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詹祖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6月4日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勞安簡字第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8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