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午○○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薛松雨律師林佳薇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張訓嘉律師被 告 天○○選任辯護人 徐秀鳳律師
蔡奮鯨律師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律師被 告 C○○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陳德峰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地○○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周慧芳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被 告 辰○○選任辯護人 何榮源律師被 告 A○○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蘇志淵律師被 告 J○○選任辯護人 曾毖嘉律師
李文中律師林佩儀律師被 告 宙○○選任辯護人 顏朝彬律師被 告 L○○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犯罪事實壹-大業公司部分)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J○○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貳-天○○以E-LINK公司經營業務部分)天○○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犯罪事實參之一-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公司及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及子○○將涵記公司投資款領出部分)午○○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天○○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J○○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子○○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參之二,以1億1千萬元購買台中房、地及虛列買賣價金部分)午○○、子○○、天○○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午○○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子○○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天○○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地○○、丑○○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地○○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丑○○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辰○○無罪。
(犯罪事實參之三,投資怡鴻、懋德公司部分)午○○、子○○共同連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午○○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子○○處有期徒刑貳年。
A○○共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C○○共同連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參之四,借款予懋邦公司、百成行、惠勝公司部分)午○○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子○○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C○○共同連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等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參之五,投資歐盛銀行部分)午○○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午○○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子○○、L○○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天○○無罪。
(犯罪事實參之六,挪用全民電通公司資金4150萬元代付林慧購入陽明山房地價款部分)午○○、子○○、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午○○、子○○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辛○○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參之七,以投資寵愛一生名義挪用全民電通公司1000萬元資金部分)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部分)午○○所犯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參之四、犯罪事實參之六、犯罪事實參之七之罪減刑後與犯罪事實參之一、犯罪事實參之二、犯罪事實參之三、犯罪事實參之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子○○所犯犯罪事實參之四、犯罪事實參之六之罪減刑後與犯罪事實參之一、犯罪事實參之二、犯罪事實參之三、犯罪事實參之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天○○所犯罪事實貳、犯罪事實參之一之罪減刑後與犯罪事實參之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辛○○所犯犯罪事實參之六、犯罪事實參之七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J○○所犯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參之一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C○○所犯犯罪事實參之三、犯罪事實參之四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事 實
壹、臺灣大業公司部分(投資華督公司):午○○係臺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公司,原設於台北市○○○路○○號6樓之3)之實際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宙○○係大業公司之總經理兼財務主管,亦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民國87年間,大業公司經由副董事長吳子嘉之介紹,認識花都餐廳經營人後,午○○有意投資,即指示宙○○等人先行成立華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督公司)。宙○○乃於87年10月8日擬妥投資華督公司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簽呈,交由不知情之會計黃珮筠(原名黃○○)繕打,經宙○○簽名呈轉吳子嘉與午○○同意後,投資華督公司3000萬元。嗣因外界謠傳午○○投資酒店,午○○認為此舉對他本人形象傷害很大,且已時近88年12月底,如不盡速處理,年度帳上會繼續留有投資華督公司之紀錄,乃與宙○○謀議將大業公司投資華督公司之股票移轉登記予人頭名下。午○○旋要求其秘書J○○提供人頭。J○○明知上情,竟與午○○及宙○○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J○○提供其不知情之姑姑吳謝秀雲為人頭,並以吳謝秀雲之名義,佯以股票面額9折代價(每股9元),購買大業公司持有之華督公司股票300萬股。J○○則簽發其個人設於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00000000 000-0帳戶、票號JF0000000號,到期日89年7月30日,面額2700萬元之支票乙張作為付款證明。為讓J○○安心,宙○○於88年12月27日開立保證大業公司不會將上開支票提示之保證書予J○○。宙○○旋於88年12月29日指示之會計黃珮筠填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完成稅捐8萬1千元之申報。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經辦林燕萍依據前開支票影本及代徵稅額繳款書,填製大業公司88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出售華督股票JZ000000000.
7.30」、投資損失「$3,081,000」等不實之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 0號),再經宙○○核准結帳,足生損害於大業公司、吳謝秀雲及主管機關對帳證管理之正確性。
貳、天○○違反公司法部分:天○○為全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並為未在台灣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E-Li nk Finance Ltd.(下稱E-Link公司)之在台代表人。天○○因開設會計師事務所,而有較多接觸國外公司投資之機會。其明知公司未經依法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竟於92年4月間,違反公司法之規定,而以E-Link公司之名義與子○○簽署顧問諮詢契約書,提供子○○進行有關全民電通公司投資之顧問諮詢服務,經營投資顧問諮詢業務。
參、全民電通公司部分:午○○於88年6月28日起擔任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天○○、丙○○則係經全民電通公司89年2月18日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決議分別聘任為顧問兼財務總監、行政總監。全民電通公司自86年9月3日起成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嗣於92年5月23日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午○○本應誠信執行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投資,並遵守全民電通公司之相關內控規定及營業之常規,妥適為全民電通公司之利益進行投資,詎其竟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違背其任務,基於各別之犯意,而先後於下列時間,分別與子○○等人,共同為下列行為:
一、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匯款3000萬元入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㈠於89年初,午○○、子○○、天○○等人擬以全民電通公司
之資金進行外幣定存財務操作。但午○○依天○○之建議,並未直接以全民電通公司之名義及公司之帳戶進行上開財務操作,而指示秘書J○○提供其個人帳戶協助全民電通公司進行美金定存操作。於89年3月1日J○○依天○○之指示,至荷蘭銀行台北分行開立00000000000(台幣活期存款)及0000000000(外幣存款)、0000000000(美金存款)帳戶後,天○○即於當日指示全民電通之會計人員自全民電通台灣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多筆,將合計總金額8億2374萬9523元匯至J○○所開立之上開0000000000號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內。嗣於89年3月22日,天○○再偕同午○○、J○○至荷蘭銀行台北分行以全民電通公司名義開立0000000000(台幣活期存款)、0000000000(美金存款)等帳戶。
天○○於帳戶開立完成後,即指示J○○將匯至其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中之7億9937萬元匯回全民電通公司所開立之上開荷蘭銀行台北分0000000000號帳戶內(台幣活期存款)匯兌成2600萬美金後,再轉匯回J○○之上開美金存款帳戶內,進行為期半年之美金定存財務操作(此部分投資方法雖有違反營業常規,但全部款項均已回全民電通公司,全民電通公司並未致生損害而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及刑法第342條之罪,詳後述)。J○○上開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內尚有餘款2437萬9523元,加上存放期間所產生之利息,J○○於89年6月30日再依天○○之指示匯款520萬零70元回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台幣支存),上開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尚餘2000萬元。
㈡午○○、子○○、天○○等本應將該款悉數匯回全民電通公
司之帳戶內,但因午○○、子○○二人所擬成立,而以子○○擔任負責人之涵記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涵記公司)之應收股款,股東實際並未繳足,為順利辦妥涵記公司之設立登記手續,其二人竟與天○○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及製作不實轉帳傳票之概括犯意聯絡,而違背其任務,由天○○交待知情並與其等有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之J○○,於89年6月30日,將上開屬於全民電通公司所有之2000萬元資金,匯至匯入子○○擔任負責人之涵記公司籌備處所申設之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天○○以該帳戶存摺影本等申請文件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表明收足,並辦理相關設立登記手續後,子○○即於89年7月7日指示D○○(D○○就有關全民電通公司部分,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全額領現存回全民電通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歸還全民電通公司,違反公司法之規定。涵記公司則受有使用全民電通公司資金2000萬元為期7天之不法利益,並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該資金在該期間於無法取回風險,及無法獲得相當收益之損害。且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由黃珮筠(黃珮筠就有關全民電通公司部分,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以短期投資之會計科目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在2000萬元回存之後,再以短期投資之會計科目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 00),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公開發行公司傳票之正確性。
㈢嗣於89年9月29日,天○○指示並偕同J○○辦理解約手續
,於同日取回本息共計2631萬零305.73美金。J○○於89年9月29日悉數匯入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美金存款帳戶內。全民電通公司於89年9月30日將2100萬美金轉匯至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號美金活期存款帳戶內。
另531萬零305.73元美金部分,則於89年9月29日匯兌成台幣1億6623萬9120元存入全民電通公司荷蘭銀行台北分行0000000000號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內,再於89年9月29日將其中1億3623萬9120元及存放於J○○帳戶期間衍生之利息17萬1630元一併匯入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內(詳如附件一所示),餘款3000萬元。
午○○、子○○、天○○等人竟承前開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由午○○指示天○○交待知情並與其等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J○○於89年9月29日將該款匯至由午○○擔任負責人之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寰公司)所申設之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其等因而受有3000萬元之不法利益,並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上開金額之資金損害。
二、購買台中房、地部分:㈠午○○為已公開發行之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子○○為涵
記公司之負責人兼午○○之同居女友。丙○○、天○○係經全民電通公司之行政部總監、顧問兼財務部總監,均已如前述。其等均明知依全民電通公司董事會所通過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第6條、第11條分別定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公司不動產,由經辦部門依既定評估及作業程序,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定,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並應提報董事會同意或追認。」、「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者外,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其等四人竟共同基於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概括犯意共同之犯意聯絡,違反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內控規定,午○○與子○○相偕看屋後,在未為任何之鑑價下,即指示天○○、丙○○與己○○洽談購買細節。嗣於89年8月間,通知己○○北上簽約,己○○攜寅○代書及辰○○(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到全民電通公司辦公室,午○○與己○○打過招呼後,即交由丙○○、天○○及子○○進行簽約事宜,最後以1億1千萬元之價格,購買邦廷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廷公司)所有,當時市價約僅值3341萬餘元,坐落於台中市○區○○路4段172號1、2樓之房、地(地號為: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38平方公尺之持分1000
0 分之1165,建物地面層195. 7平方公尺、二層231.28平方公尺、騎樓32.76平方公尺、陽台48.98平方公尺)及地下停車位7個(2平面、5機械)等不動產。丙○○及天○○旋即指示D○○以大業公司名義開立4500萬及5500萬元,發票日分別為89年10月1日、89年10月7日之支票2張支付,購屋款尾款1千萬元則約定於過戶後支付。期限將屆時,因大業公司帳戶餘額不足,D○○擬具簽呈請示丙○○及天○○後,通知己○○北上換票。辰○○受己○○委託於89年9月29日至全民電通公司換領由全民電通公司所開立面額各為4500萬、5500萬元,票號分別為AR0000 000、AR0000000號,發票日仍為89年10月1日、89年10月7日之支票2張。另購屋尾款1000萬元則於89年10月13日領畢。使全民電通公司與邦廷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並遭受7千6百餘萬元之重大損害。
㈡午○○、子○○、天○○與邦廷公司簽妥上開買賣契約後,
承前開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謀議訂定價格較高之虛偽買賣合約,以從中謀取差價。天○○為遂行上開決議,即委請知情之丑○○代為尋找合格仲介公司幫忙處理契約事宜。丑○○為貪圖賺取仲介費用,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洽請力霸房屋中山捷運加盟店鑽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鑽業仲介公司)負責人地○○處理簽訂虛偽買賣合約之事宜。地○○亦明知其等係委託其代為簽訂虛購買賣價款之不實買賣契約,竟亦為貪圖賺取仲介費用,而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89年9月29日,依天○○之指示擬妥不動產買賣契約攜至全民電通公司,經天○○檢視後要求改以地○○為賣方代理人,買賣價格則定為1億4千8百萬元。地○○旋即指示其不知情員工繕打,再交天○○確認後.於89年10月2日簽妥該契約,並倒填簽約日為89年9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
89 年8月8日)。午○○於簽妥該不實之買賣合約後,即指示天○○領出1500萬元現金。天○○依其指示交代D○○填具銀行存款調撥單及取款條交天○○轉請午○○用印後,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分3筆提領現金1,500萬元。安泰銀行人員親自送款至全民電通公司後,由天○○及不知情之丙○○(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予午○○。午○○嗣將部分款項再轉交子○○,子○○指示不知情之J○○匯250萬元入不知情之張襄玉提供予其等共同保管使用之彰化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及匯94萬元入午○○之古亭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餘款則由午○○自行留用。天○○復指示D○○以台中短期投資訂金之會計科目,填製3張金額各500萬元之不實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並經天○○覆核。另餘款2,300萬元及296萬元仲介費,則由D○○以短期投資台中不動產名義,分別開立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票號AR0000000(148萬元)、AR0000000(148萬元)、AR0000000(500萬元)、
AR 0000000(500萬元)、AR000 0000(1,300萬元)等支票5張及取款條,經天○○簽名轉給午○○核准用印。其中AR0
0 00000(148萬元)、AR0000000(148萬元)支票2張由地○○於89年10月2日親自簽名具領作為仲介費用。地○○提示後,分別於89年10月5日、89年10月12日交予丑○○各74萬元(合計共148萬元)作為仲介佣金,丑○○則交付其中的74萬元予天○○。另票號AR0000 000(500萬元)、AR00000 00(500萬元)、AR0000000(1300萬元)等3張支票,地○○於89年10月2日領取上開仲介費支票時,雖同時在全民電通公司之領款簽收簿上蓋用其個人印章簽領但實際並未領取,而由天○○向黃珮筠領走。嗣天○○將上開AR0000000(500萬元)支票交予丑○○,由丑○○轉交予地○○,請地○○代為提示,地○○乃於89年10月16日將該紙支票經由其於安泰銀行中崙分行所開立之帳戶(00000000000000)提示,得款500萬現金悉交予天○○。天○○取得款項後,全數留供己用。嗣於89年12月6日,天○○再次交付票號BAR0000000(1300萬元)及記載涵記公司帳號之便條予丑○○,丑○○則再轉交予地○○,請地○○代為提示。地○○乃再將上開AR0000000經由其上開帳戶提示,領得之1300萬元則依天○○之指示,於當日匯款1196萬元至涵記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餘103萬餘元則交予丑○○,丑○○則再悉數轉交予天○○,天○○亦全部留供己用。另票號AR0000000(500萬元)支票,則由子○○存入涵記之上開土銀民權分行0000000000 00 號帳戶內。計其等共自全民電通公司挪用4096萬元(380 0 萬+2 96萬=4096萬元),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重大損害。其等所溢支之上開款項除地○○實獲148萬元之仲介費用、丑○○分得74萬元之仲介費用,另天○○獲得677餘萬元(500 萬+103萬元+74萬元=677萬元)外,餘款悉由午○○、子○○等人朋分花用。午○○等人明知上開以1億4千8百萬元買入之不動產合約係虛偽不實,為掩飾其等上開行為,天○○指示D○○以上開不實之買賣合約作為原始憑證,而以「台中短期投資-台中投資案佣金-281萬9048萬,進項稅額140 952元」之會計科目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之轉帳傳票,及指示黃珮筠以「短期投資-台中不動產-1300萬元」之會計科目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000 0之轉帳傳票、「短期投資-台中不動產-2000萬」(應付票據4張,各500萬元,其中2張為支付己○○之購屋尾款,另2張則是上開匯入涵記及地○○代為提示之支票)之會計科目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轉帳傳票,分別經天○○或不知情之H○覆核。嗣再將該不實合約之買賣金額加上稅金,以1億5,081萬9,000元列入全民電通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書,並陳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備查,足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及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
三、投資怡鴻公司、懋德公司部分:㈠午○○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C○○於90年1月至91 年
間,至全民電通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其二人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另A○○(起訴書誤載為黃燿原)自91年2月至6月間擔任全民電通公司之財務顧問。全民電通公司於89年9月30日經由第2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短期投資個股持股超過5,000萬元時,需以E-MAI L或傳真方式照會董事,長期投資在1,500萬元以下由董事長核決,1,500萬元以上經董事會核定。」。午○○、C○○分任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明知全民電通公司有上開內控規定,其等為公司進行投資業務時,自應愘遵公司之上開規定,並依據營業之常規,審慎評估投資標的,確保公司之利益。但其二人竟與子○○、A○○等人,於90年1月間某日,在全民電通公司之辦公室內,共同謀議從全民電通公司之投資中,賺取不法佣金回扣,以中飽私囊,並推由C○○尋找願意提供佣金回扣之投資標的。
㈡C○○在任職於全民電通公司之前,曾擔任怡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怡鴻公司)的監察人,與永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美公司,已於92年7月18日解散)之實際負責人G○○(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舊識。其獲得上開指示後,即開始尋找投資標的。在其獲悉G○○因財務狀況不佳,須要資金援助,即於90年2月間向G○○提出以每股面額10元之代價,購買永美公司持有之怡鴻公司股票500萬股,但G○○須支付4成之佣金。G○○因個人急須資金挹注,而與渠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同意按上開條件出售永美公司所持有之怡鴻公司股票。C○○隨即偕同A○○親赴午○○、子○○位臺北市○○街住所,向午○○、子○○二人面報與G○○接洽情形。午○○及子○○雖明知經營良好之公司股票出售人不可能願意提供4成回扣,然為得不法佣金回扣,竟違背投資前應就風險、報酬進行審慎評估之營業常規,以及公司之上開內控規定,無視於怡鴻公司在88年度已虧損1億4千多萬元之狀況,竟指示C○○以怡鴻公司之簡介等相關資料,擬具:「擬投資怡鴻公司5,000萬元,並以長期投資列帳…為少數具備規模且持續獲利並成長的公司之一,已擁有相當製造技術及營運基礎... 為加強財務結構因應公司產製升級,決定增資1億9,525萬元,使實收資本額增加至6億元,本公司擬投資5,000萬元,此次現金增資,照票面每股10元認購」內容之簽呈(上載日期為90年1月12日),交由A○○簽名提報,經C○○於90年2月14日批「可」,轉午○○批「准」後,由C○○製作取款條,經午○○蓋章後,於90年2月19日親赴第一銀行敦化分行,自全民電通00000000000號帳戶,分2000萬元、100 0萬元、2000萬元3筆提領,合計共5000萬元之款項,匯入永美公司玉山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G○○確認收到全民電通匯款後,隨即依約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郝欣民在彰化銀行吉林分行將2,000萬元回扣匯入午○○指定之不知情張襄玉所提供之彰化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C○○並即回報午○○、子○○。但子○○認為匯入張襄玉之帳戶有所不妥,乃指示C○○提供人頭帳戶轉匯。C○○乃於90年2月22日依子○○之指示,將2,000萬元轉匯至不知情之蔡錦緞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帳戶,再將蔡錦緞之上開帳戶之相關存摺、印鑑章等資料交予子○○保管、使用。嗣於90年2月27日子○○指示其女兒宇○○提領1000萬元申購BB0000000台灣銀行支票,並以其個人花旗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其後再於90年7月3日指示C○○提款110萬元,匯入臺灣藝術博物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支付其與午○○在該館所購買藝術品之價金。其餘款項則不時指示C○○代為提領現金,供其二人花用。C○○以個人無所獲為由,要求G○○另付250萬元現金為渠個人佣金,經G○○支付後,C○○與A○○對半朋分。因怡鴻公司於89年度再度虧損7億4千餘萬元,旋即於92年5月6日經廢止,使全民電通因此一不利益之交易,致全民電通公司所投資之5000萬元血本無歸,而生重大損害。㈢C○○依午○○、子○○(A○○未參與此部分之行為,業
經檢察官於95年12月12日以補充理由書詳明)之指示完成怡鴻公司投資收得上開佣金回扣,竟承前開概括之犯意聯絡,於90年3月初,以同上手法、方式,簽請投資懋德公司現金增資股5000萬,並親擬: 「... 該公司八十九年度營業額一億九千萬元純益三百五十萬元,九十年增資設廠後預估營業額四億四千萬元純益四千五百萬元。... 預定兩年後輔導上市... 投資五千萬元,本案預定將來獲利可期,擬以面額每股十元認購。」內容之簽呈,於93年3月6日轉由午○○簽「如擬」後,當日即由C○○將5,000萬元之投資款匯入永美公司彰化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內,並由G○○指示其子鄭信宏於次(7)日,自該帳戶提領2,000萬元匯入C○○指定之林月貞第一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C○○於確認收到G○○之匯款後,將林月貞第一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印鑑、存摺及提款卡交子○○保管、使用。
G○○則依約另支付C○○250萬元之佣金。C○○取得250萬元之佣金後,將之悉數交予子○○處理,子○○取得該款後,朋分半數予C○○。嗣懋德公司亦遭廢止,致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5000萬元投資亦血本無歸,而生重大損害。
四、借款予懋邦公司、百成行、惠勝公司部分:C○○獲悉G○○所投資之懋邦科技股份有公司(下稱懋邦公司)、戌○○所經營之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成行),急需資金調度,以及徐立堃、丁○○擬籌資購買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下稱惠勝公司),為惠勝公司護盤。竟另行起意,於下列時間,分別向G○○、戌○○、徐立堃、丁○○等人表示可由全民電通公司借款,其中G○○及戌○○借款部分須付月息2分1之利息(即每1萬元月息為210元),丁○○、徐立堃之借款部分則須付月息1分半之利息,以及如因惠勝公司股價波動造成損失,亦應由徐立堃負起彌補虧損之責任。經其等同意後,C○○回報午○○、子○○。詎其三人明知全民電通公司之營業範圍為一般投資業,並不包括對外放款收取利息。其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製作不實轉帳傳票之概括犯意聯絡,而連續於下列時間,違背其任務,將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出借予G○○等人,致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之利益:
㈠借款予懋邦公司部分:
①於90年4月間,C○○與G○○談妥借款4000萬元予懋邦公
司周轉,每月須支付利息84萬元,於90年年底前須返還本金之條件。惟鑑於此一放款收息不符公司之規定,為掩飾借款之實,C○○以投資為名,於90年4月19日簽請投資懋邦公司增資股,經午○○批准後,C○○於當日製作取款條,交由午○○用印後,自全民電通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4,000萬元,匯入懋邦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G○○收受後即以懋邦公司名義開立票號GC0000000,面額4,000萬元,到期日90年12月28日之本票作為借款之擔保,並提供懋邦公司之客戶即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票號0000000號、面額900萬9479元、財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發票日均為90年6月29日之票號NE0000000號、面額101萬5千元、票號NE0000000號、面額93萬6千元、票號NE0000000號、面額205萬零812元等支票支付部分本金。G○○另以怡鴻公司名義開立面額84萬元之支票數張作為償還利息之用。完成上開付款後,C○○並指示黃珮筠以長期投資懋邦公司股款4000萬元之會計科目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足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會計帳證之正確性。
②G○○所交付之上開支票僅有鴻運公司所開立之用以支付本
金之900萬9479元之支票及2張84萬元之利息支票(起訴書誤載為3張),經由C○○以其所提供之永菱國際股份公司(下稱永菱公司)所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兌現外,其餘均遭退票。上開匯入永菱公司之9百萬9479元之本金返還款,C○○則於90年11月7日始由永菱公司之上開帳戶轉匯入全民電通公司土地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90年底懋邦公司借款屆期,因懋邦公司無法依期限償還剩餘之本金3100萬元,遂於91年1月30日由午○○、C○○、G○○於全民電通公司,在律師B○○見證下簽訂協議書,確認餘款金額為3100萬元,並由G○○以聯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共同開立,經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及懋邦、傅崑萁背書,到期日均為91年2月28日之支票18張(票號AE0000000-AE0000000號,發票日從92年4月25日至93年9月25日止,每月一張,金額合計共3633萬1992元)支付。C○○則代午○○在上開協議書上簽署。
③上開3100萬元於93年底始陸續收回。全民電通雖於93年底陸
續收回上開借款,但該公司承受長達近三年無法收回款項之風險,並損失在此一期間可能收益之利息損害。午○○、子○○、C○○等三人,則由該虛構投資案而獲取168萬元之不法利息。
㈡借款予百成行部分:
①於90年4月間,由C○○與戌○○談妥借款2000 萬,月息2
分1即每月42萬元,年底前清償本金之協議後,C○○回報午○○、子○○,經2人同意以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借款2,000萬元予百成行周轉。但為掩飾借款之實,同樣推由C○○於90年4月20日簽請購買百成行股票2000萬元,經午○○批准後,C○○於當日填具全民電通一銀忠孝路分行之上開帳戶與萬通商業銀行總行(現改為中國信託承德分行)1,300萬元與700萬元取款條,經午○○用印後,分別匯入戌○○合庫三重及合庫東三重個人帳戶內。戌○○則以鷺兆公司董事長名義填寫收到鷺兆公司增資股款2,000萬證明書,並簽發其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下稱合庫東三重)帳號005007號支票存款帳戶之如下列支票: ⑴票號分別係YS0000000至YS0000000共3張,面額均為42萬元,發票日分別為90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之利息支票。⑵票號YS0000000至YS0000000支票6張,除票號YS0000000,金額為15萬4千元外,其他5張支票金額均係42萬元,發票日分別為
90 年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之利息支票。⑶戌○○依C○○之要求開立前開銀行帳戶,票號為YS0000000,發票日為90年12月31日,面額為2000萬元之支票1張。⑷開立票號為YS0000000、發票日91年1月31日、面額42萬元之利息支票一張。⑸開立票號YS00000 00、發票日91年1月31日、面額50 0萬及票號YS0000000,發票日91年2月28日,面額1300萬元之本金支票2張予C○○,支付利息及本金。C○○取得上開利息支票後,於90年4月24日、5月22日、6月19日、90年7月19日、8月17日、9月19日、10月
22 日、11月19日、12月19日、91年1月31日分別存入前開永菱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帳戶內。
②C○○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黃珮筠與D○○以前開證明書及簽
呈,並以長期投資鷺兆公司之會計科目,製作全民電通公司90年4月20日之不實之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另為掩飾上開犯行,C○○於90年12月31日,指示全民電通公司姓名不詳之職員,自永菱公司前開一銀忠孝路帳戶內提領現金111萬元,旋即將其中之110萬元存入全民電通公司前開一銀忠孝路帳戶內,並指示黃珮筠以鷺兆公司投資收益之會計科目製作全民電通公司不實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足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會計帳證之正確性。
③全民電通所出借予戌○○之款項於上開2張支票兌現後均已
收回。午○○、子○○、C○○等三人,則由該虛構投資案而獲取283萬4千元之不法利息(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㈢借款予惠勝公司部分:
①丁○○係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酒品)實際
負責人,擬籌資投資惠勝公司股票。於90年5月間,惠勝公司之負責人徐立堃偕丁○○至全民電通公司位於台北市○○○路辦公室,向午○○商談借款購買惠勝公司股票事宜。雙方約定由午○○於90年5月2日當天,以每股11.3-11.4區間價位,以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在公開交易市場買入惠勝公司股票2500張(大約需費2800萬元),期間若因股價波動發生虧損,差額將由徐立堃個人負起彌補該虧損之責任。另外,徐立堃為比照民間一般借款,並與午○○約定該筆借款之利息為每月1.5%(經換算後,大約為每月425,000元)。詎午○○、C○○與子○○3人竟共同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0年5月2日,利用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共計2,853萬8,261元,於公開市場以每股11.3至11.4 元之價格買入惠勝公司股票2500張。迄至同年11月26日,C○○為避免會計師查帳時發現全民電通公司該筆投資已產生之鉅額虧損,遂於報告午○○並得其同意後,以每股
2.06元之價格,將2500張惠勝公司股票全數賣出,合計入帳512萬7215元,結算後發現,該真借款假投資案總計虧損2,341萬1,046元。惟徐立堃雖承諾願意擔負起彌補該項投資虧損之責,並於90年12月間委請丁○○開立總計2,585萬元之支票7張予全民電通公司,然該支票卻不復兌現,事後雖部分支票陸續兌現合計502萬2400元。其餘支票均未兌現,致全民電通公司受有1800餘萬元之損害。午○○及子○○則獲得不法利益421萬2500元。
五、投資歐盛銀行部分:㈠午○○為公開發行公司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之
投資應審慎評估,並依公司之內控規定,提報董事會。詎其因見全民電通公司虧損嚴重,亟須為全民電通公司尋求獲利之機會。而於92年3月26日代表全民電通公司概括授權子○○處理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或資金運用、相關合約之簽立、修正、補充、代收相關文件等相關事宜之聯絡及傳達等業務。㈡K○○(通緝中,另行審結)為未依銀行法規定在台辦理設
立登記之Progress Bank Financial Group AG(下稱歐盛銀行)之亞太區代表處之負責人。天○○(天○○不構成違反銀行法及此部分犯罪,理由詳後述)經由歐盛銀行之辦事員玄○○之介紹,獲悉該行有提供海外高報酬之投資方案,因受子○○之上開委託(指其以E-LINK名義與子○○簽署顧問諮詢契約),乃將該投資管道介紹予子○○。K○○旋於92年4月6日指示玄○○、卯○○、陳鶴君前往全民電通公司辦公室,為子○○解說相關之投資內容。經子○○評估認為可行,轉知午○○後,午○○本應就投資標的之風險、報酬進行審慎評估,並應遵守公司之內控規定,提報董事會,不宜貿然投資未在臺灣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但其竟違背上開任務,僅依子○○之口頭報告,即指示投資歐盛銀行3億元,並書立授權書,授權子○○與未在臺灣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Progress Bank Financial Group AG銀行簽署投資或資金運用相關合約等事項。子○○取得該授權書後,即代表全民電通公司與歐盛銀行進行簽約。簽完約後,K○○為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在Bank of Cyprus Ltd.(下稱塞浦路斯銀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開立戶號7990 00號帳戶,作為全民電通匯款專戶。於92年4月24日,子○○接獲玄○○傳來歐盛銀行帳戶之傳真資料後,即於92年4月25日以傳真之方式指示不知情之D○○,持安泰銀行中崙分行之取款條交午○○用印後,自全民電通公司之安泰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出1億5千萬元現金,結匯為428萬9992.28美金,存入玄○○所傳來之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之799000號帳戶內。但因該銀行並未在臺灣依法設立登記,而上開帳戶又係境外,因此,全民電通公司匯出上開資金後,已失去掌控之能力。致該筆投資款於92年11月12日遭人提領一空,至今下落不明。全民電通公司受有1億5千萬元之重大損害。
㈢另方面,子○○於92年4月14日即以進行外匯避險操作為由
,指示不知情之D○○、黃珮筠結匯500萬元美金至全民電通公司之海外子公司Reaction公司(該公司係於89年3月8日先以午○○個人名義,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於92年12月29日變更登記為全民電通公司名義)。黃珮筠即於同日以分公司資金調度名義,製作取款條,經午○○用印後,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匯出300萬元美金、於92年4月15日匯款200萬元美金至Reaction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之000000000號帳戶內。
㈣子○○受全民電通公司之授權,處理該公司之海外投資業務
,而成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本應誠信為全民電通公司之利益,進行海外投資業務,詎其竟違背任務,並與K○○、L○○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下述方式,接續將全民電通公司匯入海外子公司Reaction公司之上開500萬元美金侵吞入己:
①K○○指示L○○於92年7月7日偕不知情之陳鶴君共赴設於
匈牙利之德國商業銀行布達佩斯子行,以陳鶴君擔任PBFG公司代表人,L○○擔任見證人,向該行申請開立與歐盛銀行名稱極為相近之Progre ss Banking Financial Group(以下簡稱PBFG公司)之帳戶。陳鶴君在該行順利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返國後,K○○要求陳鶴君簽署上開帳戶之空白取款條30張備用。K○○再轉知子○○將Reaction公司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子○○明知K○○所提供之由陳鶴君在匈牙利所申請開立之上開PBFG公司帳戶,並非歐盛銀行之帳戶。竟於92年9月19日以被授權人身分,簽署午○○之英文姓名,製作自Reacti on公司帳戶提領459萬零50元之取款條,交予午○○用印,使午○○陷於錯誤,以為PBFG公司之上開帳戶即為該公司在歐盛銀行開立之上開投資帳戶,而依其指示用印。子○○隨即將取款條郵寄至香港匯豐銀行,指示該行自Reaction公司之上開帳戶取款459萬零50元美金,並匯至PBFG公司之上開帳戶內。該行旋於92年9月22日依子○○之指示,匯上開款項至PBFG 公司之帳戶(其中450萬美金是投資款,9萬零50元是手續費)。其後子○○再於92年11月20日、92年11月25日以相同手法指示匯款1萬8743.55元美金、15萬1476.83元美金、9萬元美金至PBFG公司帳戶。此外,並於92年12月2日匯款16萬元美金至其女兒宇○○之香港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細資金流向如附件四、五所載),而先將該筆16萬元美金侵占入己。
②子○○將Reaction將上開款項匯至PBFG公司在德國商業銀行
布達佩斯子行之上開帳戶後,並非為全民電通公司進行任何投資,自92年9月29日匯入當天開始,即與K○○、L○○等人,共同以陳鶴君所預先書立之空白取款條取款,將上開款項分別匯至L○○在德國商業銀行開立之000000000號及其在臺灣松山機場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個人帳戶、宇○○在香港匯豐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Siren s Consultants在新加坡開立之瑞士信貸000000000 0號帳戶、Glory Consultants在香港匯豐銀行開立之000000000號、美商柏明敦在德國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內(匯款詳細日期及金額如附件四、五所載),朋分侵占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其中匯入L○○帳戶之款項,L○○除將57萬元美金分5筆匯入K○○之不知情配偶謝錦立設於臺灣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其餘則悉遭L○○予以侵吞入己。
