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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交聲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363號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 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5年8月3日所為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乙○○均不罰。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3年間,曾委託臺北縣土城市○○路東林汽車改裝廠,為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改車,嗣後異議人將車開回時發現其原置於車上之國民身分證遺失,然因其誤以為應係放在車上某處,故未刻意尋找。又上開車輛不久後即因異議人於山路行駛時不慎撞毀,其復涉犯刑事案件遭通緝,是並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遺失及補發國民身分證。而本件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所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Z3-4573號均非其所有,可能係上開車行老闆或相關人員利用其國民身分證以其名義辦理車籍移轉而為之,原處分機關之認定容有誤會;

(二)又附表二裁決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係其女友家人所有,伊雖確有該裁決書所載之違規行為,然該機車於當時之車主嗣後出賣並過戶予他人時,早已繳清罰鍰,故原處分機關所為之此一裁決,亦有違誤等語。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Z3-4573號自用小客車、WSU-477號輕型機車,分別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各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各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因而分別處以附表一、附表二「裁罰主文」欄之罰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已於94年2月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31號令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於94年7月5日以院臺交字第0940029286號令發布定自94年9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行政罰法第5條定有明文。是比較修正前、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之情形,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並未修正,但修正前規定之處罰為「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修正後處罰則為「處300元罰鍰」,且於處罰前尚應由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始得處罰之先行程序規定,是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處分人。經查,本件附表一編號1-21、23-32、34-38、40、42所示之違反「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情形,除編號1外,其餘均係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修正施行前發生,揆諸上揭說明,修正前之規定既非較有利於受處罰者,依行政罰法第5條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原處分機關裁決時(95年8月3日)即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另附表一編號1部分,其行為時及裁決時均係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後,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併予敘明。又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附表一編號1-21、23-32、34-38、40、42所示裁決,既未依上開94年7月5日修正施行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補繳,其先行程序自屬未完成,是前揭逕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所為之處罰,並無依據,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又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亦規定,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另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1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依上開規定,本件交通事件,亦有前揭原則之適用。查附表一編號22、33、39所示之裁決部分,其違規日期分別係於94年7月21日、同年6月30日、及6月13日,均在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修正施行前,然比較修正前、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對於「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行為,其處罰均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無二致,故依前述行政罰法規定,應適用原處分機關裁處時之法律,即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94年9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予以論處,合先敘明。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此規定並未修正)。

五、本件附表一編號22、33、39所示之裁決書記載之違規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及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裁決書記載之違規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雖均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此有臺北市監理處96年5月1日北市監三字第09661528800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6月6日北監車字第0960031961號函所附上開2車之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4-85頁、第92-93頁),然查:

(一)異議人曾於93年9月、10月間因其車輛引擎溫度過高,至臺北縣土城市東林修車廠修理等情,業經證人即東林修車廠負責人丁○○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無誤,並證稱,後來伊請三重的一家修車廠用拖車幫異議人的車拖過去修理,修好車以後,因異議人沒帶錢,所以三重的修車廠要異議人先到土城伊這邊簽立本票,才同意異議人把車開走,異議人依指示開票後,即將車駛離,嗣異議人並沒有來付清修車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08-109頁),顯見異議人此部分之辯解,應屬可採。

(二)證人丁○○雖證稱,異議人當時並未將其身分證押在東林修車廠,伊僅於異議人寫本票時,將異議人交給伊之身分證核對一下,寫完之後就還給異議人云云(見本院卷第108頁),然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4年5月13日,由丁○○過戶移轉予異議人,另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3年12月23日,由丙○○過戶移轉予異議人等事實,有上開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4頁、第93頁),又於96年2月1日前,汽車申請過戶登記,應檢具新、舊車主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有效期限需滿30日以上)、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相關證件,於結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並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1式2份後辦理等情,業經臺北市監理處以96年7月26日北市監三字第09662893300號函說明翔實(見本院卷第130-131頁),證人戊○○復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3-4573號之過戶登記均係由伊代辦,由丁○○本人打電話請伊去收件,並親自將證件交給伊,因為丁○○是伊長期配合的固定客戶,因此若非丁○○本人將證件交給伊,伊均會在申請書上註明,當時伊拿到的證件都是齊全的,包括異議人及丙○○的身分證都是正本,而且申請過戶登記時,有幫異議人或丙○○其中一人代刻印章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反面至第174頁反面),顯然證人丁○○於94年5 月13日及93年12月23日,曾分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3-4573號自用小客車由丁○○、丙○○名下過戶登記至異議人名下,而當時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確實係由證人丁○○持有。再參以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自86年11月10日初領後,僅有90年12月27日之1次補發紀錄,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報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2頁),核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申請登記書所附異議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上記載「90年12月27日補發」等字相符(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益證證人丁○○在此一期間內,確持有異議人於93年底至東林修車廠修車時所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事實。故異議人嗣於96年11月30日調查時辯稱,伊之證件係押在證人丁○○處等語(見本院卷第176頁),應屬可採。

