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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交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代 理 人 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15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伍拾萬元。

(二)陳述: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致原告乙○○受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二、被告方面:同意每月支付伍千元,總金額60萬元,分10年支付。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告訴人乙○○撤回告訴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