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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業經本院以八十年度聲減字第九三五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其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淑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英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