③嗣因午○○見上開投資款項應回未回,乃委託律師直接具函
向歐盛銀行查證,經歐盛銀行函覆,始悉該歐盛銀行根本未曾曾收受全民電通公司子公司Reaction公司之上開投資款項,始悉其等以上開方式侵占該款。全民電通公司因而受有5百萬元美金之重大損害。
六、匯款4150萬元代付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款部分:午○○、子○○計畫購買楊春風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1段29之2號之別墅及土地,經子○○與楊春風商談結果,約定以8500萬元成交後,由壬○○與楊春風於92年10月2日簽訂總價款8,500萬元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其中第1、2、3期款4000萬元部分,子○○向其兄壬○○、女兒宇○○集資支付,餘款4500萬元,擬以銀行貸款支付。有關房屋貸款事宜則委由辛○○協助處理。惟於付款過程中,因銀行貸款之核撥與屋主楊春風簽約之付款時間未能銜接,無法依與楊春風簽訂之買賣合約付款履約,致前繳購屋款項有遭沒收之虞。午○○、子○○及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決意挪用全民電通之款項以支付前開購屋款。午○○乃於92年11月21日出國前夕,交付其個人始終保管之全民電通小章予子○○,並指示子○○、辛○○要求知情之黃珮筠(另受緩起訴處分)製作銀行存款調撥單、銀行取款條等,由D○○持交子○○用印後,於92年11月25日、26日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 0帳戶提領出4千150萬元,並分別兌成臺灣銀行支票號碼BB0000000號(抬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面額3000萬元)、BB00000 00號(抬頭楊春風面額150萬元)、BB0000000號(抬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面額1000萬元)支票共3張,再交付楊春風做為其購屋之履約款。子○○、辛○○為掩飾挪用全民電通資金之事實,指示D○○與辛○○居間安排,委請知情之永亨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亨利公司)副總經理乙○○(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簽訂全民電通公司向永亨利公司購買總金額4150萬元46吋電漿電視及視聽組465台交易等內容不實之「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書」,並倒填日期為92年12月10日,作為全民電通前述「預付投資款」之支出憑證。辛○○並進而指示黃珮筠以上開契約書作為支出憑證,而以「預付投資款」之會計科目,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92年11月25日編號000000 0金額3,150萬元、92年11月26日編號0000 000金額1,000萬元)等,經知情之經理D○○(另受緩起訴處分)蓋章覆核。俟92年11月28日上開房地完成過戶取得新貸款後,於92年12月2日、92年12月5日分成1,850萬元、1, 300 萬元、1,000萬元共3筆存入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而將前述挪用資金歸還。辛○○再指示黃珮筠及D○○以「預付投資款」、「預付投資款取消之懲罰性違約金」之會計科目製作轉帳傳票回沖(傳票號碼:0000000、0000000)。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4150萬元之資金遭挪用之損害,並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帳冊之正確性。
七、以投資「寵愛一生」為名挪用公司資產部分:午○○為籌措個人資金,於93年間,經由余莓莓之介紹認識詠旭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稱詠旭公司)之員工癸○○。獲悉癸○○正受詠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閻學誠之指示,籌措該公司進行土城「寵愛一生」寵物靈骨塔開發之資金。午○○竟擬藉投資詠旭公司之名義,挪用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而時任全民電通公司之總經理辛○○明知上情,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依午○○之指示虛與不知情之癸○○、閻學誠洽談「寵愛一生」寵物靈骨塔開發案之合作事宜。雙方旋於93年2月20日由辛○○代表全民電通公司與詠旭公司簽訂協定書。辛○○並於當日以全民電通公司依協議書須提供1000萬元作為斡旋購地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黃珮筠填寫銀行存款調撥單及取款條,經其覆核、呈午○○用印後,匯款1000萬元至詠旭公司所申設之土地銀行松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繼之於當日下午3時許,辛○○再以1000萬元現金要由全民電通公司保管為由,指示癸○○攜帶詠旭公司大小章和存摺一同至土銀松南分行辦理提款。癸○○即偕陳影珮至該行領出現金1000萬元交給辛○○攜回全民電通。辛○○旋即將款悉數交予午○○個人花用。因癸○○要求須出具收據,辛○○為掩飾上開情事,乃以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名義出具1000萬元之借據(93年2月20日)予詠旭公司。嗣於93年底年度結帳時,辛○○要求午○○將前述1000萬元歸還公司,但午○○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辛○○自己設法籌措。辛○○迫於無奈,乃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貸600萬元歸墊,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珮筠將曾向全民電通公司借款之酉○○所返還之款項408萬239元作為投資「土城寵愛一生」之回沖款項,並據以製作93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沖銷上開挪用之1000萬元,經不知情之曾奕霖(午○○媳婦)覆核,並由辛○○核准後,而將不實之「暫付款-土城寵愛一生沖回-$10,000,000」事項,載入會計憑證,足以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及主管機關對帳證管理之正確性。
肆、嗣亥○(代表全民電通民視股東權益自救會)、申○○等告訴後,經法務部調查局依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伍、案經亥○(代表全民電通民視股東權益自救會)、申○○等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認定本件上開各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臺灣大業公司部分(華督公司投資部分):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被告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坦承為大業公司實際負責人,且負責保管公司存提款的小章。但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華督投資案是由吳子嘉所提起的,但記憶中都沒有實際的行動。且向來任何投資案伊不會自己決定,都交給公司團隊。一直到後來從外面聽到全民電通投資色情餐廳,問了宙○○,請他去查,並告知他如果有的話趕快處理,伊不可能有能力做具體的指示,公司有的是專業的團隊人員。伊也沒有去找J○○及她姑姑做後續的處理。宙○○寫保證書的事情,伊不知道。宙○○與J○○如何商借支票,如何辦理相關會計憑證,亦均不知悉,也未配合云云。
②被告J○○部分:
訊據被告J○○坦承交付面額2700萬元之支票予被告宙○○並要求宙○○寫承諾書保證不提示那張票,以及該支票後來有跟黃珮筠要回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只是借票給被告宙○○而已,不知宙○○借票何用。沒有用姑姑的名義買大業公司所持有華督公司的股票。不曉得股票交易完稅的事。怎麼作帳也都不知道。
③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宙○○均坦白承認。
㈡惟查:
①被告午○○係臺灣大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被告午○○
坦承不諱。又被告宙○○依被告午○○之指示於87年10月8日擬妥投資華督公司3000萬元簽呈,經被告午○○簽核後,於87年10月9日由大業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 0帳戶匯款3000萬元至土地銀行民權分行華督公司籌備處000000000000帳戶,作為華督公司成立股款之用等情,業據被告宙○○坦承不諱,並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在卷(參本院96年7月17日審判筆錄)。此外,並有簽呈、臺灣土地銀行取款憑條、華督公司股票(記載股東為臺灣大業公司)(以上參附件第7宗第2143、2144、2296頁)可考。質之被告午○○亦坦承保管該公司存提款用的小章等情不諱,參之一般銀行作業習慣,公司提領款項均須蓋用公司之大小印鑑章,被告午○○既保管臺灣大業公司小章,則該公司提領3000萬元投資華督公司,被告午○○自知之甚詳,其否認有投資動作,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於88年12月間,大業公司將該公司所持有之華督公司股票30
0萬股,以股票面額9折代價(即每股9元)讓與吳謝秀雲,由被告J○○簽發上開2700萬元支票支付,被告宙○○並出具承諾書保證絕不提示J○○所開立之支票等情,業據被告宙○○坦承不諱,並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在案,並有被告J○○所開立之支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保證書在卷可參(參附件第7宗第2294、2295、2298頁)。
③完成上開交易事宜後,被告宙○○指示會計經辦林燕萍前開
依據前開支票影本及代徵稅額繳款書,填製大業公司88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出售華督股票JZ000000000. 7.30」、投資損失「$3,081,000」等不實之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
0號),再經宙○○核准結帳等情,亦據被告宙○○坦承不諱,並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在案,復有臺灣大業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在卷可查(參附件第7宗第2293頁)。
④吳謝秀雲之資料係被告J○○所提供予被告宙○○一節,亦
據被告宙○○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稱: 午○○說外面有傳說他投資酒店,所以就要處理掉這股份。開始要找人來買,因為十二月底到了,這筆帳如果不作賣掉就會還在帳上不好看,所以就作了假交易,午○○知道我找人來作假交易。資料是J○○拿過來的。J○○要求要開立一個保證書,我有開等語在卷(參本院96年7月17日審判筆錄)。被告J○○雖否認提供吳謝秀雲之資料供被告宙○○辦理本件股票移轉登記手續,並辯稱: 因吳謝秀雲買過全民電通公司股票,所以股務系統有她的資料,伊只是單純借票予被告宙○○,也不知是假交易云云。惟查,被告宙○○另結證稱: 其實我跟J○○比較沒有關係; 且他們都要我走了,怎麼可能會聽我的話等語(參本院卷三96年7月17日審判筆錄第41、43頁。),參以被告J○○於本院理時供承: 當時係擔任被告午○○的秘書,且堅稱是午○○個人的秘書,沒有處理全民電通公司之業務,除了午○○會指示其轉知D○○或黃珮筠事情外,其他業務均未參與,宙○○也不會要求其處理有關大業公司的業務,(參本院9卷三6年7月17日審判筆錄第44、45 頁),以及其於96年1月4日以答辯陳稱: 「宙○○以大業公司因為財務上之需求,急需跟他人借票,而大業公司員工中無人設有支票存款帳戶,故宙○○轉而向午○○私人秘書J○○請求,請伊暫時出借一張票予大業公司,解決大業公司財務上之困境。... 」(參本院卷三第89頁)。被告J○○一再陳明其與大業公司及全民電通公司之間並無關係,只是被告午○○個人之秘書,核與被告宙○○上開所證述: 其實我跟J○○比較沒有關係; 且他們都要我走了,怎麼可能會聽我的話等語,確為事實。被告J○○既與大業公司無關係,則其豈有聽從被告宙○○之要求提出個人支票予大業公司之可能。況且,果如被告J○○所言,被告宙○○當時係以大業公司因為財務上之需求,急需跟他人借票為由,向被告J○○借用支票,而查支票在一般交易上,係作為支付之工具,被告J○○提供支票既係為解決大業公司財務上之困境,則其又何以要求被告宙○○不得提示。其上開所辯,顯與常情不符,而難以憑信。被告宙○○所證述上開各節,應較為可信。因此,吳謝秀雲之資料是被告J○○所提供作為人頭之事實,已至為明確。又承前所述,大業公司辦理讓與華督公司股票之2700萬元,係以被告J○○所開立之支票作為付款證明,而登記名義人吳謝秀雲復為被告J○○之姑姑,果被告玉貞未提供吳謝秀雲之資料,則被告J○○為何願開立金額高達27 00萬元之支票作為付款憑證。又果大業公司與吳謝秀雲係屬真實交易,則吳謝秀雲自當應支付股票交易金額2700萬元,被告J○○又為何要求被告宙○○出具不會提示該紙支票之保證書。是由被告J○○配合開立華督股票交易款支票及請被告宙○○開立不提示支票之保證書等情以觀,被告J○○確實知悉提供吳謝秀雲之資料,係為完成大業公司將華督股票虛偽移轉登記之用。其與被告宙○○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至於被告午○○雖亦否認上情,但查,承前所述,被告J○○與被告午○○之關係屬直接上下屬之關係,而與被告宙○○之間,則無任何職務上之隸屬關係,衡情被告宙○○自無可能直接指示被告J○○提供資料,而是由被告午○○指示J○○配合被告宙○○提供人頭資料,較合常理。況且,被告J○○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稱: 宙○○要我開金額這麼高的支票,我很緊張,我跑去跟午○○說,午○○當時說宙○○請我配合的事,要我配合等語(參本院卷三96年7月17日審判筆錄第44頁)。被告午○○指示被告宙○○盡速將大業公司所持有的華督股票處理掉在前,復指示被告J○○配合被告宙○○指示在後,益認其確實知悉被告宙○○以假買賣之方式處理華督股票之事宜甚明。其上開所辯,亦不足採信。
⑤被告三人係為解除外界所指被告午○○經營酒店之不良形象
,而共同謀議以上開虛偽交易,將大業公司所持有之華督股票移轉登記予他人之方式處理。而大業公司完成虛偽讓與股票予吳謝秀雲後,大業公司自須依據上開虛偽交易之相關資料繳付稅捐,並製作相關之會計憑證,是後續之繳付稅捐及製作相關會計憑證等部分,雖非由被告午○○及J○○親力親為,但應為被告午○○、J○○二人所得預見,並在其等共同犯意之範圍。是被告午○○、J○○二人以其等沒有參與大業公司後續作帳之相關事宜,無庸就後續作帳之相關行為負責,即無可採。
⑥綜上,被告午○○、宙○○、J○○等三人之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被告天○○違反公司法部分:被告天○○於92年4月間,以未在臺灣依法設立登記之E-Link公司名義與被告子○○簽署顧問諮詢契約書,提供子○○進行有關全民電通公司投資之顧問諮詢服務,經營投資顧問諮詢業務一節,業據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為E-LINK公司之臺灣聯絡人,以及該公司係屬海外的投資顧問公司,在臺灣沒有設分公司。在92年4月間,確實有代表E-LINK公司跟子○○簽顧問諮詢契約等情不諱,並有顧問諮詢契約書在卷可稽(參偵字第21260號第257 -258頁)。按公司未經依法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公司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天○○為執業之會計師,為被告天○○所自承,其對於上開規定,自當知之甚詳。但其竟仍以未在臺灣依法設立登記之E-LINK公司之名義與被告子○○簽署上開合約,提供投資諮詢服務,自已違反上開規定。是被告天○○違反公司法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匯款3000萬元入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被告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坦承為台寰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並辯稱: 全民電通是投資公司,剩下來的資金,在景氣不好時,國內定存沒有利息,天○○當時在全民電通擔任財務長,他認為可以做海外定存利息高,可以彌補公司損失。解約到期以後的錢的處理,子○○跟J○○告訴我錢都已經還公司了。不知道有將錢匯至涵記公司及台寰公司的事云云。
②被告子○○部分:
訊據被告子○○固坦承為涵記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並辯稱: 是後來才知道涵記有用了全民電通的資金一個星期。涵記在籌備期間,資金怎麼來的,我不曉得,午○○說他會交代工作人員去處理,我不知道是怎麼集資的。後來我把兩千萬先給午○○個人使用,他說他會交代工作人員做好,他事後陸續有還,直接匯到公司的存摺裡面云云。
③被告J○○部分:
訊據被告J○○坦承: 是午○○的秘書,午○○曾要求伊提供戶頭,供公司作資金運用,當時天○○跟子○○都在場,伊就聽從午○○及天○○的指示去荷蘭銀行開戶,開完戶後資金存進去。其中7億9千多萬先轉到全民電通荷蘭銀行帳戶,全民電通將該款結匯成2600萬元再匯回。剩下的2千多萬天○○指示我將其中的兩千萬匯到涵記籌備處。後續的錢有匯到臺寰有一筆3千萬,是天○○叫我匯的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從全民電通公司的台銀帳戶轉到荷蘭銀行的錢,不是伊去存的。伊只是配合去蓋章簽名。每一次的動作都是天○○告訴伊要做什麼,伊就做什麼。伊只是一個單純的受僱人,接受上級的指示做行政的工作而已,對於工作本身所代表的法律上的意義並不知悉云云。
④被告天○○部分:
訊據被告天○○固坦承: 當時建議午○○用個人資金投資比較好,因為比較好驗證,所以伊告訴午○○要用個人的戶頭,但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但就有關匯款至涵記及台寰公司部分,被告前後辯解不一,被告先係坦承有指示J○○匯款至涵記或臺寰,但辯稱: 都是午○○交代伊要跟J○○講的(參本院卷二第63頁)。但同日又辯稱: J○○把錢轉到涵記及臺寰的事,伊根本不知情云云(參本院卷二第63頁)。
㈡惟查:
①有關匯款2000萬元入涵記公司作為設立登記股款繳付證明部分:
⑴被告J○○於89年6月30日依被告天○○之指示,將全民電
通公司所存入其荷蘭銀行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內之2000萬元匯至涵記公司籌備處之上開帳戶內一節,業據被告J○○以證人之身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午○○要求我開戶,當時天○○、子○○在場,我當時接到午○○的命令是聽天○○的指揮。天○○帶我去開戶,開戶後有匯錢進去。第一次提款是在3月22日,提7億9937萬元至全民電通公司的帳戶。剩下的錢,到6月30日時,變成2520萬元,天○○口頭指示我提出來,匯2000萬到涵記籌備處的帳戶,520萬餘元匯回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參本院卷三第232頁)。
我有影印荷蘭銀行的對帳單給天○○,因為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天○○跟我提的。在某個場合,天○○提到子○○要他特別盯著我,怕我把錢領走了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35、236頁)。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子○○說要成立涵記,天○○的事務所人員說要7個股東,子○○跟說要哪7個股東,交待我去找。辦手續的資料都是我跟天○○會計師事務所聯絡的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11頁背面)。以及被告天○○以證人身分結證: 午○○召開幕僚會議,討論怎樣解決環球電視的問題,後來決定成立涵記公司,錢由全民電通公司付。辦手續時,有提出書面,記載何人要當負責人,所須要的資料我都是跟D○○聯絡的。午○○要我陪J○○去,子○○也交代我要盯著J○○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38-239頁)在案。並有被告J○○所開立之上開荷蘭銀行新台幣活存取款條(上載活存帳號為0000000000,提款2000萬0210元,時間89年6月30日參附件第5宗第1336頁)、荷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申請書(上載匯款人J○○,收款人涵記司籌備處子○○,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 00號,金額2000萬、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210元、時間89年6月30日,參附件第5宗第1338頁)、匯款入戶入帳單(帳收入傳票)(上載收款人涵記公司籌備處子○○,收款人代表人子○○,匯款人J○○,時間89年6月30日,參附件第5宗第1339頁)、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之涵記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參附件第2宗第511-512
頁)等在卷可稽。有關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均與證人J○○之證詞相符。足認證人J○○之證詞,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又質之被告天○○坦承卷附之涵記公司登記申請書,確係其所經營之會計師事務所常用之格式(參本院卷三第243頁背面),參之證人D○○及被告天○○之上開證詞,足認涵記公司之申請手續確係被告天○○所辦理無疑。是被告午○○等人以全民電通公司所有之資金,匯入以被告子○○所負責之涵記公司籌備處之帳戶,作為涵記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股款繳付證明之事實已至為明確。被告午○○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自應為公司之利益為有利於公司之行為,其竟與被告子○○等人,為籌設個人之公司,而以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充作股款繳付之證明,享受無償使用全民電通公司資金之不法利益,並使全民電通公司遭受損害,自有背於全民電通公司之委託。
⑵又匯入涵記公司之上開2000萬元股款繳付款,於89年7月7日
由證人D○○提領回存全民電通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一情,有涵記公司之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參(參本院卷三第328 頁)。是匯入涵記公司之上開2000萬元股款,在匯入後一週即予提領一空,違反公司法規定甚明。被告子○○為涵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應負此一公司法上之責任。
⑶被告J○○於89年6月30日匯款2000萬元入涵記後,由會計
黃珮筠以短期投資之會計科目製作不實轉帳傳票,嗣於89年7月7日取回款項時,亦由黃珮筠以相同會計科目製作不實轉帳傳票等情,亦據證人黃珮筠結證在案,並有傳帳傳票及銀行存款調撥單各2張在卷可稽(分別參附件第2宗第443-44 4頁、附件第4宗第1292、1293頁)。被告午○○等人明知全民電通公司所匯至涵記籌處只是為了完成涵記公司辦理公司登記股票繳付證明之用,並非為投資涵記公司,但其等卻以短期投資之會計科目製作轉帳傳票,其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應誠實記載傳票之義務之事實,亦已至為明確。
⑷被告天○○、子○○雖否認參與本件犯行。但查,依證人J
○○之證詞,其匯款2000萬元,係依被告天○○之指示。又,有關涵記公司之申請登記手續,亦係由被告天○○所處理,是被告天○○確已參與上開行為甚明。另被告子○○為涵記公司之負責人,與被告午○○在當時復為同居之關係,又依證人D○○之上開證詞,涵記之股東係被告子○○所指定,其個人雖也被列為股東,但並未繳付款款等情,是被告子○○諉為毫不知情,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⑸綜合上述,被告午○○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違背任務
,挪用全民電通公司之2000萬元資金7天,以之作為涵記公司設立登記所須之股款繳付證明,並據以製作不實之全民電通公司之轉帳傳票,違反證券交易法上應誠實作帳之義務,並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管理公開發行公司帳冊等之正確性。被告子○○為涵記公司之負責人,於涵記公司完成股款繳付證明查驗後,取回股款,違背公司法之規定。其二人分別所犯之背信、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犯行,已至為明確。就背信、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被告子○○、天○○、J○○等人分別參與其中之行為,已如前述,其等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或經理人等,但其等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午○○共同為此一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自應與被告午○○ 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就違反公司法部分,於被告午○○、天○○、J○○等三人,亦分別參與部分行為,則依上開規定,自仍應與被告子○○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②有關匯款3000萬元入台寰公司作為設立登記股款繳付證明部分:
⑴全民電通公司於89年9月29日,由J○○自荷蘭銀行台幣活
期存款帳戶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之之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之事實,業據被告J○○以證人身分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三第237頁背面),並有臺灣銀行民權分行所提供之帳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參(其中交易明細上記載89年9月29日全民電通公司匯入二筆金額,一筆2000萬,一筆1000萬,參偵字第10518號卷三第224-227頁)。
⑵被告J○○匯上開款項,係基於被告天○○之指示一節,亦
據被告J○○以證人身分結證: 在9月29日天○○指示我辦理解約,並陪我一起去銀行,本息合計2631萬305.73元。天○○以字條指示我匯2100萬美金回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美金帳戶,剩下的美金結匯成台幣1億6623萬9120 元,加上原本在帳戶內的17萬3920元,合計共1億6641萬2540元,天○○指示並陪我去匯3000萬到台寰(匯費320元),剩下的匯回全民電通公司等語在案(參本院卷三第-233 頁)。
⑶台寰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午○○,為被告午○○所不爭執,
並有上開開戶資料在卷可參。於89年9月29日被告J○○匯款當時,台寰公司與全民電通公司之間並無投資或母子公司之關係,被告午○○在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下,自不能任意將屬於全民電通公司之款項匯至與全民電通公司無關之公司帳戶內。但其等竟指示被告J○○將款項匯入,致使全民電通公司遭受3000萬元之損失,自屬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受有不法利益,並致公司受損害之背信行為。而依上開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子○○、天○○、J○○應與被告午○○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至於全民電通公司雖於90年12月5日經全民電通公司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投資台寰公司1億3千萬元,並有上開會議紀錄可考(參附件第1宗第362頁),但此距離本件匯款之時間,已逾一年以上,且其後亦另匯入1億3千萬元之投資款,顯未將此次所匯之3千萬元列入上開會議決議之投資額內,是上開會議紀錄,自不足以資為被告等人有利認定之依據,附此敘明。
⑷被告天○○雖否認有指示被告J○○匯款之犯行,惟查,此
一事實,不惟有被告J○○之上開證詞可證外,並有被告天○○所不爭執,上載「MS.Hsieh NT$(其他)→電通→台灣寰球科技NT$30,000,000」之字條可佐,足認證人J○○所言非虛。是被告天○○所辯各節,亦不足採信。
⑸被告子○○雖亦否認犯行,但查,匯至台寰公司之上開款項
,於89年10月31日曾轉匯一筆55萬元至被告子○○個人在臺灣銀行仁愛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為被告子○○所不爭執,並有台寰公司之上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及臺灣銀行仁愛分行提供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單在卷可查(參偵字第10518號卷三第227頁、313-315頁)。是被告子○○否認參與,亦無可採信。
⑹匯入台寰公司之上開款項均未還回全民電通,所有款項,均
遭挪用(資金流向詳如附件一),亦有上開交易明細表可參。
⑺綜上,被告午○○、子○○、天○○、J○○等人共同違背
任務,挪用全民電通公司資產之事實,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③至於公訴意旨另認: 被告午○○、子○○、天○○、J○○
等人,在89年3月1日,自全民電通公司台灣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多筆匯款總金額8億2,374萬9,523元至Z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進行美金定存投資,違反營業常規,且最後在全民電通公司帳上僅記載匯兌利益金額為3,403萬4,082元,差異金額為4,503萬5,784元,使全民電通公司之會計憑證、帳冊及財報登載不實,並致全民電通公司受有損害,並為前開背信行為之一部等語。惟查,全民電通公司於89年3月1日自台灣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多筆匯款總金額8億2,374萬9,523元至被告Z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進行美金定存投資,固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並有全民電通公司之臺灣銀行營業部上開帳戶之往來明細可參(參附件第1宗第257-261頁)。但查,上開8億多元之資金匯入J○○帳戶,其中7億9937萬元匯回全民電通公司所開立之上開荷蘭銀行台北分0000000000號帳戶內(台幣活期存款)匯兌成2600萬美金後,再轉匯回J○○之上開美金存款帳戶內,進行為期半年之美金定存財務操作。另餘之2千多萬元,除上開2000萬元遭匯至涵記公司,剩餘之520 萬元,亦已於89年6月30日匯回全民電通公司之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台幣支存),亦有轉帳票、銀行調撥單及荷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參附件第2宗第441、442頁、附件第5宗第1337頁)。至於結匯成2600萬美金部分,於89年9月29日解約後,本息2631萬305.73元,已全數匯入全民電通公司之荷蘭銀行台北分行之上開美金存款帳戶內。全民電通公司再於89年9月30日將其中2100萬美金匯入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號美金活期存款帳戶內,亦據J○○作證在案,並有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安泰銀行美金存摺影本在卷可按(參附件第1宗第173-174頁)。全民電通公司再將餘款結匯成台幣1億6千餘萬元,除將前述之3千萬元匯至台寰公司外,餘餘1億3千多萬及171630元則匯至全民電通公司之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內,亦有安泰銀行所提供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資佐證(參本院卷三第302-303 頁)。是上開匯入J○○帳戶之款項,除該筆2000萬元遭挪用7日及3000萬元匯至台寰公司外,餘均已回存全民電通公司。至於匯差部分,因全民電通結匯成美金後,係以美金存入J○○所提供之帳戶,而J○○於解約取回本息時,亦係以美金匯入全民電通公司之荷蘭銀行美金存款帳戶,因此,並無匯差之問題。至於全民電通公司取回上開美金後,將其中2100萬美金分數筆結匯成台幣,但此結匯之動作均係在全民電通公司之安泰銀行中崙分行之美金存款帳戶內進行,是亦無遭被告午○○等人取走匯差之情事。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另取得4千餘萬元之匯差,造成全民電通公司受有損害,與卷證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購置台中房、地部分:㈠被告之供述與辯解:
①被告午○○部分:
⑴訊據被告午○○坦承:
1.我是全民電通董事長,全民電通公司是屬於公開發行的公司。
2.全民電通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的程式第6條及第11條確實有取得不動產要經過鑑價,超過一億還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之規定。而本件臺中不動產購買案,確實沒有經過鑑價及董事會的同意。
3.有跟子○○一起去看過房子。
4.公司提款用的大小印章是分開保管的,我保管小章,大章是總經理或財務經理保管。領款及支票都要我蓋小章。
5.張襄玉的存摺及印章確實有交給我使用。⑵惟被告午○○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背信等犯行,並辯稱:
1.只是提供決策,對於價錢我沒有參與,合約不是我簽約蓋章的。
2.大業公司是全民電通的子公司,付款的程序,我完全沒有參與,所以我不清楚。大業公司帳戶餘額不足,所以改開全民電通安泰銀行支票兩張支付,以及後續付款、領款等相關事宜,我也不清楚。
3.沒有指示天○○另訂價格較高的買賣合約,也沒有透過丑○○找地○○來辦理變更買賣總價的合約,價金變更為1億4800萬部分,我完全沒有參與,也沒有簽合約。
4.我沒有能力指示天○○交代D○○用台中短期投資案的訂金這樣的會計科目填製三張五百萬元的不實轉帳傳票。
5.我自己不處理財務,我把張襄玉的帳戶交給子○○處理。我不清楚張襄玉戶頭金錢的進出情形。
②被告子○○部分:
⑴訊據被告子○○固坦承曾跟被告午○○只去看過一次房子;
天○○跟丙○○拿1500萬元給午○○時,曾依午○○曾清點過該筆現金; 確實擔任涵記公司之負責人,以及確有500萬元及1196萬元匯入涵記公司帳戶內等情不諱。
⑵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
1.我在全民電通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我之前是午○○的同居女友,我不是商業負責人,也不是主辦會計的人員。
2.有關全民電通買邦廷建設房屋的簽約及付款,我都沒有參與議價、簽約、決策,後續的付款我也不清楚。
3.午○○並沒有將1500萬交給我,我也沒有請J○○去存款。
4.我是涵記的負責人,500萬支票午○○不是交給我匯到涵記,是拿給D○○,匯到涵記的帳戶裡面。
5.確有一筆1196萬匯到涵記,但我不知道是與全民電通有關,是午○○還涵記公司先墊款的錢。
6.不知買台中購地案共簽了兩次合約。③被告天○○部分:
⑴訊據被告天○○固坦承:
1.簽1億4800萬時有在場。是由地○○代書來處理的。
2.領取1500萬元後確有製作三張傳票,因為價款兩個月就收回來,所以,以短期投資是合理的。
3.確實有提領1500萬,且是銀行請兩位警衛帶來的,我和丙○○拿到午○○的辦公室去。
4.確實有拿到500萬及103餘萬這兩筆錢,但這兩筆錢應該是要還我的代墊款,因為從88年底我認識午○○開始,他就叫我到海外幫他找比較高報酬的投資機會,所以從那時起,我就常要跑到海外,費用都是我自己先墊。在89年3、4月間,我曾經透過朋友,安排午○○跟子○○,代表我們總統到馬來西亞去會見前任及現任總理,所有的公關費及辦事人員的旅費,都是我墊支的,我不知道要怎麼請這些款,我只能私下跟午○○要,所以他就給我這些錢,到目前為止,全民電通還欠我好幾千萬。
5.丑○○確實拿幾十萬元現金來給我,但不確定是多少錢,他說是地○○要謝謝我的。
⑵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
1.我沒有擔任全民電通公司的顧問兼財務部總監,我是午○○的顧問,專門幫他尋找海外的投資。我沒有領取全民電通的薪水,我也沒有辦公桌及辦公文具,我不是主辦會計的人員。
2.89年8月間,邦廷負責人己○○在辰○○的陪同下到全民電通那天,是禮拜六,我人在新加坡。有關全民電通購買台中房地的所有合約,我都沒有接觸過。
3.簽約時午○○透過D○○有叫我過去看。但沒有見證,也沒有參與。我也沒有資格審核午○○在取款憑條上的要印,他們的現金收支,我都沒辦法介入。
4.我沒有受全民電通的授權去簽約,我也沒有接受午○○的授權,也沒有全民電通的印章,不可能代表簽約,只是簽約時叫我過去看一下,接受諮詢而已。
5.我從來沒有幫午○○領過款,我跟地○○只見過一次面,就是在簽約的那一次。
6.我是執業會計師,自己在經營會計師事務所,並沒有在全民電通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支薪,也沒有投保勞、健保,與商業會計法上的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都不該當。關於台中購地案,其中有所謂第一份的買賣合約,完全不知情,也沒有任何的參與。1億4800萬的合約,也只是到場備詢。
④被告丑○○部分:
訊據被告丑○○固坦承: 被告天○○有請伊幫他找一位代書,伊透過朋友找到地○○。伊也有拿到仲介費,是跟地○○去力霸房屋店面領的,領兩次,每次都是領74萬,當時有簽收據,其中一筆交給天○○。另外天○○有交給伊1張500萬支票,伊拿給地○○,由地○○去領現金。領得500萬元現金伊再交給天○○。之後天○○再交給伊1張1300萬元支票,伊拿給地○○,由地○○領取並匯款後,拿到103餘萬元,伊再交給天○○。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全民電通與邦廷所簽的1億1仟萬或1億4800萬的合約,我均不在場,也沒有參與訂約過程,不知另有一份1億1千萬元的合約,只是單純介紹代書給全民電通公司而已云云。
⑤被告丙○○之部分: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 89年間伊確實擔任全民電通行政總監,並負責行政。以及89年8、9月間,邦廷建設負責人己○○攜代書到全民電通公司簽約,我和天○○在場,但因己○○要求支付頭期款,所以沒簽成。之後天○○曾說要借伊的辦公室,當時有三、四個人,他們在伊的辦公室內簽約,伊當時坐在辦公室裡面等情不諱。惟亦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邦廷建設購地部分,公司的規定,我當時都不知道。公司的簽約,我都沒有再接觸。後來怎麼簽約、付款,我都不清楚。1億4800萬元不是我簽的,後續付款的部份,我都不曉得云云。
⑥被告地○○部分:
⑴訊據被告地○○固坦承:
1.經丑○○之介紹,至全民電通公司幫忙處理台中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約事宜。以及最後係由伊以賣方代理人之身分簽定合約,買賣價金為1億4800萬元。
2.共拿到296萬元仲介費,其中148萬元分予丑○○。也有在全民電通公司的付款簽收簿上關於500萬元支票4張、1300萬元支票1張之簽收欄內蓋章。
3.丑○○曾先後交付500萬及1300萬元支票各1張,由伊幫忙提示領款。其中500萬元支票領得現款後悉數交給丑○○。另1300萬元支票,則幫忙匯款1196萬元至涵記公司帳戶內,另現金103萬餘元則交給丑○○。
⑵惟亦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1.根本不知道全民電通公司已經與他人簽訂1億1千萬元的合約,我得到的訊息是他們在台中買不動產,已經買好了,但要去銀行辦理貸款,行員告訴他要透過仲介公司,貸的金額才會比較高,我只是幫忙再寫一份合約書而已。我是被利用,我沒有犯罪的意思
2.雖有在付款簽收簿上蓋章簽領上開5張支票,但實際上並未取走支票。
㈡惟查:
①關於未經鑑價違反公司規定及營業常規,以1億1000萬買受台中不動產部分:
⑴全民電通公司於89年間屬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及被告午○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均已如前述。另被告子○○為涵記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午○○之同居女友一節,亦據被告子○○坦承不諱。另被告丙○○係經全民電通公司89年2月18日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聘任為行政部總監,及被告天○○擔任全民電通公司財務總監一節,業據證人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天○○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財務總監,如要支出款項,郭會計師(即被告天○○)要指示我取款、領款。取款條及銀行調撥單在給委員(即被告午○○)蓋章前,會先給天○○簽,傳票要經過天○○的覆核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15、318、319頁),及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被告天○○是財務。台中購屋案款項支付是天○○及丙○○交辦。我們接到的工作指令都是從天○○及丙○○來的。大業的票開出後,因大業公司實際上沒有那麼多錢,擔心跳票,我請示天○○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22及323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所有的人都叫丙○○朱總監。開給辰○○簽收的支票沒有寫抬頭是丙○○直接交待的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11頁背面)在案,並為被告丙○○所不爭執。此外,並有董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參附件第6宗第1764頁)。且查,卷附證人D○○所簽之換票簽呈,亦確係呈予朱行政總監及郭財務總監(參附件第1宗第296頁)。另本件台中購屋案之相關轉帳傳票(傳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相關傳票參偵10518號卷第133、135、137、139 -141、149)上之覆核欄均是由被告天○○所親自簽核,以及89年10月13日2000萬元請款單上財務部欄位,亦係被告天○○所簽核,亦據被告天○○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二第414頁)。若被告天○○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財務總監,其何以會在該公司之內部轉帳傳票及請款單上簽核。是由上開各項書證,益證證人黃珮筠及D○○之上開證詞,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被告天○○否認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財務總監,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全民電通公司在88年11月30日即已通過「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式」,其後在88年12月30日亦曾作過修正,以及上開處理程式第6條、第11條分別定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公司不動產,由經辦部門依既定評估及作業程序,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定,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並應提報董事會同意或追認。」、「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者外,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等情,亦有該公司89年11月30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88年12月30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條文扣案可資佐證(置於扣案證物編號9-4箱中編號2)。
⑶全民電通公司在89年8月間,未依上開處理程序鑑價,即以1
億1千萬元之價格,向邦廷公司購買該公司所有,坐落於台中市○區○○路4段172號1、2樓之房、地(地號為: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38平方公尺之持分10000分之116 5,建物地面層195. 7平方公尺、二層231.28平方公尺、騎樓32.76平方公尺、陽台48.98平方公尺)及地下停車位7個(2平面、5機械)等不動產一節,亦為被告等人所均不爭執,並據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二第297-307頁),復有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扣案可考(附於扣案證物編號9-4箱編號3中)。又上開買賣價金,全民電通公司原先係以大業公司名義開立4500萬及5500萬元,發票日分別為89年10月1日、89年10月7日之支票2張支付,購屋款尾款1000萬元則約定於過戶後支付。嗣於89年9月29日換票,改由全民電通公司開立面額各為4500萬、5500萬元,票號分別為AR0000000、AR0000000號,發票日仍為89年10月1日、89年10月7日之支票2張支付。購屋尾款1000萬元則於89年10月13日領畢一節,亦據證人己○○(參本院卷二同上297-307頁)辰○○(參539-544頁)作證在案,並有付款簽收簿在卷可查(置於扣案編號9-3箱編號2內)。
⑷上開房、地及停車位等不動產,於89年8月間,其市場價格
約僅有3341萬2600元,且在89年至92年區間整體係為下滑之趨勢等情,亦經本院徵詢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委託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鑑定在案,並有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按(上開相關結論記錄於報告書第16頁第2-3行及第31頁)。因此,全民電通公司在未經鑑價之情況下,以1億1千萬元之價格買受上開房、地、停車位,確實違反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內部控制規定及營業之常規,並使該公司遭受7千6百餘萬元之重大損害。
⑸被告午○○身為屬股票公開發行之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
