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 告 乙○○
號1樓被 告 甲○
樓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45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僅稱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訴,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因傷害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法 官 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婷婷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