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泰倫選任辯護人 蔡雲璽律師被 告 林世捷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律師被 告 楊水生選任辯護人 李兆環律師
邱群傑律師彭國能律師被 告 陳祐明選任辯護人 陳郁倫律師
徐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第17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庚○○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行動電話貳具(含SIM 卡貳枚),均沒收。
庚○○、辛○○被訴違反性自主罪及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部分,均無罪。
巳○○、卯○○均無罪。
事 實
一、緣庚○○(化名周智翔、小周)係「斯迪歐傳播經紀工作室」之負責人,除僱用模特兒參加商業活動及演出外,並以「人體寫真」為名,安排女性模特兒供巳○○、卯○○等攝影師拍攝裸照(然尚未達為猥褻行為之程度)。因有攝影師欲與女性模特兒為猥褻及性交行為,庚○○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以營利的犯意,自95年10月29日起至95年11月8 日止,媒介成年人00000000(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巳○○、卯○○在臺北市○○區○○街○○巷○ 號
4 樓巳○○攝影棚、基隆市○○區○○街○○○ 號新好景汽車旅館等處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有意成為模特兒之00000000,為圖獲得簽約之機會及走紅,亦同意為性交易,並由庚○○向巳○○、卯○○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其中由00000000取得4000元充作報酬,餘款悉歸庚○○取得營利(詳細媒介之時間、地點、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之人、庚○○收取及交付之報酬等詳如附表一、㈠所示)。嗣00000000已無意再接受庚○○安排之商業活動及拍攝裸照等通告,庚○○對00000000稱其違反合約將請求違約金,00000000不堪其擾,方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辛○○(化名阿K 、阿KEN 、阿凱)係「傑米模特兒經紀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7 樓之5) 之負責人,除僱用模特兒參加商業活動及演出外,並以「人體寫真」為名,安排女性模特兒供巳○○等攝影師會員拍攝裸照(然尚未達為猥褻行為之程度)。因有攝影師會員欲與女性模特兒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辛○○即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以為營利的犯意,對有意成為模特兒的成年人D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稱因D 女的眼睛不夠大,需經整型才能順利成為模特兒,D 女為籌措整型費用,即同意為性交易,辛○○乃自96年2 月間某日起至96年8 月初某日止,使用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媒介D 女與巳○○及另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之5 辛○○辦公室、臺北市○○區○○街○○巷○號4 樓巳○○攝影棚等處,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並由辛○○向巳○○及另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收取新臺幣8000元至12000 元不等,由D 女取得5000元充作報酬,餘款悉歸辛○○取得營利。另辛○○於96年4 月間經他人媒介與成年人B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性交易行為,得知B 女因積欠卡債,需錢孔急,即承同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為營利的單一犯意,於96年5 月30日使用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媒介B 女與巳○○在臺北市○○區○○街○○巷○號4 樓巳○○攝影棚,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並由辛○○向巳○○收取8000元,由編號B 取得4000元充作報酬,餘款由辛○○取得4000元營利(詳細媒介之時間、地點、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之人、辛○○收取及交付之報酬等詳如附表一、㈡所示)。嗣因00000000報警後,警方循線就巳○○之行動電話門號依法為通訊監察,始查悉上情,並由警方於96年8 月1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 號7樓之5 查獲辛○○,並扣得辛○○所有用以媒介性交易所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三、案經00000000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000000
00、甲○、B 女、C 女、D 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本院審理時均已經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經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以踐行保障被告等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故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均得為證據,且應認為已經合法調查。另E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查中經具結而為證述,被告庚○○、辛○○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捨棄傳喚,認無再行詰問之必要,其於偵查中之證述,亦應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庚○○被告之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被告辛○○
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係檢察官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通訊監察而取得,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96年度聲搜字第1306號卷第41頁至46頁),且係依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被告庚○○、辛○○當時通訊之內容,被告庚○○、林世挑對於該等監聽譯文所載通訊內容亦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47 、148 頁),該等監聽譯文自得為證據。
㈢至於同案被告巳○○、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以被告身
分所為之陳述,因均未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且未經被告庚○○、辛○○及其等辯護人詰問,對於被告庚○○、辛○○均不得作為證據。
㈣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其他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8-22 頁、本院卷㈠第98、99、230 頁、本院卷㈡第160 頁),證人00000000於偵查時復證述確有於附表一、㈠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附表一、㈠所示之男子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並證稱於95年10月29日第1 次與巳○○性交後,有收取被告庚○○所交付4000元之代價,且其後被告庚○○另有以匯款方式給予其1 萬多元,且證稱其係想簽約成為模特兒,才接受被告庚○○所安排「私人攝影通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號卷㈡第12、13、16頁),雖然00000000另證述其係遭被告巳○○、卯○○強制性交云云,然此部分證述並不足採(詳下述)。此外並有00000000與巳○○為性交易過程之照片、光碟及翻拍照片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71頁、彌封卷第86頁等)。
㈡上揭事實欄二所示之事實,亦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分見本院卷㈠第230 頁、本院卷㈡第63、77、85、
160 頁),並有下列證據相佐:
1.證人D 女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有經被告辛○○媒介而與包括巳○○在內的4 、5 名攝影師發生性行為,與巳○○發生性行為2 、3 次,每次並收取5000元之代價,其中第
1 次經媒介為性行為係96年1 、2 月間,最後1 次是在96年8 月初,地點則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之
5 辛○○辦公室、臺北市○○區○○街○○巷○ 號4 樓巳○○攝影棚等處,D 女另證述被告辛○○為使D 女為性交易行為,向有意成為模特兒之D 女稱其需經整型才能順利成為模特兒,使D 女為籌措整型費用方同意為性交易等情(分別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91、92頁、本院卷㈡第55、56、61頁)。雖然D 女另證述其係並非自願與巳○○及其他攝影師發生性行為,然本院認為此部分證述尚不足採(詳下述)。另被告辛○○並有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聯絡、安排D 女與巳○○間如附表一、㈡編號3.之性交易事宜,而為詳如附表二、㈠之對話內容,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所在卷頁亦見附表二、㈠),並為被告辛○○所供承(見本院卷㈡第147 頁),依此並可認定被告辛○○媒介D 女與巳○○性交易所取得之金額。又依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定被告辛○○有媒介D 女與不詳姓名之另3 名男子為性交,另媒介D 女與巳○○為性交2 次(詳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3.所示)。
2.證人B 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於96年4 月間經他人媒介而與被告辛○○性交易,其後於96年5 月間經被告辛○○媒介而與巳○○發生性行為,地點在巳○○寶清街住處,伊並有拿到4000元之代價等語(分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87頁、本院卷㈡第76-79 頁)。另被告辛○○並有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聯絡、安排B 女與巳○○間如附表一、㈡編號4.之性交易事宜,而為詳如附表二、㈡之對話內容,亦為辛○○所供承(見本院卷㈡第147 頁)。
㈢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辛○○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庚○○、辛○○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
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庚○○、辛○○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前之猥褻行為,應為媒介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庚○○自95年10月29日至95年11月8 日,多次反覆媒介00000000與巳○○、卯○○為性交行為,被告辛○○則自96年2 月間某日起至96年8 月初某日止,多次反覆媒介D 女、B 女與巳○○及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並以上述方式抽頭以營利,顯見被告二人之犯行,在性質上均具有反覆性,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性質類似之犯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媒介以營利之舉措,均應認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之包括一罪。
㈡另就被告庚○○附表一、㈠編號2 所示之犯罪事實,雖未據
檢察官於起訴書所敘明,但與本案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公訴意旨就被告庚○○媒介00000000與巳○○、卯○○為猥褻及性交,認係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圖利強制使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及幫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然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庚○○施以起訴書所載之脅迫等行為,而違反00000000女意願,使00000000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詳見下述),但因公訴意旨就被告庚○○媒介男女互為猥褻、性交行為,係併認涉犯刑法第231 條及第231 條之1 之罪(見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故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且被告庚○○、辛○○間,查無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不成立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其2 人為共同正犯云云,應屬誤解,均在此敘明。
㈢爰分別審酌被告庚○○尚無前科,素行尚佳,被告辛○○前
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被告2 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二人均不圖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分別以「模特兒經紀公司」、「人體寫真」等為掩護,進而媒介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從中牟利,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並分別按被告2 人媒介性交易之次數,獲利金額,以及被告辛○○為使D 女為性交易行為,還向有意成為模特兒之D 女稱其需經整型才能順利成為模特兒,使D女為籌措整型費用而同意為性交易,另被告庚○○於偵查中即已供承部分事實,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以及被告庚○○、辛○○均曾因本案而羈押4 月有餘,被告
2 人於本院審理時皆深表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庚○○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2 具(
含SIM 卡2 枚),為被告辛○○所有,業據其陳明在案,並係被告辛○○用以媒介性交易之用,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被告庚○○住處扣得之手提電腦1 台、女子裸體相片25張、光碟片等物(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27-
129 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則不能認與被告庚○○本案犯行有關,則經本院勘驗明確(分見本院卷㈠第231-232 準備程序筆錄、第256 頁勘驗筆錄、彌封卷第46-52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
1.被告庚○○、辛○○除為上揭媒介性交犯行外,被告庚○○另有意圖營利媒介甲○、E 女分別與卯○○、綽號「陳董」、「陳大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等為如附表三、㈠之性交及猥褻行為。
2.被告辛○○則另有意圖營利媒介B 女、C 女及D 女與巳○○及其他不詳姓名約50名男子各如附表三、㈡所示之性交及猥褻行為。
3.被告庚○○、辛○○復有意圖營利而媒介「小奕」、「小玲」、「糖糖」、「小玉」、「小海」、「**真(音譯)」、「鍾**(音譯)」、「**瑜(音譯)、「**蓉(音譯)」、「**均(音譯)」、「**達」(音譯)」、「小琪(音譯)」、「小真(音譯)」、「**悅(音譯)」、「陸**(音譯)」、「**雯」(音譯)、「**蓉(音譯)」、「寶寶」、「廖妹」、「**婷(音譯)」、「**貞(音譯)」、「**瑜」(音譯)、「**丞(音譯)」、「小愛」、「糖糖」、「芭比」、「**秀(音譯)」、「**安(音譯)」、「小海」、「仔仔」、「**宇(音譯)」、「**怡(音譯)」、「**如(音譯)」、「**寧(音譯)」、「**恩」(音譯)」、「劉小姐」、「劉同學」、**婷(音譯)」、「北京腔」、「大陸妹」、「台中妹」、「中壢妹」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女子與「吳**(音譯)」、「王ㄟ」、「王先生」、「陳董」、「阿武」、「吳大哥」、「陳大哥」、「白熊」、「小駱」、「小雞」、「班長」、「**育」(音譯)、「曹大哥」、「老蔡」、「**佑(音譯)」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及卯○○、巳○○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詳見附表三、㈢所示)。
