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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56歲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5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19號)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