且該公司之上開有關內部控制規定,亦係在被告午○○擔任董事長期間所決議通過之事項,被告午○○對於上開規定自無不知之理。另被告丙○○、天○○分任公司之行政及財務總監,已如前述,其等均屬公司之高階主管。在本件全民電通與邦廷公司間之1億1千萬元之交易中,被告午○○、子○○不但共同進行承買物件之選擇,被告午○○並直接參與價格之洽談,而非只是單決策而已,另被告子○○、丙○○、天○○則分別參與簽約、付款等重要事項,亦分據: 1.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第一次是午○○和子○○來看房子,但沒有談價格,看一看就回去了。後來午○○和子○○到現場來,還有到現場錄影,之後我有再帶看房子,午○○說可不可以算便宜一點,我降為一億兩千萬,含車位。當時子○○在場,然後他們就回去了,也還沒有成交。之後我請辰○○去問他們到底要不要購買,辰○○說還在評估中,應該有可能。其後有一名男子打電話來問可否降價為一億一千萬,如果可以的話就請到全民電通簽約。我帶寅○代書北上,辰○○在台北等我,帶我去全民電通,第一次在八十九年八月之前去,但沒有簽成,當天是子○○、朱總監及郭會計師跟我接洽。第二次大約在89年8月5日前一、二天,我又接到全民電通的人打電話來,請我北上簽約。我帶寅○代書及請辰○○幫我帶路,到了之後,我見到午○○,打個招呼而已,後來簽約時是由子○○及朱總監及會計師在場,付款細節是我要求的,朱總監跟子○○都說可以,朱總監後來還去開票。我領取兩張支票,一張4500萬,一張5500萬,發票人是大業公司。在89年9月,一名全民電通的女會計打電話給我,叫我不要提示,說要換票。我請辰○○幫我換票,之後換合約。當時所換的票就是現在這份契約書上所寫的票號等語(參本院卷二第297-308頁)。2.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我接受邦廷建商己○○的委託,是己○○帶我到台北簽買賣契約,買賣條件簽約前都已經確定,我記得金額是一億一千萬。在場的人除了我及己○○外,還有兩個男的,一個女的。前後到台北二次,第一次是兩個男的,一個女的。第二次也是。第一次沒有簽成。第二次己○○又帶我上去,這次有簽成。後來因為我們寫契約時有寫支票號碼,後來他們說要換支票,所以就重新寫了一份契約,換成新的票號,其他的如總價沒有變動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09312頁)。
3.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買賣洽談我沒有參與,款項支付就是天○○或丙○○交辦。全民電通公司對外要支付款項,是由廠商請款單或收據來,我們會先寫請款單請主管簽核之後,金額較大就要經過董事長簽核、用印。全民電通公司的金融機構帳戶的大、小章由午○○保管。因為那時開出去的票是大業的票,但大業實際上沒有那麼多錢,我擔心會跳票,所以才寫簽呈請示天○○、丙○○怎麼辦。可能是天○○指示我換票。89年10月1日價金一億一千萬之契約書最後面簽約人買方全民電通及法代名字是我寫的,應該是朱總監叫我寫的,交易完成後買賣契約是由丙○○保管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22-333頁)等結證在案。是被告午○○等人否認參與本件交易,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⑹綜合上述,本件被告午○○、丙○○、天○○、子○○等人
共同違反交易常規,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7千6百餘萬元之重大損害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②關於簽訂1億4800萬元之虛偽不實不動產買賣合約挪用全民電通公司3800萬及仲介費296萬元部分:
⑴被告天○○依被告午○○之指示,經由被告丑○○之介紹,
找來鑽業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郭鴻維,就上開同筆不動產之交易,以被告地○○擔任賣方代理人與全民電通公司簽約,買賣價金訂為1億4千8百萬元等情,業據: ⑴被告地○○以證人之身分結證: 本件是丑○○介紹給我。丑○○說他們談得差不多了,我負責的部份是仲介代書。後來丑○○打電話叫我去全民電通公司。我在89年9月29日到全民電通公司天○○來帶我到丙○○的辦公室,丙○○那時坐在辦公室位置上面,出來打一聲招呼,互換名片,然後丙○○就回去他的位子坐。天○○就拿那個案子不動產資料給我看,然後走出去帶一個或兩個人進來,一位是辰○○,我有問賣方是誰,天○○就說賣方是辰○○。價金是1億4千8百萬。他們講好以後,我就在那裡製作買賣契約書,弄好以後就給天○○看,天○○說辰○○不要當出賣人,就劃掉,就變成我是出賣人。後來在10月2日,我帶了以電腦製作的契約去,我拿給天○○看,天○○說不行要改,要把辰○○刪除掉,最後是用「賣方代理人地○○」的契約書等語(以上參本院卷二第525-527頁)。⑵被告丑○○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 天○○告訴我要我幫忙找一位代書,天○○說願意出百分之二的仲介費,但百分之一是要退佣,我跟天○○再一人一半,我打電話給地○○,要他願不願意,地○○說可以。後來要簽約時,天○○有打電話給我,叫我聯繫代書,後來有簽成,我有拿到2次74萬元的佣金,我把第一次的74萬元交給天○○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36-537頁)。⑶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台中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最初看到一份是1億1千萬元,還有一份是1億4千8百萬元的合約(參本院卷二第323頁背面)等語在案。⑷被告天○○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亦結證稱: 被告午○○曾請我幫忙找一個代書,我找丑○○介紹,以及89年9月29日當天有在場,也有看到被告地○○等人,丑○○有交給我幾十萬元,說是地○○要酬謝我的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2 1頁、422、41 9頁)。此外,並有價格為1億4千8百萬元,賣方代理人地○○、買方全民電通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扣案可資佐證(置於扣案證物編號9-4箱中,及偵字第10518號卷第169-174頁)。
⑵上開合約於89年9月29日簽妥後,被告午○○於當日即指示
天○○領出1500萬元現金。被告天○○再依其指示交代證人D○○填具銀行存款調撥單及取款條交天○○轉請午○○用印後,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分3筆提領現金1,500萬元,安泰銀行將款項送至全民電通公司後,再由被告天○○與丙○○將該筆現金悉數交予被告午○○一節,亦據: ⑴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天○○說要付台中不動產的價金,而且要付現金,我就寫請款單,請天○○簽名後,送到午○○的辦公室,由他親自用印,我有當面告訴午○○是要付台中不動產價金用我打電話給安泰銀行,安泰銀行由襄理帶保全送現金過來,天○○跟丙○○把錢搬進午○○的辦公室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24頁背面)。⑵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在89年9月29日我和溫正義、高正輝一起把現金1500萬送到全民電通公司,出發的時間是當天下午4點半,返回銀行的時間是下午5點10分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4 2頁)。⑶被告天○○以證人身分結證: 這是午○○當天的指示,我轉告D○○(參本院卷二第417頁),銀行人員送錢來後,我跟丙○○一起搬到午○○辦公室,當時午○○人在辦公室房間裡面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43頁),及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所供: 錢是天○○要我幫他一起提進午○○辦公室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43頁背面)在案。並有安泰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3張、大額現金收付及換鈔登記備查簿、運送現金登記簿等在卷可稽(參附件第1宗第272-276頁)。
⑶被告午○○取得上開款項後,將部分款項轉交被告子○○,
被告子○○再指示J○○於89年9月30日匯250萬元入不知情之張襄玉提供予其等共同保管使用之彰化銀行大安分行0000-0 0-00000-0-00帳戶,及匯94萬元入午○○之古亭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等情,亦據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子○○有請我匯款到張襄玉及午○○的帳戶,至於匯進其他帳戶的錢,是匯誰的帳戶,不記得了。全部的金額沒有超過5百萬元,要匯的帳戶是寫在紙上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21、522頁)在案,並有被告子○○書寫之帳戶資料便條、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張(參附件第5宗第1368、1369頁)在卷可按。而質之被告子○○亦坦承上開便條上的字,確係其所寫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21頁背面、第550頁背面)。是被告子○○否認交付現金予證人J○○幫忙辦理匯款云云,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餘款2300萬元及296萬元仲介費,由D○○以短期投資台中
不動產名義,分別開立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票號AR0000000(148萬元)、AR0000000(148萬元)2張及AR0000000(500萬元)、AR0000000(500萬元)、AR0000000(1,300萬元)支票3張及取款條,由被告天○○簽名,轉交被告午○○核准用印後,其中296萬仲介已由被告地○○具領,另2千300萬元由被告地○○在付款簽收簿上簽蓋,但由被告天○○領走支票一節,業據被告天○○以證人身分結證: 所有價金的金額、發票日都是午○○指示我,我再轉告D○○。後來5張支票開完之後,我想支票開出來還沒有兌現,屬於公司資產,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還給老闆午○○,我就交回去給午○○,因是這是他交代要開的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17頁); 被告地○○以證人身分結證:
已領得該148萬支票2張。10月2日弄完,我蓋很多張,我記得有拿簽收簿來,我有蓋章,也有看到支票,但他們弄好又收回去,5張支票我沒有領走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28頁),以及證人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戊○○告訴我支票放在那裡沒人領,天○○是財務主管,我去請示他,他就把支票領走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24頁)在案。並有全民電通公司付款簽收簿1本扣案及請款單(296萬元,參偵字第10518號卷第150頁)、統一發票(由鑽業公司所開立,參同上偵卷第151頁)、面額148萬元之支票影本2張(參同上偵卷第152-153頁)、面額1300萬元1張、面額500萬元支票2張影本(參同上偵卷第156、163、164頁)、請款單(2000萬元,含支付予邦廷公司之尾款100 0萬元,參同上偵卷第158頁)、請款單(1300萬元,參附件第1宗第294頁)在卷可查。
⑸被告地○○領得上開148萬元2張支票後,分別於89年10月5
日、89年10月12日交予丑○○各74萬元(合計共148萬元)作為仲介佣金一節,為被告地○○、丑○○二人所不爭執,並有被告丑○○所出具之收據2張在卷可稽(金額各為74 萬元,參附件第2宗第596、597頁)。另被告丑○○將其中74萬元交付予被告天○○,亦據被告丑○○以證人身分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二第536頁背面)。質之被告天○○亦坦承丑○○曾拿幾十萬元現金給他等情不諱,亦已如前述。足認被告丑○○之證詞,應屬可信。
⑹票號AR0000000(500萬元)、AR0000000(1300萬元)等2張
支票,被告天○○嗣將之交予丑○○,由丑○○轉交予地○○,請地○○代為提示,經地○○分別於89年10月16日、89年12月6日將該紙支票經由其於安泰銀行中崙分行所開立之帳戶(00000000000000)提示,其500萬元現金部分悉由丑○○轉交予天○○,另1300萬元則依天○○之指示,於當日匯款1196萬元至涵記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餘103萬餘元亦交予丑○○,由丑○○再悉數轉交予天○○。另票號AR0000000(500萬元)支票,由子○○存入涵記之上開土銀民權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等情,業據被告地○○、丑○○、天○○三人分別以證人身分結證在案(地○○及丑○○均參本院96年6月5日審判筆錄; 天○○參本院96年5月1日審判筆錄),並有安泰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2張及支票影本2張(500萬元、1300萬元,受款人地○○,參偵字第10518號卷三第137-138、124、125頁)、地○○開戶資料(參同上偵卷第128-131頁)、地○○之上開帳戶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參同上偵卷第131頁)、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上載受款人涵記公司,金額1196萬元,匯款人地○○,參同上偵卷第138頁)、安泰銀行現支出傳票、轉收入傳票(上載,部分領現,金額0000000元,參同上偵卷第139 -140頁)、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95年1月5日權存字第0940 000019號函暨所附之涵記公司帳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參(上載在89年10月19日匯入款500萬元,89年12月6日匯入款1196萬元,以上均參同上偵卷第187-191頁)。
⑺被告天○○指示D○○以上開不實之買賣合約作為原始憑證
,而以「台中短期投資-台中投資案佣金-281萬9048萬,進項稅額140952元」之會計科目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之轉帳傳票,及指示黃珮筠以「短期投資-台中不動產-1300萬元」之會計科目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短期投資-台中不動產-2000萬」(應付票據4張,各500萬元,其中2張為支付己○○之購屋尾款,另2張則是上開匯入涵記及地○○代為提示之支票)之會計科目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轉帳傳票,並經被告天○○或不知情之H○覆核等情,亦據證人D○○、黃珮筠二人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二96年4月17日審判筆錄)。復有上開各紙轉帳傳票暨所附之相關支、取款條、銀行調撥單等資料在卷可稽(參偵10518號卷第133-164頁)。
⑻全民電通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書,將上開不動產以1億5081
萬9000元列入年度財務報告書內,並陳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備查等情,為被告午○○等人所不爭執,並有全民電通公司89年度年報在卷可按(參附件第6宗第0000-0000頁)。
⑼被告午○○身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並掌管公司存提款
所須之印鑑章,全民電通公司款項之進出均須經過被告午○○之手,業據證人D○○及黃珮筠等人結證在卷,並為被告午○○所不爭執。又本件全民電通公司買受邦廷公司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之過程中,被告午○○及子○○曾親自至台中看房子,並與證人己○○議價。且依證人己○○上開證詞所述,其在89年8月間前往全民電通公司簽訂前開台中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曾和被告午○○打過招呼,並與被告子○○、天○○當面協議,是被告午○○、子○○、天○○等人對於全民電通公司已在89年8月間以1億1千萬元之價格,向邦廷公司買受上開不動產,並已支付合計共1億元之價金一事,自均知之甚明。其等所辯不知有1億1千萬元之買賣契約云云,均無可採信。全民電通公司買受上開不動產之金額僅為1億1千萬元而已,但其等卻在89年9月29日、89年10月2日透過被告丑○○、地○○重擬買賣契約之方式,另訂價金為1億4千8百萬元之買賣契約書,並據以自全民電通公司提領上開4096萬元,並由被告地○○分得148萬元,被告丑○○分得74萬元,被告天○○分得603餘萬元,被告子○○所負責之涵記分得1696萬元,餘則分歸被告子○○及午○○二人之方式分配,足認被告午○○、子○○、天○○三人確有共同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並因而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4096萬元之重大損害。被告午○○、子○○、天○○三人否認犯行,並均辯稱不知買賣交易經過情形,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⑽被告丑○○介紹被告地○○予被告天○○後,被告地○○依
被告天○○之指示書立上開1億4千8百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其二人即分別分得74萬元及148萬元。被告丑○○之上開所得,殊與一般僅單純介紹代書予人所應得之報酬不相當。另被告地○○只是單純為全民電通公司撰寫契約書而已,其餘相關之仲介、過戶、協助協商等一般仲介業者所須進行之事務,均無須處理,即可分得上開148萬元,亦與代書行情有違。又,被告地○○是受委託擔任仲介代書,但其卻在前開買賣契約書中擔任賣方代理人,更與代書作業實務有明顯出入。況查,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堅稱沒有委託他人代為出賣上開房地,益徵被告地○○所撰寫之上開1億4千8百萬元之買賣契約內容不實。復且,被告丑○○及地○○二人幫忙完成上開契約書撰寫工作後,既已完成委託事項,則後續付款事宜與其二人應無關係。但被告地○○不僅代為簽領5張共計3300萬元之支票,且與被告丑○○二人復受被告天○○之委託,代為提示本件買賣價款中之500萬及1300萬元二張價金支票,且所領得之現金並非交予賣方,而是交予被告天○○,及依被告天○○之指示匯入涵記公司,亦顯與一般應由買受人取得價款之情迥異。是由被告丑○○、地○○二人在本件交易中所為之上開行為,足認被告丑○○等二人,明知被告天○○等人所委託其撰擬之契約內容為不實,但為賺取上開仲介費用,而基於共同之犯意決意,分擔上開行為,以遂行被告午○○等人挪用全民電通公司款項之犯行。被告丑○○二人與被告午○○等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擔,自屬共同正犯。其二人上開所辯各節,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11至於被告天○○雖另辯稱: 其取得603萬元係取回安排被告
午○○赴馬來西亞會見該國正副總理之代墊費用云云。但查,此非但為被告午○○所否認,且被告天○○亦無法提出積極之證據證明其確有上開代墊費用之事實,空言主張,自難以採信。
12至於被告子○○、地○○、丑○○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負責
人或員工,但其等與具有上開身分之被告午○○、天○○共犯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論,附此敘明。
13綜合上述,被告午○○、天○○、子○○、地○○及丑○○
等人,以虛構買賣價金,訂定不實之買賣契約之方式,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096萬元之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五、投資怡鴻、懋德部分: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被告午○○部分:
⑴怡鴻公司投資部分:
訊據被告午○○固坦承:
1.全民電通有投資怡鴻。
2.有拿過張襄玉的帳戶。
3.董事會曾經通過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權限是5千萬。
4.提款用的印章是我保管,有些提款是我蓋章的。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1.不知道C○○擔任怡鴻等這幾家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之事。
2.沒有收取佣金回扣。
3.沒有拿過蔡錦鍛及林月貞第一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4.簽呈上的准不是我批的。
5.有些提款單的章不是我蓋的。即使是我蓋的,因為總經理向我說明之後,我無從去判斷每一筆是如何,既然要投資,我就會蓋。
6.不知道款項匯進永美公司之後,同一天由郝欣民將2千萬提出匯入張襄玉的帳戶的事,因為帳戶是交給子○○。
7.C○○向G○○另外索款250萬元要作為佣金,我不知道。
8.不知道匯款給博物館及宇○○提款買台銀支票的事云云。⑵懋德公司投資部分之答辯,大致同怡鴻公司投資部分。。
②被告子○○部分:
⑴怡鴻公司投資部分:
訊據被告子○○固坦承:
1.是有一筆從蔡錦緞帳戶領出的1千萬元,以宇○○的名義買了台銀支票,並以宇○○之帳戶提示。
2.有跟午○○至臺灣藝術博物館買藝術品。
3.C○○有去過銅山街住處談投資。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1.從來沒有保管過張襄玉、蔡錦緞、林月貞的帳戶及印章、提款卡。
2.沒有參與怡鴻公司。
3.C○○來時,我不知道談什麼投資,因為我忙著張羅吃喝的。
4.1千萬的取款條不是我女兒提的,該款是C○○要返還其先前與C○○一起投資買惠陽或惠勝股票的投資款,因為我女兒很擔心這筆錢要不回來,也擔心錢有問題,所以C○○就說要換成台銀支票。
5.110萬匯入臺灣藝術博物館帳戶部分,是事後才知道的。
6.伊不知道89年9月30日的第二次董事會決議的內容。
7.伊未參與決策或討論要投資什麼東西。C○○有提領款項給伊,但這或許是因為午○○的交代,請C○○交錢給她,伊並不知道錢的來源。
8.C○○在2千萬匯入張襄玉帳戶後,並沒有回報給伊,伊也不知道這件事情云云。
⑵懋德公司投資部分之答辯,大致同怡鴻公司投資部分。
③被告A○○部分(僅有怡鴻公司投資部分):
訊據被告A○○固坦承:
1.有跟C○○去過午○○在銅山街的住處一次,那天C○○有提起怡鴻這一家公司,請委員想一下是不是要投資。但午○○說他再考慮一下,就這樣結束了。後面的情形,伊都不清楚。
2.有寫上開簽呈。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
1.伊跟全民電通公司沒有職務上的關係,會在簽呈上寫顧問是因為當初C○○拿怡鴻的簡介及股東名冊及他寫的簽呈給我,他說公司現在沒有人,他說委員有時都會徵詢你的意見,而這只是要完成一個程序,伊就聽從C○○的建議寫顧問。
2.午○○跟子○○沒有要求伊去找可以收取回扣的投資標的。且伊只知道有投資案,並不知道有回扣云云。
④訊據被告C○○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
㈡惟查:
①怡鴻公司投資案部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G○○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當時因
為我投資過多,所以缺了很多錢,也跟錢莊借了錢,我是永美公司負責人,C○○知道我缺錢,跟我說他可以跟我買永美所持有的怡鴻公司股票,條件是買5千萬的怡鴻公司股票,佣金要付2千萬,就是4成。怡鴻公司的股票是以一股10元計算。後來由全民電通公司把錢匯到永美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同一個時間,我用另外的錢支付佣金,匯款人名義是郝欣民,C○○要求我要同時匯款,他擔心我拿了錢後不給他佣金,所以那時候我們的人在另一家分行等候他的通知,收到股款,就同時匯佣金過去。時間差不多是在2月10日左右(以上參本院卷三第110-111頁)。我確實有再付C○○250萬元,他說還要分給公司的特助,但沒有講是誰。永美公司有將怡鴻公司的股票過戶給全民電通公司,是由C○○辦交割。永美所持有的股票就是增資股票(以上參本院卷三第120、121頁)等語,以及被告C○○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90年1月到91年6月,在全民電通公司擔任代理總經理。因為午○○一月要初選,A○○跟子○○就跟我說須要經費,遊說我找一些錢進來,那時我就開始尋目標,就找到G○○,跟G○○約定每個案子投資5千萬要回饋2千萬,G○○說好,另外我跟G○○講說我跟A○○這些工作人員,每個案子還要250萬,G○○說好,我回來就報告董事長午○○。有一天晚上,A○○帶我去午○○的家,在他家有子○○、午○○、我、A○○共四個人,當天談的內容包括投資金額一個案5千萬、回饋金額一個案2千萬。午○○有同意。子○○在我要拿錢給G○○的前一天拿張襄玉的存摺給我,叫我匯到那裡面。全民電通公司要付錢的時候,我告訴G○○要匯到張襄玉的帳戶。過幾天後,子○○跟我說不要放在張襄玉的戶頭,叫我再去找其他帳戶,我就去找我丈母娘蔡錦緞去開一個帳戶,然後再把張襄玉帳戶內的兩千萬轉到蔡錦緞帳戶內。然後把張襄玉及蔡錦緞的存摺、印章都交給子○○。怡鴻公司投資案簽呈我擬稿以後,叫小姐打,然後由A○○簽字,呈給午○○簽。簽好以後,我開5千萬元的取款條,請午○○蓋章(以上參本院卷三第147-149),250萬元拿到後跟A○○一人一半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50頁)在案。此外,並有簽呈(其上有A○○及午○○之簽名,參附件第6宗第0000-0000頁)、永美公司出具之股款收據、客戶交易明細表(參附件第3宗第792、793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3張(金額分別為2000萬、2000萬、1000 萬,匯款時間為90年1月19日,參附件第3宗第799-801頁)、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參附件第3宗第802頁)在卷可稽。而質之被告A○○亦坦承曾與被告C○○相偕至被告午○○位於銅山街住處討論投資案,以及在被告C○○所擬具之上開簽呈上簽名等情,與被告C○○上開證詞相一致。另被告午○○坦承全民電通公司之提款用印鑑章均是由其自行保管,因此,上開匯款所須之取款條確經被告午○○親自用印無疑。由此推之,上開簽呈上之簽名,應為被告午○○所親為無誤。被告午○○否認簽名,否認知悉投資怡鴻公司,以及A○○否認知悉投資怡鴻公司收取佣金回扣等情,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怡鴻公司在88年間稅後純益為虧損1億4千餘萬元,89年度之
稅後純益為虧損7億4千餘萬元,會計師I○○在90年5月3日查核報告中亦說明: 「... 其負債總額已超過資產總額達4億餘元,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24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等情,業據證人I○○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簽證過怡鴻公司89年度的財務報表,在90年5月間完成,89年度虧損7億5千5百多萬。怡鴻公司資本額在89年底是4億零4百75萬。88年度我沒有查核,但因查核89年度時必須瞭解前一年度數字銜接是否有問題,所以我才會對此部分作說明。在查核89年度財報時,有一筆款項帳列固定資產項下的預付土地款9千1百萬,因為我們要執行函證的動作,無法與地主聯絡,且土地也無法過戶,公司又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另外還有部分的債權及保證金也都無法收回,因為這些事項都是存在於以前年度的,所以我們就重編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重編前是獲利3千多萬,重編後是虧損1億4千2百多萬等語在案(參本院卷三第124-125頁)。並有怡鴻公司89年度財務報表在卷可資佐證(參附件第1宗第186-218頁,上開資料列於188及190頁)。因此,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怡鴻公司當時,該公司確已呈現虧損狀況。
⑶被告C○○將全民電通公司之5千萬元匯進永美公司之上開
帳戶後,由郝欣民於90年2月19日匯2000萬入張襄玉之彰化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一節,除業據證人G○○及被告C○○以證人身分具結如前外,並有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在卷可參(參附件第3宗第803、804頁)。又匯入張襄玉上開帳戶內之2000萬元,嗣於90年2月22日由被告C○○轉匯至蔡錦段之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除亦據被告C○○結證在案外,並有彰化銀行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上載受款人為蔡錦鍛,匯款人為C○○,參附件第3宗第805、806頁)。而郝欣民存入張襄玉上開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如非持有張襄玉之存摺、印鑑、密碼等相關資料,自無法自帳戶內轉出。而質之被告午○○坦承張襄玉之帳戶係其堂弟所有,並交其使用,且曾交子○○保管等情在案,益認被告C○○以證人身分結證: 子○○拿張襄玉的存摺給我,叫我匯到那裡面,以及過幾天後,子○○叫我再去找其他帳戶匯等語,與上開書證及被告午○○之供述相符,足認其此部分之證詞,亦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⑷存入蔡錦緞上開帳戶內之2000萬元,於90年2月27日提領100
0萬元,並以被告子○○之女兒宇○○之名義申購BB0000000台灣銀行支票,再轉入宇○○個人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一節,亦有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簽發台支申請書、台支支票影本(背面上載匯入帳號為0000000000號,以上參附件第6宗第0000-0000頁)。宇○○為被告子○○之女兒,如非被告子○○將蔡錦緞之上開帳戶資料交付宇○○,宇○○當無可能由該帳戶提領款項,並持以購買台支。是由此一事實,益證被告C○○上開所證述: 我把張襄玉及蔡錦緞的存摺、印章都交給子○○等語之證詞,亦與事實相符。⑸存入蔡錦緞帳戶內之上開2000萬元,除1000萬元提領買台支
外,另於90年7月3日提領110萬元,匯入臺灣藝術博物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支付被告子○○與午○○在該館所購買藝術品之價金一節,亦據被告C○○以證人身分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三第149頁背面).
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參附件第6宗第1966頁)在卷可考。參以證人李花香於調查局詢間時亦證稱: 在90年7月1日午○○偕同一名女子來觀賞藝術品,二人看上大陸名家林洪雲的作品,本館同意以110萬元出售予午○○,該女子書寫購買之清單及聯絡電話之字條給本館,在7月3日來電表示午○○已決定購買,向本館要帳號,並指示送貨地點,字條是署名「張太太」等語(參附件第7宗第2427背面及2428頁,證人李花香雖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但被告等人均同意援其於調查局之筆錄作為證據,依法得為證據,附此敘明),並提出字條一張為證(參附件第7宗第2431頁)。
質之被告午○○及子○○復均坦承有在上開博物館購買藝術品,被告子○○尤坦承當時約定之承買價金為110萬元左右,並有留下聯絡資料給該博物館,核與被告C○○、李花香之證詞亦相一致,並有被告子○○所不爭執之上開字條在卷可按。足認證人葉一健就此部分所證述: 是子○○指示我提錢等語,亦為事實。
⑹按正常經營且經營良好之公司,股票出售人不可能在出售股票予他人時願意提供4成佣金回扣。況依證人G○○所證述:
當時買入怡鴻公司之股票,係以每股13元或10元之價格買入(參本院卷三第118頁背面)。則其此番轉售予全民電通公司之價格,不但低於當時買入之價格,且還要支付2千萬元之佣金,益認怡鴻公司之經營狀況確實不佳,因此,證人G○○以上開方式拋售,取回資金。而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 當時有做書面評估,但沒有去查證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67頁)。被告午○○、C○○分別為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如其等確實依據營業常規及遵守公司之上開內控規定,委託專業進行評估,當可避免因投資錯誤,造成公司之損害。詎其等竟為收取佣金回扣,而忽略作正常之風險評估,僅以怡鴻公司之籠統簡介即貿然投入5000 萬元之資金,並藉此收取2千萬元之佣金回扣,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因為此一不當之投資,而受有5千萬元之重大損害。
⑺被告A○○及子○○雖均否認犯行,並辯稱與全民電通公司
間沒有聘任關係云云。但查,承前所述,被告A○○不但與被告子○○以被告午○○須要用錢為由,要求被告C○○尋找可以收取佣金回扣之投資標的,且並與被告午○○一同在午○○位於銅山街之住處,聽取被告C○○之報告。而被告A○○復在簽呈上簽名,以及嗣後復從被告C○○處拿取125萬元之佣金回扣。另被告子○○則在其等完成簽呈等相關之動作後,復交付張襄玉之存摺等資料予被告C○○匯款,其後在被告C○○將款項轉入蔡錦緞之帳戶後,復自蔡錦緞帳戶提款1000萬元,而以其女兒之名義購買台支,再將存入其女兒之帳戶內,最後並指示被告C○○匯款110萬元至臺灣藝術博物館內。足認其二人與被告午○○、C○○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並分得該不法佣金回扣。其二人否認參與本件投資案,亦無可採。又被告子○○、A○○雖均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等與具有上開身分之被告午○○、C○○共犯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論,附此敘明。
⑻至於被告A○○另辯稱: 在銅山街討論時,並沒有決定是否
投資云云。但查,被告A○○於偵查中供稱: 在午○○銅山街住處時,C○○有到,子○○及午○○也在,於是我們就討論怡鴻公司投資的事,午○○就問我說可不可以,我說照C○○長期在財經界的資料,他說可以應該就沒有什麼疑問,所以午○○就當場決定投資等語(參附件第5宗第1741 頁),足認其於本院翻異前詞,應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⑼綜合上述,被告午○○、C○○、A○○、子○○等人共同
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②懋德公司投資案部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亦據證人G○○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大約在
怡鴻公司之後不到一個月時,永美公司再另外出售所持有的懋德公司的股票給全民電通公司。是C○○來跟我談的,約定價金5千萬元,1股10元,有約定佣金,也是百分之40,也是同一天收到股款就匯出佣金,收到股款及匯出佣金之後當天或第二天就簽股款收據,2000萬元佣金C○○指定匯到林月貞的帳戶(參本院卷三第112頁)。以及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 投資懋德公司的取款條是午○○親自蓋章的,我有跟午○○說現在要匯款給懋德公司,也有說要去哪裡提錢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55頁)、佣金也是2千萬,子○○叫我再去找一個戶頭,我就請我弟媳林月貞去開一個戶頭給我用,就請G○○把那2000萬匯到林月貞的戶頭,匯完後我就把存摺及印章交給子○○保管。子○○有把存摺及印章交給我,指示我去領款,領完錢後就把錢、存摺、印章交還給子○○。簽呈是我寫的,經午○○親簽。G○○另外拿一筆250萬元,我拿給子○○,子○○分一半給我,我問她要不要給A○○,子○○沒講話,後來子○○有一張傳真給我,說明不給A○○的理由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50頁、第164頁背面)。此外,並有簽呈(其上有C○○及午○○之簽名,參附件第6宗第0000-0000頁)永美公司出具之股款收據(參附件第6宗第1838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3張(金額分別為2000萬、2000萬、1000萬,匯款時間為90年3月6日,參附件第3宗第855-856頁)、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金額5千萬,時間90年3月6日,參附件第3宗第856頁)、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匯款人鄭信宏、受款人林月貞,時間90年3月7日,參附件第5宗第1406頁)在卷可查。
⑵懋德公司於88年11月間成立,在89年度之稅前純益亦不過是
350餘萬元,如果是正常經營且經營良好之公司,股票出售人不可能在出售股票予他人時願意提供4成佣金回扣。況依證人G○○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當時買入懋德公司股票時,係以每股10元之價格買入,其以同樣價格出售予全民電通公司,但須額外支付2千萬元之佣金,扣除該項佣金,證人G○○等於是以一股6元之價格出售,證人G○○急於拋售永美公司手中之懋德公司股票至為顯然。益認懋德公司當時確實營運不佳。被告午○○、C○○分別為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如其等確實依據營業常規及遵守公司之上開內控規定,委託專業進行評估,當可避免因投資錯誤,造成公司之損害。詎其等竟為收取佣金回扣,而忽略作正常之風險評估,僅以懋德公司之籠統簡介即貿然投入5000萬元之資金,並藉此收取2千萬元之佣金回扣,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因為此一不當之投資,而受有5千萬元之重大損害。
⑶綜合上述,被告午○○、C○○、子○○等人共同以直接方
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犯行,事證明確,亦堪予認定。
六、借款予懋邦公司、百成行、惠勝公司部分: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借款予懋邦公司部分:
⑴被告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這個投資案我完全不知道。也沒有持有永菱國際的帳戶,懋邦那邊開出來的支票,我也都沒有處理,也沒有簽過或看過協議書云云。
⑵被告子○○部分:
訊據被告子○○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這個投資案我完全不知道。選舉期間都有捐款,我只是代收,至於錢是從哪裡來的,我都不清楚云云。
⑶被告C○○全部坦承犯行。
②借款予百成行部分:
⑴訊據被告午○○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跟懋
邦案一樣,我完全沒有印象,我蓋章都是對C○○的信賴,我並沒有拿到這些付利息的支票款項云云。
⑵訊據被子○○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我不知
道這些案子,都是事情發生之後,我每一件去瞭解才知道的,C○○本就沒有跟我回報過這個投資案云云。
⑶被告C○○全部坦白承認。
③借款購買惠勝股票部分:
⑴訊據被告午○○坦承有見過丁○○一次,是張仰豐介紹他來
的,丁○○是做生意的,介紹他來見我談投資案。我記得那次子○○有在,通常我所有的投資案幾乎都要叫子○○評估,如果當時子○○在旁邊的話,我會請她評估一下,如果總經理在,就請總經理評估。評估後他們都會跟我報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我並沒有和徐立堃、丁○○談過買惠勝股票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全民電通買惠勝股票的事。更不可能跟他約定利息云云。
⑵訊據被告子○○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如果
我在當場的話,可能只是片段,剛好在那裡,或是禮貌性的打招呼,我沒見過丁○○他們云云。
⑶被告C○○全部坦白承認。
㈡惟查:
①借款予懋邦公司部分:
⑴G○○代表懋邦公司向全民電通公司借款4千萬元,並支付
月息2分1之利息之事實,業據證人G○○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借款金額是4千萬元,月息2分1,開分期票,也有用鴻運公司的客票,本來約定一期3個月或4個月,還多少再換票,可繼續借,利息照付。C○○知道凱聚有欠我錢,要我拿凱聚的支票還,據我瞭解利息及本金全部都已還清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12-113頁)。及C○○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因為午○○的新世紀國會辦公室須要經費,我感謝午○○幫我找到這份工作。懋邦公司想要借錢,我認為可以賺取利息,但是公司不能借錢,所以用投資的名義把錢拿出去給懋邦公司。利息是月息2分1等語在案(參本院卷三第151頁)。此外,並有簽呈原稿(參附件第6宗第1895頁)、銀行存款調撥單(上載長期投資懋邦公司股款4千萬,參附件第6宗第1840頁)、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張(上載取款時間89年4月19日,金額4千萬,參附件第3宗第852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張(上載受款人懋邦公司,金額各為2千萬,時間90年4月19日,參附件第3宗第853-854頁)、臺灣土地銀行取款憑條(上載取款人懋邦公司,金額4 千萬,時間90年4月20日,參附件第3宗第861頁)、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憑條(上載受款人永美公司,金額4千萬,時間90年4月20日,參附件第3宗第860頁)、懋邦公司開立票號GC00000
00、發票日90年4月19日、到期日為90年12月28日、面額4千萬元,指定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1張(參附件第5宗第96 7、973頁)、由C○○及G○○擔任見證人,記載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懋邦公司4千萬元之協議書(參附件第5宗第1507頁)等可資佐證。
⑵G○○收受上開借款後,除以懋邦公司名義開立上開票號GC
0000000面額4,000萬元之本票作為借款之擔保外,並提供由懋邦客戶即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票號0000000 號、面額900萬9479元、財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發票日均為90年6月29日之票號NE0000000號、面額101萬5千元、票號NE0000000號、面額93萬6千元、票號NE0000000號、面額205萬零812元之支票支付部分本金,及以怡鴻公司名義開立面額84萬元之支票數張作償還利息之用。但上開支票僅有鴻運公司所開立之900萬9479元之支票及2張84萬元之利息支票(起訴書誤載為3張)經由C○○以其所提供之永菱國際股份公司(下稱永菱公司)所開立之一銀忠孝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兌現,其餘均遭退票,以及C○○於90年11月7日由永菱公司之上開帳戶轉匯900萬9479元入全民電通公司土地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亦據證人G○○及C○○作證在案,並有財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張(參附件第3宗第969-971頁)、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上開支票影本1張(參附件第5宗第1502頁)、永菱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上載該帳戶於90年4月27日、90年5月22日分別入款84萬元、於90年6月15日入款0000000元,參附件第8宗第0000-0000頁)、C○○所製作之明細表原稿(參附件第6宗第1897頁)可資佐證。
⑶90年底懋邦公司借款屆期,該公司無法依期限償還剩餘之本
金3100萬元,於91年1月30日,在律師B○○之見證下,由C○○代簽午○○之簽名與G○○,在全民電通公司內,簽訂協議書,確認餘額3100萬元,由懋邦公司交付聯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開立,並經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及懋邦、傅崑萁背書,到期日91年2月28日之支票清償一節,除亦據證人G○○、C○○作證在案,並有協議書1份、聯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共同開立之支票18張(票號AE0000000-AE0000000號,發票日從92年4月25日至93年9月25日止,每月一張,金額合計共3633萬1992元)在卷可參(參附件第5宗第1506、0000-0000頁)。又依卷附之上開協議書所載,該協議書曾經律師B○○見證。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簽約當天中午,是由C○○到事務所接伊到北平東路去簽約,協議書有經在場的人討論。但蓋章過的修改部分及立議書人的部分,都是在現場簽寫的,但有哪些人,以及相關細節均不記得了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27-129 頁)。證人B○○雖對於當時簽約之相關細節不復記憶,但依證人B○○之上開證詞,在91年1月30日,被告C○○確實曾偕其在全民電通公司就有關懋邦公司清償餘款3100萬元之款項進行協商並簽定協議書,核與證人C○○及G○○之證詞內容相一致,堪信其二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證詞,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⑷依據上開協議書所支付予全民電通公司之款項,均已於93年
陸續清償,現已全額清償等情,亦據證人黃珮筠結證在案(參本院卷三第123頁背面)。
⑸被告C○○明知本件出借予懋邦公司之4000萬元係為借款,
竟為掩飾借款之實,而指示黃珮筠以長期投資懋邦公司股款4000萬元之會計科目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等情,除亦據證人C○○、黃珮筠結證在案外,並有上開轉帳傳票在卷可參(參附件第3宗第854、854頁)。
⑹計被告午○○、子○○、C○○等三人在本件假投資真借款
中,共圖得168萬元之不法利益。至於全民電通雖嗣於93 年底陸續收回上開借款,但該公司承受長達近三年無法收回款項之風險,並損失在此一期間可能收益之利息損害。
⑺被告午○○雖否認上情,但查,被告C○○所擬具之簽呈上
有被告午○○之簽署。復且,被告午○○掌管全民電通公司提領款所須之印鑑章,因此,若非經被告午○○之同意,自無能自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帳戶提領4千萬元出借予懋邦公司。又證人G○○於本院審理時另結證稱: 我記得C○○帶我去過全民電通公司一次,因為那時要結帳,我有見過午○○一次,還有一位律師及全民電通公司的小姐等語,以及證人B○○之上開證詞,其等商談後續3100萬元之還款事宜,地點係在全民電通公司,且當天證人G○○曾在該公司見過被告午○○,益認該4千萬元之借款,確係經由被告午○○之認可後所為之借款,否則被告C○○如何敢如此大張其鼓地請律師至全民電通公司辦公室內商談並簽訂協議。是被告午○○否認犯行,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⑻另被告子○○亦否認此部分之犯行,但查,被告C○○以證
人之身分結證時另證稱: 我收了利息後,把錢存在永菱公司的第一銀行帳戶內,子○○要用錢時告訴我,我再領錢給他。永菱公司的存摺、印章由我保管,但我有將收入多少、支出多少作明細,列一個清單給子○○,也有口頭向午○○報告等語在案。是被告子○○否認參與,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⑼綜合上述,被告午○○、子○○、C○○等人之上開真借款假投資之犯行,事證已明,洵堪認定。
②借款予百成行部分:
⑴上開事實,業據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向C○○借
款2000萬元,從4月20日有付利息,本來是要投資鷺兆公司,後來投資不成改借款,所以要付利息。2000萬是匯到我個人的合庫東三重分行帳戶內。我也去北平東路全民電通公司二次談借款。有一次是有一位女士坐在那邊,她出去之後,C○○告訴我說那是他們老闆娘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33-13
