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娟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