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乙○○
(限制住居)住台北市○○區○○路○○號具 保 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變更具保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聲請人即被告乙○○繳納新台幣伍拾萬元保證金後,准原具保人甲○○退保並發還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理 由緣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32號詐欺案件訴訟進行中逃匿,遭本院通緝並為偵查機關緝捕歸案後予以羈押,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同意具保人甲○○繳納新台幣伍拾萬元保證金後停止聲請人之羈押。現聲請人聲請變更具保人名義,本院准其以如
主文所示之方式為具保人名義之變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