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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