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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9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96年執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即被告)前因被告涉嫌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並於繳納現金後(95刑保字第95001793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