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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犯詐欺、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源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