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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交附民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