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