4.因認被告庚○○、辛○○就上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意圖使女子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㈡惟查:
1.⑴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就其與卯○○拍攝照片之經過證稱:「當初是由庚○○帶我去基隆的一處汽車旅館,我們先約在汽車旅館門口,然後一起進到房間,由於已經事先約定好,進到房間就開始拍攝全裸照片,全程庚○○都有在場。在中間休息的時候,庚○○有在房間外面跟我說卯○○想要跟我從事性交,當時卯○○人在房間裡面,我告訴庚○○我不要,後來我們就進到房間內跟卯○○談,告訴他我不肯,之後庚○○就沒有說什麼了,卯○○也沒有說什麼」;「(問:在你表示拒絕後,卯○○有無對你進行何種強迫行為?)沒有」;「(問:卯○○當天有無與你性交或對你進行猥褻行為?)沒有。只有在拍照過程中要求我擺出姿勢時有碰觸到我的身體」;「(問:剛才所述卯○○在要求擺姿勢時碰觸到你身體的行為,有無違反你的意願?)沒有。我當時並不覺得卯○○有故意藉此碰觸我的身體」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8-49 頁)。是被告庚○○雖有詢問甲○是否有意進行性交易,但旋為甲○所拒絕,又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罪既不處罰未遂犯,附表
三、㈠編號1 之行為即不成立犯罪。⑵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於附表三、㈠編號2 、
3 之時地,其確有媒介E 女與卯○○為性交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9頁反面)。而證人E 女於偵查中證稱:「(問:
你如何認識庚○○?)94年7 月底認識他,在世貿展覽館,他遞名片給我問我對兼職模特兒有無興趣,我說我不清楚工作性質,他那天剛好有帶活動,所以我有跟他去看他在世貿展場的活動,且我有留下我的電話給他,8 月上旬他陸續有打電話給我。打很多次,他告訴我他底下模特兒的工作性質就像世貿展場的SHOW GIRL ,或外拍擊攝影師拍照,有約過幾次給卯○○拍照,地點在古亭捷運站附近的商務旅社」;「一開始他們跟我說我是實習生即試用階段,叫我要好好表現,就是要配合攝影師的要求擺姿勢,小周叫我把衣服脫下,卯○○並且有叫我要擺什麼姿勢,卯○○就拍我裸體相片」等語,但證人E 女另明確證稱:
「(問:卯○○或庚○○有無對你性侵或摸你身體、胸部或下體或手指、道具進入性器官、叫你替他們手淫、口交?)都沒有」;「(問:是否庚○○、卯○○有提議性交的事情?你當時有無反對或反抗或拒絕?)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拍照的事」等語,證人E 女並證稱其與卯○○為性交行為,則係E 女其後與卯○○於94年12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後之事(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48-150 頁)。依法即不能僅以被告庚○○前揭自白而認定附表三、㈠編號2 、3 之犯行。
⑶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雖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綽號「陳董」之人聯繫與甲○見面吃飯之事(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56-157 頁),然依該譯文並無從認定被告庚○○有媒介甲○與綽號「陳董」之人為性交行為,另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問:是否有經庚○○介紹與1 位綽號『陳董』之人,和妳進行性交易?)沒有,我印象中也不記得有『陳董』這個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3頁),應不能認定附表三、㈠編號4 之犯行。
⑷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固於96年7 月31日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卯○○通話,聯絡和甲○見面之事,但其中已經敘明係「明天晚上」(即96年8 月1日)見面(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57 頁),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僅與卯○○拍攝過照片1次(見本院卷㈠第49頁)。是附表三、㈠編號5 所指之事實與編號1 所指應屬同一事實,亦不能認為構成犯罪。⑸證人E 女於偵查中已經證稱其於94年暑假過後,即與被告庚○○無任何聯絡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48 頁),公訴意旨稱被告庚○○於96年5 月20日媒介
E 女與「陳大哥」為性交,又未指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附表三、㈠編號6 所指之犯行,自無從認定。
2.⑴證人B 女於本院審理時,即已證稱:「(問:你在警詢中提及性交易是『辛○○剛開始是公司介紹的,除了辛○○外,我不記得其他交易過的對象,但人數約有50個以內』,請確認你這些性交易的對象是何人介紹的?)辛○○只有介紹巳○○這1 次,其他我都是自己看報紙,與辛○○無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8頁),是故附表三、㈡編號1.所指之性交易,應非被告辛○○所媒介,應屬甚明。
⑵證人C 女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經其他友人介紹而認識巳○○,並與巳○○性交易,其並不認識被告辛○○,是公訴意旨認係被告辛○○媒介C 女與巳○○為附表三、㈡編號2.、5.之性交易,當屬有誤。
⑶證人D 女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其經被告辛○○媒介而與巳○○發生性行為2 、3 次,而證人D 女就被告辛○○媒介性交易之次數既不明確,依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定被告辛○○有媒介D 女有與巳○○為性交2 次(即詳如附表一、㈡編號2.、3.所示)。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辛○○媒介附表三、㈡編號3.、4.之性交易犯行,應不能認定。
⑷證人B 女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其僅經被告辛○○介紹而與巳○○性交1 次(見本院卷㈡第78、79頁)。被告辛○○雖於96年5 月19日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B女聯繫性交易之事,然其中辛○○有對B 女稱:「就純粹那個,我自己喔,純粹3500元可以嗎?」等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68 頁),此等對話當係被告辛○○自己欲與B 女性交易之內容。
故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辛○○媒介附表三、㈡編號6.之性交易犯行,亦不能認定。
3.至公訴意認被告庚○○、辛○○另有如附表三、㈢所示,意圖營利而媒介「小奕」等女子與「吳**(音譯)」等男子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均係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為主要論據,惟細繹該等譯文,或係原有聯繫見面,但其後因故取銷,或係單純的日常對話,或查無相關譯文,又雖或有敘及拍攝裸照之事,以及談及「……現在先不要說做不做的問題,現在一開始就要求非得要做,我們都有壓力,可以邊拍邊談……」、「尺度大」、「3P」、「要不要嘿咻」等語(均詳如附表三、㈢「譯文內容」所示),但亦無從依此等譯文認定於通話後確有為猥褻或性交行為,是當不能認被告被告庚○○、辛○○有附表三、㈢所示之犯行。
㈢因之,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庚○○、辛○○確有如附表三