6 頁),及被告C○○以證人身分結證: 投資百成行的簽呈是我簽的,有給午○○親簽,跟懋邦公司一樣,因為公司不能借款給他人,只能用投資的名義,上簽呈時有告訴午○○,利息是月息2分1,收到的利息存入永菱公司的帳戶,錢是交給子○○(參本院卷三第155頁)、戌○○透過朋友來找我說要借錢,我報告委員,說他們要借2000萬,利息2分1,我也有跟子○○講,子○○要用錢就會指示我提款交給她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58頁)在案。並有簽呈(附件第6宗第1962頁)、以鷺兆公司名義開立之收據(參附件第8宗第2669頁)、百成行開立之2000萬本金擔保支票(附件第6宗第1963頁)、百成行支付利息支票影本10張(參附件第8宗第0000-0000頁)、百成行支付本金2000萬元之支票2張(參附件第8宗第0000-0000頁)、永菱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附件第8宗第0000-0000頁)在卷可稽。是全民電通公司借款2000萬元予戌○○之事實,可堪認定。被告午○○、子○○雖否認參與本案,另證人戌○○也表示都是跟C○○談的云云,但查,證人戌○○借款當時所以鷺兆公司名義開立之2000萬元收據上,明確記載「此致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足認其當時確係向全民電通公司借款而非係向C○○個人借款。又依證人戌○○上開所述,曾去全民電通公司,且當時有一位女士在場,被告C○○曾向其介紹老闆娘等語,而當時被告子○○對外係以被告午○○之夫人自居,是顯見當時其所見到之女士確係被告子○○無疑。又全民電通公司所有款項之支出,均係經被告午○○之手,被告午○○自無可能不知C○○借款予戌○○之理。其二人否認犯行,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戌○○以其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下稱合庫東三
重)帳號005007號支票存款帳戶之如上述支票支付本息,除業據證人戌○○及C○○結證在案外,並有支票在卷可稽(參附件第8宗第0000-0000、0000-0000頁)。C○○取得上開利息支票後,於90年4月24日、5月22日、6月19日、90 年7月19日、8月17日、9月19日、10月22日、11月19日、12 月19日、91年1月31日分別存入前開永菱公司一銀忠孝路帳戶內,亦有上開永菱公司存摺可考。
⑶被告C○○指示全民電通公司會計黃珮筠以鷺兆公司所開立
之上開收據,以長期投資鷺兆公司之會計科目製作轉帳傳票一節,亦據被告C○○結證在案,並有轉帳傳票可查(參附件第8宗第2469、2470頁)。嗣於90年12月31日,被告C○○指示全民電通公司之職員,自永菱公司前開一銀忠孝路帳戶內提領現金111萬元,旋即將其中110萬元存入全民電通公司前開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帳戶內,並指示黃珮筠以鷺兆公司投資收益之會計科目製作全民電通公司不實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 000)一節,亦據被告C○○結證在卷,並有轉帳傳票附卷可參(參附件第8宗第2674頁)。上開轉帳傳票係被告三人以假投資真借款之後所必須製作之文書,自屬其三人共同犯意之範圍,是雖非被告午○○、子○○二人所製作或指示製作,其二人仍應就此一行為共負正犯之責任。
⑷全民電通公司所出借予戌○○之款項於上開2張支票兌現後
均已收回,但該公司因其等之行為承受款項放出無法收回款項之風險,且受有在此一期間可能收益之利息損害。被告午○○、子○○、C○○等三人,則由該虛構投資案,扣除回存全民電通公司之110萬元,計共獲取283萬4000元之不法利息(0000000-0000000=0000000元)。綜合上述,被告三人之此部分犯行,亦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③借款購買惠勝股票部分:
⑴上開事實,業據證人丁○○於偵查中具結: 因徐立堃要護惠
勝公司之股價,於是到處找資金買惠勝公司的股票,後來透過張仰豐介紹認識午○○,我和徐立堃、張仰豐去見午○○,C○○也在場,過程都由徐立堃與午○○談。午○○同意由全民電通公司在集中市場買進2500張,並約定掛進的時間與價位,利息每個月1.5%,利息由我開立,如果股票跌造成虧損,由徐立堃彌補,如果賺錢是徐立堃的。後來彌補全民電通公司買惠勝股票所造成的虧損是由我開支票支付,因為徐立堃那時已經沒錢了。全民電通賣出惠勝股票後,我開立7張支票,這些錢包括利息在內,全民電通共虧損2341萬1046元,我開2585萬元,多出來的243萬8954元應該就是借錢的利息。部分沒有兌現等語(參附件第9宗第0000-0000頁)。
以及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有一天丁○○、徐立堃、張仰豐在午○○的辦公室,秘書叫我進去後,午○○指示要買惠勝公司的股票2千多張,那時有談到如果買股票虧損的話,丁○○、徐立堃會補,丁○○另外會以買股的本金百分之1.5支付利息給午○○的新世紀國會辦公室。後來全民電通公司有買進惠勝的股票,丁○○最初有支付利息,我就照支票日期透過永菱公司的帳戶提示部分支票。如果他的帳戶沒有錢,丁○○會叫我不要提示,等到他有錢,我再拿支票去他的公司領現金等語,另檢察官詢其明細表中所列存摺中未入款之11月5日14萬2500元、11月20日18萬元、11月30日28萬5000元、12月5日28萬5000元及11月2日36萬元、18萬5000元部分,則答稱: 就是直接拿票去找丁○○換現金的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53頁)。此外,並有永菱公司所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影本(參附件第8宗第0000-0000頁)、C○○所擬具之收款明細表(參附件第6宗第1898頁)在卷可稽。質之被告午○○坦承經由張仰豐的介紹見過丁○○一次,談投資的事情等情,所敘述其見到丁○○之原因及過程,與證人丁○○及C○○二人之上開證詞相一致,足認其二人之證詞,應屬可信。
⑵丁○○共交付C○○421萬2500元(包括經由永菱公司上開
帳戶存入之90年5月10日100萬、90年8月14日35萬元、90 年9月27日42萬5000元元、91年4月23日100萬元及上開未由永菱公司存入之現金143萬7500元)利息,業據被告C○○結證在案,並有上開存摺及明細表可參。
⑶全民電通公司出售惠勝公司股票後,共虧損2341萬1046元,
亦有轉帳傳票在卷可稽(傳票號碼0000000,參附件第8宗第2784頁)。
⑷被告午○○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其既曾當面與丁○○
、張仰豐及徐立堃等人商談,且嗣後蓋用提款條,足認其對於被告C○○所為之上開交易知之甚明,所辯: 均不知情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被告子○○多次指示被告C○○領款,並接受被告C○○所提出之上開交易收款報告明細,足認其與被告午○○及C○○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其上開所辯各節,無可採信。綜合上述,全民電通公司因被告午○○等人以上開假投資真借款之方式出借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2800餘萬元購入惠勝公司股票,於出售惠勝公司股票時所得僅512萬餘元,除丁○○嗣後再償還502萬2400元外,其餘款項至今未還,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1800餘萬元之虧損。其等則從中獲得421萬2500元之不法利益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⑸至於被告等人請求傳訊證人徐立堃到庭作證,但查證人徐立
堃目前已另案通緝中,有通緝書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無從傳訊其到庭作證,附此敘明。
七、投資歐盛銀行部分: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被告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固坦承: 有授權被告子○○處理全民電通公司之海外投資,預計投資3億元,以及全民電通公司有匯款1億5000萬元至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之上開799000號帳戶、結匯500萬元美金至Reaction公司之上開帳戶內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 錢怎麼匯的過程,我不清楚,我都是信任專業,後續簽約及匯款事宜,都由子○○負責云云。
②被告子○○部分:
訊據被告子○○坦承:
⑴當時有見到歐盛銀行的人,銀行的人要求要有授權書,並報
告有關這個投資的內容,午○○簽授權書給我就先離開,由我再跟銀行的人談一些後續的細節及如何聯絡。當時預計投資三億。
⑵曾傳真給D○○指示D○○匯款至指定的帳戶。
⑶有從Rraction公司帳戶匯16萬元美金到宇○○帳戶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並辯稱:
⑴不知道為何要用REACTION公司名義投資,投資什麼標的,是董事長早就決定好的。
⑵沒有見過K○○及L○○、陳鶴君。最後這三億到哪裡去了,我也不知道。
⑶16萬元美金匯到宇○○的帳戶,是得到午○○的同意才匯入,我沒有經手,且該款是返還先前之借款云云。
③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聲明行使緘默權。但其於準備程序中否認犯罪,並辯稱:
⑴我不是歐盛銀行的員工,更沒有到過歐盛銀行的辦公室,我
不清楚全民電通跟歐盛銀行之間這個投資關係。也不認識午○○、子○○。
⑵不知為何要從Reaction公司匯款到PBFG公司帳戶。
⑶匯到我帳戶的錢為何都不見了,我也不清楚。
⑷從我的德國銀行帳戶匯了57萬美金到謝錦立的帳戶是K○○在處理的,我也不知道。
⑸92年7月間陪同陳鶴君到布達佩斯子行開立PBFG帳戶,係受
K○○之命單純陪同,而且是臨時被要求配合見證,這個帳戶後來如何使用,性質為何,乃至PBFG如何成立,我都不知情云云。
㈡惟查:
①被告子○○於92年3月26日受被告午○○所代表之全民電通
公司授權代為處理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或資金運用、相關合約之簽立、修正、補充、代收相關文件等相關事宜之聯絡及傳達之事宜,並獲授權處理全民電通公司與Progress BankFinancial Group簽署投資或資金運用相關合約等情,為被告子○○所不爭執,並有授權書2份在卷可稽(參偵字第21260號卷第189、190頁)。是被告子○○自斯時起自為從事業務之人。
②證人玄○○、卯○○為歐盛銀行之員工。其二人於94年4 月
6日,偕陳鶴君前往全民電通公司辦公室,為被告子○○解說相關之投資內容後,由被告子○○代表全民電通公司與歐盛銀行簽約等情,業據證人玄○○於本院96年7月24日審理時結證: 去過全民電通公司二次,第一次沒簽成,因為有授權書的問題。第二次去向子○○拿授權書,並請其填寫開戶文件,後來我是去銅山街跟子○○拿回開戶文件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87頁背面、288頁),及證人卯○○於本院上開期日審理時結證: 曾跟玄○○、陳鶴君一起去全民電通,交易的內容是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存定存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7 2、276頁背面)在案,並為被告子○○所不爭執。
③證人玄○○於92年4月24日依K○○之指示,傳真匯款指示
予被告子○○,被告子○○則於92年4月25日以傳真之方式指示D○○自全民電通公司之安泰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出1億5千萬元現金,結匯為428萬9992.28美金,存入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之上開799000 號帳戶內等情,亦據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子○○傳真給我,再由黃珮筠去匯款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67頁背面),及證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有匯1億5千萬元至上開帳戶,是D○○拿資料給我叫我去匯的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86頁)在卷。復為被告子○○所不爭執。此外,並有該筆1億5千萬元匯款之相關匯款指示單(附件第8宗第2500頁)、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銀行存款調撥單(附件第8宗第0000-0 000頁)、全民電通公司92年4月25日工作會議紀錄(附件第8宗第2501頁)、安泰銀行匯款匯款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附件第8宗第2508、2510頁)在卷可按。
④於92年4月25日匯入歐盛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之上開1億5千萬
元之投資款,於92年11月12日本息悉數遭人領出,亦有歐盛銀行於94年1月17日之回函附卷可考(參他字第7820號卷2第17-20頁)。又被告子○○所交付予全民電通公司抬頭載為「Enterprises Limited Agreement」1份、「Tele-CommunicationInvestme t Co.Ltd Agreement」,金額各為450萬元美金、330萬元美金、120萬元美金之美金定存期憑證,該憑證之署名處記載有如事實欄所載之不一致情形,亦有上開3份文件在卷可稽(參他字第7820號卷1第22-24頁)。而上開
3 份文件,嗣經全民電通公司委託元貞法律事務所之藍瀛芳律師向歐盛銀行查證結果,經該行函覆均非歐盛銀行出具一節,復有歐盛銀行之上開回函附卷可考(參他字第7820號卷
2 第17-20頁)。被告午○○既為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長,自應依公司之內控規定,及遵守營業之常規,本於公司之利益,為公司謀利,但其竟未經審慎評估,亦未慮及K○○所代表之歐盛銀行在臺灣之辦事處,並未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亦未依銀行法規定,獲主管機關之許可經營業務,復未將此一投資事宜,提交董事會討論,僅因與被告子○○間之私人情誼,即將全民電通公司如此大筆之資金,交由被告子○○負責處理投資事宜,徒依據被告子○○之口頭報告,即率然在提款單上用印,將全民電通公司之大筆資金匯往國外,致全民電通公司對於該款完全失去掌控之能力,而致該款在92年11月12日遭人提領一空,迄今下落不明,使全民電通公司遭受高達1億5千萬元之重大損害。是被告午○○違反營業常規,使全民電通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並受有重大損害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⑤另匯入全民電通公司在香港子公司Reaction之500萬元美金部分:
⑴被告子○○於92年4月14日以進行外匯避險操作為由,指示
不知情之D○○及黃珮筠匯500萬元美金至全民電通公司之海外子公司Reaction公司,嗣黃珮筠即於同日以分公司資金調度名義,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匯出300萬元美金至Reaction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之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92年4月15日匯款200萬元美金至上開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D○○拿著一張子○○的傳真,要我依照指示匯款,共匯了500萬元美金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81頁)在案,並為被告子○○所不爭執,且有被告子○○所不爭執之傳真稿一份(參他字第7820號卷一第113頁。內載指黃珮筠於12點前自新竹銀行匯款8000萬元至台北一銀,及指示趙維於12點前自一銀帳戶匯300萬元美金到HK境外公司帳戶,匯款理由: 分公司資金調度)、300萬元美金之銀行存款調撥單、轉帳傳票、匯款申請書、工作會議紀錄、申報書及200萬元美金之存款調撥單、轉帳傳票、匯款申請書、工無會議紀錄、申報書等在卷可稽(參附件第8宗第2487、2488、000 0-0000、0000-0000頁)。
⑵被告L○○於92年7月7日,偕證人陳鶴君共赴設於匈牙利之
德國商業銀行布達佩斯子行,以證人陳鶴君擔任代表人,被告L○○擔任見證人,以PBFG公司名義,在該行申請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完後並簽發30份空白取款條予K○○等情,亦據證人陳鶴君於偵查中結證: 曾任職於歐盛銀行,在7月間,K○○指示我和L○○一起去匈牙利的德國商業銀行開一個戶名為PBFG LTD.的帳戶,我在代表人處簽我的英文名字「CHEN HO CHUN」,L○○在我旁邊簽名。回國後,K○○叫我簽30份取款條,每份3張等語甚詳(參他字第782 0號卷六第136-138頁。證人陳鶴君雖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但查證人陳鶴君於偵查中之證詞業經具結,客觀上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等人對其證詞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自得為證據,附此敘明。)。此外,並有證人陳鶴君所提出之與被告L○○一同匈牙利開戶之照片8張、遊旅光碟1片(附於外放之資料袋內)在卷可稽。
⑶Reaction公司取得全民電通公司匯入之上開500萬元美金之
後,被告子○○於92年9月29日指示匯款459萬零50元美金匯至證人陳鶴君於上開期間所開立之PBFG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1月20日、92年11月25日再指示匯款1萬8743.55元美金、15萬1476.83元美金、9萬元美金至PBFG公司之上開帳戶,以及於92年12月2日匯款16萬元美金至被告子○○之女兒宇○○之香港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亦有Reaction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所申設之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匯入匯款通知、匯款單在卷可查(參他字第7820號卷二第36-45、105-112頁)。
⑷匯至PBFG公司在德國商業銀行布達佩斯子行之上開帳戶之45
9萬零50元美金、1萬8743.55元美金、15萬1476.83元美金、9萬元美金等款項,自92年9月29日當天即開始分筆匯至被告L○○在德國商業銀行開立之000000000號及其在臺灣松山機場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之個人帳戶、宇○○在香港匯豐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SirensConsultants之新加坡瑞士信貸000 0000000號帳戶、GloryConsultants之香港匯豐銀行000000 000號、美商柏明敦在德國商業銀行之帳戶內(匯款詳細日期及金額如附件四、五所載)。匯入被告L○○之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被告L○○除分5筆共匯57萬元至謝錦立帳戶內,餘款均未返還全民電通公司等情,亦有PBFG公司在COMMERZBANK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附於外放之證物袋內)、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3月10日台央外捌字第0940000552號函暨所附之92年4月至93年11月間之匯入匯紀錄(參他字第7820號卷四第6-65頁)、94年5月5日台央外捌字第0940019341號函暨所附之92年7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我國匯至PBFG LTD.公司之匯出款明細資料(參他字第7820號卷8第87-91頁)、94年8月9日台央外捌字第0940031647號函暨所附93年12月1日至94年6月30日止宇○○、天○○、L○○等三人及92年4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K○○、謝錦立、卯○○、修嘉徽等四人之外匯收入紀錄(參他字第7820號卷9第140-150頁)在卷可查。
⑸歐盛銀行並沒有收到Reaction公司所匯之上開資金,該銀行
也無此客戶,COMMERBANK也非歐盛銀行之子行,亦有歐盛銀行前開於94年1月17日之回函附卷可考(參他字第7820號卷2第17-20頁)。
⑹被告K○○既係提供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歐盛銀行之相關建議
,證人玄○○亦係以歐盛銀行在臺灣之辦事處人員身分與被告子○○所代表之全民電通公司簽約,其自應指示全民電通公司匯款至歐盛銀行方是。但其卻指示被告L○○及證人陳鶴君至設於匈牙利之德國商業銀行布達佩斯子行開立與歐盛銀行之縮寫完全相同之PBFG公司之帳戶,並指示證人陳鶴君預先書立空白取款條。足認其在指示被告子○○將全民電通公司香港子公司Reaction公司之款項匯進證人陳鶴君所開立之上開PBFG公司帳戶時,已有詐意圖不法所有之意圖。另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行使緘默權。但查: 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被告L○○係被告K○○之秘書或特助(參本院卷三第278頁背面),K○○有說L○○是他的學生,如果還有一些客戶要處理的話,後續的工作就找L○○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80頁)。參以被告L○○與證人陳鶴君相偕至設於匈牙利之德國商業銀行布達佩斯子行開立PB FG公司之上開帳戶在前,其復在Reaction公司匯進PBFG公司上開帳戶後,以其個人在德國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設立之帳戶受領PBFG公司轉匯之款項,並將部分款項轉匯至被告L○○個人在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謝錦立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在後。而上開受領PBFG公司匯進之德國商業銀行00000000000、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均為被告L○○之個人帳戶,在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上開帳戶係交由他人管領使用之特別情況下,依常理被告L○○當為該帳戶之實際管領使用之人,則其對於款項之匯進、匯出自亦無不知之理。況被告L○○於偵查中對檢察官所詢以其自己名義匯款35萬元美金予謝錦立一事時,陳稱: 韓明樺(應為K○○)告訴我有些費用須要付給台灣的會計師,她希望我幫她匯款等語,足認其在偵查中已坦承該筆匯款係其本人所為。被告如與K○○無關,也與PBFG公司無關,則何以Reaction公司之匯款最後轉進其帳戶,且匯進之金額共達428萬5900元美金。是綜合證人卯○○所證述被告L○○與被告K○○間之特殊關係,以及被告L○○偕同證人陳鶴君開立PBFG公司帳戶,及受領Re action所匯至OBFG公司帳戶之大部分款項等情以觀,足認被告L○○與被告K○○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而被告子○○既受全民電通公司之委任處理該公司與歐盛銀行之投資事宜,自應誠信執行該項投資計畫,但其不但未為全民電通公司匯至子公司Reaction之上開500萬元美金,進行任何投資,反而將之匯入證人陳鶴君所開立之PBFG公司之帳戶內,使全民電通公司完全失去對該筆資金之權利,其已違背任務至明。又由上開匯入PBFG公司之德國商業銀行帳戶後之款項流向情形以觀,在Reaction取得自全民電通公司之500萬元美金匯款後,被告子○○即將直接將Reaction帳戶內之款項,匯16萬元美金至宇○○之帳戶內,在Reaction將款項匯至PBFG公司在匈牙利之德國商業銀行布達佩斯子行之上開帳戶後,仍陸續匯出5筆合計共約24萬7500元美金至宇○○之上開匯豐銀行之帳戶內。是由被告子○○將屬於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匯至與全民電通公司無關之PBFG公司之帳戶在前,嗣並獲得自該PBFG公司匯入24餘萬元美金在後之事實,足認被告子○○與K○○、L○○等人間,已有不法所有意圖之共同犯意聯絡,並違背其受全民電通公司委託進行投資之任務,並致全民電通公司受有500萬元美金(相當於新臺幣1億5000萬元)重大損害之業務侵占犯行,已足堪認定。被告K○○與L○○與全民電通公司間雖無委任關係,但其二人與有上開身分之被告子○○共犯業務侵占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自仍應以共同犯論。
⑺至於被告子○○雖執上詞置辯,但查:
1.證人玄○○代表歐盛銀行與被告子○○簽妥合約後,已將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之帳戶資料傳真予被告子○○,是其對於全民電通公司之帳戶資料應當至為明瞭。而上開PBFG公司之帳戶,不但公司名稱與歐盛銀行不同,且開戶銀行及帳號亦與全民電通公司在歐盛銀行之匯款專戶帳號不相同,此外,該帳戶所有人並非全民電通公司,而是第三人PBFG公司所有,被告子○○竟將Reaction公司之上開500萬元美金匯至非全民電通公司帳戶,其已違背全民電通之委託至為明確。
2.匯入Reaction公司之500萬元美金中,被告子○○於92年12月2日結匯其中的16萬元美金至其女兒宇○○之上開帳戶,為被告子○○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宇○○與全民電通公司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該款係全民電通公司準備作為投資歐盛銀行之用,並為被告子○○所明知,但被告子○○卻將屬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16萬元美金,匯至其女兒宇○○之帳戶內,且迄今未予返還,足認其有侵占該筆款項犯意至為顯然。被告雖辯稱: 該款是張俊還給伊的錢云云,但查,被告子○○於94年4月4日以答辯狀陳稱: 「係經報紙披露,方知宇○○戶頭中之金錢來自Reaction公司之帳戶,... 」、「於2003年12月左右,午○○對被告表示,為求任途順遂,經高人指點,有大修墳之必要,所費不貲,約計新臺幣500萬元,被告為期枕邊人政壇如意,遂向親友告貸連同自己之資金,前後交付500萬元予午○○。午○○向被告表示自有之資金在海外,因此,要求被告提供一海外帳戶以便還款之用,被告遂提供宇○○之帳戶供其還款之用。」等語(參他字第7820號卷第146頁)。於94年7月8日偵查中係供稱: 因午○○跟我要一個海外的香港帳戶,所以宇○○提供香港匯豐的帳戶給我,我給午○○使用等語(參他字第7820號卷第39頁)。但被告子○○於本院96年7月24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 那些錢是我幫她操作的錢,都是一些短期及長期的投資等語(參本院卷三第305頁)。被告子○○對於匯入其女兒宇○○上開帳戶內之16萬元美金之來源前後供述明顯不一。且查,證人宇○○對於該筆16萬元美金之來源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不知道是什麼錢,... 我借了480餘萬元給午○○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95頁)。但對檢察官所詢:借款證明何在? 則回稱: 沒有證明等語。證人宇○○於當時不過30歲初頭(60年次),480餘萬元對一般人而言應非小數目,但其竟不知以何原因出借他人,也沒有保有借款人所出具之任何憑證,亦無約定還款方式,其所述借款云云,不合常理甚明。且質之被告午○○堅詞否認與宇○○有上開債權債務之關係。況縱被告午○○與被告子○○、宇○○有上開關係,被告子○○、午○○亦均無權逕自Reaction公司取償。
是被告子○○此部分之所辯,亦無可採。
2.Reaction將上開款項匯入PBFG公司後,按月匯款如附件四、五之金額予宇○○,已如前述,被告子○○所辯稱: 該款是以宇○○之名義投資後之取回款云云,另證人宇○○於本院審理時亦附和其上開辯稱。但查,被告子○○及證人宇○○卻始終無法提出宇○○投資PBFG公司之證明資料,以供本院查證,空言抗辯,自無可信。
⑥綜合上述,被告午○○違反營業常規,使全民電通公司為不
利益之交易,並致全民電通公司受有重大損害,以及被告子○○、L○○共同侵占被告子○○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八、匯款4150萬元代付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款部分:㈠被告之供述與辯解:
①訊據午○○固坦承在92年11月21日出國前,曾將印章交出,
但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陽明山這棟房子,子○○告訴我說林家兄弟想要買。交付印章,是因為被告子○○告訴我這段時間公司經常有費用要發,須要印章留下來,我就把印章交給管財務的D○○,不是為了買陽明山房子,也不是預付款。也沒有指示被告子○○、辛○○要求黃○○將4150萬用預付投資款名義做帳;不知道公司被領走4150萬。至於全民電通公司和永亨利公司簽假買賣契約,我也不知道,我是接到電話檢舉去查以後才查出這件事情云云。
②訊據被告子○○固坦承: 有與午○○在陽明山找適合他退休
之後居住的地方,有去看房子,也有簽約,以及當時資金不足,預計貸款4500萬,最後由全民電通公司先行支付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午○○沒有將公司的印章交給我保管。辛○○告訴我4150萬元是用民間貸款支付,我不知道是從全民電通安泰銀行帳戶提領,是事後午○○回國,他在問工作人員和我這件事情,我說我不清楚,員工辛○○、D○○跟我講他們是用全民電通的錢,我才知道。又我不認識乙○○,也沒有跟他簽這個約,我是事後從員工D○○、辛○○才知道這個過程云云。
③訊據被告辛○○固坦承: 在全民電通先後擔任監察人、董事
兼副總經理,最後擔任總經理。陽明山的不動產貸款部分,子○○曾請伊找銀行辦理,但因撥款須要一個星期的時間,子○○再請伊向民間去借款,惟因利息太高,子○○不接受。最後由全民電通公司帳戶購買4150萬元台支,並由伊交付予中國信託。以及做帳時,D○○曾向伊詢間,伊曾跟D○○表示如有必要作買賣協議書時,可以找乙○○幫忙。最後核銷時,這筆4150萬是用預付投資款的名義做帳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因為銀行撥款須要一個星期的時間,而屋主楊春風的原貸款銀行中國信託不願意給楊春風等候的時間,所以最後從全民電通出款。午○○的印章是交給子○○或D○○,伊沒有經手此事。4150萬銀行的台支是黃珮筠交給我,但伊不知道是誰叫她去領台支出來的。買賣協議是D○○跟永亨利的乙○○談的。而且乙○○在簽訂好協議書後有拿給伊看,伊當場跟他說協議書不通,不能使用,所以乙○○當場在撕掉協議書。後來協議書完全沒有用到云云。
㈡惟查:
①被告午○○、子○○計畫購買楊春風所有位於臺北市○○區
○○路1段29之2號之別墅及土地,經子○○與楊春風商談結果,約定以8500萬元成交後,由壬○○與楊春風於92年10月2日簽訂總價款8,500萬元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等情,業據被告子○○以證人身分結證: 是我跟午○○要購買的。我們有一起去看過該房子,由我議價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88頁背面); 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當時是我妹妹子○○跟午○○一直在找房子,看好並議價好之後,他們考量當時海基會董事長生病住院,因為午○○是副董事長,不希望因為這件事被人家挑毛病,所以希望由我出名來買,並約定一年後他們另外成立公司或事情過後再買回去,所以他們派辛○○來幫我處理貸款的事。在還沒有買房子之前,仲介有帶子○○跟午○○去看房子也洗過溫泉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77-481頁),及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買賣契約書上所載的當事人是楊春風、壬○○。銷售的時候,最早是子○○來看,後來子○○跟午○○有一起來看過房子。子○○及壬○○都有跟我們談過價錢。但子○○參與的過程比較多,且後續貸款沒下來時,由辛○○代表出面處理,子○○或壬○○有一人在場等語在案(參本院卷二第459-462頁)。
質之被告午○○亦坦承曾去過上開房屋,並在該處泡過溫泉(參本院卷二第486頁)等情,另被告子○○坦承去看過房屋,並參與議價,核與證人壬○○、F○○所述相一致。另被告辛○○以證人身分結證: 確有就上開房地貸款及交屋事宜協助處理,並出立切結書等情不諱(參本院卷二第492 頁背面)。亦與證人F○○之證詞相符。足認證人F○○、壬○○,及證人辛○○、子○○等人上開證詞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此外,並有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在卷可資佐證(參附件第4宗第0000-0000頁、0000-0000 頁)。
②購買上開陽明山房、地之餘款4500萬元中之4150萬元,係於
92年11月25日、26日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00000-0 00000-0-00帳戶提領出4,150萬元,並分別兌成臺灣銀行支票號碼BB0000000號(抬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面額3000萬元)、BB0000000號(抬頭楊春風面額150萬元)、BB0000000號(抬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面額1000萬元)支票共3張,由被告辛○○代為交付一節,亦據證人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這筆4150萬支出時午○○在國外,我將存款調撥單及取款條交給D○○,回來時已經蓋好大小章,D○○說是子○○蓋的,我請安泰銀行開台支,之後交給辛○○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62背面至464頁)。另證人因對辯護人之提問多處表示不記得,經本院提示其先前在調查局及偵查中陳述:該筆支出,子○○當時指示要立即支出,因此先填寫銀行調撥單、取款條; 子○○有跟我說只要挪用一天就好等語之筆錄予證人黃珮筠回復記憶,證人黃珮筠證述: 當時之陳述均是正確的(參本院卷二第467頁)。及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林慧診有傳真給我說要4000多萬的款項支出,用途是一個禮拜的週轉,好像說是用在陽明山的房子週轉。存款調撥單是子○○指示,黃珮筠製作後,我交給辛○○的,取款條是子○○帶著大小章在辦公室用印的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70-471頁)在案。此外,並有臺灣銀行支票影本3張(金額分別為1000萬、3000萬、150萬元,參偵10518號卷第178-179頁)、銀行存款調撥單2張(金額分別為3150萬、1000萬,參附件第5宗第0000-0000頁)、安泰銀行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參附件第7宗第2176頁)在卷可稽。
③全民電通公司在92年11月25日、26日自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
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出4,150萬元,並分別兌成三張臺灣銀行支票,已如前述,而被告午○○業已於92年11月21日出境,並於92年11月27日始行入境一節,亦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452頁)。是上開款項之銀行存款調撥單及取款條製作時,被告午○○已經出國,是上開取款條等資料確非被告午○○所親自簽蓋應無疑問。然既非被告午○○所簽蓋,而該取款條復於在被告午○○出國期間製作完成,顯見被告午○○確實有將提款用之印鑑章留在國內,並同意由他人保管、簽蓋。被告午○○雖稱: 是將印章交予證人D○○,但證人D○○則堅詞否認被告午○○曾將小章交其保管,並證稱:午○○沒有叫我把章轉交給子○○,我只記得那天子○○到辦公室蓋章,她叫我把章還給董事長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66頁背面、472頁背面、476頁背面)。是其二人之說詞有明顯出入。而依卷附被告子○○傳予證人D○○之傳真函內載: 「我有向委員說明,他不在台北期間,公司大小章我自己保管,直到星期五才交給妳轉交給委員。」(參附件第1宗第288頁),而上開傳真函被告林慧質坦承係其所傳予證人D○○(參本院卷二第497頁背面)。核其內容與證人D○○之證詞較相一致。參以被告子○○與證人D○○與被告午○○間之關係,明顯親疏不同,被告午○○與子○○是同居女友之關係,而與證人D○○僅是單純職務上之隸屬關係,且被告子○○經常至全民電通公司或以傳真之方式,轉達被告午○○給予全民電通員工之指令,業據被告子○○所自承在案,因此,就情理而言,被告將公司提款用之印鑑章交付予與其較為親密之被告子○○較為合理。是本院認證人D○○之證詞應較為可信,被告午○○上開陳述,以及被告子○○否認曾在上開期間保管全民電通公司印鑑章云云,均與事實不符,而無可採。是被告子○○以被告午○○所交付其保管之全民電通公司印鑑章蓋用取款條,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150萬元之事實,已至為明確。
④被告午○○雖以其當時人在國外並不知情置辯。但查,證人
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午○○出國時,原則上公司就不會支出款項,零用金有3到5萬,大概都只是小額的支出。不知道這次為何把章留下來,蠻特別的。這4150萬元的支出,事後午○○回來時,我有特別到他辦公室去告知他,午○○當時沒有作何表示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63-465頁)。另證人D○○則證稱: 以前董事長(即午○○)出國從來沒有把章留下來,但這次有留下來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70頁)。
是依證人黃珮筠及D○○之上開證詞,被告午○○對於公司提款用的印鑑章,向來均係自己親自保管,如有須用款項支出,並均親自用印,而不假手他人,即使出國時亦不例外,足認其應屬行事謹慎之人。而其在本次出國竟一反常態,將其向來親自保管之公司提款用印鑑章交付予子○○保管,並在證人黃珮筠告知公司曾動支4150萬元之巨額支出,亦未作任何回應,事後亦未為任何查證。足認被告午○○在出國前交付印鑑章予被告子○○時,應已知道將挪用公司款項暫支陽明山之購屋價款,而將印鑑章留下使被告子○○使用甚明。
⑤被告辛○○及子○○在挪用公司款項後,被告子○○即指示
證人D○○找來知情之永亨利公司副總經理乙○○,簽立全民電通公司向永亨利公司購買總金額4150萬元46吋電漿電視及視聽組465台交易等內容不實之「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書」作為支出憑證,並指示黃珮筠及D○○製作轉帳傳票(傳票號碼:0000000、0000000)。俟於92年12月2日、92年12月5日,被告子○○分成1,850萬元、1,300萬元、1,000萬元共3筆存入全民電通公司安泰銀行中崙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辛○○復指示證人黃珮筠及D○○以「預付投資款」、「預付投資款取消之懲罰性違約金」之會計科目製作轉帳傳票一節,亦據證人黃珮筠、D○○、乙○○分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案(參本院96年5月22日審判筆錄),並有轉帳傳票4張(含憑證,參附件第6宗第0000-0000頁、偵字105 18號卷一第180-181頁)、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書1份(參偵1051 8號卷一第175-176頁)附卷可考。
被告辛○○雖否認有指示其等以上開方式作帳,但查,被告辛○○時任總經理,且其於上開轉帳傳票上之核准欄均已簽署,參以證人D○○亦結證稱: 子○○說要有類似的合約,我不知道賣方要找誰,所以就去問辛○○,辛○○指示問乙○○。傳票均有經過辛○○簽核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71頁背面)在案。是被告辛○○及子○○否認上情,亦無可採。⑥被告辛○○雖否認犯行並執上詞置辯。但查,依據上開各項
事證,被告辛○○在上開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但曾介入處理價金支付之過程,且曾出具切結書予出賣人,其後更負責將全民電通公司之款項交付予賣方之貸款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且在事後指示公司會計人員找證人乙○○簽立虛偽不實之買賣契約書,掩飾其挪用款項支付個人房地買賣價金之事實,足認其與被告午○○及子○○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所為之上開辯解,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⑦又上開「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書」係作為上開轉帳傳票
之作帳憑證,已如前述,是上開契約為產生原始憑證之交易事項,自應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⑧綜合上述,被告午○○、子○○、辛○○三人之此部分犯行,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九、以投資「寵愛一生」為名義挪用公司資金1000萬元部分: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被告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固坦承被告辛○○有交付1000萬元的現金予伊,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等犯行,並辯稱: 該筆1000萬元是土地投資案的斡旋金。辛○○交給伊後,伊放在保管箱內,後來出借給臺灣奇楠沈香公司。至於辛○○如何做帳,伊並不知情云云。
②被告辛○○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
⑴就土城「寵愛一生」投資案,曾於93年2月20日上午與詠旭
公司簽協議書,即指示撥款1000萬至該公司土地銀行松南分行的帳戶內。撥款當天下午再約癸○○至松南分行,要求癸○○將那1000萬元提出後,將款交給午○○。
⑵以城鄉改造基金會的名義出具借據給癸○○。
⑶於93年底,因為整個投資案沒有進行,曾要求午○○歸墊但
最後以自己所借得之將近600萬現金,加上酉○○還全民通電通公司408 萬,湊足1000萬存入公司帳戶。
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
⑴將1000萬元領回交給午○○,係因擔心土地尚未成交,錢交
給詠旭公司有風險,所以要求詠旭領出交給午○○保管。後午○○如何處理該款伊並不知情,但午○○告知,錢是借給臺灣奇楠沈香公司。
⑵後續作帳,因一開始出去的1000萬是用預付投資款或暫付款,沖回一定會以剛開始出去的科目沖回云云。
㈡惟查:
①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我是經由余莓莓介紹認識午
○○。並跟他提這個案子構想及針對土城那塊土地的價值來開發,之後都是我跟辛○○接洽處理。於93年2月20日中午代表詠旭公司到全民電通公司針對土城寵愛一生開發案簽立協議書。全民電通公司是由辛○○跟我談的。到下午三點多辛○○通知,叫我跟會計到銀行去會合領款,我跟會計陳影珮去銀行領出1000萬現金,然後我跟隨辛○○一起把錢帶回全民電通公司,把錢放在午○○辦公室,然後我就到D○○辦公室等收據,他們給我蓋了城鄉基金會及午○○的章收據等語在案(參本院96年6月15日審判筆錄),並有93年2月20日傳票編號0000000轉帳傳票(會計科目暫付款土城市寵愛一生開發案,1000萬)、93年2月20日銀行存款調撥單、簽呈、協議書、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內載全民電通公司為匯款人,詠旭公司為受款人,金額1000萬)(以上參附件第6宗第0000-0000頁)、土城市寵愛一生開發案計畫書、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中心自動入戶明細查詢資料、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確認大額通貨交易對象登記簿、借據(由財團法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名義出具)(以上參附件第13宗第28-44頁、46-48頁)等在卷可稽。質之被告午○○、辛○○亦分別坦承匯款1000萬元至詠旭公司後,即於當日領回交予被告午○○等情,核與證人癸○○上開證述情節相一致,足認其上開所證各節非虛,而可採信。是被告午○○指示被告辛○○與癸○○、閻學誠洽談「寵愛一生」寵物靈骨塔開發案,並於93年2月20日代表全民電通公司與詠旭公司簽訂協定書,及於當日指示全民電通公司之會計人員黃珮筠填寫銀行存款調撥單及取款條,經其覆核、呈午○○用印後,匯款1000萬元至詠旭公司所申設之土地銀行松南分行詠旭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於當天下午將款項提出交給被告辛○○,再由全民電通公司以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名義出具1000萬元之借據(93年2月20日)予癸○○等事實,已可堪認定。
②被告辛○○於93年底公司年度結帳時,以其向他人借得之6
百萬元現金及酉○○所返還之款項408萬239元,湊足1000萬元,歸還全民電通公司,以及被告辛○○指示黃珮筠以「暫付款-土城寵愛一生沖回-$10,000,000」之會計科目製作93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沖銷上開1000萬元,並經被告辛○○核准一節,亦為被告辛○○所不爭執,並據證人黃珮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案(參本院96年6月15日審判筆錄),並有上開轉帳傳票、93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調撥單、安泰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證物編號9-1箱內,附件第6宗第1861頁、第1862頁)在卷可參。
③依據證人癸○○之上開證詞,及被告辛○○代表全民電通公
司與證人癸○○所代表之詠旭公司在93年2月20日簽訂協議書等證據,被告辛○○與證人癸○○簽約當時,詠旭公司尚未與地主完成買賣之協議,因此,全民電通公司於當時尚無須支付任何訂金予地主之必要。縱依協議書第二條之約定,被告午○○有預付訂金予詠旭公司之義務,則該款項理應由詠旭公司取得,並據以向地主進行斡旋。但被告辛○○卻在匯款入詠旭公司後,於當日即指示證人癸○○配合領款,並將款項交付予被告午○○。足見其等匯款1000萬元入詠旭公司之上開帳戶之始,即無將款項交付詠旭公司之真意,其等僅係藉由此一協議書及匯款之外觀事實,掩飾領用全民電通公司款項之本意昭然若揭。
④至於被告辛○○雖辯稱: 是擔心將1000萬元交付詠旭公司後
會有風險,所以要求癸○○領出款項交回公司云云。果被告辛○○於簽約當時已對詠旭公司有此疑慮,則以其身為全民電通公司總經理之身分應為全民電通公司之利益,於協議當時即約定須待詠旭公司與地主談妥簽約時再由全民電通公司支付訂金方是,豈能率然同意在詠旭公司與地主簽妥合約前,即先將擬支付予地主之訂金1000萬元交付詠旭公司。又果取回1000萬元係為確保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不致於損失,則被告辛○○取回1000萬元之現金後,為何不書立由全民電通公司名義出具之暫收回或暫保管等收據之類憑證予詠旭公司,並將款項還予會計人員回存全民電通公司之帳戶內,卻反而是將款項交付被告午○○個人,再指示會計人員出具以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名義之借據予詠旭公司。其刻意以提供斡旋金之名目掩飾上開1000萬元之流向及用途之意甚明。是被告辛○○上開所辯為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⑤被告午○○取得該1000萬元後,並未歸還予全民電通公司,
而該1000萬元係於93年12月31日年底時,由被告辛○○以其所借得之近600萬元現金,加上案外人酉○○償還全民電通公司之408萬餘元歸墊一節,業據被告午○○、辛○○二人分別坦承在案。並經證人黃珮筠、酉○○等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案(參本院96年6月15日審判筆錄)。是該筆1000 萬元遭被告午○○個人挪用之事實,亦甚為顯然。
⑥被告午○○及辛○○雖均辯稱: 該1000萬款項係出借予臺灣
奇楠沈香公司,並未挪用云云。證人即臺灣奇楠沈香公司負責人巳○○亦於本院審理時附和被告午○○及辛○○二人之說詞,表示確向該公司借款1200萬元,分二次取款在卷(參本院96年6月15日審判筆錄)。但查,被告午○○對於借款之經過無法明確交待,僅含糊表示是分2次付款,對於借款之其他重要之點,亦均無法陳明。且查,其所供述各節,亦與被告辛○○及證人巳○○之證詞多所出入,如被告午○○供稱借款時有與辛○○談過云云,但被告辛○○則稱沒有參與商談,是作帳時才知道此事等語。又如被告午○○供稱:借款當時有提到以沈香當擔保品云云,但證人巳○○則證稱:200 棵沈香樹抵押是在94年簽約的,借1200萬的時候沒有提到擔保品等語(均參同上日筆錄)。此外,被告午○○所供述借款之金額亦與其所提出之證據不符。依被告午○○之前開所述,係將其自詠旭公司取回之1000萬元加上其個人所有之200萬元現金出借予臺灣奇楠沈香公司,但被告午○○所提出之94年1月31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係記載「台灣奇楠沈香公司資金借轉-開立該公司到期日93.12.
