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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2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已就受刑人甲○○前所受判決之刑有所說明,而該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就上揭誤載部分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