所示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的行為,此部分原應為被告庚○○、辛○○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分別與上開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集合犯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00000000、甲○、D 女經被告庚○○、辛○○之介紹,雖答應配合拍照,但拒絕與庚○○、辛○○、巳○○、卯○○、「林財哲」(音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進行真正性交行為、或拒絕巳○○以按摩棒、假陽具、鴨嘴器插入女性陰器之變態性交行為,甚或拒絕多人為3P(二對一)、4P(三對一)雜交性行為而堅決抵抗,庚○○、辛○○、巳○○、卯○○、「林財哲」等分別基於共同對女子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幫助巳○○對反對進行性行為女子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施用強暴脅迫、或以酒類灌醉、或恐嚇履行合約、將裸體相片外流之不法手段逼迫,或將00000000、編號A 、D 女等人帶到指定房間,在旁把風、關燈、關門、限制行動自由、恐嚇、威脅、逼迫方式,強行撫摸00000000、甲○、D 女等人之胸部、生殖器、肛門或以男性生殖器、假陽具、按摩棒、鴨嘴器插入女性陰道、肛門、口中為性侵害得逞,並逼迫00000000對鏡頭微笑,趁機拍攝上開女子人體裸照及性行為過程錄影帶、光碟、相片。事後則塞給00000000、甲○、D 女等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費用封口,並告知這是走紅的不二法門,一定會安排廣告檔期等。詎00000000、 甲 、D女 再度接獲邀約「外拍廣告」,仍遭庚○○、卯○○、巳○○、「林財哲」等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施用強暴脅迫方式,強行以男性生殖器及按摩棒、假陽具、鴨嘴器插入女性陰道、肛門、口中為性侵害得逞(確實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為樣態及行為人詳如附表四所示)。因認被告庚○○、辛○○、巳○○、卯○○均涉犯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嫌及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嫌;另被告庚○○、辛○○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
1 第1 項之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性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以00000000、甲○、D女之證述,以及扣案被告巳○○之保險套、按摩棒、鴨嘴器,及拍攝性交易過程光碟、D 女裸體錄影帶及00000000 、甲 ○裸體相片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4 人則均堅詞否認妨害性自主或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罪嫌,被告庚○○、巳○○、卯○○均辯稱:00000000係自願與其等及「林財哲」進行性交;被告巳○○、辛○○均辯稱被告巳○○並未對甲○猥褻或性交;被告巳○○、辛○○皆辯稱D 女係自願與被告巳○○性交等語。
四、經查:㈠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部分:
1.證人00000000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雖分別證稱:⑴「……他(即被告庚○○)後來有安排幾次的試鏡及正常的通告,讓我信以為真,以為是真正的模特兒公司,他之後用哄騙的方式,說我條件很好,要跟我簽定合約,他跟我說他安排的私人的攝影通告,希望我可以出現,我就答應通告,並且赴約,第一次是96年10月29日下午3 點多到6 點多時到巳○○私人的住宅,我印象中是在寶清街30巷6 號4 樓,一開始被楊老闆(即被告巳○○)要求先洗澡,洗完澡之後,楊老闆只是單純的拍照,但是後來他就把他的衣服脫掉,對我強制性交,我有反抗,我從一進去就覺得很奇怪,因為一進去就被要求洗澡,他甚至用按摩棒跟鴨嘴器插到我陰道內,我雖然有反抗,但他力氣很大,我沒辦法掙脫,且他整個人把我撲住,我有跟小周(即被告庚○○)反應,小周一直說那是楊老闆喜歡我,才會對我性侵,且楊老闆一直恐嚇我不得伸張,因為楊老闆一直在錄影,要我配合做出一些表情,並且拍照錄影,小周從頭到尾一直在場,結束後我有詢問小周,他說因為楊老闆很喜歡我就讓他性侵得逞,下次不會再這樣」;「(問:在巳○○要求你擺出猥褻姿勢時,你有無表示不願意?)我當時面有難色,並且搖頭表示拒絕,可是巳○○堅決要我擺出姿勢,他說:你如果要錢,就好好配合。後來開始拍照之後,巳○○就開始伸手碰觸我,我還是搖頭表示拒絕」;「(問:你表示拒絕後發生什麼事情?)巳○○直接壓在我身上」;(問:巳○○有無使用暴力?)他威脅我,叫我好好配合。他的口氣很嚴厲」;「(問:你因為巳○○嚴厲的語氣而感受到壓力,時間持續多久?)因為當時感受到很大壓力,所以心生畏懼,時間大約持續十分鐘」;「(問:過程中你有無表示什麼?)我有表示拒絕,我有說我不要」等語(分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2頁、本院卷㈠第284-286 頁)。證人00000000於偵查中另證稱於95年10月29日性侵害後1 週內,被告巳○○另有對其性侵害1 次,情形與第1 次相似(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3頁,此部分未據起訴)。
⑵「……95年11月8 日庚○○帶我到新好景汽車旅館,攝影師是卯○○,一開始只是拍照,卯○○並且準備紅酒,他要求我跟他喝紅酒後,我有點不勝酒力,在我不勝酒力的情況下,卯○○對我性侵得逞,因為當時有喝酒,我已經無力反抗,但我有說不要,但他不理會就對我性侵,他用他的生殖器進入我的生殖器,另外也有強迫我手淫、口交,庚○○也是全程在場,但我已經喝醉了,意識已經漸漸模糊了,但我能隱約感覺只有一人對我性侵」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5頁)。
⑶「在第1 、2 次被楊老闆性侵害期間,小周跟我談簽約,簽約內容是以展場通告為主,所以我才跟他簽約,在簽約之後,小周跟我說我已經簽約了,所以公司要請攝影師幫我拍一些資料照片,那時(約95年11月左右)拍照約在汽車旅館(台北縣中和市皇城汽車旅館)我有問小周不是要到攝影棚拍比較好嗎,為何要到汽車旅館,他說因為汽車旅館的場景比較好,當天先跟攝影師小林碰面後,小周把我跟攝影師載到汽車旅館內拍照,一開始也是拍一些時裝作品,後來攝影師慢慢拉近攝影距離,攝影師小林開始對我上下其手,他也是直接撲上來,對我性侵得逞,他用他的生殖器進入我的生殖器,我一樣有反抗,在性侵過程小周在旁邊置之不理,反而強迫我幫他口交」;「在95年11月22日於中和皇城汽車旅館時,庚○○有用身體壓住我,把我壓在床上,讓我無法動彈……」;「口交過程中,現場還有另外1 個林姓攝影師先將手伸入我的陰道,而且用手壓住我的腳,讓我無法掙脫。口交後,林姓攝影師還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對我性侵」等語(分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4頁、本院卷㈡第25-26 頁)。
2.惟依被告巳○○所提出拍攝00000000與被告巳○○為性交之光碟(被告巳○○稱係於96年1 月20日所拍攝,此次性交並無證據證明係經被告庚○○所媒介),經本院勘驗,該次00000000與被告巳○○為性交之過程中,均係00000000主動配合被告巳○○為性交行為,且面露笑容,並未見有任何之抵抗,於性交結束00000000穿衣時,00000000還與拍攝者談笑,神情愉悅,又稱「下集待續」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可稽(分見本院卷㈠第231 頁、彌封卷第42-45 頁)。另依被告巳○○所提出被告巳○○與00000000性交過程之照片4 幀(被告巳○○稱係於96年11月4 日所拍攝,應即係附表一、㈠編號2 之性交),其中亦可見00000000面露笑容而與被告巳○○性交。依一般常情而論,若00000000於95年10月29日係遭被告巳○○以上揭強暴、脅迫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者,則何以其後仍願意與被告巳○○為性交,且如此主動配合、神情愉悅?再者,證人00000000於本院審理時復自承於95年10月29日與被告巳○○性交後,離開被告巳○○住處後,行動未受任何限制,亦沒有人限制其去驗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87 頁),然其卻延至96年4 月12日方才向警方報案(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45頁警詢筆錄),亦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處理不符。
3.依被告卯○○所提出被告卯○○所拍攝證人00000000之裸照,其中9 幀與另5 幀,拍攝現場房間背景的裝飾、床板顏色均有不同(一為紅色、一為米色,詳見彌封卷第1-4頁),可見證人00000000係先後兩次與被告卯○○外出拍攝裸照。另證人00000000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95年11月8 日如何離開汽車旅館?)是卯○○開車送我和庚○○離開,載我們到旅館附近的1 個路口,讓我和庚○○下車。之後由庚○○另外開車送我回家」;「(問:妳離開之後為何未求救或報警?)因為當時我很害怕,所以不敢求救或報警」等語(分見本院卷㈡第20、32頁)。證人00000000既稱遭性侵害之後很害怕而未求救或報警,則其何以仍再次與被告卯○○外出拍攝裸照?顯與常情不符。就此證人00000000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既然在95年11月8 日首次與卯○○見面時就遭性侵,為何之後再次與他見面拍照?)我想不起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2頁),而無法加以說明。
4.被告庚○○於偵查中即已提出拍攝其及「林財哲」於95年11月間與00000000在臺北縣中和市皇城汽車旅館為性交之光碟(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154 、171 頁),該光碟經本院勘驗,其中00000000與被告庚○○、「林財哲」一同在床上為性交、撫摸性器等行為,於過程中00000000都是主動配合被告庚○○、「林財哲」為性交、猥褻行為,並未見有任何之抵抗,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可稽(分見本院卷㈠第231 頁、彌封卷第40-41 頁)。
