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減得之刑,編號三、四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五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 │項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八十三年十月間起至八十│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至││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 │同年月三十日間某日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八十四年度 │八十年度 │八十四年度 ││ 案├───┼───────────┼───────────┼───────────┤│年 │ 字 │偵 │偵 │偵 ││ 號├───┼───────────┼───────────┼───────────┤│度 │ 號 │三五六五 │一五九四五 │二七二九0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八十四年度 │八十一年度 │八十五年度 ││ │案├─┼───────────┼───────────┼───────────┤│ 後 │ │字│訴 │上訴 │上訴 ││ │號├─┼───────────┼───────────┼───────────┤│ 事 │ │號│七三二 │三九八二 │一七七一 ││ ├─┼─┼───────────┼───────────┼───────────┤│ 實 │判│年│八十四 │八十一 │八十五 ││ │決├─┼───────────┼───────────┼───────────┤│ 審 │日│月│七 │九 │六 ││ │期├─┼───────────┼───────────┼───────────┤│ │ │日│二十 │八 │六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八十四年度 │八十一年度 │八十五年度 ││ 確 │案├─┼───────────┼───────────┼───────────┤│ │ │字│上訴 │上訴 │上訴 ││ 定 │號├─┼───────────┼───────────┼───────────┤│ │ │號│四七七0 │三九八二 │一七七一 ││ 日 ├─┼─┼───────────┼───────────┼───────────┤│ │確│年│八十四 │八十一 │八十五 ││ 期 │定├─┼───────────┼───────────┼───────────┤│ │日│月│九 │九 │六 ││ │期├─┼───────────┼───────────┼───────────┤│ │ │日│十四 │八 │六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年三月 │有期徒刑二年一月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 附 註│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 │案件 │案件 │案件(編號3至5為數罪││ │ │ │併罰) │└───────┴───────────┴───────────┴───────────┘┌───────┬───────────┬───────────┐│ 編 號 │ ⒋ │ ⒌ │├───────┼───────────┼───────────┤│ 罪 名 │恐嚇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 犯 罪 日 期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八十四年度 │八十四年度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二五0五二 │二六一六七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 │年│八十四年度 │八十五年度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二八三六 │九六八 ││ ├─┼─┼───────────┼───────────┤│ 實 │判│年│八十五 │八十五 ││ │決├─┼───────────┼───────────┤│ 審 │日│月│三 │九 ││ │期├─┼───────────┼───────────┤│ │ │日│十五 │十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年│八十四年度 │八十五年度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二八三六 │九六八 ││ 日 ├─┼─┼───────────┼───────────┤│ │確│年│八十五 │八十五 ││ 期 │定├─┼───────────┼───────────┤│ │日│月│四 │十 ││ │期├─┼───────────┼───────────┤│ │ │日│十五 │二十八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 │ │ ││ │ │ ││ │ │ │├───────┼───────────┼───────────┤│ 附 註│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 │案件(編號3至5為數罪│案件(編號3至5為數罪││ │併罰) │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