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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交聲減字第 13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叁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職務行賄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10條第2 項、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 1 │ 2 │├────┼──────────┼──────────┤│罪名 │違背職務行賄罪 │公共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 │有期徒刑3月 ││ │權2年 │ │├────┼──────────┼──────────┤│所犯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刑法第185條之3 ││ │1項、第3項 │ │├────┼──────────┼──────────┤│犯罪日期│95年7月7日 │同左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 │署95年度偵字第15068 │ ││ │號 │ │├─┬──┼──────────┼──────────┤│最│法院│本院 │同左 ││後├──┼──────────┼──────────┤│事│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135號 │同左 ││實├──┼──────────┼──────────┤│審│判決│96年1月24日 │同左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定├──┼──────────┼──────────┤│判│案號│同上 │同左 ││決├──┼──────────┼──────────┤│ │確定│96年6月1日 │同左 ││ │日期│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民國96年│ │ ││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權壹年 │ ││期間或罰│ │ ││金額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