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律師上開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丙○○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為男女朋友,甲○○於八十七年四、五月間,為分期付款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之方式向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都公司)購買車牌號碼為00—五七一一號之自用小客車而北都公司要求需有二名連帶保證人,明知丙○○並未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擔任共同發票人簽發本票,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刻丙○○印章一顆(偽造印章細節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再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在不詳處所,由甲○○以提供丙○○之資料及上開偽造丙○○印章之方式,委由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授權書、本票(面額新臺幣六十二萬四千元、發票日為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上偽造丙○○之署押及印文(偽造買賣契約書、授權書、本票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以偽造前開買賣契約書、授權書及本票,並持以向北都公司承辦人員簡嘉信行使以遂其分期付款購買上開車輛之目的,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北都公司,嗣因甲○○未按期清償車款,北都公司委請他人向丙○○催討債務,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請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丙○○指訴、證人簡嘉信、鍾信孝、乙○○、李榮珍、高鴻鵬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授權書及本票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及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事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則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偽造丙○○印章、印文、署押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及有價證券,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惟被告行為時,年紀尚輕,因一時貪念短於思慮而為本案犯行,且所為對於他人之損害不大,倘處以上開罪名最輕本刑,猶嫌過重,顯為情輕法重,被告本案犯罪既有前開可憫恕之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犯行,且清償積欠北都公司債務,有清償證明書在卷可參,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據,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並無其他前科,素行尚佳,犯罪手段及對於他人損害之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偽造丙○○印章一顆(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號所示買賣契約書及授權書上之偽造「丙○○」署押、私印文(各如附表二編號
二、三號所示),分屬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本票部分,因所偽造之部分僅該本票關於共同發票人丙○○之部分,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僅能將上開關於偽造發票人丙○○本票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宣告沒收。另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被告亦確實全數清償積欠北都公司款項,且取得告訴人諒解,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所含偽造署押、印文 │備註 │├──┼───────┼───────────┼───────┤│1 │偽造動產擔保交│乙方連帶保證人簽名欄偽│影本見臺灣板橋││ │易附條件買賣契│造之「丙○○」署押1 枚│地方法院檢察署││ │約書1份 │、私印文1枚 │93年度他字第67││ │(私文書) │ │58號卷第10頁背││ │ │ │面 │├──┼───────┼───────────┼───────┤│2 │偽造授權書1張 │立授權人簽名欄偽造「鍾│影本見臺灣士林││ │(私文書) │麗秀」署押1 枚、私印文│地方法院民事庭││ │ │1 枚 │88年度票字第40││ │ │ │8號卷第6頁 │├──┼───────┼───────────┼───────┤│3 │偽造本票1張 │共同發票人簽名欄偽造「│影本見同上民事││ │(有價證券) │丙○○」署押1 枚、私印│卷第6頁 ││ │ │文1 枚 │ │└──┴───────┴───────────┴───────┘附表2┌──┬───────────┬───────────────┐│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說明 │├──┼───────────┼───────────────┤│1 │偽造丙○○印章1顆 │印文如附表1 編號1 買賣契約書及││ │ │編號2授權書上丙○○印文所示 │├──┼───────────┼───────────────┤│2 │偽造「丙○○」署押共2 │①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偽造買賣契││ │枚 │ 約書乙方連帶保證人簽名欄1 枚││ │ │ 。 ││ │ │②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授權書立授││ │ │ 權人簽名欄1枚。 │├──┼───────────┼───────────────┤│3 │偽造「丙○○」私印文共│①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偽造買賣契││ │2枚 │ 約書乙方連帶保證人簽名欄1 枚││ │ │ 。 ││ │ │②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授權書立授││ │ │ 權人簽名欄1枚。 │├──┼───────────┼───────────────┤│4 │偽造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 ││ │關於發票人丙○○部分之│ ││ │本票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