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 告 匯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夫訴訟代理人 江偉儀律師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2樓
(上列被告因83年度易字第41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與黃淑英(已另行審結)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950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與黃淑英共同向原告詐欺,使原告受有如訴之聲明所載之損害,爰依法訴請損害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