31 給本公司抵押,面額為00000000元,包含公司借其000000 0 元,餘0000000元為午○○董事長個人借給該公司.... 」(參本院卷二第27頁)。明顯與被告午○○上開所述之情節不一致。是證人巳○○所為上開證詞之真實性,非無瑕疵可指,難資為被告午○○、辛○○二人有利認定之依據。此外,被告所提出之1200萬元支票2張,其上並無曾經提示之記載(參本院卷二第28、29頁)。足認該二張支票至今均未曾提示。果該支票係臺灣奇楠沈香公司作為支付借款所用之支票,而該公司迄今未償還欠款,則被告午○○何以未將之交予會計人員提示,其不合常理甚明。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被告午○○、辛○○二人所辯: 款項係出借予臺灣奇楠沈香公司云云,均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⑦綜合上述,本件被告午○○、辛○○藉投資「寵愛一生」靈
骨塔之名義,而以預付斡旋金之理由,挪用全民電通公司之1000萬元之事實,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㈠刑法部分:
⑴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
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元以上。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⑵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經刪除,此刪
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自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⑶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參酌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而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刑法第51條雖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自較有利於被告。
⑸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施行,新修正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⑹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
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竊盜與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存款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⑺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被告等人行為時之舊法於被
告等人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⑻至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亦有修正,修正前規定為:2 人
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則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是非法律變更。是有關刑法第28條之規定,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論之。附此敘明。
㈡商業會計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於同年月26日生效。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但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而00年0月00日生效之新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㈢證券交易法:
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先後於89年7月19日(90年1月15日施行)、93年4月28日、95年3月30日修正公布。另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亦先後於89年7月19日(於90年1月15日施行)、91年2月6日、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
⑴第171條部分:
1.77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無現行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類似規定。
2.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於90年1月15日起生效之規定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3.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4.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規定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⑵第174條部分:
1.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2.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0日生效之規定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
3.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4.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 第17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
⑶證券交易法歷經數次之修正,新法之規定,顯均較舊法為重
,是舊法之規定均較有利於被告,是應依被告等人之行為時間,分別適用其等行為時有效之相關規定。
㈣公司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亦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於91年1月1日施行)。
⑴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公司設
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⑵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於91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9條規
定: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⑶舊法之規定處罰較輕,較有利於被告,是應依被告人之行為時間,分別適用其等行為時有效之相關規定。
二、被告等人分別所為之上開各行為,所犯之罪名分述如下:㈠有關犯罪事實壹、臺灣大業公司部分:
核被告午○○、宙○○、J○○等三人之所為,均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午○○、宙○○、J○○三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但蒞庭檢察官已以補充理由書更正所犯法條,附此敘明。)。被告J○○雖非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但其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宙○○共犯上開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是被告午○○、宙○○、J○○等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被告J○○部分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有關犯罪事實貳、被告天○○以未在臺灣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業務部分:
核被告天○○之所為係犯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於91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
㈢有關犯罪事實參:
①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一:
⑴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匯款3000萬元入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查全民電通公司自86年9月3日起已成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
自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誠實記錄公司之相關傳票。但其等竟為圖個人之不法利益,挪用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作為被告子○○個人所成立之涵記公司及午○○個人所成立之台寰公司之資金,再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是核被告午○○、子○○、天○○、J○○等四人之所為,均係犯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被告子○○、J○○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負責人,但其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天○○共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另被告午○○、天○○、J○○雖非涵記公司之負責人,但其與具該身分之被告子○○共犯上開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依上開規定,亦以共同正犯罪。被告午○○、子○○、天○○、J○○等四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其四人先後二次犯
77 年1月29日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之罪,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午○○、子○○、天○○、J○○等人所犯上開三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一罪處斷,並加重其刑。被告子○○、J○○部分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至於公訴意旨認將2600萬美金藉由被告J○○之帳戶投資部分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之罪,但承前所述,該項投資最後均已回全民電通公司帳戶,是全民電通公司實際未受有損害,自不構成上開之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為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②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二,購置台中房、地部分:
⑴被告午○○、丙○○、子○○、天○○等四人,未依全民電
通公司之規定,事先提交董事會,並委託鑑定前,即以1 億1千萬元價格買入市值僅有3千3百餘萬元之台中房、地,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因而受有7千6百餘萬元之重大損害,核其四人此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子○○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負責人,但其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丙○○、天○○共犯上開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午○○、子○○、天○○、丙○○等四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午○○、子○○、天○○、丑○○、地○○等五人,於全民電通公司買受台中房、地後,另製作不實之買賣契約,自全民電通公司挪用4096萬元,並為掩飾犯行,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核其五人之所為,均係犯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之罪。被告子○○、丑○○、地○○等三人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負責人,但其等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天○○共犯上開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午○○、子○○、天○○、丑○○、地○○等五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午○○、子○○、天○○先後二次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
之背信罪,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
⑶被告午○○、子○○、天○○、丑○○、地○○等五人所犯
上開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等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
55 條規定應從一重之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一罪處斷。被告子○○、丑○○、地○○部分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③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三,投資怡鴻、懋德公司部分:
被告午○○、C○○、子○○、A○○等四人,未依營業常規及董事會所通過之內控規定,以全民電通公司資金投資怡鴻公司,收取2000萬元回扣,以及被告午○○、C○○、子○○等三人,共同以全民電通公司資金投資懋德,收取2000萬元之回扣,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因而各受有5000萬元之重大損害,核其等之所為均係犯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之罪。被告子○○、A○○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負責人,但其等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C○○共犯上開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午○○、子○○、C○○、A○○等四人就怡鴻公司投資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另被告午○○、C○○、子○○等三人就懋德公司投資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午○○、子○○、C○○等三人,先後二次以相同之方法,為不利於全民電通公司之投資,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受有重大損害,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子○○、A○○部分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④有關犯罪事實參之四,借款予懋邦公司、百成行、惠勝公司部分:
核被告午○○、子○○、C○○等三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被告子○○雖非全民電通公司之負責人,但其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C○○共犯上開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午○○、子○○、C○○等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其三人先後三次犯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之罪,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午○○、子○○、C○○等人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一罪處斷。被告子○○部分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⑤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五,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歐盛銀行:
核被告午○○之所為係犯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之罪。
另被告子○○、L○○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L○○及未到案之K○○雖非受全民電通公司委任之人,但其二人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子○○共犯上開業務侵占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子○○、L○○二人與未到案之K○○就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⑥有關犯罪事實參之六,挪用全民電通公司資金4150萬元代付被告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款部分:
全民電通公司自92年5月23日起不公開發行,已如前述,被告午○○等人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150萬元代付被告子○○購入陽明山不動產之價款之時間為92年11月間,斯時全民電通公司已非公開發行公司,是核被告午○○、辛○○、子○○等三人此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子○○雖非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但其與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午○○、辛○○共犯上開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是被告午○○、辛○○、子○○等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午○○、子○○、辛○○等三人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處斷。被告子○○部分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⑦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七,以「寵愛一生」投資名義挪用公司資金1000萬元部分:
被告午○○、辛○○為此部分犯行之時間為93年2月間,全民電通公司已非公開發行公司,是核被告午○○、辛○○二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午○○、辛○○等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午○○、辛○○等二人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處斷。
三、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關係:
1、被告午○○所犯上開: 編號㈠有關臺灣大業公司、編號㈢之①之有關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編號㈢之②有關以1億1千萬元購台中房、地及虛列不實買賣價金、編號㈢之③有關投資怡鴻、懋德公司、編號㈢之④有關借款予懋邦、百成行、惠勝公司、編號㈢之⑤有關投資歐盛銀行、編號㈢之⑥有關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150 萬元代付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金、編號㈢之⑦有關以「寵愛一生」投資名義挪用1千萬元等八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2、被告天○○所犯上開編號㈡以E-LINK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編號㈢之①有關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㈢之②有關以1億1千萬元購台中房、地,及虛列不實買賣價金等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3、被告子○○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①有關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編號㈢之②有關以1億1千萬元購台中房、地、及虛列不實買賣價金、㈢之③有關投資怡鴻、懋德公司、編號㈢之④有關借款予懋邦、百成行、惠勝公司、編號㈢之⑤有關投資歐盛銀行、編號㈢之⑥有關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150萬元代付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金等六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4、被告丑○○、地○○分別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②就有關虛列不實買賣價金部分,均係犯77年1月29日修正公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一罪。
5、被告丙○○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②就有關以1億1千萬元購台中房、地部分,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之一罪。
6、被告C○○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③有關投資怡鴻、懋德公司、編號㈢之④有關借款予懋邦、百成行、惠勝公司等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7、被告辛○○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⑥有關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150 萬元代付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金、㈢之⑦有關以「寵愛一生」投資名義挪用1000萬元等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8、被告A○○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③有關投資怡鴻、懋德公司,係犯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於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之一罪。
9、被告J○○所犯上開編號㈠有關臺灣大業公司、編號㈢之①有關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等二罪,犯意各別,行為殊殊,應分論併罰之。
、被告L○○所犯上開編號㈢之⑤有關投資歐盛銀行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之一罪。
、被告宙○○所犯上開編號㈠有關臺灣大業公司部分,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會業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一罪。
四、科刑之理由:㈠有關犯罪事實壹,臺灣大業公司部分:
爰審酌被告午○○、宙○○、J○○等三人之不同身分,在本件行為中所擔負之行為多寡,以及大業公司實際上仍掌有華督公司之所有股票,並未致生實際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午○○、宙○○、J○○等人等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宙○○、J○○部分,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有關犯罪事實貳,以E-LINK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部分:
爰審酌被告天○○為執業會計師,對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較一般人為熟悉、其經營業務之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天○○此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㈢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一,有關匯款2000萬元至涵記、匯款3000萬元至台寰公司部分:
爰審酌被告午○○、子○○、天○○、J○○等人在全民電通公司之不同身分,其等各自實際獲得之利益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天○○,J○○二人此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至於被告午○○、子○○部分,因本院宣告之刑已逾一年六月,依法不得減刑,附此敘明。被告J○○部分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二,以1億1千萬元購台中房、地及虛列不實買賣價金部分:
爰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全民電通公司在此筆交易所遭受共達一億元以上之重大損害、被告等人在本件行為中所分別獲得之不法財產金額、犯後之供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地○○、丑○○等三人此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至於被告午○○、子○○部分,因本院宣告之刑已逾一年六月,依法不得減刑,附此敘明。被告丙○○、地○○、丑○○等三人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三,投資怡鴻、懋德公司部分:
爰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各自參與之行為內容、全民電通公司在此筆交易所遭受共一億元之重大損害、被告等人分別在本件不法行為中所各自獲得之不法財產金額,以及被告C○○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C○○此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至於被告午○○、子○○部分,因本院宣告之刑已逾一年六月,依法不得減刑,附此敘明。被告A○○宣告刑,減刑後後雖為有期徒刑六月,但因本件犯行應適用89年7月19日修正布,而於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該條之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㈥有關犯罪事實參之四,借款予懋邦公司、百成行、惠勝公司部分:
爰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各自參與之行為內容、全民電通公司在此筆交易所遭受共一億元之重大損害、被告等人分別在本件不法行為中所各自獲得之不法財產金額,以及被告C○○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午○○、子○○、C○○等三人此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㈦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五,投資歐盛銀行部分:
爰審酌被告午○○為董事長,為審慎評估,僅憑其個人之私人感情,貿然以全民電通公司之貢金投資,另被告子○○藉其與被告午○○之私人情誼,而獲得全民電通公司之委任,卻聯合他人侵吞公司大筆資金,以及全民電通公司在本件投資案中,遭受共三億元之重大損害,以及其等迄未交還公司款項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被告午○○、子○○、L○○等人此部分之犯行,因本院宣告之刑已逾一年六月,依法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㈧有關犯罪事實參之六,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150萬元代付被告子○○購入陽明山房地價款部分:
爰審酌被告三人之身分、挪用之金額,以及挪用後已經返還,全民電通公司損失較小,被告三人之供述內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午○○、子○○、辛○○三人此部分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辛○○部分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有關犯罪事實參之七,有關投資寵愛一生名義挪用1000萬元部分:
爰審酌被告午○○、辛○○二人之身分、本件被告午○○實際獲得之利益、被告辛○○未有實際利益、被告辛○○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午○○、辛○○此部分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辛○○部分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午○○所犯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參之四、之六、之六
之罪減刑後與犯罪事實參之一、之二、之三、之五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子○○所犯犯罪事實參之四、之六之罪減刑後與犯罪事實參之一、之二、之三、之五之罪,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參月。被告天○○所犯罪事實貳、犯罪事實參之一之罪減刑後與犯罪事實參之二之罪,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辛○○所犯犯罪事實參之六、七之罪減刑後,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J○○所犯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參之一之罪減刑後,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C○○所犯犯罪事實參之三、之四之罪減刑後,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規定於上開期日亦經一併修
正。而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規定,此有最高法院之上開第8次刑事庭會議可資參照。本院審酌被告C○○、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二人分別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另被告C○○已年逾60歲,宙○○亦已年50歲,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本罪,經此偵、審之程序,當知所警惕,認其上開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C○○部分宣告不附負擔之緩刑4年,被告宙○○部分宣告不附負責之緩刑2年,用啟自新。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全民電通公司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辰○○無罪,及被告丙○○、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關購買台中房、地):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
①被告辰○○推薦全民電通公司買受上開台中不動產。被告辰
○○與被告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明知該房地原所有人邦廷建設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下稱合庫台中分行)抵押貸款時,經合庫台中分行於88年10月9日不動產調查,評估總值僅5,731萬元,合庫台中分行實際核貸亦僅4,000萬元,竟未經鑑價及董事會同意(遲至90年12月5日全民電通第2屆第6次董事會始追認購屋款1億4千8百萬元),而以遠高於總值之1億1千萬元成交購入。嗣於89年9月29日被告辰○○復陪同己○○赴全民電通公司換票,然為配合讓辰○○代邦廷公司再與全民電通公司簽訂浮報價額之契約,乃改由辰○○簽收具領,以符公司付款手續。己○○俟票款兌現,即於89年10月9日匯50萬元給辰○○,作為對價。與被告午○○等人以如此使全民電通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全民電通公司遭受價差5,000萬元左右之重大損害。
②上述買賣合約簽訂後,被告辰○○、丙○○復與被告午○○
等人基於共同圖謀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89年9月29日在全民電通公司被告丙○○辦公室,由被告天○○、丙○○、辰○○、丑○○等人在場,改由被告辰○○簽署委託授權書、委託銷售契約書(授權書等記載日期為89年8月5日),以被告辰○○個人為房地所有權人之名義,委請被告地○○代售上述臺中市○區○○路4段172號1、2樓房地產,再由全民電通公司與被告地○○填寫要約書(89年8月21日)、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89年8月25日),被告地○○隨即草擬賣方辰○○、代理人地○○、買方全民電通公司、總價款1億4千8百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89年9月8日),後因被告午○○、辰○○感到不妥,始修改為被告地○○為賣方代理人,且未如正常交易記載出賣人、價款1億4千8百萬元及仲介費用296萬元,簽約日期則倒填為89年8月8日之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最後由被告天○○、丙○○代表全民電通公司與地○○確立該虛偽不實之買賣合約(後經被告地○○繕打,於89年10月2日由被告丑○○陪同至全民電通公司用印)。被告午○○等人再以上開事實欄參之二之㈡之方式,挪用全民電通公司4096萬元,並據以製作如上述之轉帳傳票、年報。足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及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
③因認被告辰○○上開編號①、②之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342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被告丙○○就上開編號②虛構買賣價金為1億4千8百萬元部分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被告地○○未受邦廷建設公司委託而自任為賣方代理人與他人訂定契約,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此有最高法院29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辰○○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⑴被告午○○所供: 該購屋都是委由子○○、丙○○、郭源處理; 台中不動產是由被告辰○○介紹購買的。
⑵證人D○○及黃珮筠所證述: 台中購屋賣方由辰○○代表,
買方由天○○、丙○○代表。被告丙○○移交時,買賣契約之總價款變更為1億4800萬元。89年9月29日所領得之1500萬元,是由被告丙○○與天○○提至被告午○○之辦公室。匯入涵記公司的500萬元,應是丙○○所存入,存款單上的字跡是丙○○的筆跡。
⑶被告天○○所供: 辰○○與地○○另簽1份代賣合約。契約
上之章是被告丙○○所提出。簽完約後,辰○○至會計處領價款支票。辰○○與地○○簽立要約書、委託授權書及買賣契約書時,伊有在場。89年9月29日所領得之1500萬元,是由被告丙○○與伊提至被告午○○之辦公室。4張500萬的支票及1300萬的支票,伊先交給丙○○,後來伊交午○○。
⑷被告丙○○所供:89 年9月29日所領得之1500萬元,是由伊與被告天○○提至被告午○○之辦公室。
⑸地○○之供述: 簽約當天被告丙○○、辰○○有在場,辰○
○當場簽委託書。本來是要以辰○○擔任出賣人,後來刪除。
⑹證人己○○之證詞:本件買賣是被告辰○○從中促成。
⑺被告辰○○所供:曾代表己○○簽領支票。
⑻證人戊○○之證詞: 辰○○簽收的2張支票是丙○○交代不
開抬頭,並由辰○○簽收。89年9月29日所領得之1500萬元,被告辰○○在場。
⑼合作金庫台中分行95年2月14日函暨所附之不動產調查表、
委託授權書、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人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付款簽收簿、匯款至涵記之資金流向資料㈣被告辰○○無罪部分:
訊據被告辰○○固坦承介紹證人己○○出售台中不動產予全民電通公司,並曾受己○○之委託於89年9月29日前往全民電通公司換票,以及曾向己○○拿取50萬元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與被告午○○等人共犯上開犯行,並辯稱: 只是單純介紹己○○出售不動產給全民電通公司,不知道合作金庫的鑑定價格。50萬元是向己○○所借,跟本案無關。另也沒有簽立授權書委託出售台中不動產等語。經查:
⑴被告辰○○雖曾介紹己○○出售台中不動產予全民電通公司
,惟此仍屬合法之居間行為,難認有何不法情事。況被告辰○○並非全民電通公司人員,且其係基於協助己○○出售不動產而居間介紹,並非協助全民電通公司買受不動產,是亦難苛求其了解全民電通公司之內控規定。
⑵又在本件1億1千萬元之買賣過程中,依證人己○○於本院審
理時之證詞,簽約當天都是與被告天○○、子○○、丙○○等二人商談,被告辰○○只是曾幫其北上換票而已(參本院卷二96年4月17日審判筆錄)。另證人寅○亦結證同上情(參本院同日筆錄)。足認被告辰○○在此一買賣交易過程中,亦未參與其事。至於證人D○○、黃珮筠雖曾於偵查中所證述: 台中購屋賣方由辰○○代表等語,但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則對於檢察官所詢: 台中不動產買賣簽約時有無在場之問題,答稱: 沒有印象等語(參本院卷二第323頁)。
且其二人上開證詞,亦與本件契約當事人己○○及辦理本件合約簽署之代書寅○之證詞不相一致,復與扣案之不動產契約書不符。本院認證人己○○及寅○二人係經由本院交互詰問,且其二人與此一契約之關係較為密切,並與扣案不動產契約書內容相符,是己○○、寅○二人之證詞,應較具可信性。因此,被告辰○○在己○○與全民電通公司間所為之上開1億1千元之買賣契約簽署過程中,除居間介紹外,並無任何積極參與簽約之行為。又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委託他人鑑定上開不動產之市價部分,縱然屬實,但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辰○○知悉此情,是亦難認被告辰○○明知上開不動產之當時市價情形。
⑶被告辰○○雖曾替證人己○○至全民電通公司換票,但證人
己○○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是受伊所委託(參本院卷二96年4月17日審判筆錄)。而換支票係屬契約有效成立之後的合約履行行為之一,且屬合法之行為,是縱被告辰○○曾代為換票,亦難據此認其有何不法之情事。
