────┼─────┼────┼──┤│24│500066│洪榮宏│望月想愛人 │黃敏 │ │光美公司│ ││ │ │ │ │ │ │、詞 │ │├─┼───┼───┼───────┼────┼─────┼────┼──┤│25│500069│洪榮宏│台北今夜冷清清│黃建銘 │彩木雅夫 │光美公司│ ││ │ │ │ │ │ │、詞及曲│ │├─┼───┼───┼───────┼────┼─────┼────┼──┤│26│500070│李茂山│今夜又擱塊落雨│黃敏 │黃敏 │光美公司│ ││ │ │ │ │ │ │、詞及曲│ │├─┼───┼───┼───────┼────┼─────┼────┼──┤│27│500083│洪榮宏│相思雨 │陳桂珠 │郭信明 │光美公司│ ││ │ │ │ │ │ │、詞及曲│ │├─┼───┼───┼───────┼────┼─────┼────┼──┤│28│500084│洪榮宏│一支小雨傘 │黃敏 │吉田正 │光美公司│ ││ │ │ │ │ │ │、詞及曲│ │├─┼───┼───┼───────┼────┼─────┼────┼──┤│29│500085│羅時豐│小姐請你給我愛│黃敏 │南洋歌曲 │光美公司│ ││ │ │王瑞霞│ │ │ │、詞及曲│ │├─┼───┼───┼───────┼────┼─────┼────┼──┤│30│ │ │朋友 │ │ │ │ │├─┼───┼───┼───────┼────┼─────┼────┼──┤│31│100115│孫燕姿│天黑黑 │廖瑩如、│ │華納公司│ ││ │ │ │ │April │ │、詞 │ │├─┼───┼───┼───────┼────┼─────┼────┼──┤│32│100183│甄妮 │海上花 │羅大佑 │羅大佑 │華納公司│ ││ │ │ │ │ │ │、詞及曲│ │├─┼───┼───┼───────┼────┼─────┼────┼──┤│33│ │ │愛相隨 │ │ │ │ │├─┼───┼───┼───────┼────┼─────┼────┼──┤│34│ │ │無底洞 │ │ │ │ │├─┼───┼───┼───────┼────┼─────┼────┼──┤│35│ │ │雙棲動物 │ │ │ │ │├─┼───┼───┼───────┼────┼─────┼────┼──┤│36│ │ │看我72變 │ │ │ │ │├─┼───┼───┼───────┼────┼─────┼────┼──┤│37│ │ │姐姐妹妹站起來│ │ │ │ │├─┼───┼───┼───────┼────┼─────┼────┼──┤│38│ │ │HONEY HONEY │ │ │ │ │├─┼───┼───┼───────┼────┼─────┼────┼──┤│39│500079│黃乙玲│無字的情批 │ │游鴻明 │華納公司│ ││ │ │ │ │ │ │、曲 │ │├─┼───┼───┼───────┼────┼─────┼────┼──┤│40│500001│江蕙 │月娘啊!聽我講│熊天益 │熊天益 │華納公司│ ││ │ │ │ │ │ │、詞及曲│ │├─┼───┼───┼───────┼────┼─────┼────┼──┤│41│100115│孫燕姿│天黑黑 │ │李偲菘 │美華公司│ ││ │ │ │ │ │ │、曲 │ │├─┼───┼───┼───────┼────┼─────┼────┼──┤│42│101064│蔡依林│睜一隻眼閉一隻│Mads Hau│Vincent │美華公司│ ││ │ │ │眼 │ge(SA: │Degiorgio │、詞及曲│ ││ │ │ │ │晴天/李 │ │ │ ││ │ │ │ │焯雄) │ │ │ │├─┼───┼───┼───────┼────┼─────┼────┼──┤│43│500053│謝雷 │酒國英雄 │陳百潭 │陳百潭 │美華公司│ ││ │ │ │ │ │ │、詞及曲│ │├─┼───┼───┼───────┼────┼─────┼────┼──┤│44│ │ │老鼠愛大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