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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附表所示支票變造金額部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係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二衛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都公司)員工,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間起經衛都公司派駐在台北市○○區○○○路○段二百號之鳳凰大廈擔任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總幹事職務,負責該社區之保全勤務、住戶管理費收繳及支付各類廠商應付款項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之便,自九十二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一月間某

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前間某日止,先後六次在鳳凰大廈管委會辦公室內,將住戶陳飛午每兩個月繳交一次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四萬六千元,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侵占入己,共計侵占鳳凰大廈管理費二十七萬六千元(46,000×6=276,000)。

㈡承前侵占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自

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在鳳凰大廈管委會辦公室內,利用收取鳳凰大廈管委會開立支票辦理支付各類廠商應付款項之機會,先以臘塗抹於鳳凰大廈管委會向臺灣銀行忠孝分行領用之空白支票金額大寫欄上,繼於各該提示日取得管委會財務委員依照廠商請款金額開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後,再將票面金額大寫欄上所塗抹之臘連同數字刮除,以附表所載變造方式變更票面金額大寫欄及小寫欄內之數字,而先後變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九紙,並分別於各該提示日,持向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兌領票款而行使之,且於取得上揭變造後之票款後,僅支付如附表所示部分廠商請領之款項,其餘如附表編號12之二千元、13之一萬二千元、15之六千元、17之一萬二千元、19之一萬八千元,共計五萬元,均未交付廠商,而予侵占入己。

㈢復承前侵占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將鳳凰大廈

管委會為支付環保袋廠商請款費用八千五百五十元所開立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發票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票號AE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AE0000000)、面額八千五百五十元之支票一紙予以提示兌領後,未將得款交付廠商,而據為己有。

㈣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至十二月十九日前間某日,收到

由臺灣銀行按月抄送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鳳凰大廈管委會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唯恐其前揭變造有價證券犯行曝光,遂於台北市○○區○○路六段十六號五樓住處,以修正液將上開對帳單私文書上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所載之支取金額「60,000」、同年月二十七日所載之支取金額「50,000」塗去,並分別貼上「6,000」、「5,000」數字,再持往便利商店彩色影印而變造該對帳單私文書,復將該變造之對帳單彩色影本提供予鳳凰大廈管委會查核而予行使,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對於支票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鳳凰大廈各住戶、衛都公司之權益。

二、案經衛都公司、鳳凰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洪勇偉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定。惟被告外以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為證據;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條第二項亦有明定。此外,上述審判外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例外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並由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仍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條第二項亦有明定。本件證人陳飛午、蔡文預之證詞,業經渠等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審判期日,具結在卷;此外,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告訴人即管委會主委洪偉勇及其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應認其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非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九十四年度緝字第一九八七號偵查卷第

十五、十六頁,本院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十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暨告訴代理人謝協昌律師指訴情節相符(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一至四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一號卷第十

四、十五頁),並經證人即鳳凰大廈住戶陳飛午、鳳凰大廈管委會負責審查本件帳務之信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蔡文預證述綦詳(見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四號損害賠償民事卷宗第二二六至二三0頁),復有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臺灣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忠孝營字第09500017331號函檢送該行支存戶帳號:00000000000

0 號鳳凰大廈管理委員會自九十二年一月起至十二月止之提款明細資料一份、支票影本(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二二號偵查卷第六至十頁、九十四年度緝字第一九八七號偵查卷第二八至三四頁,本院卷第三十至五十四頁)附卷可稽,而該十九紙支票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其大寫金額字跡部位之紙面均有擦拭、起毛或破損痕跡,研判該部位均曾遭變造處理;小寫金額亦有如鑑定分析表所示箭頭處所指之變造情形,有該局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調科貳字第0940001698

0 號鑑定通知書存卷可參(見前揭民事卷第五六至七六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就本案有關新舊法比較部分論述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均得併科銀元三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上開二罪所得併科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九萬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三萬元,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九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本件被告先後多次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及變造有價證券犯行,依新法各該多次行為均應分論併罰,而不得再依舊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適用新法顯較不利於被告。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即須分論併罰,而不得再依舊法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經比較結果,認適用新法較不利於被告。