⑷另有關簽立要約書、委託授權書、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及另訂1億4千8百萬元買賣契約書部分: 被告辰○○否認曾簽署上開任何一份文件。而證人天○○、地○○二人雖均堅稱被告辰○○有簽署上開四份文件。但查,扣案之上開四份文件原本,其中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之文字,經本院以肉眼觀察,其上手寫之字跡與被告地○○之字跡較為相近,而與被告辰○○之字跡明顯不同。是各該文件應非被告辰○○所出具,應無疑問。另委託授權書之委託人欄內「辰○○」之簽名,經本院以肉眼觀察,確實與被告辰○○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中之簽名相近似。且其上記錄完整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若非被告辰○○拿出其個人之資料供抄寫,或經由其口述或其他方式提供予被告地○○,被告地○○當無可能完成記載被告辰○○之個人資料。參以被告辰○○自承89年9月29日當天為幫證人己○○換票而至全民電通公司,是其當日確實亦在現場,因此,本院認該張委託授權書確係被告辰○○所書立無疑。被告辰○○否認簽名,無可採信。但查,依被告天○○及地○○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時,均證稱: 後來覺得不妥,所以該委託授權書並未使用等語,參以最後持以製作轉帳傳票所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亦未使用該紙委託授權書。是被告辰○○在其等進行本件1億4800萬元之買賣契約過程中,縱曾出具委託書,但該委託書既未加以使用,足認於當時,已無與被告午○○等人共同為上開行為之決議。其上開出具委託授權書之行為,已與本件1億4800萬元之買賣無關。自難因而認定被告辰○○已參與本件虛訂價金之買賣契約之犯行。⑸有關89年9月29日1500萬元現金送至全民電通公司時,雖被
告辰○○當天在場,但既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其有積極之參與行為,自難徒以其在場,而認定其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⑹被告辰○○縱曾向己○○拿取50萬元,但取得款項之原因所
在多有,既無其他證據證明此一50萬元取得之原因係因本件不法行為所致,自難遽認被告辰○○有何犯行。
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辰○○有何本件
犯行,既無證據證明,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辰○○無罪之諭知。
㈤被告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89年9月29日被告地○○至全民電通公司處理1億4800萬元合約當時在辦公室內,以及曾幫忙提錢進被告午○○之辦公室內,惟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 只是和被告地○○打招呼後,就坐回自己的位置,沒有參與等語。經查: 被告地○○、天○○、午○○、子○○等人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並無一人指陳被告丙○○在此份契約之簽約行為中,有何積極之參與行為。另證人D○○在開立基於此一1億4800萬元之契約所衍生之後續付款支票,均係依據被告天○○之指示,而未再受被告丙○○之指示。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丙○○在該筆1億4800萬元之交易中,獲得任何款項之分配。因此,尚難徒以其當時在場,以及曾協助被告天○○將1500萬元提進被告午○○辦公室內之行為,據以認定其與被告午○○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本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㈥被告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被告地○○以「賣方代理人」之身分與全民電通公司虛偽簽定上開價格為1億4千8百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固已如前述,被告地○○雖以「賣方代理人」之身分簽約,但合約中並未詳明「賣方」為何人,是難認被告地○○有以「邦廷公司」之代理人之意思而代理邦廷公司簽約之事實,自難認被告地○○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地○○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被告天○○無罪部分(有關歐盛銀行投資):㈠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天○○明知歐盛銀行並未依銀行法登記在臺灣經營銀行業務,亦未向舒政部申請在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不得在臺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業務,竟仍於92年4月6日偕歐盛銀行之辦事員玄○○前往全民電通公司,向被告午○○及子○○介紹歐盛銀行各項投資方案,且被告天○○為使上開資金得以通過投資方案另一資金來源無爭議之檢驗,復於同年月29日要求子○○請安泰銀行出具推薦函,確保資金提供者即全民電通公司與銀行間之交易往來情形一切正常,資金來源無異常狀況。以及被告天○○於93年5月20日收受現金如附件四、五所示之佣金。因認被告天○○此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之罪,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並分別與被告午○○、子○○,及K○○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天○○與被告子○○、午○○、K○○等人
分別共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證人玄○○、卯○○,以及被告午○○、子○○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詞、PBFG公司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天○○在台灣銀行忠孝分行台幣、外幣存款帳戶明細表、中央銀行外匯局所提供之國內受款人對國外匯款人交易資料彙總明細、匯入匯款紀錄、國內受款人彙總明細資料、匯往國外再款人明細、外匯收入明細、推薦函、傳真等為其論據。
㈢訊據被告天○○固坦承提供歐盛銀行之投資訊息予被告子○
○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有關歐盛銀行海外投資的案子,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接受全民電通的委託。我是有拿到那筆錢,但這是其他客戶投資,與全民電通無關。是到10月20日錢都沒有回來,午○○要我幫他把這筆錢拿回來。我跟歐盛銀行的人約好時間到全民電通,不是我帶他們過去等語。經查:
⑴證人玄○○、卯○○等人係經由被告天○○之介紹,而至全
民電通公司為被告子○○說明投資歐盛銀行之商品,被告子○○並經由其等之介紹說明,向被告午○○口頭報告後,以全民電通公司之資金投資歐盛鋃行等情,業據證人玄○○、卯○○及被告子○○以證人之身分結證在案。又PBFG公司確實分別在如附件四所示之時間,分4筆匯款至被告天○○設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上開PBFG公司所匯出之資金,係源自於Reaction公司於92年9月22日至92年11月25日所匯入之款項等情,亦有前述之PBFG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外放證物袋)、被告天○○在台灣銀行忠孝分行台幣、外幣存款帳戶明細表(參他字第7820號卷4第168-172頁)、中央銀行外匯局所提供之國內受款人對國外匯款人交易資料彙總明細、匯入匯款紀錄、國內受款人彙總明細資料、匯往國外再款人明細、外匯收入明細(參他字第7820號卷4第6-63頁、卷8第87-90頁、卷9第141-149頁)可證。被告天○○雖否認各該款項係源自於Reaction公司,而辯稱: 是其他投資匯款云云,核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信。被告天○○曾傳真予被告子○○須請銀行出具推薦函及傳真推薦函之格式予D○○等情不諱,並有上開傳真及推薦函格式之文件在卷可稽(參偵字第21260號卷第183頁、246-247頁)。因此,在全民電通公司決定投資歐盛銀行前,被告天○○確曾將該投資商品推薦予被告子○○,以及在被告子○○將Reaction公司之資金匯至PBFG公司後,被告天○○曾從中取得如附件四所示等4筆款項之事實,固已均至為明確。
⑵但查: 被告天○○於94年4月間,以E-LINK公司之名義,與
被告子○○簽署諮詢顧問契約書,已如前述。而被告子○○則在其二人簽署該項諮詢顧問契約書前之92年3月26日復已獲得全民電通公司之授權。是被告天○○依據其與被告子○○間之上開諮詢顧問契約關係,提供被告子○○投資訊息,並給予被告子○○有關如何提出銀行推薦函之相關建議,雖有違公司法之上開規定,但尚難據此即謂其與被告子○○間有何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參以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作證亦表示: 曾與玄○○去拜訪過天○○,有關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歐盛銀行的部分,伊只接觸過一次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76背面、277頁); 另證人玄○○於本院審理時作證結證: 去過全民電通公司二次,天○○幫我們介紹子○○就離開了,我們是跟子○○解釋我們公司的性質及開戶要注意的事項。我們是透過會計師去推廣業務,曾拜訪過天○○,過了5 、6個月後,天○○打電話說有個客戶有意願投資,所以我們才會去全民電通公司作拜訪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87頁背面、288頁)。足見被告天○○在本件投資案上,確實只是引薦證人玄○○、卯○○與被告子○○認識。參以證人D○○及黃珮筠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表示: 本件匯至Reaction公司及歐盛銀行帳戶之款項,均係依被告子○○之指示而匯款(參本院卷0000-000頁、281頁)。因此,尚乏證據足以認為被告郭源在本項投資中有何實際參與該投資事項之分工行為。又被告天○○雖曾受領PB FG公司如附件四之4筆匯款,但查,該4筆匯款每筆金額均為4千餘元美金,且係按月匯款,4筆匯款合計共1萬8090元美金,相較於被告L○○、子○○等人所分得之款項相差甚遠。果被告天○○與其等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其既為中間媒介本項投資之重要關鍵,當無可能僅分得如此少額之金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就全民電通公司投資歐盛銀行部分,與被告子○○等人間有何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天○○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91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條第2項、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第3項,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56條、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項第3項、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焜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91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條第2項。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第3項。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月15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明細表編號9-1箱┌───┬───────────────┬────────┐│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61-90 │全民電通90年3月-92年8月會計憑│30本 ││ │證(轉帳傳票、支出憑證) │ │└───┴───────────────┴────────┘編號9-2箱┌───┬───────────────┬────────┐│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91-106│全民電通92年9月-93年12月會計 │16本 ││ │憑證(轉帳傳票、支出憑證) │ │└───┴───────────────┴────────┘編號9-3箱┌──┬─────────┬───────────┬───┐│編號│證物名稱 │細項(內容)摘要 │數量 │├──┼─────────┼───────────┼───┤│ 1 │全民電通94.12.15 │函覆國稅局:就台中不動│1份 ││ │94全會0000000號函 │產購置案虛列成本3800萬│ ││ │ │元一事提出說明 │ │├──┼─────────┼───────────┼───┤│ 2 │全民電通、台灣大業│ │4本 ││ │、台灣寰球多媒體廠│ │ ││ │商付款簽收簿 │ │ │├──┼─────────┼───────────┼───┤│ 3 │台灣大業87.8-93.12│ │76本 ││ │會計憑證(含轉帳傳│ │ ││ │票、支出憑證) │ │ │├──┼─────────┼───────────┼───┤│ 4 │HITECH公司銀行對帳│轉帳傳票、支出憑證(88│1份 ││ │單 │.12-94.9) │ ││ │ ├───────────┼───┤│ │ │89-93年資產負債表 │各1張 ││ │ ├───────────┼───┤│ │ │91-93年損益表 │各1張 ││ │ ├───────────┼───┤│ │ │91年明細分類帳 │10張 ││ │ ├───────────┼───┤│ │ │安泰銀行活存往來對帳單│2張 ││ │ ├───────────┼───┤│ │ │安泰銀行外匯活存往來對│8張 ││ │ │帳單(89.3-90.1) │ │├──┼─────────┼───────────┼───┤│ 5 │REACTION公司銀行對│轉帳傳票、支出憑證(89│1份 ││ │行對帳單 │.4-94.4) │ ││ │ ├───────────┼───┤│ │ │89-94.6資產負債表 │各1張 ││ │ ├───────────┼───┤│ │ │89-94.6損益表 │各1張 ││ │ ├───────────┼───┤│ │ │香港匯豐銀行外幣戶口櫃│1張 ││ │ │位提款單 │ ││ │ ├───────────┼───┤│ │ │100元港幣影本 │2張 ││ │ ├───────────┼───┤│ │ │香港匯豐銀行戶口結單 │8張 ││ │ ├───────────┼───┤│ │ │香港匯豐銀行存款餘額 │1張 ││ │ ├───────────┼───┤│ │ │菱岳科技公司股東名簿 │1份 ││ │ ├───────────┼───┤│ │ │菱岳科技公司93年資產負│各1張 ││ │ │債表、損益表 │ │├──┼─────────┼───────────┼───┤│ 6 │PACIFIC公司銀行對 │轉帳傳票、支出憑證(88│1份 ││ │行對帳單 │.12-94.6) │ ││ │ ├───────────┼───┤│ │ │89-93年資產負債表 │各1張 ││ │ ├───────────┼───┤│ │ │91-93年損益表 │各1張 ││ │ ├───────────┼───┤│ │ │91年明細分類帳 │9張 ││ │ ├───────────┼───┤│ │ │安泰銀行活存往來對帳單│2張 ││ │ ├───────────┼───┤│ │ │安泰銀行外匯活存往來對│8張 ││ │ │帳單(89.3-90.1) │ │├──┼─────────┼───────────┼───┤│ 7 │FUNDWELL公司銀行對│轉帳傳票、支出憑證(88│1份 ││ │帳單 │.11-92.7) │ ││ │ ├───────────┼───┤│ │ │89、91-93年資產負債表 │各1張 ││ │ ├───────────┼───┤│ │ │91-93年損益表 │各1張 ││ │ ├───────────┼───┤│ │ │91年明細分類帳 │6張 ││ │ ├───────────┼───┤│ │ │安泰銀行活存往來對帳單│3張 ││ │ ├───────────┼───┤│ │ │安泰銀行外匯活存往來對│8張 ││ │ │帳單(89.3-89.4、89.7 │ ││ │ │) │ ││ │ ├───────────┼───┤│ │ │89年股東會議記錄 │1份 │├──┼─────────┼───────────┼───┤│ 8 │GOLD PEACE公司銀行│轉帳傳票、支出憑證(88│1份 ││ │對帳單 │.12-94.6) │ ││ │ ├───────────┼───┤│ │ │89、91-94年資產負債表 │各1張 ││ │ ├───────────┼───┤│ │ │91-94年損益表 │各1張 ││ │ ├───────────┼───┤│ │ │93年明細分類帳 │9張 ││ │ ├───────────┼───┤│ │ │安泰銀行活存往來對帳單│3張 ││ │ ├───────────┼───┤│ │ │安泰銀行外匯活存往來對│11張 ││ │ │帳單(89.1-90.1) │ ││ │ ├───────────┼───┤│ │ │數位聯合電信公司92年財│1份 ││ │ │報 │ │├──┼─────────┼───────────┼───┤│ 9 │ASIAN MAGIC公司銀 │轉帳傳票、支出憑證(88│1份 ││ │行對帳單 │.12-94.6) │ ││ │ ├───────────┼───┤│ │ │89、91-94年資產負債表 │各1張 ││ │ ├───────────┼───┤│ │ │91-94年損益表 │各1張 ││ │ ├───────────┼───┤│ │ │93年明細分類帳 │9張 ││ │ ├───────────┼───┤│ │ │安泰銀行活存往來對帳單│2張 ││ │ ├───────────┼───┤│ │ │安泰銀行外匯活存往來對│12張 ││ │ │帳單(89.1-90.1) │ │└──┴─────────┴───────────┴───┘編號9-4箱┌──┬─────────┬───────────┬───┐│編號│證物名稱 │細項(內容)摘要 │數量 │├──┼─────────┼───────────┼───┤│ 1 │全民電通董事會議資│第3屆第3、4、5、6、7、│各1份 ││ │料檔案參 │8、9次董事會議記錄 │ ││ │ ├───────────┼───┤│ │ │第3屆第1、2次臨時董事 │各1份 ││ │ │會議記錄 │ ││ │ ├───────────┼───┤│ │ │第3屆第4次董事會延期召│6張 ││ │ │開問卷及回條 │ ││ │ ├───────────┼───┤│ │ │證期會函【主旨:全民電│1張 ││ │ │通申請股票不繼續公開發│ ││ │ │行,准予照辦】 │ ││ │ ├───────────┼───┤│ │ │董事E○○請辭書 │1張 ││ │ ├───────────┼───┤│ │ │監察人詹順貴對第3屆第2│1份 ││ │ │次董事會之書面意見 │ ││ │ ├───────────┼───┤│ │ │第3屆第3次董事會內部文│1份 ││ │ │件(含陳兆伸、張銘訓簡│ ││ │ │歷) │ ││ │ ├───────────┼───┤│ │ │董事、監察人名單 │1份 ││ │ ├───────────┼───┤│ │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函│1張 ││ │ │【主旨:無法再接受委託│ ││ │ │查核全民電通91年財報】│ ││ │ ├───────────┼───┤│ │ │89年內部會計控制及內部│1份 ││ │ │稽核建議書 │ ││ │ ├───────────┼───┤│ │ │監察人陳兆申請辭書 │1張 ││ │ ├───────────┼───┤│ │ │第3屆93.11.16及94.1.2 │各1份 ││ │ │董監事會議記錄 │ ││ │ ├───────────┼───┤│ │ │93.3.12董監事餐敘出席 │1份 ││ │ │情況表、邀請函 │ ││ │ ├───────────┼───┤│ │ │涵記公司改派全民電通董│1張 ││ │ │事之改派書 │ ││ │ ├───────────┼───┤│ │ │董事吳伯宏、過乃凱董事│2張 ││ │ │會出席委託書 │ ││ │ ├───────────┼───┤│ │ │D○○回覆E○○詢問事│1份 ││ │ │項之書面資料【詢問事項│ ││ │ │:曉騰、亞洲酒品、宏一│ ││ │ │科技等公司投資案】 │ │├──┼─────────┼───────────┼───┤│ 2 │全民電通董事會議資│第1屆第26、27次董事會 │各1份 ││ │料(一) │議記錄 │ ││ │ ├───────────┼───┤│ │ │第1屆第1、3次臨時董事 │各1份 ││ │ │會議記錄 │ ││ │ ├───────────┼───┤│ │ │怡愷數位行銷公司、南通│共11張││ │ │廣告事業公司、亞聯開發│ ││ │ │投資公司、台灣大業改派│ ││ │ │法人代表之改派書 │ ││ │ ├───────────┼───┤│ │ │董事會報告事項(關於環│1份 ││ │ │球公司案) │ ││ │ ├───────────┼───┤│ │ │必詮化學公司、國亨化學│共2張 ││ │ │公司指派法人代表之指派│ ││ │ │書 │ ││ │ ├───────────┼───┤│ │ │第2屆董監事當選名單 │1份 ││ │ ├───────────┼───┤│ │ │89.5.5、89.5.31董事會 │各1份 ││ │ │議記錄 │ ││ │ ├───────────┼───┤│ │ │第2屆第1、2、3、4、5、│各1份 ││ │ │6、7、8次董事會議記錄 │ ││ │ ├───────────┼───┤│ │ │第2屆第1、2、4、5次臨 │各1份 ││ │ │時董事會議記錄 │ ││ │ ├───────────┼───┤│ │ │第3屆第1、2、3次董事會│各1份 ││ │ │議記錄 │ ││ │ ├───────────┼───┤│ │ │第3屆第1、2次臨時董事 │各1份 ││ │ │會議記錄 │ ││ │ ├───────────┼───┤│ │ │89.3.30、89.5.5臨時董 │各1份 ││ │ │事會議記錄 │ ││ │ ├───────────┼───┤│ │ │第三屆董監事名單 │1份 ││ │ ├───────────┼───┤│ │ │91年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1份 ││ │ ├───────────┼───┤│ │ │章程 │1份 ││ │ ├───────────┼───┤│ │ │改選董監事、修正章程變│1份 ││ │ │更登記相關文件 │ ││ │ ├───────────┼───┤│ │ │台灣寰球多媒體公司員工│1份 ││ │ │薪資明細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對台寰經│1份 ││ │ │營權轉讓處理報告及林文│ ││ │ │雄之意見表達 │ ││ │ ├───────────┼───┤│ │ │台寰勞工自救會存證信函│1份 ││ │ │【內容:催討資遣費】 │ ││ │ ├───────────┼───┤│ │ │台灣大業、涵記董監事改│共5張 ││ │ │派書、董監事願任同意書│ │├──┼─────────┼───────────┼───┤│ 3 │台中市建物權狀資料│臺灣銀行租用全民電通台│1張 ││ │ │中文心路4段房地租金議 │ ││ │ │價開會通知單 │ ││ │ ├───────────┼───┤│ │ │台中文心路4段房地地價 │各1張 ││ │ │稅、房屋稅繳款書 │ ││ │ ├───────────┼───┤│ │ │台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份 ││ │ │使用執照、所有權狀 │ ││ │ ├───────────┼───┤│ │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1張 ││ │ ├───────────┼───┤│ │ │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各1份 ││ │ │有權移轉契約書 │ ││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1份 ││ │ ├───────────┼───┤│ │ │房屋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各1份 ││ │ │出租人:全民電通,承租│ ││ │ │人:陳山義、台中燈總照│ ││ │ │明公司) │ ││ │ ├───────────┼───┤│ │ │金會計師提出之問題【內│1份 ││ │ │容:台中不動產購置案發│ ││ │ │票與合約金額為何不同】│ ││ │ │ │ ││ │ ├───────────┼───┤│ │ │全民電通致國稅局關於台│1份 ││ │ │中不動產之說明書 │ ││ │ ├───────────┼───┤│ │ │全民電通安泰銀行89年存│1份 ││ │ │款當期交易明細表 │ ││ │ ├───────────┼───┤│ │ │全民電通開立支票影本(│7張 ││ │ │面額:4500萬、5500萬、│ ││ │ │1300萬、500萬【4張】)│ ││ │ ├───────────┼───┤│ │ │邦廷建設公司合作金庫台│1張 ││ │ │中分行存摺影本(帳號:│ ││ │ │0000-000-000000) │ ││ │ ├───────────┼───┤│ │ │發票影本(買受人:全民│2張 ││ │ │電通)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回函【台│1份 ││ │ │中不動產購置案】 │ ││ │ ├───────────┼───┤│ │ │甲○來函備忘日誌㈠㈡及│2份 ││ │ │附件 │ ││ │ ├───────────┼───┤│ │ │全民電通90年管理費未繳│1張 ││ │ │一覽表 │ ││ │ ├───────────┼───┤│ │ │全民電通開立支付管理費│1張 ││ │ │之支票影本 │ ││ │ ├───────────┼───┤│ │ │邦廷敦品大樓90年區分所│1張 ││ │ │有權人第二次會議開會通│ ││ │ │知單 │ ││ │ ├───────────┼───┤│ │ │邦廷敦品大樓90.9-91.1 │1張 ││ │ │全民電通管理費分攤明細│ ││ │ ├───────────┼───┤│ │ │子○○致辛○○、D○○│1份 ││ │ │手稿 │ ││ │ ├───────────┼───┤│ │ │全民電通函【函覆國稅局│1份 ││ │ │:關於台中不動產交易情│ ││ │ │形】 │ ││ │ ├───────────┼───┤│ │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92│1份 ││ │ │.4.29函【主旨:就台中 │ ││ │ │不動產交易查核情形表示│ ││ │ │意見】 │ ││ │ ├───────────┼───┤│ │ │全民電通轉帳傳票(編號│8份 ││ │ │0000000-0000000、89100│ ││ │ │00-0000000、0000000) │ ││ │ │、銀行存款調撥單、請款│ ││ │ │單、支票影本、支票簽收│ ││ │ │簿 │ ││ │ ├───────────┼───┤│ │ │台中不動產會報 │3份 ││ │ ├───────────┼───┤│ │ │甲○93.9.17甲○茂愛93 │1張 ││ │ │偵10518字第53921號函【│ ││ │ │主旨:請全民電通提供89│ ││ │ │年財報、90.8.7股東會議│ ││ │ │記錄】 │ ││ │ ├───────────┼───┤│ │ │甲○93.9.17甲○茂愛93 │1張 ││ │ │偵10518字第53922號函【│ ││ │ │主旨:請全民電通提供該│ ││ │ │公司及鑽業房仲公司承辦│ ││ │ │台中不動產之承辦人資料│ ││ │ │、仲介費用若干】 │ ││ │ ├───────────┼───┤│ │ │全民電通函【主旨:函覆│1張 ││ │ │甲○所詢有關該公司董事│ ││ │ │林後山年籍資料及購買台│ ││ │ │中不動產事項】 │ ││ │ ├───────────┼───┤│ │ │全民電通函【主旨:函覆│1張 ││ │ │甲○所詢有關該公司購置│ ││ │ │台中不動產有無經過董事│ ││ │ │會及股東會同意】 │ ││ │ ├───────────┼───┤│ │ │全民電通函【主旨:函覆│1份 ││ │ │全民電通民視股東權益自│ ││ │ │救會(檢附該公司「購買│ ││ │ │及處分資產程序」)】 │ │└──┴─────────┴───────────┴───┘編號9-5箱┌───┬───────┬────────────┬───┐│編號 │證物名稱 │細項(內容)摘要 │數量 │├───┼───────┼────────────┼───┤│ C40 │拓印資料 │印文 │207枚 │├───┼───────┼────────────┼───┤│ C41 │C○○鉅額虧損│ │1份 ││ │調查報告 │ │ │├───┼───────┼────────────┼───┤│ C42 │ │意向書(全民V.S.新傳動精│5份 ││ │ │密工業;汎騰,擬由全民分│ ││ │ │別向廣翰、中華金聯;瑩寶│ ││ │ │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購買動產│ ││ │ │) │ ││ │ ├────────────┼───┤│ │ │陳瑞娟、陳錫爵、林光成開│2紙 ││ │ │立本票影本(票號TH319356│ ││ │ │0、TH0000000,金額163萬5│ ││ │ │000) │ ││ │ ├────────────┼───┤│ │ │廣翰開立世華北三重分行,│2紙 ││ │ │票號TB0000000,金額163萬│ ││ │ │5000支票影本 │ ││ │ ├────────────┼───┤│ │ │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書│7份 ││ │ │(全民V.S.廣翰,中華金聯│ ││ │ │資產管理,瑩寶)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2.7.30函 │1紙 ││ │ │【主旨:附買回協議一事】│ ││ │ ├────────────┼───┤│ │ │全民開立安泰中崙分行,票│2紙 ││ │ │號AR0000000-00,金額61萬│ ││ │ │5000、88萬5000,受款人:│ ││ │ │廣翰支票影本 │ ││ │ ├────────────┼───┤│ │ │中華金聯開立本票影本(票│1紙 ││ │ │號TH0000000) │ ││ │ ├────────────┼───┤│ │ │電漿電視家庭劇院組合出或│1份 ││ │ │約定書(武昌電器V.S.全民│ ││ │ │V.S.中華金聯) │ ││ │ ├────────────┼───┤│ │ │全民開立安泰中崙分行,票│2紙 ││ │ │號AR0000000-00,金額400 │ ││ │ │萬、500萬,受款人:中華 │ ││ │ │金聯支票影本 │ ││ │ ├────────────┼───┤│ │ │武昌電器銷貨單 │1紙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2.1.6函【│1紙 ││ │ │主旨:全民V.S.瑩寶、汎騰│ ││ │ │,附買回條件契約書及意向│ ││ │ │書】 │ ││ │ ├────────────┼───┤│ │ │簽呈【主旨:買進高鋒股票│1紙 ││ │ │以協助景嘉選任高鋒董監事│ ││ │ │】 │ ││ │ ├────────────┼───┤│ │ │簽呈【主旨:民視董監事改│1份 ││ │ │選,全民指派之法人代表名│ ││ │ │單】 │ ││ │ ├────────────┼───┤│ │ │簽呈【主旨:廣翰動產買賣│1紙 ││ │ │附買回案】 │ │├───┼───────┼────────────┼───┤│ C43 │ │經濟部91.8.12經授商字第0│1紙 ││ │ │0000000000號函【主旨:全│ ││ │ │民申請抄錄懋德公司登記資│ ││ │ │料,照准】 │ ││ │ ├────────────┼───┤│ │ │懋德公司變更登記表 │7份 ││ │ ├────────────┼───┤│ │ │經濟部91.8.9經授商字第09│1紙 ││ │ │000000000號函【主旨:全 │ ││ │ │民申請抄錄懋邦公司登記資│ ││ │ │料,照准】 │ ││ │ ├────────────┼───┤│ │ │懋邦公司辯稱登記表 │9份 ││ │ │ 章程 │1份 ││ │ ├────────────┼───┤│ │ │怡鴻貸款銀行催收明細 │1份 │├───┼───────┼────────────┼───┤│ C44 │買賣股票相關資│劉明德教授90.1.18-91.9.1│1份 ││ │料 │1投資操作績效表 │ │├───┼───────┼────────────┼───┤│ C45 │雜記資料 │演講筆記、每日應行事項、│1本 ││ │ │開會記事 │ │├───┼───────┼────────────┼───┤│ C46 │購買懋邦等公司│立言法律事務所91.3.12函 │1紙 ││ │股票資料 │【主旨:全民V.S.懋邦,聯│ ││ │ │融營造退票一事】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5.31函 │1紙 ││ │ │【主旨:全民V.S.柯建銘,│ ││ │ │隆元投資案】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6.5函【│1份 ││ │ │主旨:全民V.S.永美投資,│ ││ │ │購買怡鴻股票一事】 │ ││ │ ├────────────┼───┤│ │ │切結書(立書人:柯建銘,│1紙 ││ │ │支票到期換票事宜) │ │├───┼───────┼────────────┼───┤│ C47 │ │懋邦公司變更登記表 │9份 ││ │ │ 章程 │1份 ││ │ │懋德公司變更登記表 │7份 ││ │ │怡鴻公司變更登記表 │6份 │├───┼───────┼────────────┼───┤│ C48 │台中不動產買賣│全民V.S.地○○ │1本 ││ │契約書 │ │ │├───┼───────┼────────────┼───┤│ C49 │動產買賣契約書│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書│各1份 ││ │ │(全民V.S.瑩寶科技;全民│ ││ │ │V.S.永亨利企業,廣翰數位│ ││ │ │科技;全民V.S.華訊科技 │ ││ │ │) │ ││ │ ├────────────┼───┤│ │ │意向書(全民V.S.亞士基投│各1份 ││ │ │資;全民V.S.新傳動精密工│ ││ │ │業;全民V.S約瑟家科技, │ ││ │ │全民擬分別向瑩寶、廣翰、│ ││ │ │華訊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購買│ ││ │ │動產) │ ││ │ ├────────────┼───┤│ │ │亞士基開立本票影本(票號│1紙 ││ │ │TH0000000,金額00000000 │ ││ │ ├────────────┼───┤│ │ │安泰中崙分行開立台銀營業│3紙 ││ │ │部,票號BB0000000-00,金│ ││ │ │額共3000萬、1000萬(受款│ ││ │ │人:中國信託);BB275837│ ││ │ │0,金額150萬(受款人:楊│ ││ │ │春風)支票影本 │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921107│3紙 ││ │ │2、0000000-00) │ ││ │ ├────────────┼───┤│ │ │廣翰開立世華,票號TB0227│1紙 ││ │ │611,金額163萬5000元支票│ ││ │ │影本 │ ││ │ ├────────────┼───┤│ │ │陳瑞娟、陳錫爵、林光成開│2紙 ││ │ │立本票影本(票號TH319356│ ││ │ │1、TB0000000) │ ││ │ ├────────────┼───┤│ │ │華訊開立上海中和分行,票│1紙 ││ │ │號CHA0000000,金額1090萬│ ││ │ │,受款人:全民 │ ││ │ ├────────────┼───┤│ │ │林本田、林光成開立本票影│1紙 ││ │ │本(票號TH0000000) │ ││ │ ├────────────┼───┤│ │ │簽呈【黃珮筠簽請,主旨:│1紙 ││ │ │動產買賣附買回條件華訊案│ ││ │ │】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2.12.15函│1份 ││ │ │【主旨:全民V.S.華訊、約│ ││ │ │瑟家,附買回條件契約書、│ ││ │ │意向書】 │ ││ │ ├────────────┼───┤│ │ │全民91.12.15安泰匯款委託│1紙 ││ │ │書(收款人:華訊,合庫雙│ ││ │ │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0,金額1000萬) │ │├───┼───────┼────────────┼───┤│ C50 │全民會計資料 │科目查核明細表、相關傳票│1冊 ││ │ │影本 │ ││ │ ├────────────┼───┤│ │ │關係人名單 │1紙 ││ │ ├────────────┼───┤│ │ │彰銀大安分行89-93年存款 │1份 ││ │ │帳戶交易資料 │ │├───┼───────┼────────────┼───┤│ C51 │雜項資料 │子○○與D○○互動手稿 │6份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7.18函 │1份 ││ │ │【主旨:中華企業家交流協│ ││ │ │會章程草案】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7.26函 │1份 ││ │ │【主旨:財團法人危機企業│ ││ │ │救援基金會捐助章程】 │ ││ │ ├────────────┼───┤│ │ │簽呈【D○○簽請,主旨:│1紙 ││ │ │簽請全民聘任C○○代總經│ ││ │ │理薪資事】 │ ││ │ ├────────────┼───┤│ │ │協議書(台寰V.S.蔡豪,台│1份 ││ │ │寰經營之環球電視台定頻事│ ││ │ │宜) │ ││ │ ├────────────┼───┤│ │ │債務承擔契約書(立書人:│1份 ││ │ │蔡正義、鈕廷莊、午○○)│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8.10函 │1紙 ││ │ │【主旨:午○○對李敖之誹│ ││ │ │謗民事訴訟】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8.10函 │1份 ││ │ │【主旨:全民V.S.蘇惠珍、│ ││ │ │鄭春生,給付票款案】 │ ││ │ ├────────────┼───┤│ │ │工作人員薪資分配表 │1份 ││ │ ├────────────┼───┤│ │ │城鄉基金會、國會辦公室收│1紙 ││ │ │支明細 │ ││ │ ├────────────┼───┤│ │ │匯豐銀行戶口結單 │2紙 ││ │ ├────────────┼───┤│ │ │台寰土銀取款憑條(帳號00│1紙 ││ │ │0000000000,金額12650) │ ││ │ ├────────────┼───┤│ │ │全民90.8.29、90.10.16土 │2紙 ││ │ │銀入戶電匯申請表收款人:│ ││ │ │午○○,彰銀古亭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00,金額44│ ││ │ │0139、592194 │ ││ │ ├────────────┼───┤│ │ │支出憑證 │11紙 ││ │ ├────────────┼───┤│ │ │午○○立法委員歲公費、 │2冊 ││ │ │民服務費明細表 │ ││ │ ├────────────┼───┤│ │ │立法委員待遇及問政費用項│1份 ││ │ │目一覽表 │ ││ │ ├────────────┼───┤│ │ │彰銀存摺類存款未登摺明細│1紙 ││ │ │表 │ ││ │ ├────────────┼───┤│ │ │午○○彰銀存摺內頁影本 │1份 ││ │ ├────────────┼───┤│ │ │城鄉基金會V.S.凌天航空V.│1份 ││ │ │S.