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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朝盛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純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朝盛營造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朝盛營造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勞安簡字第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同年六月四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