是證人00000000上揭證述其係遭被告庚○○、「林財哲」壓制而強制性交,其並有反抗等語,顯屬不實。另外,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就這次性交過程並供稱:「……這次我跟林先生(即『林財哲』)完全沒有收錢,林先生有支付旅館費用及車子油錢,在結束時我自己掏腰包給被害人1500元……」;「(問:這一次酬勞為何只有1500元?)因為這一次是我請林先生來拍攝資料照,是要提供給廠商用的,是我請攝影師來拍攝資料照的,依照一般外面的行情,模特兒是要自己提供資料照出來,我們才有辦法幫她推薦,所以這一次是我請林先生來拍資料照」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8頁),故此次性交亦不能認定被告庚○○係意圖營利而媒介00000000與「林財哲」性交,在此敘明。
5.另外,證人00000000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問:除了本件起訴的時間、地點以外,有無應庚○○之約見面或從事其他活動?)有,有應他之約接過資訊展的主持工作,其他沒有」,另證稱該次資訊展主持工作係於95年12月間,以及被告庚○○辯護人提出之照片2 紙所攝即為該次主持工作(分見本院卷㈡第24、36頁)。而審視該2 紙照片,皆可見00000000身著展場服裝,面露笑容與被告庚○○合影(見彌封卷第62頁)。若依證人00000000所述,其於95年10月29日、11月8 日、11月22日接受被告庚○○安排之通告,而先後在脅迫、強暴以及酒醉的情況下被強制性交,更於95年11月8 日遭被告庚○○強迫口交,則何以於95年12月間仍繼續接受被告庚○○安排之通告,且神情愉快與被告庚○○合影?
6.證人00000000雖然另證稱其係因為合約關係,才會在性侵害之後,仍繼續與被告庚○○外出工作云云。然證人00000000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96年4 月12日為何會接受警察之詢問?)因為後來庚○○以我不配合通告違反合約為由,說我如果不配合就要告我違約,叫我給付違約金88萬元」等語(均見本院卷㈡第29頁)。既然證人00000000在被告庚○○稱會為民事上違約金請求,認為無法接受時,即知道要報警請求協助,則依證人00000000所述其先後遭3 次強制性交,對其身心嚴重摧殘後,證人00000000又為何不報警處理?而任由強制性交的狀況一再發生?此與證人00000000於警詢時即陳明其為專科畢業,且為公職人員(參彌封卷第24頁)之智識程度,亦顯然不符。
7.參酌上揭事證,證人00000000之證述明顯違背一般事理,又有諸多瑕疵可指,當難以採信。另外,在被告巳○○、卯○○住處等扣得之保險套、按摩棒、鴨嘴器,00000000女裸體相片等均不足以認定被告巳○○、卯○○係對00000000強制性交,另外在被告庚○○住處扣得之註明「艾莉絲(奕妹)巳○○」光碟,於本院勘驗時,則無法開啟(見本院卷㈠第233 頁反面),於警詢時雖有擷取該光碟中性交畫面1 紙附卷(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㈠第170頁),但依該畫面也無法認定被告巳○○有對00000000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綜上,並不能認定被告庚○○、巳○○、卯○○有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所指之犯行。
㈡附表四編號4.部分:
1.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我還有給巳○○拍,地點在巳○○住處,庚○○帶我去巳○○住處,庚○○在場,在巳○○的房間裡面,布幕前就是攝影工具,布幕後面是張桌子,拍照過程中庚○○在布幕後面,一開始就裸體拍照,後來拍到一半時,巳○○突然摸我胸部,我並沒有答應他,我有反抗不讓他摸,但是他已經摸到了,他後來就拿出假陽具,我那時是躺著,他要往我性器官插入,我馬上移動身體問他『你要幹嘛』,他就說『不然你自己來』,我說『我不要』,他還拿出保險套,我跟他說『我不要』,他說『放心,不會拍你爽的樣子』,我還是堅持說『我不要』,後來他就把東西收起來,接著就把裸體照片拍一拍,拍完庚○○與我就離開……」;「(問:他在何時摸你胸部?)拍攝過程中,在他拿出假陽具之前」;「(問:假陽具有無插入你性器官?)沒有,差一點碰到我的性器官,因為我眼睛有瞄到所以立刻起身」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84-85 頁)
2.證人甲○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巳○○幫你拍過幾次照?)1 次,是在臺北市的1 處民宅拍照,我不清楚是誰的住處,我是由庚○○陪我一起前往,我記得是早上的時候到的,3 個小時內我就離開拍照地點。這3 個小時都是在拍照、錄影。我和庚○○進入該民宅後,巳○○就開始幫我拍照,一開始是穿著我原來的衣服,後來就依照原先的約定開始拍攝全裸的照片,大約1 小時左右後,巳○○即拿出假陽具對著我的私處做要插入的動作,我跳起來跟他說我不要,他就停止這個動作,接著就繼續拍照,之後就一直照原先約定的情形拍照,直到拍完才離開」;「(問:這三個小時中,巳○○有無違反你的意願強迫你做任何事情?)沒有」;「(問:在三小時拍攝過程中,巳○○是否有觸碰到你的身體?)除了有拿假陽具接觸到我的私處外,沒有其他的碰觸行為」;「(問:你拒絕他用假陽具插入後,巳○○有無說什麼話?)他有勸說我,他告訴我說只是拍照而已,但我還是不肯」;「(問:在你對巳○○表示拒絕後,巳○○有無繼續拿假陽具拍照?)沒有,也就是事實上沒有拍下任何拿著假陽具之照片」;(問:被告巳○○持假陽具要插入你的下體,是只有碰觸到下體外部,還是有插入下體以內?)只有碰到外部」等語(分見本院卷㈡第46-53 頁)。
3.細繹上開證言,可知被告巳○○並未以假陽具插入甲○之下體,亦未強行撫摸甲○的下體,是故無從認定公訴意旨所稱此部分犯行。另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巳○○持假陽具有碰到其下體外部,於偵查中則稱該假陽具「差一點」就碰到性器官;另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巳○○有摸到其胸部,但在本院審理時,則證稱除假陽具外,與被告巳○○並無任何碰觸等語,此等部分所述均有矛盾。而衡酌於偵查中甲○於96年9 月19日作證時,相距事發(96年8 月3 日)僅1 月有餘,而甲○於本院97年7 月
8 日作證時,相距則將近1 年,自應以甲○於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採。是以應認定被告巳○○持假陽具,尚未碰觸到甲○下體外部,經甲○制止,被告巳○○即行停手;又被告巳○○固然確有碰觸到甲○的胸部,但衡諸證人甲○已證稱係在拍攝過程中摸到,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對此又不復記憶,另參考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整個拍照3 小時的過程中,你有無不舒服的感覺?)還好」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8頁),亦可知該碰觸應甚為輕微,時間極為短促,甲○印象才會不深刻,也無法認定係被告巳○○故意所為之強制猥褻行為。
4.另外,檢察官論告時雖認被告庚○○、巳○○在安排甲○拍攝裸照之通告後,在拍攝現場要求為性交,會使甲○等陷於進退維谷之處境,而不得不同意性交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1 頁)。然證人甲○證稱於其表明不願以假陽具插入,亦不願為性交後,被告巳○○雖有稱「只是拍照而已」、「不然你自己來」、「放心,不會拍你爽的樣子」等語,但此等言語並無從認定係脅迫之詞,此外被告巳○○未再要求為猥褻或性交行為。是以除不能認定被告巳○○有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既遂外,亦不能認定被告巳○○已經著手於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行為,也無從認定被告庚○○有幫助強制猥褻、幫助強制性交或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之犯行。
㈢附表四編號5.部分:
1.證人D 女於審理時,雖然證稱:「(問:第1 次與巳○○發生性行為之情形為何?)第1 次是在某天下午,與辛○○約在巳○○家附近,本來是說要拍照,也有拍照,時間大約3 個小時,一開始是先拍有穿衣服的照片,過沒多久就開始拍全裸的照片。在去赴約之前,辛○○跟我說是要去拍裸照,當天拍完裸照後,巳○○就拿一些情趣用品出來說要拍照,我一開始是躺著,所以沒有看到,等看到時就不知道怎麼辦,我有跟他說我不想,但巳○○跟我說拍一下就好了,之後就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和巳○○發生性行為」;「(問:何謂「半推半就」的情況?)因為巳○○有一再勸說,我也有表示不願意,但到最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事情就發生了」;「(問:能否陳述後續與巳○○發生性行為的情形?)具體的次數我不記得,但每次情形都跟我剛才所述的經過差不多,而且都是在同一地點,也都是由辛○○介紹拍照」,「(問:你每次與巳○○發生性關係都是自願的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5-57 頁)。