中華坡地事件說明 │ ││ │ ├────────────┼───┤│ │ │午○○、吳子嘉往來信函 │1疊 ││ │ ├────────────┼───┤│ │ │午○○台銀群賢分行(帳號│2份 ││ │ │000000000000)、農銀台北│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摺影本 │ ││ │ ├────────────┼───┤│ │ │郵政劃撥收據(收款戶名:│2紙 ││ │ │花旗銀行,金額27600、478│ ││ │ │091) │ ││ │ ├────────────┼───┤│ │ │午○○中國商銀信用卡帳款│1紙 ││ │ │轉帳付款授權書 │ ││ │ ├────────────┼───┤│ │ │午○○美國運通卡直接轉帳│1紙 ││ │ │付款授權書 │ ││ │ ├────────────┼───┤│ │ │午○○花旗信用卡代理付款│2紙 ││ │ │授權書 │ ││ │ ├────────────┼───┤│ │ │午○○渣打信用卡直接轉帳│1紙 ││ │ │付款授權書 │ ││ │ ├────────────┼───┤│ │ │子○○91年1、4、5月花旗 │6份 ││ │ │大來卡月結單 │ ││ │ ├────────────┼───┤│ │ │午○○90.11、91.1-2大來 │4紙 ││ │ │卡月結單 │ ││ │ ├────────────┼───┤│ │ │子○○花旗大來卡代理付款│1紙 ││ │ │授權書 │ ││ │ ├────────────┼───┤│ │ │午○○中國商銀信用卡對帳│1份 ││ │ │單 │ ││ │ ├────────────┼───┤│ │ │郵政劃撥收據(收款戶名:│5紙 ││ │ │國泰銀行,信用卡款) │ ││ │ ├────────────┼───┤│ │ │郵政劃撥收據(收款戶: │1紙 ││ │ │誠泰銀行,信用卡款) │ ││ │ ├────────────┼───┤│ │ │午○○國泰銀行、美國運通│20份 ││ │ │、誠泰銀行信用卡消費往來│ ││ │ │明細表 │ ││ │ ├────────────┼───┤│ │ │午○○帳戶收支概要(農銀│1份 ││ │ │、彰銀古亭、台銀、彰銀大│ ││ │ │安) │ ││ │ ├────────────┼───┤│ │ │檢舉書(被檢舉人:陳振東│1份 ││ │ │律師) │ ││ │ ├────────────┼───┤│ │ │彰銀存款憑條(存款人:趙│14紙 ││ │ │維倩,戶名:午○○,帳號│ ││ │ │000000000000)正本 │ ││ │ ├────────────┼───┤│ │ │江添福92.10.17郵政存簿無│1紙 ││ │ │摺存款明細單(金額1萬) │ ││ │ ├────────────┼───┤│ │ │安泰匯款委託書(收款人:│2紙 ││ │ │江添福,三重郵局正義分局│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 ││ │ │額5000) │ ││ │ ├────────────┼───┤│ │ │安泰匯款委託書(收款人:│1紙 ││ │ │午○○,帳號00000000000 │ ││ │ │,金額10萬) │ ││ │ ├────────────┼───┤│ │ │臺北市○○段○○段375地 │2紙 ││ │ │號土地90、91年地價稅繳款│ ││ │ │書(納稅義務人:午○○)│ ││ │ ├────────────┼───┤│ │ │J○○90.6.28安泰匯出匯 │各1紙 ││ │ │款申請書、賣匯水單(匯往│ ││ │ │中國大陸廈門,受款人:余│ ││ │ │新美,金額805美元) │ ││ │ ├────────────┼───┤│ │ │午○○92.7.21安泰匯出匯 │1紙 ││ │ │款申請書(受款人:JOYCE │ ││ │ │CHANG,金額10000美元) │ ││ │ ├────────────┼───┤│ │ │安泰92.8.20匯款委託書( │2紙 ││ │ │匯款人午○○,收款人:新│ ││ │ │光醫院,台新營業部,帳號│ ││ │ │00000000000000,金額1500│ ││ │ │0;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 ││ │ │,玉山營業部,帳號001596│ ││ │ │0000000,金額1萬) │ ││ │ ├────────────┼───┤│ │ │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募款餐會│1紙 ││ │ │回函 │ ││ │ ├────────────┼───┤│ │ │民進黨遠東商銀台北忠孝分│1紙 ││ │ │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午○○92.5-93.2立法委員 │28紙 ││ │ │歲公費、選民服務費、各項│ ││ │ │費用發放明細表正本 │ ││ │ ├────────────┼───┤│ │ │民進黨92.11.27財十字第A0│1份 ││ │ │31183號函【主旨:請於11 │ ││ │ │月底前繳交11月政黨比例代│ ││ │ │表責任款10萬元】 │ ││ │ ├────────────┼───┤│ │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結算│1份 ││ │ │金資料卡(午○○) │ ││ │ ├────────────┼───┤│ │ │委員公費助理勞保費現金交│1紙 ││ │ │款收據 │ ││ │ ├────────────┼───┤│ │ │立法委員公費助理遴聘異動│1紙 ││ │ │表(J○○停聘,韓娟調薪│ ││ │ │) │ ││ │ ├────────────┼───┤│ │ │國稅局9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1紙 ││ │ │報核定通知書(台寰) │ ││ │ ├────────────┼───┤│ │ │國稅局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1紙 ││ │ │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 ││ │ │通知書(台寰) │ ││ │ ├────────────┼───┤│ │ │午○○土銀大安分行存放款│1份 ││ │ │對帳單 │ │├───┼───────┼────────────┼───┤│ C52 │手札等相關資料│D○○致子○○手稿 │1疊 ││ │ ├────────────┼───┤│ │ │子○○致D○○手稿 │1疊 ││ │ ├────────────┼───┤│ │ │午○○93.1.30安泰銀行匯 │各1紙 ││ │ │出匯款申請書、92.7.21匯 │ ││ │ │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全民94.4.14安泰銀行匯出 │1紙 ││ │ │匯款申請書 │ ││ │ ├────────────┼───┤│ │ │全民部門職務說明及編制 │1份 ││ │ ├────────────┼───┤│ │ │劉教授股票操作總合報告 │1份 │├───┼───────┼────────────┼───┤│ C53 │交辦事項 │子○○與D○○互動手稿 │1冊 ││ │ ├────────────┼───┤│ │ │午○○93.7國泰世華信用卡│1份 ││ │ │對帳單 │ ││ │ ├────────────┼───┤│ │ │午○○93年1-5月交際費明 │1份 ││ │ │細 │ ││ │ ├────────────┼───┤│ │ │全民92.7.1-93.5.24銀行、│1份 ││ │ │三陽期貨專戶、大華、國票│ ││ │ │現金流動明細 │ ││ │ ├────────────┼───┤│ │ │全民93.5.7會議記錄 │1份 ││ │ ├────────────┼───┤│ │ │城鄉基金會專案費用明細 │1份 ││ │ ├────────────┼───┤│ │ │全民安泰中崙分行93.2.23 │1份 ││ │ │客戶存提記錄 │ ││ │ ├────────────┼───┤│ │ │台寰91.8留任員工薪資明細│1紙 ││ │ ├────────────┼───┤│ │ │全民91年財務會計師查核報│1份 ││ │ │告 │ ││ │ ├────────────┼───┤│ │ │國會辦公室每月透支明細表│1份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890802│2紙 ││ │ │0-21) │ ││ │ ├────────────┼───┤│ │ │簽呈【D○○簽請,主旨:│1紙 ││ │ │城鄉基金會境外帳號事宜】│ ││ │ ├────────────┼───┤│ │ │台寰通知函【主旨:A○○│1紙 ││ │ │經理人聘任契約至91.2.8期│ ││ │ │滿不再續聘】 │ ││ │ ├────────────┼───┤│ │ │台寰人事令(A○○調回新│1紙 ││ │ │世紀辦公室,總經理職務由│ ││ │ │邵志項代理) │ ││ │ ├────────────┼───┤│ │ │台寰91.11.28簽呈【主旨:│4紙 ││ │ │退佣事宜、葉偉峰擬終止適│ ││ │ │用】 │ ││ │ ├────────────┼───┤│ │ │台寰會辦單(申請「宏觀電│1紙 ││ │ │視」一案之公關經費以答謝│ ││ │ │唯揚公司之協助) │ │├───┼───────┼────────────┼───┤│ C54 │全民應收款案別│隆元國際-柯建銘 │1冊 ││ │資料 │ │ │├───┼───────┼────────────┼───┤│ C55 │全民應收款案別│怡鴻科技(永美投資)案 │1冊 ││ │資料 │ │ │├───┼───────┼────────────┼───┤│ C56 │全民投資怡鴻、│包含證券戶提領資金明細、│1份 ││ │懋邦等公司備忘│資金入證券戶等 │ ││ │錄 │ │ │├───┼───────┼────────────┼───┤│ C57 │涵記89.11-89.1│包含轉帳傳票、請款單、支│1冊 ││ │2會計憑證 │出憑證 │ │├───┼───────┼────────────┼───┤│ C58 │新瑞都案民事強│立言法律事務所91.9.11函 │1份 ││ │執聲請 │【主旨:全民V.S.蘇惠珍、│ ││ │ │鄭春生等,5000萬票款強制│ ││ │ │執行事件】 │ ││ │ ├────────────┼───┤│ │ │新瑞都第2屆第14次董事會 │1份 ││ │ │議記錄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2.30、│各1份 ││ │ │92.1.10函【主旨:全民V.S│ ││ │ │.謝武益,1513萬6000元票 │ ││ │ │款強執事】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2.30函│1份 ││ │ │【主旨:全民V.S.蘇惠珍、│ ││ │ │鄭春生等,撤回強執案】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2.31函│1份 ││ │ │【主旨:台寰V.S.聯天衛星│ ││ │ │電信,衛星電視節目上鏈服│ ││ │ │務合約書】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2.1.6函【│1紙 ││ │ │主旨:全民V.S.柯建銘,隆│ ││ │ │元投資案】 │ │├───┼───────┼────────────┼───┤│ C59 │手札及租賃契約│子○○彰銀匯款回條聯(收│1紙 ││ │書 │款人:鄭震華,花蓮一信復│ ││ │ │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99,金額10萬) │ ││ │ ├────────────┼───┤│ │ │全民安泰93.2.16匯出匯款 │1紙 ││ │ │申請書 │ ││ │ ├────────────┼───┤│ │ │子○○手稿 │5份 ││ │ ├────────────┼───┤│ │ │租賃契約書(涵妮V.S.張俊│1份 ││ │ │宏,北市○○路○○○○○號) │ ││ │ ├────────────┼───┤│ │ │群智會計師事務所函【主旨│2份 ││ │ │:向全民董事會說明88年營│ ││ │ │所稅未依法如期申報所牽涉│ ││ │ │稅法規定一事】 │ │├───┼───────┼────────────┼───┤│ C60 │全民申購及贖回│包含群益證券、中華證券、│1冊 ││ │基金資料 │日盛證券、建弘證券、京華│ ││ │ │證券,贖回價金匯入帳戶:│ ││ │ │安泰中崙(00000000000000│ ││ │ │)、土銀民權(0000000000│ ││ │ │05) │ │├───┼───────┼────────────┼───┤│ C61 │ │全民銀行存款狀況表(86.1│1份 ││ │ │1-87年) │ ││ │ ├────────────┼───┤│ │ │全民彰銀大安分行活存存摺│1份 ││ │ │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全民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申│1份 ││ │ │請書(日盛證券,買回價金│ ││ │ │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 │├───┼───────┼────────────┼───┤│ C62 │雜記資料 │全民資金匯出匯入明細手稿│1份 ││ │ ├────────────┼───┤│ │ │子○○手稿 │5份 ││ │ ├────────────┼───┤│ │ │保本投資工作底稿 │1份 ││ │ ├────────────┼───┤│ │ │全民92.1.9開會記錄【討論│1份 ││ │ │事項:代客操作、寶一投資│ ││ │ │案、亞洲酒品、台中不動產│ ││ │ │案】 │ ││ │ ├────────────┼───┤│ │ │台寰91年明細分類帳 │2紙 ││ │ ├────────────┼───┤│ │ │群智會計師事務所89.6.21 │1份 ││ │ │函【主旨:說明全民截至88│ ││ │ │年底將資金貸予環視1億988│ ││ │ │0萬元案】 │ ││ │ ├────────────┼───┤│ │ │具結書(立書人:環視,將│1份 ││ │ │環球電視台頻道播映權及檔│ ││ │ │案專用全讓與全民) │ ││ │ ├────────────┼───┤│ │ │經濟部89.6.27經(89)商字 │1份 ││ │ │第00000000號函【主旨:全│ ││ │ │民委任會計師申覆違反公司│ ││ │ │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一案,8│ ││ │ │9.4.23財報查核報告書內容│ ││ │ │差異甚大,請敘明原因】 │ ││ │ ├────────────┼───┤│ │ │環視稅務意見書 │1份 ││ │ ├────────────┼───┤│ │ │久陽精密投資案提案書 │2份 ││ │ ├────────────┼───┤│ │ │怡愷數位行銷89.7.7函【主│1份 ││ │ │旨:就全民89.6.28函提出 │ ││ │ │異議,並請全民提道歉聲明│ ││ │ │】 │ ││ │ ├────────────┼───┤│ │ │群智會計師事務所89.11.27│1紙 ││ │ │函【主旨:不再接受委任全│ ││ │ │民88年財報重新查核案】 │ ││ │ ├────────────┼───┤│ │ │指派書(全民指派民視公司│1紙 ││ │ │法人代表) │ ││ │ ├────────────┼───┤│ │ │委託書(環視委託天○○查│1紙 ││ │ │核88、89.6會計帳務) │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890802│各2紙 ││ │ │0-21)、89.8.10、89.8.14│ ││ │ │銀行存款調撥單、支出憑證│ ││ │ ├────────────┼───┤│ │ │群智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全民│1份 ││ │ │事件流程 │ ││ │ ├────────────┼───┤│ │ │證期會89.5.20(89)台財證 │1份 ││ │ │㈥第44661號函【主旨:88 │ ││ │ │年財報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 ││ │ │之查核報告,影響財報之允│ ││ │ │當表達,請重新查核後,重│ ││ │ │行公告申報】 │ ││ │ ├────────────┼───┤│ │ │證期會89.3.2(89)台財證㈠│1份 ││ │ │第22719號函【主旨:撤銷 │ ││ │ │同意環視申請現金增資發行│ ││ │ │普通股股票,及補辦公開發│ ││ │ │行乙案】 │ │├───┼───────┼────────────┼───┤│ C63 │手冊資料 │記載每日應行事項 │1本 │├───┼───────┼────────────┼───┤│ C64 │大業買進全民股│ │1份 ││ │票之出讓人名冊│ │ │├───┼───────┼────────────┼───┤│ C65 │REACTION轉帳傳│ │1冊 ││ │票、憑證 │ │ │├───┼───────┼────────────┼───┤│ C66 │午○○向農銀借│ │1份 ││ │款相關文件 │ │ │├───┼───────┼────────────┼───┤│ C67 │ │網頁資料(關於歐盛銀行)│12則 ││ │ ├────────────┼───┤│ │ │昌源財務顧問公司、安立信│各1份 ││ │ │資訊科技、捷瑞企管顧問、│ ││ │ │高召企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 │互佑資訊、永達五金企業社│各1份 ││ │ │、涵妮國際臺北縣營利事業│ ││ │ │登記公示詳細資料 │ ││ │ ├────────────┼───┤│ │ │歐盛銀行各戶群名單 │1份 ││ │ ├────────────┼───┤│ │ │信託契約(全民V.S.天○○│1份 ││ │ │) │ ││ │ ├────────────┼───┤│ │ │簽呈【黃珮筠簽請,擬提撥│1份 ││ │ │1億元轉存聯信銀行,一年 │ ││ │ │期定存,利率年息1.65%固 │ ││ │ │定計息】 │ ││ │ ├────────────┼───┤│ │ │聯信銀行解定存匯500萬美 │1份 ││ │ │金入REACTION帳戶文件 │ ││ │ ├────────────┼───┤│ │ │全民匯1.5億台幣入歐盛銀 │1份 ││ │ │行之PBFG公司帳戶文件 │ │├───┼───────┼────────────┼───┤│ C68 │全民投資案文件│立言對全民投資怡鴻、懋德│1份 ││ │ │、懋邦等案法律意見書 │ ││ │ ├────────────┼───┤│ │ │全民前總經理C○○背信利│1份 ││ │ │益輸送致公司虧損調查報告│ ││ │ ├────────────┼───┤│ │ │簽呈【主旨:擬投資怡鴻50│1份 ││ │ │00萬元,並以長期投資列帳│ ││ │ │】 │ ││ │ ├────────────┼───┤│ │ │股款收據(立據人:永美、│1份 ││ │ │怡鴻) │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900206│10紙 ││ │ │2、0000000、0000000、900│ ││ │ │7021、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90.2.19、90.3.6、90.4.19│4紙 ││ │ │、90.1.24銀行存款調撥單 │ ││ │ ├────────────┼───┤│ │ │匯款怡鴻、懋德、永美明細│1份 ││ │ ├────────────┼───┤│ │ │簽呈【主旨:擬投資懋德50│1份 ││ │ │00萬元,並以長期投資科目│ ││ │ │列帳】 │ ││ │ ├────────────┼───┤│ │ │股款收據暨聲明書(立據人│1紙 ││ │ │:永美、懋德,見證人;葉│ ││ │ │健一) │ ││ │ ├────────────┼───┤│ │ │簽呈【主旨:擬投資懋邦40│1份 ││ │ │00萬元】 │ ││ │ ├────────────┼───┤│ │ │協議書(全民V.S.懋邦,退│1紙 ││ │ │還投資款項) │ ││ │ ├────────────┼───┤│ │ │財鑫科技開立交銀楠梓分行│各3紙 ││ │ │,票號NE0000000-00,受款│ ││ │ │人:懋邦支票影本、退票理│ ││ │ │由單 │ ││ │ ├────────────┼───┤│ │ │懋邦開立一銀汐止分行,票│2紙 ││ │ │號GC0000000,金額4000萬 │ ││ │ │支票影本 │ ││ │ ├────────────┼───┤│ │ │交銀板橋分行,票號LB0355│7紙 ││ │ │228-32、LB0000000、LB035│ ││ │ │5236支票影本(印章看不出│ ││ │ │發票人為何人) │ ││ │ ├────────────┼───┤│ │ │華泰和平分行,票號AA6053│7紙 ││ │ │926-29、AA0000000-00支票│ ││ │ │影本(印章看不出發票人為│ ││ │ │何人) │ ││ │ ├────────────┼───┤│ │ │本金、利息、應付票據明細│1紙 ││ │ ├────────────┼───┤│ │ │一銀匯款申請書(收款人:│7紙 ││ │ │⑴永美,彰銀東門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00,金額共│ ││ │ │5000萬〉、玉山敦南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金額 │ ││ │ │共5000萬〉;⑵懋邦,土銀│ ││ │ │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07,金額共4000萬〉 │ ││ │ ├────────────┼───┤│ │ │股東自救會籌備處議事錄 │1份 │├───┼───────┼────────────┼───┤│ C69 │民事爭點整理狀│立言法律事務所91.9.20函 │1份 ││ │ │【主旨:全民V.S.吳子嘉、│ ││ │ │宙○○,損害賠償事件】 │ ││ │ ├────────────┼───┤│ │ │怡鴻簡介、89年財報 │各1份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8.22函 │1份 ││ │ │【主旨:全民V.S.懋邦,請│ ││ │ │求支付票款案,針對被告聯│ ││ │ │融、凱聚所提答辯狀撰擬民│ ││ │ │事準備狀】 │ ││ │ ├────────────┼───┤│ │ │簽呈【D○○簽請,主旨:│1紙 ││ │ │柯建銘3320萬應收票存入銀│ ││ │ │行事宜】 │ ││ │ ├────────────┼───┤│ │ │柯建銘開立台銀城中分行,│1紙 ││ │ │票號AE0000000,金額3320 │ ││ │ │萬支票影本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8.28函 │2份 ││ │ │【主旨:環球電視台經營權│ ││ │ │讓與契約書】 │ ││ │ ├────────────┼───┤│ │ │備忘錄(台寰V.S.陳明華團│1份 ││ │ │隊,環球電視台/環球綜合 │ ││ │ │台合作經營一事) │ │├───┼───────┼────────────┼───┤│ C70 │雜項資料 │菱岳認股繳款證明(認股人│2紙 ││ │ │:全民、大業) │ ││ │ ├────────────┼───┤│ │ │董事出席委託書 │1紙 ││ │ ├────────────┼───┤│ │ │中央黨部記者通訊錄 │1份 ││ │ ├────────────┼───┤│ │ │全民董事會緊急聲明書(投│1紙 ││ │ │資國際環球乙事) │ ││ │ ├────────────┼───┤│ │ │大業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1份 ││ │ │請求蔡正義支付借款) │ ││ │ ├────────────┼───┤│ │ │臺北市建設局89.2.18北市8│1紙 ││ │ │0000000號函【主旨:請全 │ ││ │ │民將大業公司登記案卷移送│ ││ │ │該局】 │ ││ │ ├────────────┼───┤│ │ │臺北市建設局89.2.17北市 │1紙 ││ │ │建商二字第89259792號函【│ ││ │ │主旨:全民請求大業召集股│ ││ │ │東臨時會以改選董監事乙案│ ││ │ │,予以備查】 │ ││ │ ├────────────┼───┤│ │ │剪報 │1紙 ││ │ ├────────────┼───┤│ │ │簽呈【D○○簽請,主旨:│1紙 ││ │ │請午○○批示「抗炸鋼板投│ ││ │ │資案」及「資訊傳真現金增│ ││ │ │資案」】 │ ││ │ ├────────────┼───┤│ │ │簽呈【張益源簽請,主旨:│1紙 ││ │ │大業投資菱岳科技繳款案】│ ││ │ ├────────────┼───┤│ │ │子○○手稿 │1疊 ││ │ ├────────────┼───┤│ │ │全民投資款資金流程 │1紙 ││ │ ├────────────┼───┤│ │ │吳子嘉87-88年借款利息表 │1紙 ││ │ ├────────────┼───┤│ │ │全民長期投資公司圖示、明│各1紙 ││ │ │細表 │ ││ │ ├────────────┼───┤│ │ │大業應收票據明細 │1份 ││ │ ├────────────┼───┤│ │ │國際環球預借款項憑單(88│4紙 ││ │ │.11.18、88.11.25、88.11.│ ││ │ │30) │ ││ │ ├────────────┼───┤│ │ │協議書(環視V.S.鈕廷莊、│1紙 ││ │ │張平沼、蔡正義、陳武剛)│ ││ │ ├────────────┼───┤│ │ │國際環球股東往來及外在資│1紙 ││ │ │金借入款明細 │ ││ │ ├────────────┼───┤│ │ │國際環球未嘗本金及利息計│2紙 ││ │ │算 │ ││ │ ├────────────┼───┤│ │ │安信租賃分期付款會計攤計│1紙 ││ │ │表 │ ││ │ ├────────────┼───┤│ │ │環視開立支票明細 │2紙 ││ │ ├────────────┼───┤│ │ │國際環球致安泰儲蓄部之貸│1紙 ││ │ │款展期申請 │ ││ │ ├────────────┼───┤│ │ │國際環球安泰銀行客戶存提│2紙 ││ │ │記錄查詢表 │ ││ │ ├────────────┼───┤│ │ │環視開立合庫仁愛支庫,票│1紙 ││ │ │號ZQ0000000,金額0000000│ ││ │ │支票影本 │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891208│1紙 ││ │ │8) │ ││ │ ├────────────┼───┤│ │ │全民三陽證券有價證券買賣│4紙 ││ │ │對帳單 │ ││ │ ├────────────┼───┤│ │ │智財局93.4.21(93)智專一 │1份 ││ │ │㈡05015字第0930651220號 │ ││ │ │【主旨:該局對「回收數位│ ││ │ │式光碟片所含聚碳酸酯之方│ ││ │ │法及裝置」專利申請案,將│ ││ │ │於申請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 ││ │ │公開】(受文者:盈晶科技│ ││ │ │工業) │ ││ │ ├────────────┼───┤│ │ │甲○93.4.9甲○茂愛字92他│1紙 ││ │ │6205字第20621號函【主旨 │ ││ │ │:全民有無向他人購買台中│ ││ │ │市○區○○路段○○○號土地 │ ││ │ │及土地上建築物?購買總價│ ││ │ │若干?有無請鑑價公司先行│ ││ │ │鑑價?】 │ │├───┼───────┼────────────┼───┤│ C71 │不動產買賣契約│全民V.S.邦廷建設 │1份 ││ │書影本 │ │ │├───┼───────┼────────────┼───┤│ C72 │備忘錄資料 │Hsieh-Yu-Chen V.S. Nexus│1份 ││ │ │Group LTD. │ │├───┼───────┼────────────┼───┤│ C73 │傳真資料 │ │1疊 │├───┼───────┼────────────┼───┤│ C74 │筆記資料 │記載每日應行事項 │1本 │├───┼───────┼────────────┼───┤│ C75 │手撰雜記資料 │安泰銀行空白開戶表單、授│1份 ││ │ │信申請書 │ ││ │ ├────────────┼───┤│ │ │午○○88年綜所稅繳納證明│1紙 ││ │ │書 │ ││ │ ├────────────┼───┤│ │ │李先生還款明細表 │1份 ││ │ ├────────────┼───┤│ │ │全民等公司銀行帳號一覽表│1紙 ││ │ ├────────────┼───┤│ │ │全民投資流程手繪圖 │1紙 ││ │ ├────────────┼───┤│ │ │全民長期投資一覽表 │1紙 ││ │ ├────────────┼───┤│ │ │新瑞都開發第1屆第23次董 │1份 ││ │ │事會議程 │ │├───┼───────┼────────────┼───┤│ C76 │傳票資料 │全民土銀91.4.24存款憑條 │2紙 ││ │ │,帳號***500389、0060│ ││ │ │00000000,金額各6500萬 │ ││ │ ├────────────┼───┤│ │ │台寰土銀取款憑條,帳號00│1紙 ││ │ │0000000000,金額1.3億 │ ││ │ ├────────────┼───┤│ │ │台寰土銀91.4.23當日交易 │1紙 ││ │ │明細查詢 │ ││ │ ├────────────┼───┤│ │ │全民土銀民權分行匯款入戶│1紙 ││ │ │通知單(收款人:台寰,帳│ ││ │ │號000000000000,金額1.3 │ ││ │ │億) │ ││ │ ├────────────┼───┤│ │ │永菱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1份 ││ │ ├────────────┼───┤│ │ │台寰土銀90.10.15入戶電匯│4紙 ││ │ │申請書(收款人:⑴永菱,│ ││ │ │一銀忠孝分行〈帳號103100│ ││ │ │58860,金額共4000萬〉; │ ││ │ │⑵京瑋國際籌備處,世華永│ ││ │ │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金額共4000萬〉 │ ││ │ ├────────────┼───┤│ │ │台寰轉帳傳票(編號910430│1紙 ││ │ │025) │ ││ │ ├────────────┼───┤│ │ │全民安泰90.10、91.4存款 │各1份 ││ │ │往來對帳單 │ │├───┼───────┼────────────┼───┤│ C77 │子○○手撰雜記│ │1疊 ││ │資料 │ │ │├───┼───────┼────────────┼───┤│ C78 │銀行往來資料 │授權書(全民授權子○○與│2紙 ││ │ │Progress Bank Financial │ ││ │ │Group簽署投資或資金運用 │ ││ │ │相關合約) │ ││ │ ├────────────┼───┤│ │ │全民合庫(帳號0000000000│5紙 ││ │ │772)、台銀、安泰(帳號1│ ││ │ │0000000000)、土銀(帳號│ ││ │ │000000000000)存摺影本 │ ││ │ ├────────────┼───┤│ │ │全民89年明細分類帳 │2紙 ││ │ ├────────────┼───┤│ │ │全民安泰89.9存款往來對帳│1紙 ││ │ │單 │ ││ │ ├────────────┼───┤│ │ │全民安泰89.9.1-89.10.18 │1份 ││ │ │客戶存提記錄單 │ ││ │ ├────────────┼───┤│ │ │全民安泰美金帳戶存摺影本│1份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海外收據(Formosa Tele-C│2紙 ││ │ │ommunication Investment │ ││ │ │Co.,LTD.) │ ││ │ ├────────────┼───┤│ │ │全民海外投資報告 │1份 ││ │ ├────────────┼───┤│ │ │大中會計師事務所請全民提│1紙 ││ │ │供財務查核資料 │ ││ │ ├────────────┼───┤│ │ │高鋒歷年股利分配狀況 │1紙 ││ │ ├────────────┼───┤│ │ │玄○○、卯○○、L○○、│4張 ││ │ │Tena Han名片影本 │ ││ │ ├────────────┼───┤│ │ │REACTION截至92.12.31銀行│2紙 ││ │ │存款餘額表 │ ││ │ ├────────────┼───┤│ │ │天○○致子○○信函(與Pr│1份 ││ │ │ogram合約書及附件) │ ││ │ ├────────────┼───┤│ │ │歐盛銀行開戶所需資料表 │2紙 ││ │ ├────────────┼───┤│ │ │天○○致子○○信函 │2封 ││ │ ├────────────┼───┤│ │ │顧問諮詢契約書(子○○V.│1份 ││ │ │S.E-Link Finance Limited│ ││ │ │) │ ││ │ ├────────────┼───┤│ │ │三年期保本保息美元收益理│1份 ││ │ │財專案 │ ││ │ ├────────────┼───┤│ │ │REACTION定存過程 │2紙 ││ │ ├────────────┼───┤│ │ │安泰中崙分行致全民說明函│1紙 ││ │ │【內容:全民於92.4.14、9│ ││ │ │4.4.15共匯出500萬美金至 │ ││ │ │REACTION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 │ ││ │ ├────────────┼───┤│ │ │E-Link92.5.23函【主旨: │1紙 ││ │ │終止REACTION帳戶名下美金│ ││ │ │450萬投資信託關係】 │ ││ │ ├────────────┼───┤│ │ │信託契約(REACTION V.S. │1份 ││ │ │E-Link)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89.9.4函【│1份 ││ │ │主旨:吳子嘉案之說明】 │ │├───┼───────┼────────────┼───┤│ C79 │錄音帶 │ │1捲 │├───┼───────┼────────────┼───┤│ C80 │ │王瑞振手稿 │1份 ││ │ ├────────────┼───┤│ │ │全民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各1份 ││ │ │議記錄、簽到冊 │ ││ │ ├────────────┼───┤│ │ │簽呈單【C○○簽請,建華│1紙 ││ │ │投資擬將其所有泰閤建設股│ ││ │ │份130萬股出售予大業,每2│ ││ │ │元】 │ ││ │ ├────────────┼───┤│ │ │股權買賣契約書(建華V.S.│2份 ││ │ │大業) │ │├───┼───────┼────────────┼───┤│ C81 │明細及傳真等文│全民匯款明細 │2紙 ││ │件 ├────────────┼───┤│ │ │REACTION匯豐、歐盛銀行匯│1紙 ││ │ │款明細 │ ││ │ ├────────────┼───┤│ │ │台中購屋案開票及兌現人明│1紙 ││ │ │細 │ ││ │ ├────────────┼───┤│ │ │奇摩電子信箱郵件(Waly S│1份 ││ │ │u V.S.未○○) │ ││ │ ├────────────┼───┤│ │ │全民安泰93.12.16匯出匯款│1紙 ││ │ │申請書 │ ││ │ ├────────────┼───┤│ │ │全民股東股票過戶總表 │1份 ││ │ ├────────────┼───┤│ │ │全民安泰中崙分行存摺影本│1紙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全民實際有現金進出之銀行│1份 ││ │ │帳戶明細 │ │├───┼───────┼────────────┼───┤│ C82 │自救會相關文件│全民股東自救會籌備會議事│1份 ││ │ │錄 │ ││ │ ├────────────┼───┤│ │ │全民投資期貨交易買賣報告│1紙 ││ │ │書(基準日:90.10.24) │ ││ │ ├────────────┼───┤│ │ │全民投資有價證券之評估(│1紙 ││ │ │基準日:90.12.31) │ ││ │ ├────────────┼───┤│ │ │全民股東權益自救會91.9.2│1份 ││ │ │9全權會中市華九第004號函│ ││ │ │【主旨:因爆發新瑞都投資│ ││ │ │案,關心全民經營狀況】 │ ││ │ ├────────────┼───┤│ │ │全民股東權益自救會91.9.2│1份 ││ │ │5陳情書 │ ││ │ ├────────────┼───┤│ │ │全民證券帳戶匯出匯入明細│1份 ││ │ │ │ │├───┼───────┼────────────┼───┤│ C83 │全民投資國際環│ │1本 ││ │球評估報告 │ │ │├───┼───────┼────────────┼───┤│ C84 │力晶投資案相關│簽呈 │1紙 ││ │文件 ├────────────┼───┤│ │ │擔保契約(全民V.S.力信投│1份 ││ │ │資) │ ││ │ ├────────────┼───┤│ │ │認購現金增資股份協議書 │1份 ││ │ ├────────────┼───┤│ │ │力信投資買回力晶股票計劃│1份 ││ │ ├────────────┼───┤│ │ │力信投資88.6.1函【主旨:│1紙 ││ │ │延展買回力晶股票事】 │ │├───┼───────┼────────────┼───┤│ C85 │ │陸躍生化科技開立合庫雙連│各14紙││ │ │分行,票號GG0000000-00、│ ││ │ │GG0000000-00、GG0000000-│ ││ │ │64、GG0000000、GG0000000│ ││ │ │、GG0000000、GG0000000支│ ││ │ │票影本、退票理由單 │ │├───┼───────┼────────────┼───┤│ C86 │投資懋邦、懋德│簽呈【C○○簽請,主旨:│各1紙 ││ │、怡鴻等公司資│擬投資懋邦4000萬元;擬投│ ││ │料 │資懋德5000萬元,並以長期│ ││ │ │投資科目列帳 │ ││ │ ├────────────┼───┤│ │ │全民91.8.22會議記錄 │1份 ││ │ ├────────────┼───┤│ │ │全民第2屆第2次、第3屆第1│各1份 ││ │ │次董事會、第3屆第2次臨時│ ││ │ │董事會議記錄 │ ││ │ ├────────────┼───┤│ │ │簽呈【A○○簽請,主旨:│1紙 ││ │ │擬投資怡鴻5000萬元,並以│ ││ │ │長期投資列帳】 │ ││ │ ├────────────┼───┤│ │ │長期投資處理(分)原則討│1份 ││ │ │論案 │ ││ │ ├────────────┼───┤│ │ │全民長期投資報告 │1份 │├───┼───────┼────────────┼───┤│ C87 │雜項文件 │全民第3屆董監事當選名單 │1份 ││ │ ├────────────┼───┤│ │ │印文10枚傳真稿 │1紙 ││ │ ├────────────┼───┤│ │ │全民、大業存摺明細表 │1份 ││ │ ├────────────┼───┤│ │ │劉德明、C○○恩怨始末 │1份 ││ │ ├────────────┼───┤│ │ │台寰交接明細 │1份 ││ │ ├────────────┼───┤│ │ │子○○手稿 │1疊 │├───┼───────┼────────────┼───┤│ C88 │簽呈等文件 │簽呈【吳子嘉簽請,主旨:│1份 ││ │ │簽請同意先行預繳環球多媒│ ││ │ │體股款1800萬元】 │ ││ │ ├────────────┼───┤│ │ │全民開會通知單【事由:國│1份 ││ │ │際環球投資案】 │ ││ │ ├────────────┼───┤│ │ │全民投資策略工作小組會議│1份 ││ │ │記錄 │ ││ │ ├────────────┼───┤│ │ │投資定金協議(全民V.S.國│1份 ││ │ │際環球) │ ││ │ ├────────────┼───┤│ │ │國際環球公司變更登記事項│1份 ││ │ │卡 │ ││ │ ├────────────┼───┤│ │ │大業簽呈【宙○○簽請,主│1紙 ││ │ │旨:簽請同意先行代全民支│ ││ │ │付環球款項2000萬元】 │ ││ │ ├────────────┼───┤│ │ │切結書、承諾書(立書人:│各1份 ││ │ │國際環球) │ ││ │ ├────────────┼───┤│ │ │國際環球動產擔保交易登記│1份 ││ │ │標的物明細表 │ │├───┼───────┼────────────┼───┤│ C89 │個人應付款項資│午○○個人應付款項一覽表│1紙 ││ │料 ├────────────┼───┤│ │ │李先生還款明細表 │1紙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921105│4紙 ││ │ │8-60)、銀行存款調撥單 │ ││ │ ├────────────┼───┤│ │ │安泰中崙分行開立台銀營業│3紙 ││ │ │部,票號BB0000000-00,金│ ││ │ │額共3000萬、1000萬(受款│ ││ │ │人:中國信託);BB275837│ ││ │ │0,金額150萬(受款人:楊│ ││ │ │春風)支票影本 │ ││ │ ├────────────┼───┤│ │ │全民土銀92.11.25、92.11.│3紙 ││ │ │26入戶電匯申請表(收款人│ ││ │ │:全民,安泰中崙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00,金額50│ ││ │ │0萬、215萬、780萬) │ ││ │ ├────────────┼───┤│ │ │子○○請天○○匯款手稿(│1份 ││ │ │匯300萬至彰銀中山北路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戶名:子○○) │ ││ │ ├────────────┼───┤│ │ │簽呈【張益源簽請,主旨:│1紙 ││ │ │短期投資景嘉實業協議買賣│ ││ │ │高鋒股票乙案】 │ ││ │ ├────────────┼───┤│ │ │契約書(全民V.S.景嘉實業│1份 ││ │ │,全民擬購買高鋒股票以協│ ││ │ │助景嘉選任高鋒董監事) │ ││ │ ├────────────┼───┤│ │ │全民買賣有價證券收支明細│1份 ││ │ ├────────────┼───┤│ │ │康群創投董監事規劃表 │1紙 │├───┼───────┼────────────┼───┤│ C90 │子○○偽造資料│包含信用卡簽名、銀行盜領│1冊 ││ │ │款項 │ │├───┼───────┼────────────┼───┤│ C91 │子○○手稿 │ │1疊 │├───┼───────┼────────────┼───┤│ C92 │律師函等文件 │立言法律事務所91.7.3函【│1份 ││ │ │主旨:全民V.S.永美投資,│ ││ │ │購買怡鴻科技股票一事】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9.5函【│1份 ││ │ │主旨:全民V.S.C○○、鄭│ ││ │ │美玲,損害賠償事件存證信│ ││ │ │函】 │ ││ │ ├────────────┼───┤│ │ │全民91.8.22會議記錄 │1份 ││ │ ├────────────┼───┤│ │ │投資定金協議書(全民V.S.│1份 ││ │ │國際環球) │ ││ │ ├────────────┼───┤│ │ │全民董事會確認書【確認投│1紙 ││ │ │資國際環球現金增資認股1.│ ││ │ │3億元】 │ │├───┼───────┼────────────┼───┤│ C93 │全民應收款及資│所有應收款明細 │1份 ││ │金流向資料 ├────────────┼───┤│ │ │怡鴻、懋德、懋邦、惠勝投│1份 ││ │ │資案過程 │ ││ │ ├────────────┼───┤│ │ │隆元投資案處理過程 │2份 ││ │ ├────────────┼───┤│ │ │土銀屏東分行,票號APB089│2紙 ││ │ │2473,金額1200萬支票影本│ ││ │ │(印章看不出發票人為何人│ ││ │ │) │ ││ │ ├────────────┼───┤│ │ │全民第5次工作會議記錄 │2份 ││ │ ├────────────┼───┤│ │ │簽呈【主旨:擬投資隆元32│3紙 ││ │ │00萬元(每股8元)-1200 │ ││ │ │萬元已付】 │ ││ │ ├────────────┼───┤│ │ │合約書(全民V.S.王俊文,│2份 ││ │ │購買股票事) │ ││ │ ├────────────┼───┤│ │ │同意書(全民V.S.