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與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罪名 │非法持有改造│施用一級毒品││ │模型槍罪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年│有期徒刑柒月││ │陸月併科罰金│ ││ │新臺幣十萬元│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治││ │管制條例第10│條例第10條第││ │條第4項 │1項 │├─────┼──────┼──────┤│犯罪日期 │92年8月某日 │93年12月15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 │臺北地檢署 ││案號├──┼──────┼──────┤│及年│年字│93年度偵字第│94年度毒偵字││度 │號 │6266號 │第3681號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後 │ │ │法院 ││事 ├──┼──────┼──────┤│實 │案號│93年上訴字第│94年訴字第 ││審 │ │2924號 │1834號 ││ ├──┼──────┼──────┤│ │判決│93年11月30日│95年1月23日 ││ │日期│ │ │├──┼──┼──────┼──────┤│確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定 │ │ │法院 ││日 ├──┼──────┼──────┤│期 │案號│94年臺上字第│94年訴字第 ││ │ │520號 │1834號 ││ ├──┼──────┼──────┤│ │日期│94年1月27日 │95年2月20日 │├──┴──┼──────┼──────┤│合於中華民│× │第2條第1項第││國96年罪犯│ │3款 ││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宣告│× │有期徒刑叁月││刑 │ │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不得減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