2.但證人D 女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問:巳○○如何勸說?)巳○○說只是拍照,一下子就好,沒有其他動作」;「(問:妳是在巳○○說完後,就配合他而發生性行為?)是的」;「(問:第一次性行為巳○○有無使用強暴脅迫的方式?)沒有」;「(問:後續發生性行為的過程,巳○○有無使用暴力脅迫嗎?)都沒有。每次辛○○都有在場,每次的費用都差不多,而且都是先拍照再發生性行為,每次離開拍照地點,我也都可以自由回家」;「(問:辛○○有無強迫你與巳○○發生關係?)沒有,他只有叫我儘量配合巳○○,沒有暴力威脅我」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6-58 頁)。是證人D 女雖然證稱其並非自願與被告巳○○性交,但其亦不能指出被告巳○○、辛○○有以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違反其意願,使其與被告巳○○性交。
3.證人D 女亦證稱其有一次與被告巳○○性交時,另有C 女在場參與(見本院卷㈡第62頁),而證人C 女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問:可否記得二女一起和巳○○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當時是另外一名女子先到,我到場時巳○○和那名女子已經在裡面拍照了,當時那名女子還穿著衣服,我到場後就先去洗澡,他們兩個人繼續拍照,我洗完澡後穿著浴巾,他們兩人就慢慢脫掉衣服,還繼續拍照及攝影,我也有加入拍照,有當模特兒也有幫他們兩人拍照,我當天在那邊大約停留3 個小時」;「在妳停留的期間,有無看到巳○○對另名女子行強暴脅迫的手段?)都沒有」;「(問:在這3 個小時當中,那位女子是否有曾經向你或巳○○表示不願意或是反抗?)沒有」;「(問:就妳觀察那名女子拍照過程中神情是否有任何不舒服?)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2-83 頁),而證人C 女於偵查中即指認上述的另1 名一同發生性行為的女子即為D 女(見96年度偵字第16897 號卷㈡第89頁)。依證人C 女之上揭證述,也足見被告巳○○並未違反D 女的意願而為性交。
4.此外,D 女於本院審理時也已經坦承係因為被告辛○○慫恿,稱其需要整形,其因此認為整形後就可以當上模特兒,但如要整形,又需要龐大費用,才下海接客,一切都是辛○○欺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1頁),D 女既係為獲取金錢而願意「接客」,自不能認定被告巳○○有違反D 女之意願而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亦不能認定被告辛○○有幫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行為。
㈣綜上所述,被告庚○○、辛○○、巳○○、卯○○被訴上揭
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以及被告庚○○、辛○○被訴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犯行,皆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此部分即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但附表四編號1.、2.其中被告庚○○部分,本院已依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罪名對被告庚○○論罪科刑,詳如上述,故此部分就被告庚○○不重覆再為無罪之諭知,在此敘明)。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㈠被告庚○○媒介性交易之時間、地點、行為內容:
┌───┬────┬──────┬─────────┬─────────┐│編號 │媒介性交│媒介性交易之│行為內容 │性交易之報酬及被告││ │易之時間│地點 │ │庚○○媒介營利之金││ │ │ │ │額 │├───┼────┼──────┼─────────┼─────────┤│1.(即│95年10月│臺北市松山區│庚○○媒介00000000│庚○○向巳○○收取││起訴書│29日下午│寶清街30巷6 │、巳○○為猥褻及性│5000元,由00000000││附表編│ │號4樓巳○○ │交之行為。 │取得4000元充作報酬││號一) │ │攝影棚 │ │,餘款由庚○○取得││ │ │ │ │營利。 │├───┼────┼──────┼─────────┼─────────┤│2.(此│95年11月│臺北市松山區│庚○○媒介00000000│庚○○向巳○○收取││部分起│上旬某日│寶清街30巷6 │、巳○○為猥褻及性│5000元,由00000000││訴書未│ │號4樓巳○○ │交之行為。 │取得4000元充作報酬││敘及)│ │攝影棚 │ │,餘款由庚○○取得││ │ │ │ │營利。 │├───┼────┼──────┼─────────┼─────────┤│3.(即│95年11月│基隆市安樂區│庚○○媒介00000000│庚○○向陳裕明收取││起訴書│8日下午 │武崙街201號 │、卯○○為猥褻及性│5000元,由00000000││附表編│ │新好景汽車旅│交之行為。 │取得4000元充作報酬││號二) │ │館 │ │,餘款由庚○○取得││ │ │ │ │營利。 │└───┴────┴──────┴─────────┴─────────┘㈡被告辛○○媒介性交易之時間、地點、行為內容:
┌───┬────┬──────┬─────────┬─────────┐│編號 │媒介性交│媒介性交易之│行為內容 │性交易之報酬及被告││ │易之時間│地點 │ │辛○○媒介營利之金││ │ │ │ │額 │├───┼────┼──────┼─────────┼─────────┤│1.(即│96年2 月│臺北市萬華區│辛○○媒介D 女與3 │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起訴書│間某日起│西寧南路105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詳男子各支付8000元││附表編│迄96年8 │號7 樓之5 林│男子各為猥褻及性交│為性交易代價,由D ││號十) │月初某日│世捷辦公室等│行為1 次。(起訴書│女取得5000元充作報││ │止 │處 │記載為約5 名不詳男│酬,餘款悉歸辛○○││ │ │ │子) │取得營利。 │├───┼────┼──────┼─────────┼─────────┤│2.(即│96年5 月│臺北市松山區│辛○○媒介D 女與楊│巳○○支付12000 元││起訴書│9 日 │寶清街30巷6 │水生為猥褻及性交之│作為性交易代價,由││附表編│ │號4樓巳○○ │行為。(另有C 女在│D 女取得5000元充作││號十二│ │攝影棚 │場為「3P」性行為)│報酬,餘款悉歸林世││) │ │ │ │捷取得營利。 │├───┼────┼──────┼─────────┼─────────┤│3.(即│96年7 月│臺北市松山區│辛○○媒介D 女與楊│巳○○支付12000 元││起訴書│31日中午│寶清街30巷6 │水生為猥褻及性交之│作為性交易代價,由││附表編│ │號4樓巳○○ │行為。 │D 女取得5000元充作││號十三│ │攝影棚 │ │報酬,餘款悉歸林世││) │ │ │ │捷取得營利。 │├───┼────┼──────┼─────────┼─────────┤│4.(即│96年5 月│臺北市松山區│辛○○媒介B 女與楊│巳○○支付8000元作││起訴書│30日中午│寶清街30巷6 │水生為猥褻及性交之│為性交易代價,由D ││附表編│(起訴書│號4樓巳○○ │行為。 │女取得4000元充作報││號七) │誤載為同│攝影棚 │ │酬,餘款悉歸辛○○││ │年月23日│ │ │取得營利。 ││ │) │ │ │ │└───┴────┴──────┴─────────┴─────────┘附表二:
㈠被告辛○○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媒介附表一、㈡編號
3.性交易之監聽譯文內容:┌──────────┬──────────┬────────────────────┐│監聽譯文電話及通話人│卷證頁數 │譯文內容 ││ │ │ ││ │ │ │├──────────┼──────────┼────────────────────┤│發:辛○○ │96年7月23日13時10分 │林:楊老闆,她要下禮拜一,因為她要補習,││ 0000000000 │(96年度聲搜字第1111│ 早上可以,差不多九點以前。 ││ │號第21頁) │楊:好。 ││受:巳○○ │ │ ││ 0000000000 │ │ │├──────────┼──────────┼────────────────────┤│發:D │96年7月30日11時02分 │林:明天早上沒問題喔? ││ 091***6273 │(96年度聲搜字第1111│D:但是我生理期耶,量還蠻多的耶。 ││ │號第21頁反面) │林:沒關係,他不在乎,他是怪咖,你賺到了││受:辛○○ │ │。 ││ 0000000000 │ │D:那一定要到12點嗎?因為我下午還要補習 ││ │ │。 ││ │ │林:不然現場我們拗他好不好?省個十分鐘什││ │ │ 麼的,他還蠻好講話的,我們明天早上約││ │ │ 早一點,早上八點二十分好不好,你從哪││ │ │ 邊來? ││ │ │D:深坑啊! ││ │ │林:你最快可以幾點到? ││ │ │D:就坐公車啊! ││ │ │林:你還記得之前有一個葉先生,之前還蠻常││ │ │ 常找你的,那個你到台北不是已經九點多││ │ │ 了? ││ │ │D:我現在沒有住學校了。 ││ │ │林:那個公車離西門最近的是哪裡? ││ │ │D:他那邊是哪裡? ││ │ │林:你坐公車到市政府在坐捷運到南京東路,││ │ │ 你明天早上六點半起的來嗎? ││ │ │D:為什麼要那麼早? ││ │ │林:提早啊,不然你不能提早走喔,我六點半││ │ │ 打電話給你好了。 ││ │ │D:太早了。 ││ │ │林:我很怕你遲到耶! ││ │ │D:六點半到那邊也才七點半。 ││ │ │林:你又不是馬上出門,弄一弄也七點多才出││ │ │ 門啊,這樣到台北就八點二十了,再坐個││ │ │ 計程車也八點四十了,你一定要起來喔。