(三)又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原所有人丙○○之配偶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該Z3-4573號自小客車係伊交給東林修車廠丁○○代為處理,當時因為伊在換新車,丁○○說有人要買,所以伊就把丙○○之國民身分證交給丁○○去處理,說好是以5000元的代價賣車,事後也有收到5000元,但伊不知道是何人來買這台車子等語(見本院卷第106-107頁),而證人丁○○亦自承,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伊以80000元之對價向蔡啟雄買的,伊無法解釋為何伊要將該車移轉過戶至異議人名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反面至第176頁),復參以異議人於93年底在證人丁○○處簽發本票後,即將其送修之車輛開走,衡諸一般交易常情,若非異議人確將其國民身分證質押於證人丁○○處,依其2人間素不相識之關係,證人丁○○豈有僅取1紙本票,而未留下任何重要物品以供擔保之理,因此證人丁○○證稱,伊僅核對身份無誤後,即將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交還云云,當非真實。而證人丁○○取得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後,異議人並未依約前來清償修車款項等情,復經證人丁○○自承如上述,故證人丁○○未經異議人之同意,擅將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交由不知情之證人戊○○,委由其代辦,將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3-4573號自用小客車移轉過戶至異議人名下等事實,應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應係於證人丁○○持有期間,未經異議人同意,擅將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交由不知情之證人戊○○代辦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3-4573號自用小客車移轉過戶事宜,則異議人並無締結買賣契約及收受上開2車號自用小客車之意思,自非屬該2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尚難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之事實(附表一編號41),裁罰異議人。又該等車輛既均係於異議人不知情之狀況下,由證人丁○○委由證人戊○○代辦過戶至異議人名下,衡情證人丁○○當無將此情事坦白告知異議人,並將車輛交由異議人駕駛之理,因此異議人亦應非附表一編號22、33、39違規行為之駕駛人,自不得逕以異議人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登記名義人,即將附表一編號22、33、39裁決書所載違規行為以「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之故,歸責於異議人。

七、再者,汽、機車申請過戶登記,應於結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並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1式2份後辦理等情,有臺北市監理處以96年7月26日北市監三字第09662893300號函附卷可參如上述(見本院卷第130頁)。本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裁決書所載,異議人於91年1月17日在臺北縣鶯歌鎮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WSU-477輕型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實,雖經為異議人所不爭執,然該WSU-477輕型機車於91年5月7日由黃麗華移轉過戶予葉展誠,於91年6月11日由葉展誠移轉過戶予邱素蓮,並由邱素蓮於93年3月9日移轉過戶予現任車主胡珮甄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96年11月23日北監板一字第0960004164號函所附機車車籍查詢、機車異動歷史查詢、機車車主歷史查詢等報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6-159頁),且上開違規案並未列管於WSU-477輕型機車之違規紀錄項下,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96年12月13日北監板四字第096601344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8頁),則原處分機關認為上開違規事件之罰鍰尚未繳納云云,即乏所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異議人尚未繳納前開違規行為罰鍰,是此肇因於未充足舉證而致無法確定是否已繳納違規罰鍰之不利益,自無由歸咎於異議人而使其負擔之,故應為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所為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裁決,均難認為允當,應認異議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之裁定,以資適法。

