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