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己○○被 告 庚○○被 告 辛○○被 告 癸○○被 告 壬○○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二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四號),嗣公訴人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丙○○、丁○○、戊○○、己○○、庚○○、癸○○、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㈥、㈧至㈩所示種類及數量之印文,均沒收之。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種類及數量之印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丑○○(經本院通緝中)及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均係旅居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人民,均知悉依中央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保險對象因緊急情況,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者,得於治療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即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規定,認有機可乘,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在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臺灣地區人民群聚之處所,慫恿前往觀光或經商之臺灣地區人民,以在大陸地區住院就醫為由,向健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遂與乙○○、丙○○、丁○○、戊○○、己○○、庚○○、癸○○、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一旦健保局核發費用,即由丑○○從中抽取不同比例之佣金,進而由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提供護照、臺胞證等證件影本,交由丑○○據以製作虛偽不實之大陸地區醫院病歷、醫藥費收據等文件,分別以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之名義,持向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而行使之,欲詐領核退之醫療費用,致使健保局陷於錯誤,而核退辛○○部分之醫療費用,其餘部分均遭健保局發覺,因此未能得逞,其詳情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另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之住、居所地,及其等之詐欺、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行為地、結果地雖均非為本院管轄地區,然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之共同正犯(見下述)丑○○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街○○○巷○號八樓之十七,係於本院管轄之地區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對於上開被告等均有管轄權,均先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丁○○、戊○○
、己○○、庚○○、辛○○、癸○○、壬○○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振國之證述、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健保稽字第○九三○○六三七二七號函(見調查局卷附件四)所載明之移送事實相符,復有附表一所列之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
㈡核被告乙○○、丙○○、丁○○、戊○○、己○○、庚○○
、癸○○、壬○○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另核被告辛○○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分別就上開犯行與被告丑○○或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如附表二之印文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辛○○先後二次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乙○○、丙○○、丁○○、戊○○、己○○、庚○○、癸○○、壬○○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未遂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