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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8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其中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原判處有期徒刑1年,所犯詐欺罪,原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3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5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裁定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壽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素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