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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5樓(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