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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0年6月2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施打海洛因毒品),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171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2001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法第9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