(四)綜上所述,本件綜合上開罪刑全部比較結果,認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對被告均非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上開修正前刑法規定,以為論處。

四、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四五號、三十一年上字第八八號判例、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六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將原本予以影(複)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無異;即原本之部分內容,以掩蓋、粘貼、重疊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制成影(複)本,使其內容與原本顯有差異者,亦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相同,亦難謂無變造文書之犯行。(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八八五號判例、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三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甲○○受雇於衛都公司,並經該公司派駐在鳳凰大廈擔任社區總幹事職務,負責該社區之保全勤務、住戶管理費收繳及支付各類廠商應付款項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職務上經手之款項,屬被告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其變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所犯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間,有目的、方法及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個人私利,竟有背職守,將職務上所經手之款項侵占入己,並影響衛都公司之信譽,所侵占之金額達三十三萬四千五百五十元(276,000+8,550+50,000=334,550),另變造有價證券得款扣除支付廠商費用後亦達一百零五萬元,迄未償還,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將支票票面金額擅自變造,依票據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並不影響執票人依其他真正文義所得主張票據權利,自以僅將變造部分宣告沒收為已足,毋庸逕將整張支票予以沒收,是如附表所示十九紙支票之實際票面金額,係屬真實,應僅就附表所示被告變造金額部分,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變造之「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雖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已於行使時交告訴人鳳凰大廈管委會查核收執,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葉建廷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英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05條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發票人:鳳凰大廈管理委員會 ││帳 號:000000000000 ││付款人: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實際票面│變造後票│支付廠商│變造方式及 ││ │ │ │ │金額即廠│面金額 │金額 │應沒收之物 ││ │ │ │ │商請款金│ │ │ ││ │ │ │ │額(新臺│ │ │ ││ │ │ │ │幣,下同│ │ │ ││ │ │ │ │) │ │ │ │├──┼─────┼────┼────┼────┼────┼────┼─────────┤│ 1 │AE0000000 │92.04.15│92.04.16│18,000元│78,000元│18,000元│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 │捌仟元之「壹」變造││ │ │ │ │ │ │ │為「柒」,小寫欄內││ │ │ │ │ │ │ │18,000之「1」變造 ││ │ │ │ │ │ │ │為「7」而變造票面 ││ │ │ │ │ │ │ │金額為78,000元。 ││ │ │ │ │ │ │ │「柒」、「7」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2 │AE0000000 │92.04.18│92.04.21│12,000元│72,000元│12,000元│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 │貳仟元之「壹」變造││ │ │ │ │ │ │ │為「柒」,小寫欄內││ │ │ │ │ │ │ │12,000之「1」變造 ││ │ │ │ │ │ │ │為「7」而變造票面 ││ │ │ │ │ │ │ │金額為72,000元。 ││ │ │ │ │ │ │ │「柒」、「7」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3 │AE0000000 │92.04.30│92.05.02│12,300元│72,300元│12,300元│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 │貳仟參佰元之「壹」││ │ │ │ │ │ │ │變造為「柒」,將小││ │ │ │ │ │ │ │寫欄內12,300之「1 ││ │ │ │ │ │ │ │」更改為「7」而變 ││ │ │ │ │ │ │ │造票面金額為72,300││ │ │ │ │ │ │ │元。 ││ │ │ │ │ │ │ │「柒」、「7」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4 │AE0000000 │92.05.17│92.05.26│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5 │AE0000000 │92.05.30│92.05.30│10,000元│60,000元│10,000元│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 │元之「壹」變造為「││ │ │ │ │ │ │ │陸」,將小寫欄內 ││ │ │ │ │ │ │ │10,000之「1」變造 ││ │ │ │ │ │ │ │為「6」而變造票面 ││ │ │ │ │ │ │ │金額為60,000元。 ││ │ │ │ │ │ │ │「陸」、「6」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6 │AE0000000 │92.06.18│92.06.19│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內 ││ │ │ │ │ │ │ │5,000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7 │AE0000000 │92.06.27│92.07.02│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之第一個0後加││ │ │ │ │ │ │ │入數字「0」而變造 ││ │ │ │ │ │ │ │票面金額為50,000元││ │ │ │ │ │ │ │。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8 │AE0000000 │92.08.07│92.08.08│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 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9 │AE0000000 │92.08.13│92.08.14│4,000元 │40,000元│4,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肆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4,000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4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0 │AE0000000 │92.08.25│92.08.26│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1 │AE0000000 │92.09.01│92.09.01│8,550元 │80,550元│8,55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捌仟││ │ │ │ │ │ │ │零伍佰伍拾元之「仟││ │ │ │ │ │ │ │」變造為「萬」,將││ │ │ │ │ │ │ │小寫欄內數字8後方 ││ │ │ │ │ │ │ │加一數字「0」而變 ││ │ │ │ │ │ │ │造票面金額為80,550││ │ │ │ │ │ │ │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2 │AE0000000 │92.09.18│92.09.18│2,000元 │80,000元│未付 │將金額大寫欄內貳仟││ │ │ │ │ │ │侵占2,00│元之「貳仟」變造為││ │ │ │ │ │ │0元 │「捌萬」,將小寫欄││ │ │ │ │ │ │ │內2,000之「2」更改││ │ │ │ │ │ │ │為「8」並於末端加 ││ │ │ │ │ │ │ │一數字「0」而變造 ││ │ │ │ │ │ │ │票面金額為80,000元││ │ │ │ │ │ │ │。 ││ │ │ │ │ │ │ │「捌萬」、「8」、 ││ │ │ │ │ │ │ │「0」各壹字沒收 │├──┼─────┼────┼────┼────┼────┼────┼─────────┤│ 13 │AE0000000 │92.09.18│92.09.22│12,000元│72,000元│未付 │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侵占12,0│貳仟元之「壹」變造││ │ │ │ │ │ │00元 │為「柒」,將小寫欄││ │ │ │ │ │ │ │內12,000之「1」變 ││ │ │ │ │ │ │ │造為「7」而變造票 ││ │ │ │ │ │ │ │面金額為72,000元。││ │ │ │ │ │ │ │「柒」、「7」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4 │AE0000000 │92.09.30│92.09.30│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 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5 │AE0000000 │92.10.15│92.10.17│6,000元 │60,000元│未付 │將大寫金額欄內陸仟││ │ │ │ │ │ │侵占6,00│元之「仟」變造為「││ │ │ │ │ │ │0元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6,000 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6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6 │AE0000000 │92.10.15│92.10.27│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 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7 │AE0000000 │92.11.25│92.11.27│12,000元│72,000元│未付 │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侵占12,0│貳仟元之「壹」變造││ │ │ │ │ │ │00元 │為「柒」,將小寫欄││ │ │ │ │ │ │ │內12,000之「1」變 ││ │ │ │ │ │ │ │造為「7」而變造票 ││ │ │ │ │ │ │ │面金額為72,000元。││ │ │ │ │ │ │ │「柒」、「7」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8 │AE0000000 │92.12.05│92.12.05│5,000元 │50,000元│5,000元 │將金額大寫欄內伍仟││ │ │ │ │ │ │ │元之「仟」變造為「││ │ │ │ │ │ │ │萬」,將小寫欄內 ││ │ │ │ │ │ │ │5,000末端加一數字 ││ │ │ │ │ │ │ │「0」而變造票面金 ││ │ │ │ │ │ │ │額為50,000元。 ││ │ │ │ │ │ │ │「萬」、「0」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19 │AE0000000 │92.12.19│92.12.19│18,000元│68,000元│未付 │將金額大寫欄內壹萬││ │ │ │ │ │ │侵占18,0│捌仟元之「壹」變造││ │ │ │ │ │ │00元 │為「陸」,將小寫欄││ │ │ │ │ │ │ │內18,000之「1」變 ││ │ │ │ │ │ │ │造為「6」而變造票 ││ │ │ │ │ │ │ │面金額為68,000元。││ │ │ │ │ │ │ │「陸」、「6」各壹 ││ │ │ │ │ │ │ │字沒收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0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