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