九、又關於異議狀所載關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經原處分機關裁罰部分(見本院卷第45-46頁、第53-54頁),異議人並未對於原處分機關之裁決不服(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經本院於調查時探求異議人之真意,異議人亦稱:「這部分沒有提出異議。」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是此4件裁決自未屬本件聲明異議之範圍,本院就此尚毋庸予以裁定,附予敘明。

十、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時間│車輛種類│違規時間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裁罰主文│ 違 反 法 條││ │ │ │牌照號碼│ │ │ │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9.08 │在道路收費停│3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停車催│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6661號 │ │ │明德路 │繳不依規定繳│ │條第2項規定 ││ │ │ │ │ │費 │ │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24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停車不│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4455號 │ │ │中華路 │依規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7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停車不│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3115號 │ │ │中華路 │依規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6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4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停車不│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2891號 │ │ │中華路 │依規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6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5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停車不│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2892號 │ │ │中華路 │依規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5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6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出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2641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5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7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2643號 │ │ │學府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1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8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停車不│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2064號 │ │ │德興街 │依規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10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9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1767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08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0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1209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03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1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0653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02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2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0409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8.01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3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500184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9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4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6209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8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5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964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8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6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965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7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7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738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6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8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512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5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9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282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2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0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063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2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1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5064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1 │在禁止臨時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2 │第裁22-CJ2│ │自小客車│土城市○○路│車處所停車 │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040567號 │ │ │一段29 │ │ │條第1項第1款││ │ │ │ │ │ │ │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1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3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4750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0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4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4495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20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5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4496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9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6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4254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5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7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3997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4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8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0000000號 │ │ │中央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4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29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3712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3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0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3465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3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1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3466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1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2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3012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6.30 │駕駛人行車速│2,4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3 │第裁22-A60│ │自小客車│環河南路快速│度,超過規定│罰鍰 │處罰條例第40││ │700299號 │ │ │道路中興 │之最高時速未│ │條第1項規定 ││ │ │ │ │ │滿20公里 │ │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6.22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4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39747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6.22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5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39748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6.22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6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39749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7.15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7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43996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6.20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8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39240號 │ │ │中華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6.13 │駕駛人行車速│2,4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39 │第裁22-A60│ │自小客車│環河南路快速│度,超過規定│罰鍰 │處罰條例第40││ │696064號 │ │ │道路中興 │之最高時速未│ │條第1項規定 ││ │ │ │ │ │滿20公里 │ │ │├──┼─────┼────┼────┼──────┼──────┼────┼──────┤│ │北市裁四字│95.08.03│EU-6002 │94.05.27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40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35226號 │ │ │中央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 │北市裁四字│95.08.03│Z3-4573 │94.05.17 │不依限期參加│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41 │第裁22-202│ │自小客車│臺北市監理處│定期檢驗者 │罰鍰並註│處罰條例第17││ │415101號 │ │ │ │ │銷牌照 │條第1項規定 ││ │ │ │ │ │ │ │ │├──┼─────┼────┼────┼──────┼──────┼────┼──────┤│ │北市裁四字│95.08.03│Z3-4573 │93.12.23 │在道路收費停│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42 │第裁22-CJP│ │自小客車│臺北縣土城市│車處所不依規│罰鍰 │處罰條例第56││ │208131號 │ │ │明德路 │定繳費 │ │條第1項第11 ││ │ │ │ │ │ │ │款規定 │└──┴─────┴────┴────┴──────┴──────┴────┴──────┘附表二:

┌──┬─────┬────┬────┬──────┬──────┬────┬──────┐│編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時間│車輛種類│違規時間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裁罰主文│ 違 反 法 條││ │ │ │牌照號碼│ │ │ │ │├──┼─────┼────┼────┼──────┼──────┼────┼──────┤│ │北市裁四字│95.08.03│WSU-477 │91.01.17 │未領有駕駛執│9,600元 │道路交通管理││ 1 │第裁22-C01│ │輕型機車│臺北縣鶯歌鎮│照駕車者 │罰鍰 │處罰條例第21││ │963091號 │ │ │ │ │ │條第1項第1款││ │ │ │ │ │ │ │規定 │└──┴─────┴────┴────┴──────┴──────┴────┴──────┘

裁判日期: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