鍾楊勤英│2紙 ││ │ │,將苗栗市○○段土地設定│ ││ │ │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全民) │ ││ │ ├────────────┼───┤│ │ │柯建銘開立北銀城中分行,│各2紙 ││ │ │票號CH0000000-00,金額12│ ││ │ │40萬、2080萬支票影本 │ ││ │ ├────────────┼───┤│ │ │切結書(立書人:黃健誠、│1紙 ││ │ │黃麗靜、黃淑雅、盧紹傑,│ ││ │ │同意股款2000萬元匯入王俊│ ││ │ │文提供帳戶:玉山營業部,│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 ││ │ │:王俊文) │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10紙 ││ │ │代徵稅款繳款書(出賣人:│ ││ │ │盧紹傑、黃麗靜、黃健誠、│ ││ │ │黃淑雅,買受人:全民) │ ││ │ ├────────────┼───┤│ │ │全民安泰87.8.5匯款委託書│各2紙 ││ │ │(收款人:柯建銘,北銀城│ ││ │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1000萬;王俊文,玉山營│ ││ │ │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 │ ││ │ │,1000萬) │ ││ │ ├────────────┼───┤│ │ │隆元開立一銀忠孝分行,票│各3紙 ││ │ │號CI0000000-00,金額2000│ ││ │ │萬、80萬,受款人:全民支│ ││ │ │票影本 │ ││ │ ├────────────┼───┤│ │ │簽呈【黃珮筠簽請,主旨:│1份 ││ │ │隆元投資案到期處理方式】│ ││ │ ├────────────┼───┤│ │ │柯建銘開立台銀城中分行,│2紙 ││ │ │票號AD0000000,金額3320 │ ││ │ │萬,受款人:全民支票影本│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2紙 ││ │ │代徵稅款繳款書(出賣人:│ ││ │ │全民,買受人:柯建銘,證│ ││ │ │券名稱:隆元) │ ││ │ ├────────────┼───┤│ │ │全民土銀民權分行代收支票│1紙 ││ │ │暫緩提示或提回申請書(暫│ ││ │ │緩提示支票票號AD0000000 │ ││ │ │) │ ││ │ ├────────────┼───┤│ │ │苗栗市○○段○○○○號土地 │1份 ││ │ │所有權狀 │ ││ │ ├────────────┼───┤│ │ │苗栗縣土地登記簿(福麗段│1份 ││ │ │408地號土地) │ ││ │ ├────────────┼───┤│ │ │新瑞百貨資金流程圖 │2紙 ││ │ ├────────────┼───┤│ │ │新瑞百貨投資案 │1份 ││ │ ├────────────┼───┤│ │ │切結書 │1紙 ││ │ ├────────────┼───┤│ │ │吳子嘉致午○○信函 │1份 ││ │ ├────────────┼───┤│ │ │簽呈【宙○○簽請,主旨:│1份 ││ │ │親請核定短期資金運用原則│ ││ │ │與新瑞都百貨股票購買案】│ ││ │ ├────────────┼───┤│ │ │全民彰銀86.12.1匯款回條 │3紙 ││ │ │聯(收款人:鄭啟壎,板信│ ││ │ │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02214,4500萬) │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4紙 ││ │ │代徵繳稅繳款書(出賣人:│ ││ │ │鄭春生、王陳美霞、吳登玉│ ││ │ │,買受人:全民,證券名稱│ ││ │ │:新瑞百貨) │ ││ │ ├────────────┼───┤│ │ │新瑞百貨股份轉讓證書(出│4紙 ││ │ │讓人:鄭春生、吳登玉、王│ ││ │ │陳美霞) │ ││ │ ├────────────┼───┤│ │ │謝武益開立板信前金分行、│4紙 ││ │ │高雄分行,票號EL0000000-│ ││ │ │89、EL0000000、BL0000000│ ││ │ │,受款人:全民支票影本 │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2紙 ││ │ │代徵繳稅繳款書(出賣人:│ ││ │ │全民,買受人:鄭春生、蘇│ ││ │ │惠秋,證券名稱:新瑞百貨│ ││ │ │) │ ││ │ ├────────────┼───┤│ │ │鄭春生所持新瑞百貨股票明│1紙 ││ │ │細 │ ││ │ ├────────────┼───┤│ │ │土銀民權分行代收支票暫緩│1紙 ││ │ │提示或提回申請書(暫緩提│ ││ │ │示支票票號BL0000000) │ ││ │ ├────────────┼───┤│ │ │謝武益開立板信高雄分行,│各2紙 ││ │ │票號HM0000000,金額1513 │ ││ │ │萬6000,受款人:全民支票│ ││ │ │影本、退票理由單 │ ││ │ ├────────────┼───┤│ │ │全民支票兌現(換票)明細│2紙 │├───┼───────┼────────────┼───┤│ C94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921105│5紙 ││ │ │7-60、0000000) │ ││ │ ├────────────┼───┤│ │ │全民92.11.25、92.11.26銀│3紙 ││ │ │行存款調撥單 │ ││ │ ├────────────┼───┤│ │ │全民92.11.26土銀入戶電匯│1紙 ││ │ │申請書(收款人:全民,安│ ││ │ │泰中崙,帳號000000000000│ ││ │ │00,金額215萬) │ ││ │ ├────────────┼───┤│ │ │安泰中崙分行開立台銀營業│3紙 ││ │ │部,票號BB0000000-00,金│ ││ │ │額1000萬、3000萬,受款人│ ││ │ │:中國信託;BB0000000,1│ ││ │ │50萬,受款人:楊春風支票│ ││ │ │影本 │ │└───┴───────┴────────────┴───┘編號9-6箱┌──┬─────────────────┬───────┐│編號│證物名稱 │數量 │├──┼─────────────────┼───────┤│ 1 │宇○○花旗銀行基金投資證明書、帳 │各1張 ││ │戶存款餘額證明書 │ │├──┼─────────────────┼───────┤│ 2 ○○○區○○段○○段第243號土地、 │1份 ││ │建物所有權狀 │ │├──┼─────────────────┼───────┤│ 3 │宇○○花旗綜合月結單 │3張 ││ │ 綜合貨幣帳戶交易憑條 │2張 ││ │ 基金受益權單位數申購通知│ ││ │ 書 │6張 ││ │ 基金申購申請書 │4張 ││ │ 彰銀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 │1張 │├──┼─────────────────┼───────┤│ 4 │宇○○彰銀中山北路分行匯入匯款買匯│1張 ││ │水單 │ │├──┼─────────────────┼───────┤│ 5 │子○○花旗綜合月結單 │3張 ││ │宇○○花旗綜合月結單 │2張 ││ │張麗卿花旗綜合月結單 │2張 │├──┼─────────────────┼───────┤│ 6 │光碟片 │1片 │├──┼─────────────────┼───────┤│ 1 │地○○安泰中崙分行存摺正本(帳號:│1本 ││ │00000000000000) │ │├──┼─────────────────┼───────┤│ 2 │丑○○簽領收據、支票影本 │各2張 │├──┼─────────────────┼───────┤│ 3 │全民電通台中購屋案相關資料(含委託│1份 ││ │授權書、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要約書│ ││ │、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買方:全民電通、賣方:辰○○】、│ ││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 │├──┼─────────────────┼───────┤│ A1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邦廷建設、│1份 ││ │賣方:洪明珍)影本 │ │├──┼─────────────────┼───────┤│ A2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全民電通、│2份 ││ A4 │賣方:邦廷建設)影本 │ │├──┼─────────────────┼───────┤│ A3 │邦廷敦品大樓廣告企劃銷售合約書 │1份 │├──┼─────────────────┼───────┤│ A5 │邦廷敦品大樓委託代管合約 │1份 │├──┼─────────────────┼───────┤│ A6 │邦廷建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 │1份 │├──┼─────────────────┼───────┤│ A7 │甲○傳票(上有己○○記載事項手稿)│1張 │├──┼─────────────────┼───────┤│ 01 │辰○○銀行帳戶資料 │3張 │├──┼─────────────────┼───────┤│ 02 │辰○○聯絡電話記事頁 │1張 │├──┼─────────────────┼───────┤│ 03 │陳方阿梅一銀存摺正本(帳號:424-50│1本 ││ │-143266) │ │├──┼─────────────────┼───────┤│ 1 │邦廷建設89.8-89.10會計傳票 │1份 │├──┼─────────────────┼───────┤│ 2 │邦廷建設合作金庫存摺正本 │1本 │├──┼─────────────────┼───────┤│3-4 │邦廷建設88-90年財務報表 │2本 │├──┼─────────────────┼───────┤│ 5 │邦廷敦品大樓銷售僱用契約(僱用人:│1份 ││ │邦廷建設、受僱人:陳青卿) │ │├──┼─────────────────┼───────┤│ 6 │合建契約書(契約雙方:邦廷建設、洪│1份 ││ │明珍) │ │├──┼─────────────────┼───────┤│ 7 │邦廷建設89年9、10月發票存根 │1本 │├──┼─────────────────┼───────┤│ │全民電通第3屆第11、12次董事會議記 │各1份 ││ │錄 │ │├──┼─────────────────┼───────┤│ │台灣大業第3屆第1、2次、第2屆第2次 │各1份 ││ │、90年度董事會議記錄 │ │├──┼─────────────────┼───────┤│ │GOLD PEACE公司88-93年總分類帳 │1冊 │├──┼─────────────────┼───────┤│ │HITECH公司88-93年總分類帳 │1冊 │├──┼─────────────────┼───────┤│ │ASIAN MAGIC公司88-93年總分類帳 │1冊 │├──┼─────────────────┼───────┤│ │PACIFIC公司88-93年總分類帳 │1冊 │├──┼─────────────────┼───────┤│ │REACTION公司89-93年總分類帳 │1冊 │├──┼─────────────────┼───────┤│ │富威控股公司88-93年總分類帳 │1冊 │├──┼─────────────────┼───────┤│ │台灣大業87-92年明細分類帳 │1冊 │├──┼─────────────────┼───────┤│ │全民電通87-93年明細分類帳 │6冊 │└──┴─────────────────┴───────┘編號9-7箱┌───┬───────┬────────────┬───┐│編號 │證物名稱 │細項(內容)摘要 │數量 │├───┼───────┼────────────┼───┤│ C1 │印鑑、存摺影本│全民、午○○、徐明正印文│各1枚 ││ │等資料 ├────────────┼───┤│ │ │楊先生開立第七商銀營業部│3紙 ││ │ │,票號SA0000000、SA04731│ ││ │ │90-91、金額各為300萬支票│ ││ │ │影本 │ ││ │ ├────────────┼───┤│ │ │張明宏一銀存摺影本(帳號│1份 ││ │ │000-00-000000) │ ││ │ ├────────────┼───┤│ │ │巳○○開立土銀三民分行,│6紙 ││ │ │票號CFA0000000-00、CFA08│ ││ │ │5430-32支票影本 │ ││ │ ├────────────┼───┤│ │ │午○○土銀存摺影本(帳號│1份 ││ │ │000-000-000000) │ ││ │ ├────────────┼───┤│ │ │陳博文土銀存摺影本(帳號│1份 ││ │ │000-000-000000) │ │├───┼───────┼────────────┼───┤│ C2 │宬強科技公司還│ │1份 ││ │款計劃 │ │ │├───┼───────┼────────────┼───┤│ C3 │環視資料 │總經理林志昇91年績效備忘│1份 ││ │ │錄 │ ││ │ ├────────────┼───┤│ │ │剪報 │5紙 ││ │ ├────────────┼───┤│ │ │全台有線系統業者向部分特│2紙 ││ │ │權頻道商付款資料表 │ ││ │ ├────────────┼───┤│ │ │環視雜誌 │1本 ││ │ ├────────────┼───┤│ │ │陳安瀾、練台生犯罪事實與│1份 ││ │ │證據 │ ││ │ ├────────────┼───┤│ │ │全民媒體保衛戰文稿 │3份 ││ │ ├────────────┼───┤│ │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1份 ││ │ ├────────────┼───┤│ │ │電視媒體清單 │1份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0.15函│1份 ││ │ │【主旨:張益源先生支援台│ ││ │ │寰之工作項目】 │ ││ │ ├────────────┼───┤│ │ │台寰員工協調會會議記錄 │1份 ││ │ ├────────────┼───┤│ │ │台寰離職/留職停薪申請單 │各1紙 ││ │ │、服務證明書申請表、資遣│ ││ │ │費爭議案調解委員名單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0.14函│1份 ││ │ │【台寰V.S.78名員工勞資爭│ ││ │ │議調解】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0.15函│1份 ││ │ │【主旨:午○○V.S.李敖,│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 ││ │ ├────────────┼───┤│ │ │新聞局91.10.2新廣四字第0│1份 ││ │ │000000000號函【主旨:該 │ ││ │ │局對環視頻道行政處分書】│ ││ │ ├────────────┼───┤│ │ │台寰經營權轉讓處理報告㈡│1份 ││ │ ├────────────┼───┤│ │ │詹順貴律師事務所91.10.3 │1紙 ││ │ │函【主旨:辭任全民監察人│ ││ │ │法人代表一職】 │ ││ │ ├────────────┼───┤│ │ │午○○致環球電視台全體同│1封 ││ │ │仁公開信 │ ││ │ ├────────────┼───┤│ │ │環視主管會報通知 │1紙 ││ │ ├────────────┼───┤│ │ │台寰89-90年財報 │1本 ││ │ ├────────────┼───┤│ │ │環球電視台91.6業績預估表│1份 ││ │ ├────────────┼───┤│ │ │合縱聯合壟斷媒體通路報告│1份 ││ │ ├────────────┼───┤│ │ │協議書(午○○V.S.騰富建│1份 ││ │ │設) │ ││ │ ├────────────┼───┤│ │ │「挑戰新台灣,迎接新世紀│1份 ││ │ │」節目企劃草案 │ │├───┼───────┼────────────┼───┤│C4-1 │午○○90.3.20-│ │1冊 ││ │91.2.8行程表 │ │ │├───┼───────┼────────────┼───┤│C4-2 │午○○89.2.23-│ │1冊 ││ │90.3.19行程表 │ │ │├───┼───────┼────────────┼───┤│ C6 │涵記公司印鑑章│ │各1顆 ││ │子○○、林榮生│ │ ││ │印章 │ │ ││ │上揭印章印文 │ │5枚 │├───┼───────┼────────────┼───┤│ C7 │午○○記事本 │ │1本 │├───┼───────┼────────────┼───┤│ C8 │日記帳 │午○○94.8個人日記帳 │1份 ││ │ ├────────────┼───┤│ │ │午○○94.8收支憑證單及單│1疊 ││ │ │據 │ │├───┼───────┼────────────┼───┤│ C9 │日記帳 │午○○94.10個人日記帳 │1份 ││ │ ├────────────┼───┤│ │ │午○○94.10收支憑證單及 │1疊 ││ │ │單據 │ │├───┼───────┼────────────┼───┤│ C10 │文件 │94年費用一覽表 │1紙 ││ │ ├────────────┼───┤│ │ │午○○94.11應付費用明細 │1紙 ││ │ ├────────────┼───┤│ │ │午○○美國運通信用卡帳單│1份 │├───┼───────┼────────────┼───┤│ C11 │全民應收款案別│怡鴻科技(永美投資)案 │1冊 ││ │資料 │ │ │├───┼───────┼────────────┼───┤│ C12 │全民應收款案別│永美投資 │1冊 ││ │資料 │ │ │├───┼───────┼────────────┼───┤│ C13 │文件 │讓渡意向書(寰視V.S.許安│各1紙 ││ │ │進)、票號AS0000000支票 │ ││ │ │影本 │ ││ │ ├────────────┼───┤│ │ │聲明書(立書人:D○○)│1紙 ││ │ ├────────────┼───┤│ │ │2005年工作目標計劃 │1份 │├───┼───────┼────────────┼───┤│ C14 │全民應收款案別│隆元國際-柯建銘 │1冊 ││ │資料 │ │ │├───┼───────┼────────────┼───┤│ C15 │手寫文件 │預估選舉票數手稿 │1紙 ││ │ ├────────────┼───┤│ │ │起訴案件分析報告 │1份 ││ │ ├────────────┼───┤│ │ │台灣大業股東持股比率 │1紙 ││ │ ├────────────┼───┤│ │ │日祥公司報價單 │1紙 │├───┼───────┼────────────┼───┤│ C16 │光碟 │ │2片 │├───┼───────┼────────────┼───┤│ C17 │錄音帶 │ │25捲 │├───┼───────┼────────────┼───┤│ C18 │午○○農銀存摺│ │1本 ││ │正本(帳號:27│ │ ││ │0-00-000000) │ │ │├───┼───────┼────────────┼───┤│ C19 │日記帳 │午○○94.9-94.10個人日記│1份 ││ │ │帳 │ ││ │ ├────────────┼───┤│ │ │午○○94.9-94.10收支憑證│2疊 ││ │ │單及單據 │ ││ │ ├────────────┼───┤│ │ │精博顧問公司繳款通知書(│2紙 ││ │ │全民申請模里西斯境外公司│ ││ │ │註冊) │ ││ │ ├────────────┼───┤│ │ │GLOBAL CORPORATE SERVICE│2紙 ││ │ │,INC.收據(公司名稱:VIC│ ││ │ │TORY PATH CO.,LTD.、SURE│ ││ │ │VISION CO.,LTD.) │ ││ │ ├────────────┼───┤│ │ │全民94.9.14、94.9.15、94│4紙 ││ │ │.9.16、94.9.20銀行存款調│ ││ │ │撥單 │ │├───┼───────┼────────────┼───┤│ C20 │午○○印文 │ │3枚 │├───┼───────┼────────────┼───┤│ C21 │工作交接計劃書│ │1份 │├───┼───────┼────────────┼───┤│ C22 │94年存放汐止倉│(國際環球、環視、聯天衛│1份 ││ │庫裝箱明細 │星、新世紀、台寰) │ │├───┼───────┼────────────┼───┤│ C23 │契約書 │全民V.S.景嘉實業,內容:│1份 ││ │ │全民買進高鋒工業股票以協│ ││ │ │助景嘉選任高峰董監事 │ │├───┼───────┼────────────┼───┤│ C24 │中正首藝房屋土│賣方:大陸工程,買方:張│1本 ││ │地買賣契約書 │俊宏 │ │├───┼───────┼────────────┼───┤│ C25 │日記帳 │午○○94.7個人日記帳 │1份 ││ │ ├────────────┼───┤│ │ │午○○94.7收支憑證單及單│1疊 ││ │ │據 │ │├───┼───────┼────────────┼───┤│C26-1~│金利信公司安泰│ │6本 ││C26-6 │銀行支票簿存根│ │ ││ │聯 │ │ │├───┼───────┼────────────┼───┤│ C27 │帳務資料 │不明費用便條紙 │8張 ││ │ ├────────────┼───┤│ │ │子○○中國商銀中正國際機│1紙 ││ │ │場分行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 ││ │ │匯回單 │ ││ │ ├────────────┼───┤│ │ │經濟部商業司收據(魏海森│3紙 ││ │ │、D○○、張益源罰鍰】 │ ││ │ ├────────────┼───┤│ │ │士林看守所被告保管款收款│1紙 ││ │ │收據(送款人:陳博文,收│ ││ │ │款人:江添福) │ ││ │ ├────────────┼───┤│ │ │全民91.9.4旅行業代收轉付│1紙 ││ │ │收據(機票) │ ││ │ ├────────────┼───┤│ │ │費用單據明細 │2紙 ││ │ ├────────────┼───┤│ │ │柏榮美術印刷工廠請款單(│1紙 ││ │ │午○○辦公室) │ ││ │ ├────────────┼───┤│ │ │山太廣告規劃公司估價單(│1紙 ││ │ │午○○辦公室) │ ││ │ ├────────────┼───┤│ │ │倢麗國際通訊報價單(台寰│1紙 ││ │ │) │ ││ │ ├────────────┼───┤│ │ │預借款申請單(借款人:陳│1紙 ││ │ │安泰) │ ││ │ ├────────────┼───┤│ │ │費款支出結報單 │4紙 ││ │ ├────────────┼───┤│ │ │支出憑證黏存單 │11紙 ││ │ ├────────────┼───┤│ │ │優唯實業請款單、出貨單(│各1紙 ││ │ │午○○辦公室) │ ││ │ ├────────────┼───┤│ │ │台寰90.3.27開立之發票影 │1紙 ││ │ │本 │ ││ │ ├────────────┼───┤│ │ │台寰會辦單 │1紙 ││ │ ├────────────┼───┤│ │ │台寰為買受人之發票影本 │4紙 │├───┼───────┼────────────┼───┤│ C28 │午○○91.6-92.│ │1疊 ││ │1消費發票 │ │ │├───┼───────┼────────────┼───┤│C29-1 │雜項資料 │全民電通第3屆董監事當選 │1份 ││ │ │名單 │ ││ │ ├────────────┼───┤│ │ │中興票券金融大樓第20、21│1份 ││ │ │樓租賃契約書(全民電通V.│ ││ │ │S.台灣農林公司) │ ││ │ ├────────────┼───┤│ │ │中興票券金融大樓第20、21│1份 ││ │ │樓租賃預約協議書(全民電│ ││ │ │通V.S.台灣農林公司) │ ││ │ ├────────────┼───┤│ │ │全民電通民視股票發還自救│1份 ││ │ │會方案之評估 │ ││ │ ├────────────┼───┤│ │ │台灣農林92.9.29函【主旨 │1張 ││ │ │:全民電通核定以8.5億元 │ ││ │ │購買中興票券大樓部分樓層│ ││ │ │】 │ ││ │ ├────────────┼───┤│ │ │子○○致D○○、黃珮筠手│1份 ││ │ │稿【指示二人分別匯8千萬 │ ││ │ │、美金300萬至台北一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HK│ ││ │ │境外公司帳戶】 │ ││ │ ├────────────┼───┤│ │ │午○○立法院台銀帳戶存摺│1份 ││ │ │影本 │ ││ │ ├────────────┼───┤│ │ │午○○農銀帳戶存摺影本(│1份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D○○彰銀帳戶存摺影本 │1份 ││ │ ├────────────┼───┤│ │ │全民電通安泰銀行外匯活存│1份 ││ │ │往來對帳單(89.9-12) │ ││ │ ├────────────┼───┤│ │ │全民電通長期投資一覽表 │1份 ││ │ ├────────────┼───┤│ │ │環視多媒體董監事名單 │1份 ││ │ ├────────────┼───┤│ │ │台灣寰球91年明細分類帳 │1份 │├───┼───────┼────────────┼───┤│C29-2 │雜項資料 │全民短期投資期中報告 │1份 ││ │ ├────────────┼───┤│ │ │台中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買│1份 ││ │ │方:全民,賣方:地○○)│ ││ │ │ │ ││ │ ├────────────┼───┤│ │ │89年費用明細 │1份 ││ │ ├────────────┼───┤│ │ │全民90年股東會徵求人建議│1份 ││ │ │名單 │ ││ │ ├────────────┼───┤│ │ │全民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程│各1份 ││ │ │、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 ││ │ │記錄、90年股東會議程 │ ││ │ ├────────────┼───┤│ │ │D○○開立彰銀,票號AR00│1紙 ││ │ │53693,金額140萬,受款人│ ││ │ │午○○支票影本 │ ││ │ ├────────────┼───┤│ │ │全民90年股東會前會機密文│1份 ││ │ │件 │ ││ │ ├────────────┼───┤│ │ │全民簽呈【主旨:力晶半導│1紙 ││ │ │體投資案】 │ ││ │ ├────────────┼───┤│ │ │認購現金增資股份協議書(│1份 ││ │ │力晶V.S.全民) │ ││ │ ├────────────┼───┤│ │ │全民長期投資評估表 │1紙 ││ │ ├────────────┼───┤│ │ │全民投資款資金流程 │1紙 ││ │ ├────────────┼───┤│ │ │任職承諾書 │11紙 ││ │ ├────────────┼───┤│ │ │全民第1屆第22次董事會議 │1份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10.15函│1份 ││ │ │【主旨:全民股東要求換發│ ││ │ │民視公司股票可行性研究】│ ││ │ ├────────────┼───┤│ │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報告│1份 ││ │ │【內容:全民股東要求換發│ ││ │ │民視公司股票可行性研究】│ │├───┼───────┼────────────┼───┤│C29-3 │雜項資料 │台蒙協會90.4.10通報【主 │1份 ││ │ │旨:蒙古文化經貿考察團於│ ││ │ │4.14出發及應注意事項】 │ ││ │ ├────────────┼───┤│ │ │宇○○致其母及午○○信件│1份 ││ │ ├────────────┼───┤│ │ │祭祀公業90.4.17通知【主 │各1份 ││ │ │旨:徵詢派下員對祖廟興建│ ││ │ │與否】、律師90.5.10回函 │ ││ │ ├────────────┼───┤│ │ │祭祀公業87-89年收支結算 │1份 ││ │ ├────────────┼───┤│ │ │新世紀系統員工守則、工作│各1份 ││ │ │公約 │ ││ │ ├────────────┼───┤│ │ │林愈得、鄭國強國會助理任│各1張 ││ │ │職書 │ ││ │ ├────────────┼───┤│ │ │塞內加爾、象牙海岸捕撈許│各1份 ││ │ │可證申請表格及說明文件 │ ││ │ ├────────────┼───┤│ │ │沙烏地阿拉伯石油購買文件│1份 ││ │ ├────────────┼───┤│ │ │蒙古文化經貿交流協會中國│1張 ││ │ │信託銀行授權書(被授權人│ ││ │ │:黃華) │ ││ │ ├────────────┼───┤│ │ │全民電通90.6.4函【主旨:│1紙 ││ │ │敬請證期會准予免辦理88、│ ││ │ │89年財報重編及重行查核】│ ││ │ ├────────────┼───┤│ │ │趙惠德引進資金切結保證書│各1張 ││ │ │、不可撤銷支付憑證書 │ ││ │ ├────────────┼───┤│ │ │D○○致子○○手稿【告知│1份 ││ │ │午○○掛名之公司或協會可│ ││ │ │用授權方式蓋公司大小章】│ ││ │ ├────────────┼───┤│ │ │中華企業家交流協會名單 │1份 ││ │ ├────────────┼───┤│ │ │子○○致天○○手稿【關於│1份 ││ │ │台中案】 │ ││ │ ├────────────┼───┤│ │ │連富企業致午○○、紀天文│1份 ││ │ │存證信函(追討150萬元借 │ ││ │ │款) │ ││ │ ├────────────┼───┤│ │ │全民電通、台灣大業存款狀│各1份 ││ │ │況表 │ ││ │ ├────────────┼───┤│ │ │永菱國際公司一銀存摺影本│1張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台灣大業投資股票日報表 │1份 ││ │ ├────────────┼───┤│ │ │全民電通-基金-廠商匯款│1份 ││ │ │明細 │ ││ │ ├────────────┼───┤│ │ │證券戶提領資金明細、資金│各1份 ││ │ │入證券戶明細 │ ││ │ ├────────────┼───┤│ │ │台灣寰球90年1-7月資金調 │1份 ││ │ │度金額 │ ││ │ ├────────────┼───┤│ │ │城鄉基金會應付子○○款項│1份 ││ │ │明細 │ │├───┼───────┼────────────┼───┤│C29-4 │雜項資料 │全民電通工作會議記錄【結│1份 ││ │ │論:經安泰銀行匯至香港匯│ ││ │ │豐REACTION公司美金500萬 │ ││ │ │】 │ ││ │ ├────────────┼───┤│ │ │全民電通92年股東會出席統│1張 ││ │ │計表 │ ││ │ ├────────────┼───┤│ │ │城鄉基金會應付款項、台銀│各1份 ││ │ │及農銀帳戶提存款明細 │ ││ │ ├────────────┼───┤│ │ │子○○彰銀外匯收支或交易│各1張 ││ │ │申請書、收據 │ │├───┼───────┼────────────┼───┤│ C30 │子○○手稿文件│ │1疊 │├───┼───────┼────────────┼───┤│ C31 │文件 │吳子嘉致午○○信函【內容│1份 ││ │ │:新瑞都股票購買案】 │ ││ │ ├────────────┼───┤│ │ │全民彰銀匯款回條聯(收款│3紙 ││ │ │人:鄭啟壎,板信高雄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金額合計4500萬) │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6紙 ││ │ │代徵稅額繳款書(出賣人:│ ││ │ │鄭春生、王陳美霞、吳登玉│ ││ │ │、全民) │ ││ │ ├────────────┼───┤│ │ │新瑞都股份轉讓證書(出讓│4紙 ││ │ │人:鄭春生、吳登玉、王陳│ ││ │ │美霞,受讓人:全民) │ ││ │ ├────────────┼───┤│ │ │謝武益開立板信前金分行、│4紙 ││ │ │高雄分行,票號EL0000000-│ ││ │ │89、EL0000000、BL0000000│ ││ │ │,受款人全民電通支票影本│ ││ │ ├────────────┼───┤│ │ │全民收到鄭春生持有新瑞都│1份 ││ │ │股票明細 │ ││ │ ├────────────┼───┤│ │ │全民土銀民權分行代收支票│1紙 ││ │ │暫緩提示或提回申請書(暫│ ││ │ │緩提示支票BL0000000) │ ││ │ ├────────────┼───┤│ │ │切結書(蘇惠珍以王陳美霞│1紙 ││ │ │新瑞都股票質借2000萬元)│ │├───┼───────┼────────────┼───┤│ C32 │台寰股東會議實│全民電通、永菱、台寰增資│1紙 ││ │錄 │資金流程 │ ││ │ ├────────────┼───┤│ │ │台寰90年股東臨時會議記錄│1份 ││ │ ├────────────┼───┤│ │ │永菱90年股東臨時會議記錄│1份 ││ │ ├────────────┼───┤│ │ │環視多媒體89年明細分類帳│1份 ││ │ ├────────────┼───┤│ │ │主管會議記錄 │1份 │├───┼───────┼────────────┼───┤│ C33 │手寫文件 │子○○致D○○手稿 │6份 ││ │ ├────────────┼───┤│ │ │環球電視組織架構表 │1紙 │├───┼───────┼────────────┼───┤│ C34 │文件 │大和實業、鷺兆投資91.2.2│1紙 ││ │ │2函【主旨:請求同意延長 │ ││ │ │到期支票款項】 │ ││ │ ├────────────┼───┤│ │ │全民轉帳傳票(編號881200│2紙 ││ │ │6、0000000) │ ││ │ ├────────────┼───┤│ │ │全民土銀取款憑條(金額45│2紙 ││ │ │00萬、500萬)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2.19函 │1份 ││ │ │【主旨:全民V.S.吳子嘉、│ ││ │ │宙○○,損害賠償事件】 │ ││ │ ├────────────┼───┤│ │ │全民土銀存款印鑑卡影本 │1紙 │├───┼───────┼────────────┼───┤│ C35 │全民員工資料卡│ │10紙 │├───┼───────┼────────────┼───┤│ C36 │張律師文件 │環視投資案說明與償債計劃│1份 ││ │ ├────────────┼───┤│ │ │午○○致吳子嘉信件【內容│1份 ││ │ │:請其就以1.2億元購買國 │ ││ │ │際環球向他人租賃財產一事│ ││ │ │提出說明】 │ ││ │ ├────────────┼───┤│ │ │致葉建一便條【內容:聯融│1張 ││ │ │營造開立,經凱聚、懋邦科│ ││ │ │技、G○○背書之合庫城東│ ││ │ │支庫,票號0000000,金額5│ ││ │ │70萬支票;並由G○○收回│ ││ │ │懋邦科技開立之一銀汐止分│ ││ │ │行,票號0000000,金額500│ ││ │ │萬支票】 │ ││ │ ├────────────┼───┤│ │ │證期會90.5.15(90)台財證(│1紙 ││ │ │6)第126481號函【主旨:請│ ││ │ │全民電通重行查核88年財報│ ││ │ │,並重編及重行查核89年財│ ││ │ │報】 │ ││ │ ├────────────┼───┤│ │ │全民電通(89)全民財字第00│1紙 ││ │ │8號函【主旨:申請延期重 │ ││ │ │行查核及重行公告88年財報│ ││ │ │】 │ ││ │ ├────────────┼───┤│ │ │全民電通(89)全民財字第01│1紙 ││ │ │1號函【主旨:說明該公司8│ ││ │ │8年底將資金貸予環視多媒 │ ││ │ │體1億9880萬元乙案】 │ ││ │ ├────────────┼───┤│ │ │全民電通(89)全民財字第01│1紙 ││ │ │6號函【主旨:說明88年財 │ ││ │ │報重行查核並公告事由】 │ ││ │ ├────────────┼───┤│ │ │經理人聘任契約(台寰V.S.│1份 ││ │ │邵志項) │ ││ │ ├────────────┼───┤│ │ │王世堅開立彰銀大安分行,│1紙 ││ │ │票號WK0000000,金額500萬│ ││ │ │,受款人午○○支票影本 │ │├───┼───────┼────────────┼───┤│ C37 │律師函 │立言法律事務所90.10.24函│1份 ││ │ │【主旨:全民V.S.懋邦科技│ ││ │ │,請求給付票款存證信函】│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12.26函│1份 ││ │ │【主旨:全民V.S.何觀耀,│ ││ │ │背信等案件】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12.27函│1份 ││ │ │【主旨:全民委託書徵求事│ ││ │ │件】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0.12.31函│1份 ││ │ │【主旨:全民V.S.柯建銘,│ ││ │ │隆元國際公司投資案】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7函【│1份 ││ │ │主旨:全民未決訟案及相關│ ││ │ │事件說明】 │ ││ │ ├────────────┼───┤│ │ │立言法律事務所91.1.22函 │1份 ││ │ │【主旨:全民V.S.許書淵,│ ││ │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 ││ │ ├────────────┼───┤│ │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報告│1份 ││ │ │【內容:全民股東要求換發│ ││ │ │民視公司股票之可行性】 │ ││ │ ├────────────┼───┤│ │ │怡鴻科技90年股東臨時會議│1份 ││ │ │記錄 │ ││ │ ├────────────┼───┤│ │ │檢舉書(被檢舉人:陳振東│1份 ││ │ │律師) │ ││ │ ├────────────┼───┤│ │ │財鑫科技開立交銀楠梓分行│各3紙 ││ │ │,受款人:懋邦科技之支票│ ││ │ │影本(票號:NE0000000-00│ ││ │ │)、退票理由單 │ │├───┼───────┼────────────┼───┤│ C38 │台寰資料 │請款單 │4紙 ││ │ ├────────────┼───┤│ │ │籌備處收支明細(89.6-89.│1紙 ││ │ │10) │ ││ │ ├────────────┼───┤│ │ │89.6撥款明細 │1紙 ││ │ ├────────────┼───┤│ │ │環視88.12-89.6未繳費用明│1紙 ││ │ │細表 │ ││ │ ├────────────┼───┤│ │ │全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89.6│1紙 ││ │ │.8函【主旨:為申請廣播電│ ││ │ │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請朱│ ││ │ │清貴準備相關資料】 │ ││ │ ├────────────┼───┤│ │ │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1紙 ││ │ │表 │ ││ │ ├────────────┼───┤│ │ │環球電視台每月支出表 │3紙 ││ │ ├────────────┼───┤│ │ │環視、國際環球勞健保待付│3紙 ││ │ │費用表 │ ││ │ ├────────────┼───┤│ │ │台寰股東、董監事名單草案│各1份 ││ │ ├────────────┼───┤│ │ │籌備處土銀綜合存款存摺影│1紙 ││ │ │本(帳號000-000-000000)│ ││ │ ├────────────┼───┤│ │ │籌備處土銀存款餘額證明書│2紙 ││ │ ├────────────┼───┤│ │ │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名│各1份 ││ │ │單 │ ││ │ ├────────────┼───┤│ │ │費款支出結報單 │1紙 │├───┼───────┼────────────┼───┤│C39-1 │新瑞都案文件 │全民發文催件表 │3紙 ││ │ ├────────────┼───┤│ │ │其他公司投資資料整理(成│1紙 ││ │ │佳國際通訊、新瑞百貨、資│ ││ │ │訊傳真、德邦創業投資) │ ││ │ ├────────────┼───┤│ │ │成佳、新瑞、德邦、資訊等│各1份 ││ │ │公司章程 │ ││ │ ├────────────┼───┤│ │ │證期會89.9.23(87)台財證 │3份 ││ │ │㈠第74937-1號函【主旨: │ ││ │ │請全民說明該公司於發行新│ ││ │ │股決議前,即先提供「共同│ ││ │ │發起增資發行新股同意書」│ ││ │ │一事,並檢具相關資料報會│ ││ │ │】 │ ││ │ ├────────────┼───┤│ │ │證期會87.11.10(87)台財證│1份 ││ │ │ ㈠第95358號函【主旨:請│ ││ │ │全民針對證期會87.9.23函 │ ││ │ │相關事項洽請律師及簽證會│ ││ │ │計師表示意見,並提供相關│ ││ │ │證明文件】 │ ││ │ ├────────────┼───┤│ │ │證期會87.10.28(87)台財證│1份 ││ │ │㈥第90958號函【主旨:請8│ ││ │ │7年財報簽證會計師乙案相 │ ││ │ │關事項提出說明】 │ ││ │ ├────────────┼───┤│ │ │全民87.11.3(87)全字第039│1份 ││ │ │號函【主旨:回覆證期會87│ ││ │ │.10.28(87)台財證㈥第9095│ ││ │ │8號函】 │ ││ │ ├────────────┼───┤│ │ │全民87.10.30全電財第006 │1份 ││ │ │號函【主旨:回覆證期會87│ ││ │ │.9.23(87)台財證㈠第74937│ ││ │ │-1號函,並檢附附件】 │ ││ │ ├────────────┼───┤│ │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1份 ││ │ │主旨:全民申請案件檢查表│ ││ │ │會計師覆核彙總意見】 │ ││ │ ├────────────┼───┤│ │ │全民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2份 ││ │ │計劃變更 │ ││ │ ├────────────┼───┤│ │ │全民函【主旨:再說明證期│1份 ││ │ │會87.9.23函所敘事項】 │ ││ │ ├────────────┼───┤│ │ │全民87.10.7全電財第006號│1份 ││ │ │函【主旨:針對證期會87.9│ ││ │ │.23函檢附相關資料】 │ ││ │ ├────────────┼───┤│ │ │簽呈【主旨:黃○○簽請,│2紙 ││ │ │欲聘請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 ││ │ │所為公司簽證會計師】 │ ││ │ ├────────────┼───┤│ │ │全民第1屆第25次董事會議 │1份 │├───┼───────┼────────────┼───┤│C39-2 │新瑞都案相關文│簽呈【吳子嘉簽請,主旨:│1紙 ││ │件 │有關新瑞百貨與新瑞都開發│ ││ │ │募集過程涉嫌違法背信,影│ ││ │ │響公司權益甚鉅,建請調查│ ││ │ │】 │ ││ │ ├────────────┼───┤│ │ │簽呈【吳子嘉簽請,主旨:│1紙 ││ │ │新瑞都開發公司案】 │ ││ │ ├────────────┼───┤│ │ │跨世紀國會辦公室87.1-88.│1紙 ││ │ │3收支一覽表 │ ││ │ ├────────────┼───┤│ │ │簽呈【宙○○簽請,主旨:│1紙 ││ │ │建議發放各項獎金車馬費案│ ││ │ │】 │ ││ │ ├────────────┼───┤│ │ │全民87年資產負債科目明細│1份 ││ │ ├────────────┼───┤│ │ │全民87.1-87.7明細分類表 │1紙 │└───┴───────┴────────────┴───┘編號9-8箱┌───┬───────────────┬────────┐│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41-60 │全民電通88年7月-90年2月會計憑│20本 ││ │證(轉帳傳票、支出憑證) │ │└───┴───────────────┴────────┘編號9-9箱┌───┬───────────────┬────────┐│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 1 │全民電通85年日記帳 │1冊 │├───┼───────────────┼────────┤│ 2 │全民電通85年分類帳 │1冊 │├───┼───────────────┼────────┤│ 3 │全民電通85年總帳 │1冊 │├───┼───────────────┼────────┤│ 4 │全民電通85年現金帳 │1冊 │├───┼───────────────┼────────┤│ 5-8 │全民電通86年總帳 │4冊 │├───┼───────────────┼────────┤│ 9 │全民電通86年現金帳 │1冊 │├───┼───────────────┼────────┤│ 10 │全民電通86年日記帳 │1冊 │├───┼───────────────┼────────┤│11-40 │全民電通86年1月-88年6月會計憑│30本 ││ │證(轉帳傳票、支出憑證) │ │└───┴───────────────┴────────┘附件一至附件五:全民電通公司資金流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