辛○○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詐欺取財罪既遂間,亦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仍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惟僅因貪圖小利,而與被告丑○○、甲○○共同為上開犯行,辛○○並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其等對於健保制度之健全與健保局對於被保險人在大陸地區就診審核之正確性均有所妨害,並參以被告乙○○、丙○○、丁○○、戊○○、己○○、庚○○、癸○○、壬○○均未因此獲利,而被告辛○○除必須償還健保局撥付之款項外,復捐款新臺幣八萬元予國庫,是健保局就被告等人所為上開犯行之損害尚屬輕微,及被告等人犯後已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癸○○、壬○○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均因一時失慮,致罹犯罪刑,經此偵審、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另被告等人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供其等詐欺所用,但因已交付予健保局高屏分局而行使之,則該物業非被告所有,惟如附表二所示種類及數量之印文,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附表一:
┌──┬───┬──────┬────┬────┬────┐│編號│被 告│偽造之私文書│申請日期│受理單位│審核情形│├──┼───┼──────┼────┼────┼────┤│ ㈠ │乙○○│⒈中國人民解│92.11.21│健保局高│嗣後被告││ │ │ 放軍第180 │ │屏分局 │乙○○自││ │ │ 醫院疾病診│ │ │行申請退││ │ │ 斷證明書 │ │ │件(未核││ │ │⒉中國人民解│ │ │退) ││ │ │ 放軍醫療單│ │ │ ││ │ │ 位專用收費│ │ │ ││ │ │ 票據 │ │ │ ││ │ │⒊中國人民解│ │ │ ││ │ │ 放軍第180 │ │ │ ││ │ │ 醫院住院首│ │ │ ││ │ │ 頁、病歷紀│ │ │ │├──┼───┼──────┼────┼────┼────┤│ ㈡ │丙○○│⒈中國人民解│92.12.10│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放軍第180 │ │屏分局 │ ││ │ │ 醫院疾病診│ │ │ ││ │ │ 斷證明書 │ │ │ ││ │ │⒉中國人民解│ │ │ ││ │ │ 放軍醫療單│ │ │ ││ │ │ 位專用收費│ │ │ ││ │ │ 票據 │ │ │ ││ │ │⒊中國人民解│ │ │ ││ │ │ 放軍第180 │ │ │ ││ │ │ 醫院住院首│ │ │ ││ │ │ 頁、病歷紀│ │ │ ││ │ │ 錄 │ │ │ ││ │ │⒋中國人民解│ │ │ ││ │ │ 放軍第180 │ │ │ ││ │ │ 醫院長期醫│ │ │ ││ │ │ 囑單、臨時│ │ │ ││ │ │ 醫囑單 │ │ │ │├──┼───┼──────┼────┼────┼────┤│ ㈢ │丁○○│⒈東安縣人民│92.12.2 │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醫院疾病診│ │屏分局 │ ││ │ │ 斷證明書 │ │ │ ││ │ │⒉湖南省東安│ │ │ ││ │ │ 縣人民醫院│ │ │ ││ │ │ 住院收據 │ │ │ ││ │ │⒊東安縣人民│ │ │ ││ │ │ 醫院入院首│ │ │ ││ │ │ 頁、病程紀│ │ │ ││ │ │ 錄 │ │ │ ││ │ │⒋東安縣人民│ │ │ ││ │ │ 醫院長期醫│ │ │ ││ │ │ 囑單、臨時│ │ │ ││ │ │ 醫囑單 │ │ │ │├──┼───┼──────┼────┼────┼────┤│ ㈣ │吳發林│⒈衡陽市城北│92.12.9 │健保局高│未核退 ││ │(嗣更│ 人民醫院疾│ │屏分局 │ ││ │名為吳│ 病診斷書 │ │ │ ││ │發財)│⒉湖南省衡陽│ │ │ ││ │ │ 市通用住院│ │ │ ││ │ │ 結算收據 │ │ │ ││ │ │⒊衡陽市城北│ │ │ ││ │ │ 人民醫院病│ │ │ ││ │ │ 歷首頁、病│ │ │ ││ │ │ 歷紀錄 │ │ │ │├──┼───┼──────┼────┼────┼────┤│ ㈤ │己○○│⒈大理市第一│92.11.25│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人民醫院疾│ │屏分局 │ ││ │ │ 病診斷證明│ │ │ ││ │ │ 書 │ │ │ ││ │ │⒉雲南省住院│ │ │ ││ │ │ 醫療收費收│ │ │ ││ │ │ 款票據 │ │ │ ││ │ │⒊大理市第一│ │ │ ││ │ │ 人民醫院病│ │ │ ││ │ │ 歷首頁、病│ │ │ ││ │ │ 歷紀錄 │ │ │ ││ │ │⒋大理市第一│ │ │ ││ │ │ 人民醫院長│ │ │ ││ │ │ 期醫囑單、│ │ │ ││ │ │ 臨時醫囑單│ │ │ │├──┼───┼──────┼────┼────┼────┤│ ㈥ │庚○○│⒈仁懷市第一│92.12.23│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人民醫院疾│ │屏分局 │ ││ │ │ 病診斷證明│ │ │ ││ │ │ 書 │ │ │ ││ │ │⒉貴州省醫療│ │ │ ││ │ │ 收費專用收│ │ │ ││ │ │ 據 │ │ │ ││ │ │⒊仁懷市第一│ │ │ ││ │ │ 人民醫院病│ │ │ ││ │ │ 歷首頁、病│ │ │ ││ │ │ 程紀錄 │ │ │ ││ │ │⒋仁懷市第一│ │ │ ││ │ │ 人民醫院長│ │ │ ││ │ │ 期醫囑單、│ │ │ ││ │ │ 臨時醫囑單│ │ │ │├──┼───┼──────┼────┼────┼────┤│ ㈦ │辛○○│⒈新寧縣人民│92.9.19 │健保局高│核退34萬││ │ │ 醫院疾病證│ │屏分局 │8,122元 ││ │ │ 明書 │ │ │ ││ │ │⒉湖南省新寧│ │ │ ││ │ │ 縣人民醫院│ │ │ ││ │ │ 住院收據 │ │ │ ││ │ │⒊湖南省新寧│ │ │ ││ │ │ 縣人民醫院│ │ │ ││ │ │ 入院紀錄、│ │ │ ││ │ │ 病歷紀錄 │ │ │ ││ │ │⒋湖南省新寧│ │ │ ││ │ │ 縣人民醫院│ │ │ ││ │ │ 長期醫囑單│ │ │ ││ │ │ 、臨時醫囑│ │ │ ││ │ │ 單 │ │ │ ││ │ ├──────┼────┼────┼────││ │ │⒈高唐縣人民│92.10.16│健保局高│核退7萬7││ │ │ 醫院疾病診│ │屏分局 │,079元 ││ │ │ 斷證明書 │ │ │ ││ │ │⒉山東省高唐│ │ │ ││ │ │ 縣人民醫院│ │ │ ││ │ │ 住院收據 │ │ │ ││ │ │⒊高唐縣人民│ │ │ ││ │ │ 醫院入院紀│ │ │ ││ │ │ 錄、病歷紀│ │ │ ││ │ │ 錄 │ │ │ │├──┼───┼──────┼────┼────┼────┤│ ㈧ │癸○○│⒈河津市人民│92.12.9 │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醫院疾病診│ │屏分局 │ ││ │ │ 斷證明書 │ │ │ ││ │ │⒉山西省醫療│ │ │ ││ │ │ 單位住院醫│ │ │ ││ │ │ 藥費統一收│ │ │ ││ │ │ 據 │ │ │ ││ │ │⒊河津市人民│ │ │ ││ │ │ 醫院入院首│ │ │ ││ │ │ 頁、病程紀│ │ │ ││ │ │ 錄 │ │ │ │├──┼───┼──────┼────┼────┼────┤│ ㈨ │子○○│⒈白河縣人民│92.11.25│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醫院疾病證│ │屏分局 │ ││ │ │ 明書 │ │ │ ││ │ │⒉陝西省醫院│ │ │ ││ │ │ 住院收費專│ │ │ ││ │ │ 用收款票據│ │ │ ││ │ │⒊白河縣人民│ │ │ ││ │ │ 醫院住院紀│ │ │ ││ │ │ 錄、病程紀│ │ │ ││ │ │ 錄 │ │ │ │├──┼───┼──────┼────┼────┼────┤│ ㈩ │壬○○│⒈晉江市安海│92.12.19│健保局高│未核退 ││ │ │ 醫院疾病證│ │屏分局 │ ││ │ │ 明書 │ │ │ ││ │ │⒉福建省晉江│ │ │ ││ │ │ 市安海醫院│ │ │ ││ │ │ 住院收費票│ │ │ ││ │ │ 據 │ │ │ ││ │ │⒊晉江市安海│ │ │ ││ │ │ 醫院入院首│ │ │ ││ │ │ 頁、病程紀│ │ │ ││ │ │ 錄 │ │ │ ││ │ │⒋晉江市安海│ │ │ ││ │ │ 醫院長期醫│ │ │ ││ │ │ 囑單、臨時│ │ │ ││ │ │ 醫囑單 │ │ │ │└──┴───┴──────┴────┴────┴────┘附表二:
┌──┬───┬──────┬──────────────┐│編號│被 告│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種類、數量 │├──┼───┼──────┼──────────────┤│ ㈠ │乙○○│⒈中國人民解│「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專用章」││ │ │ 放軍第180 │印文一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 │ │ 醫院疾病診│一八○醫院醫療收費專用章」印││ │ │ 斷證明書 │文一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 │ │⒉中國人民解│八○醫院」印文十枚。 ││ │ │ 放軍醫療單│ ││ │ │ 位專用收費│ ││ │ │ 票據 │ ││ │ │⒊中國人民解│ ││ │ │ 放軍第180 │ ││ │ │ 醫院住院首│ ││ │ │ 頁、病歷紀│ │├──┼───┼──────┼──────────────┤│ ㈡ │丙○○│⒈中國人民解│「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專用章」││ │ │ 放軍第180 │印文一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 │ │ 醫院疾病診│一八○醫院醫療收費專用章」印││ │ │ 斷證明書 │文一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 │ │⒉中國人民解│八○醫院」印文十四枚、 ││ │ │ 放軍醫療單│ ││ │ │ 位專用收費│ ││ │ │ 票據 │ ││ │ │⒊中國人民解│ ││ │ │ 放軍第180 │ ││ │ │ 醫院住院首│ ││ │ │ 頁、病歷紀│ ││ │ │ 錄 │ ││ │ │⒋中國人民解│ ││ │ │ 放軍第180 │ ││ │ │ 醫院長期醫│ ││ │ │ 囑單、臨時│ ││ │ │ 醫囑單 │ │├──┼───┼──────┼──────────────┤│ ㈢ │丁○○│⒈東安縣人民│「東安縣財政局票據專用章」一││ │ │ 醫院疾病診│枚、「東安縣人民醫院住院部」││ │ │ 斷證明書 │印文一枚、「東安縣人民醫院」││ │ │⒉湖南省東安│印文二枚。 ││ │ │ 縣人民醫院│ ││ │ │ 住院收據 │ ││ │ │⒊東安縣人民│ ││ │ │ 醫院入院首│ ││ │ │ 頁、病程紀│ ││ │ │ 錄 │ ││ │ │⒋東安縣人民│ ││ │ │ 醫院長期醫│ ││ │ │ 囑單、臨時│ ││ │ │ 醫囑單 │ │├──┼───┼──────┼──────────────┤│ ㈣ │吳發林│⒈衡陽市城北│「湖南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印││ │(嗣更│ 人民醫院疾│文一枚、「衡陽市城北人民醫院││ │名為吳│ 病診斷書 │財務專用章」印文一枚、「衡陽││ │發財)│⒉湖南省衡陽│市城北人民醫院」印文四枚。 ││ │ │ 市通用住院│ ││ │ │ 結算收據 │ ││ │ │⒊衡陽市城北│ ││ │ │ 人民醫院病│ ││ │ │ 歷首頁、病│ ││ │ │ 歷紀錄 │ │├──┼───┼──────┼──────────────┤│ ㈤ │己○○│⒈大理市第一│「雲南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印││ │ │ 人民醫院疾│文一枚、「大理市第一人民醫 ││ │ │ 病診斷證明│院收費章」印文一枚、「大理市││ │ │ 書 │第一人民醫院」印文十七枚。 ││ │ │⒉雲南省住院│ ││ │ │ 醫療收費收│ ││ │ │ 款票據 │ ││ │ │⒊大理市第一│ ││ │ │ 人民醫院病│ ││ │ │ 歷首頁、病│ ││ │ │ 歷紀錄 │ ││ │ │⒋大理市第一│ ││ │ │ 人民醫院長│ ││ │ │ 期醫囑單、│ ││ │ │ 臨時醫囑單│ │├──┼───┼──────┼──────────────┤│ ㈥ │庚○○│⒈仁懷市第一│「貴州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印││ │ │ 人民醫院疾│文一枚、「貴州省仁懷市第一 ││ │ │ 病診斷證明│人民醫院財務專用章」印文一枚││ │ │ 書 │、「貴州省仁懷市第一人民醫 ││ │ │⒉貴州省醫療│院」印文二枚。 ││ │ │ 收費專用收│ ││ │ │ 據 │ ││ │ │⒊仁懷市第一│ ││ │ │ 人民醫院病│ ││ │ │ 歷首頁、病│ ││ │ │ 程紀錄 │ ││ │ │⒋仁懷市第一│ ││ │ │ 人民醫院長│ ││ │ │ 期醫囑單、│ ││ │ │ 臨時醫囑單│ │├──┼───┼──────┼──────────────┤│ ㈦ │辛○○│⒈新寧縣人民│「新寧縣財政廳票據專用章」印││ │ │ 醫院疾病證│文一枚、「新寧縣人民醫院財務││ │ │ 明書 │專用章」印文一枚、「新寧縣人││ │ │⒉湖南省新寧│民醫院」印文二枚。 ││ │ │ 縣人民醫院│ ││ │ │ 住院收據 │ ││ │ │⒊湖南省新寧│ ││ │ │ 縣人民醫院│ ││ │ │ 入院紀錄、│ ││ │ │ 病歷紀錄 │ ││ │ │⒋湖南省新寧│ ││ │ │ 縣人民醫院│ ││ │ │ 長期醫囑單│ ││ │ │ 、臨時醫囑│ ││ │ │ 單 │ ││ │ ├──────┼──────────────┤│ │ │⒈高唐縣人民│「山東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印││ │ │ 醫院疾病診│文一枚、「高唐縣人民醫院財務││ │ │ 斷證明書 │專用章」印文一枚、「高唐縣人││ │ │⒉山東省高唐│民醫院」印文一枚。 ││ │ │ 縣人民醫院│ ││ │ │ 住院收據 │ ││ │ │⒊高唐縣人民│ ││ │ │ 醫院入院紀│ ││ │ │ 錄、病歷紀│ ││ │ │ 錄 │ │├──┼───┼──────┼──────────────┤│ ㈧ │癸○○│⒈河津市人民│「河津市人民醫院財務專用章」││ │ │ 醫院疾病診│印文一枚、「河津市人民醫院」││ │ │ 斷證明書 │印文九枚。 ││ │ │⒉山西省醫療│ ││ │ │ 單位住院醫│ ││ │ │ 藥費統一收│ ││ │ │ 據 │ ││ │ │⒊河津市人民│ ││ │ │ 醫院入院首│ ││ │ │ 頁、病程紀│ ││ │ │ 錄 │ │├──┼───┼──────┼──────────────┤│ ㈨ │子○○│⒈白河縣人民│「陝西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印││ │ │ 醫院疾病證│文一枚、「白河縣人民醫院財務││ │ │ 明書 │專用章」印文一枚、「白河縣 ││ │ │⒉陝西省醫院│人民醫院」印文二枚。 ││ │ │ 住院收費專│ ││ │ │ 用收款票據│ ││ │ │⒊白河縣人民│ ││ │ │ 醫院住院紀│ ││ │ │ 錄、病程紀│ ││ │ │ 錄 │ │├──┼───┼──────┼──────────────┤│ ㈩ │壬○○│⒈晉江市安海│「福建省財政廳票據專用章」印││ │ │ 醫院疾病證│文一枚、「晉江市安海醫院收費││ │ │ 明書 │章」印文一枚、「晉江安海醫院││ │ │⒉福建省晉江│」印文二枚。 ││ │ │ 市安海醫院│ ││ │ │ 住院收費票│ ││ │ │ 據 │ ││ │ │⒊晉江市安海│ ││ │ │ 醫院入院首│ ││ │ │ 頁、病程紀│ ││ │ │ 錄 │ ││ │ │⒋晉江市安海│ ││ │ │ 醫院長期醫│ ││ │ │ 囑單、臨時│ ││ │ │ 醫囑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