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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間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間,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