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停止保安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