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漪蕙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