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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7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6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目前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