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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24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4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亞東德毅豐資訊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公平交易法、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