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 │項 │項 │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 │├───────┼───────────┼───────────┼───────────┤│ 犯 罪 日 期 │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八十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起至八││ │ │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八十一年度 │八十一年度 │八十一年度 ││ 案├───┼───────────┼───────────┼───────────┤│年 │ 字 │偵 │偵 │偵 ││ 號├───┼───────────┼───────────┼───────────┤│度 │ 號 │二八一三六 │二八一三六 │二八一三六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 │年│八十二年度 │八十二年度 │八十二年度 ││ │案├─┼───────────┼───────────┼───────────┤│ 後 │ │字│訴 │訴 │訴 ││ │號├─┼───────────┼───────────┼───────────┤│ 事 │ │號│五八四 │五八四 │五八四 ││ ├─┼─┼───────────┼───────────┼───────────┤│ 實 │判│年│八十二 │八十二 │八十二 ││ │決├─┼───────────┼───────────┼───────────┤│ 審 │日│月│五 │五 │五 ││ │期├─┼───────────┼───────────┼───────────┤│ │ │日│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年│八十二年度 │八十二年度 │八十二年度 ││ 確 │案├─┼───────────┼───────────┼───────────┤│ │ │字│訴 │訴 │訴 ││ 定 │號├─┼───────────┼───────────┼───────────┤│ │ │號│五八四 │五八四 │五八四 ││ 日 ├─┼─┼───────────┼───────────┼───────────┤│ │確│年│八十七 │八十七 │八十七 ││ 期 │定├─┼───────────┼───────────┼───────────┤│ │日│月│七 │七 │七 ││ │期├─┼───────────┼───────────┼───────────┤│ │ │日│二十九 │二十九 │二十九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有期徒刑四月 │├───────┼───────────┼───────────┼───────────┤│ 附 註│臺北地檢八十二年執字第│臺北地檢八十二年執字第│臺北地檢八十二年執字第││ │六四0二號(編號1至3│六四0二號(編號1至3│六四0二號(編號1至3││ │為數罪併罰) │為數罪併罰) │為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