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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6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強盜、偽造公印文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雖不得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