││ │ │D:好啦。 ││ │ │林:要記住喔,趕快回去睡覺。 ││ │ │D:好,掰。 │├──────────┼──────────┼────────────────────┤│發:巳○○ │96年7月30日17時52分 │楊:阿K喔,確認喔,明天早上九點鐘。 ││ 0000000000 │(96年度聲搜字第1111│林:OKOK。 ││受:辛○○ │號第21頁反面) │楊:我最多等十分鐘喔,不能超過十分鐘。 ││ 0000000000 │ │林:好好。 │├──────────┼──────────┼────────────────────┤│發:辛○○ │96年7月31日6時21分(│林:起來囉,趕快去洗臉。精神會好很多,去││ 0000000000 │96 年度聲搜字第1111 │ 廁所洗個臉,待會趕快出門,早點拍完早││受:D │號第21頁反面) │ 點結束。待會你就坐到南京東路站,你大││ 0918***273 │ │ 概幾點到。 ││ │ │D:不知道,大概八點半吧! ││ │ │林:你到的時候就打給我,快點起來了喔。 │├──────────┼──────────┼────────────────────┤│發:辛○○ │96年7月31日12時18分 │**:你在幹嗎? ││ 0000000000 │(96年度聲搜字第1111│林:幹壞事阿。 ││受:另一女子 │號第22頁) │**:我打給你怎麼都不接電話。 ││ 0920***198 │ │林:D在旁邊啦。 ││ │ │**:喔唷~~, 我要你跟他拿影本啦。 ││ │ │林:影本?她做打炮的耶,你跟她拿影本。她││ │ │ 拿5000,我們拿7000,拿什麼影本。 ││ │ │**:她沒有工作啊? ││ │ │林:這樣大家會起疑心的啦! ││ │ │**:喔,好啦。 ││ │ │**:你現在人在哪? ││ │ │林:我現在在巳○○這邊啊! │└──────────┴──────────┴────────────────────┘㈡被告辛○○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媒介附表一、㈡編號4.性交易之監聽譯文內容:
┌──────────┬──────────┬────────────────────┐│監聽譯文電話及通話人│卷證頁數 │譯文內容 ││ │ │ ││ │ │ │├──────────┼──────────┼────────────────────┤│發:辛○○ │96年5月29日13時21分 │林:什麼時候要幫他朋友那個? ││ 0000000000 │(96年度偵字卷第 │B:我有點不想去。 ││ │17047號卷第159頁) │林:好啦,好賺耶。 ││受:B │ │B:我再想一下。 ││ 0988***173 │ │ │├──────────┼──────────┼────────────────────┤│發:B │96年5月29日20時09分 │簡訊:明天早一點可以嗎?給他一個小時。 ││ 0988***173 │(96年度偵字卷第 │ ││ │17047號卷第160頁) │ ││受:辛○○ │ │ ││ 0000000000 │ │ │├──────────┼──────────┼────────────────────┤│發:B │96年5月29日21時14分 │林:那我們明天約12點50分,就在南京東路寶││ 0988***173 │(96年度偵字卷第 │ 清街口,那邊有一個7-11,我們就約那邊││ │17047號卷第160頁) │ ,你要化妝喔,南京東路5段那邊,不要 ││受:辛○○ │ │ 睡過頭喔。 ││ 0000000000 │ │B:你是開車還是騎車? ││ │ │林:我開車。 ││ │ │B:你到西門接我啦,我不知道路。 ││ │ │林:那我們約12點20分,西門町一號出口,穿││ │ │有氣質一點,明天見。 │├──────────┼──────────┼────────────────────┤│發:辛○○ │96年5月30日11時12分 │林:**,起床囉,待會差不多12點半左右, ││ 0000000000 │(96年度偵字卷第 │ 西門町一號出口見,要化妝喔,我要看一││ │17047 號卷第160頁) │ 下你的妝。 ││受:B │ │ ││ 0988***173 │ │ │├──────────┼──────────┼────────────────────┤│發:辛○○ │96年5月30日12時39分 │林:我在一號出口,有沒有看一台BMW。 ││ 0000000000 │(96年度偵字卷第 │B:喔,1000喔。 ││ │17047 號卷第160頁) │ ││受:B │ │ ││ 0988***173 │ │ │├──────────┼──────────┼────────────────────┤│發:辛○○ │96年5月30日14時00分 │B:媽的,很難搞耶,又要挖又要那個的,我 ││ 0000000000 │(96年度偵字卷第 │ 的被都破皮了,那個墊子很爛耶,把我的 ││ │17047 號卷第160頁) │ 背都弄傷了,這5000真難賺。 ││受:B │ │林:是喔,他很持久嗎? ││ 0988***173 │ │B :他不給我在上面,但是他只給我4000而已││ │ │ 耶。 ││ │ │林:他自己給錯的吧! ││ │ │B :那1000是你拿走的吧! ││ │ │林:我沒有啊。 ││ │ │B :感覺很差。 │└──────────┴──────────┴────────────────────┘附表三:
㈠被告庚○○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媒介之女│行為樣態 │實施行為人││ │ │ │子 │ │ │├────┼────┼──────┼────┼─────────┼─────┤│1.(起訴│96.8.1 │基隆市安樂區│甲 │1、卯○○要求性交 │1、卯○○ ││書附表編│晚間 │武崙街201號 │ │,被害人堅決反對抵│2、庚○○ ││號四) │ │新好景汽車旅│ │抗而未遂。 │ ││ │ │館 │ │2、庚○○媒介性交 │ ││ │ │ │ │未遂。 │ ││ │ │ │ │3、事後卯○○交付 │ ││ │ │ │ │4000元拍裸照費用給│ ││ │ │ │ │庚○○,庚○○抽成│ ││ │ │ │ │1200元,餘給被害人│ ││ │ │ │ │1200元。 │ │├────┼────┼──────┼────┼─────────┼─────┤│2.(起訴│94年8月 │臺北市羅斯福│E女 │1、卯○○性交既遂 │1、卯○○ ││書附表第│ │路新和旅社 │ │(以男性生殖器進入│2、庚○○ ││21頁之編│ │ │ │被害人生殖器)及猥│ ││號十五) │ │ │ │褻既遂(撫摸被害人│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 │ ││ │ │ │ │2、庚○○媒介被害 │ ││ │ │ │ │人與卯○○為性交行│ ││ │ │ │ │為(以男性生殖器進│ ││ │ │ │ │被害人生殖器)及猥│ ││ │ │ │ │褻既遂(撫摸被害胸│ ││ │ │ │ │部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 ││ │ │ │ │)之行為。 │ ││ │ │ │ │3、卯○○給付周泰 │ ││ │ │ │ │倫6000元,庚○○抽│ ││ │ │ │ │成,餘款給付被害人│ ││ │ │ │ │。 │ │├────┼────┼──────┼────┼─────────┼─────┤│3.(起訴│94年9月 │基隆市安樂區│E女 │1、卯○○性交既遂 │1、卯○○ ││書附表第│(起訴書│武崙街201號 │ │(以男性生殖器進入│2、庚○○ ││22頁編號│誤載為96│新好景汽車旅│ │被害人生殖器)及猥│ ││十六) │年9月) │館 │ │褻既遂(撫摸被害人│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 │ ││ │ │ │ │2、庚○○媒介被害 │ ││ │ │ │ │人與卯○○為性交行│ ││ │ │ │ │為(以男性生殖器進│ ││ │ │ │ │被害人生殖器)及褻│ ││ │ │ │ │既遂(撫摸被害胸部│ ││ │ │ │ │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 ││ │ │ │ │之行為。 │ ││ │ │ │ │3、卯○○給付周泰 │ ││ │ │ │ │倫6000元,庚○○抽│ ││ │ │ │ │成,餘款給付被害人│ ││ │ │ │ │。 │ │├────┼────┼──────┼────┼─────────┼─────┤│4.(起訴│96.7.25 │桃園縣旅館 │甲 │1、綽號「陳董」之 │1、綽號「 ││書附表編│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陳董」之真││號十八) │ │ │ │子與甲○為性交( │實姓名年籍││ │ │ │ │男性生殖器進入女性│不詳男子 ││ │ │ │ │生殖器、口中)、猥│2、庚○○ ││ │ │ │ │褻行為(撫摸胸部及│ ││ │ │ │ │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行│ ││ │ │ │ │為。 │ ││ │ │ │ │2、庚○○媒介「陳 │ ││ │ │ │ │董」之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女子與甲○為 │ ││ │ │ │ │性交(男性生殖進入│ ││ │ │ │ │女性生殖、口中)、│ ││ │ │ │ │猥褻行為(撫摸胸部│ ││ │ │ │ │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行│ ││ │ │ │ │為)。 │ │├────┼────┼──────┼────┼─────────┼─────┤│5.(起訴│96.7.31 │基隆市旅館 │甲 │1、卯○○與甲○為 │1、卯○○ ││書附表編│ │ │ │性交(男性生殖器進│2、庚○○ ││號為十九│ │ │ │入女性生殖器、口中│ ││) │ │ │ │)、猥褻行為(撫摸│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行為。 │ ││ │ │ │ │2、庚○○媒介陳佑 │ ││ │ │ │ │民與甲○為性交( │ ││ │ │ │ │男性生殖進入女性生│ ││ │ │ │ │殖、口中)、猥褻行│ ││ │ │ │ │為(撫摸胸部及下體│ ││ │ │ │ │)、「打砲」(手淫│ ││ │ │ │ │至射精為止行為)。│ │├────┼────┼──────┼────┼─────────┼─────┤│6.(起訴│96.5.20 │不詳 │E女 │1、「陳大哥」之真 │1、陳大哥 ││書附表編│ │ │ │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2、庚○○ ││號為二十│ │ │ │與E 女為性交(男性│ ││一) │ │ │ │生殖器進入女性生殖│ ││ │ │ │ │器、口中)、猥褻行│ ││ │ │ │ │為(撫摸胸部及下體│ ││ │ │ │ │)、「打砲」(手淫│ ││ │ │ │ │至射精為止)行為。│ ││ │ │ │ │2 、庚○○媒介「陳│ ││ │ │ │ │大哥」(起訴書誤載│ ││ │ │ │ │為陳祐民)與編號E │ ││ │ │ │ │為性交(男性生殖進│ ││ │ │ │ │入女性生殖、口中)│ ││ │ │ │ │、猥褻行為(撫摸胸│ ││ │ │ │ │部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 ││ │ │ │ │行為)。 │ │└────┴────┴──────┴────┴─────────┴─────┘㈡被告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媒介之女│行為樣態 │實施行為人││ │ │ │子 │ │ │├────┼────┼──────┼────┼─────────┼─────┤│1.(起訴│96.2月起│1、臺北市各 │B女 │1、「傑米模特兒經 │1、辛○○ ││書附表編│迄7月止 │旅館 │ │紀公司」、真實姓名│2、「傑米 ││號六) │ │2、臺北縣各 │ │年籍不詳之「吳宇凱│模特兒經紀││ │ │旅館 │ │(音譯)」、「陳董│公司「吳宇││ │ │3、臺北縣中 │ │」、「林ㄟ」(化名│凱(音譯)││ │ │和市青山汽車│ │ 林財 (才)哲(澤│」、「陳董││ │ │旅館 │ │))、「阿武」、「│」、「林ㄟ││ │ │4、臺北縣永 │ │吳大哥」及不詳姓名│」(化名林││ │ │和市愛摩兒汽│ │年籍攝影師等人約50│財(才)哲││ │ │車旅館 │ │人與B 女為性交行為│(澤))及││ │ │ │ │既遂(男性生殖器進│不詳姓名年││ │ │ │ │入女性生殖器、口中│籍攝影師等││ │ │ │ │)及猥褻行為既遂(│人約50人。││ │ │ │ │撫摸被害人胸部及下│ ││ │ │ │ │體)、「打砲」(手│ ││ │ │ │ │淫至射精為止)行為│ ││ │ │ │ │。 │ ││ │ │ │ │2、辛○○媒介被害 │ ││ │ │ │ │人與「傑米模特紀公│ ││ │ │ │ │司」、真實姓名年詳│ ││ │ │ │ │之「吳宇凱(音譯)│ ││ │ │ │ │」、陳董」、「林ㄟ│ ││ │ │ │ │」(化名林財(才)│ ││ │ │ │ │哲(澤))、「阿武│ ││ │ │ │ │」及不詳姓籍攝影師│ ││ │ │ │ │等人約50人與被害人│ ││ │ │ │ │為性交行為(男性生│ ││ │ │ │ │殖器進入被害人性生│ ││ │ │ │ │殖器)及猥褻行為(│ ││ │ │ │ │撫摸被害人胸部及下│ ││ │ │ │ │體)、「打砲」(手│ ││ │ │ │ │淫至射精為止行為)│ ││ │ │ │ │。 │ ││ │ │ │ │3、辛○○收取「傑 │ ││ │ │ │ │米模特紀公司」、真│ ││ │ │ │ │實姓名年詳之「吳宇│ ││ │ │ │ │凱(音譯)」、陳董│ ││ │ │ │ │」、「林ㄟ」(化名│ ││ │ │ │ │林財(才)哲(澤)│ ││ │ │ │ │)、「阿武」、「吳│ ││ │ │ │ │大哥」及不詳姓籍攝│ ││ │ │ │ │影師等人約50人新臺│ ││ │ │ │ │幣3000元至8000元不│ ││ │ │ │ │等費用並抽成後,餘│ ││ │ │ │ │款給付被害人。 │ │├────┼────┼──────┼────┼─────────┼─────┤│2.(起訴│96.5.9 │臺北市松山區│C女 │1、巳○○與C女、D │1、巳○○ ││書附表編│下午 │寶清街30巷6 │ │女互相為性交(男性│2、辛○○ ││號八) │ │號4樓巳○○ │ │生殖器進入女性生殖│ ││ │ │攝影棚 │ │器、口中)、猥褻行│ ││ │ │ │ │為(撫摸胸部、下體│ ││ │ │ │ │)、「打砲」(手淫│ ││ │ │ │ │至射精為止行為)。│ ││ │ │ │ │2 、辛○○媒介D 女│ ││ │ │ │ │與巳○○及C 女互相│ ││ │ │ │ │為性交(男性生殖進│ ││ │ │ │ │入女性生殖、口中)│ ││ │ │ │ │、猥褻行為(撫摸胸│ ││ │ │ │ │部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 ││ │ │ │ │行為)。 │ ││ │ │ │ │3 、巳○○給付C女 │ ││ │ │ │ │8000 元。 │ │├────┼────┼──────┼────┼─────────┼─────┤│3.(起訴│96年4月 │臺北市松山區│D 女 │1、巳○○性交既遂 │1、巳○○ ││書附表編│ │寶清街30巷6 │ │(以男性生殖器進入│2、辛○○ ││號十一) │ │號4樓巳○○ │ │被害人生殖器)及猥│ ││ │ │攝影棚 │ │褻既遂(撫摸被害人│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 │ ││ │ │ │ │2、辛○○媒介被害 │ ││ │ │ │ │人與巳○○為性交行│ ││ │ │ │ │為(以男性生殖器進│ ││ │ │ │ │被害人生殖器)及 │ ││ │ │ │ │猥褻既遂(撫摸被害│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行為。 │ ││ │ │ │ │3、巳○○給付林世 │ ││ │ │ │ │捷5000元,辛○○抽│ ││ │ │ │ │成,餘款給付被害人│ ││ │ │ │ │4000元。 │ │├────┼────┼──────┼────┼─────────┼─────┤│4.(起訴│96年8月 │臺北市松山區│D 女 │1、巳○○性交既遂 │1、巳○○ ││書附表編│ │寶清街30巷6 │ │(以男性生殖器進入│2、辛○○ ││號十四) │ │號4樓巳○○ │ │被害人生殖器)及猥│ ││ │ │攝影棚 │ │褻既遂(撫摸被害人│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 │ ││ │ │ │ │2、辛○○媒介被害 │ ││ │ │ │ │人與巳○○為性交行│ ││ │ │ │ │為(以男性生殖器進│ ││ │ │ │ │被害人生殖器)及猥│ ││ │ │ │ │褻行為(撫摸被害人│ ││ │ │ │ │胸部及下體)、「打│ ││ │ │ │ │砲」(手淫至射精為│ ││ │ │ │ │止之行為) │ ││ │ │ │ │3、巳○○給付林捷 │ ││ │ │ │ │5000元,辛○○抽成│ ││ │ │ │ │,餘款給付被害人40│ ││ │ │ │ │00元。 │ │├────┼────┼──────┼────┼─────────┼─────┤│5.(起訴│96.5.10 │臺北市○○路│C女 │1、巳○○與C女為性│ ││書附表編│ │與南京東路口│ │交(男性生殖器進入│ ││號二十九│ │ │ │女性生殖器、口中)│ ││) │ │ │ │、猥褻行為(撫摸胸│ ││ │ │ │ │部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 ││ │ │ │ │行為。 │ ││ │ │ │ │2、辛○○媒介楊水 │ ││ │ │ │ │生與C 女性交(男性│ ││ │ │ │ │生殖器進入女性生殖│ ││ │ │ │ │器、口中)、猥褻行│ ││ │ │ │ │為(撫摸胸部及下體│ ││ │ │ │ │)、「打砲」(手淫│ ││ │ │ │ │至射精為止)行為。│ │├────┼────┼──────┼────┼─────────┼─────┤│6.(起訴│96.5.19 │臺北市松山區│B女 │1、巳○○與B女為性│1、巳○○ ││書附表編│ │寶清街30巷6 │ │交(男性生殖器進入│2、辛○○ ││號三十六│ │號4樓巳○○ │ │女性生殖器、口中)│ ││) │ │攝影棚 │ │、猥褻行為(撫摸胸│ ││ │ │ │ │部及下體)、「打砲│ ││ │ │ │ │」(手淫至射精為止│ ││ │ │ │ │)行為。 │ ││ │ │ │ │2、辛○○媒介楊水 │ ││ │ │ │ │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女子性交(男性生│ ││ │ │ │ │殖器進入女性生殖器│ ││ │ │ │ │、口中)、猥褻行為│ ││ │ │ │ │(撫摸胸部及下體)│ ││ │ │ │ │、「打砲」(手淫至│ ││ │ │ │ │射精為止)行為。 │ │└────┴────┴──────┴────┴─────────┴─────┘㈢被告庚○○、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媒介為性│行│監聽譯文電│卷證頁數 │譯文內容 ││ │、地點 │交易之女│為│話及通話人│ │ ││ │ │子及男子│人│ │ │ ││ │ │ │ │ │ │ │├───┼────┼────┼─┼─────┼─────┼─────────────┤│1.(起│96年5 月│「張****│周│發:張****│96年5 月2 │A (庚○○)在跟B (張****││訴書附│3 日臺北│(音譯)│泰│0921***087│日18 時27 │)討論明天要拍照的事情,這││表第22│市松山區│」、楊水│倫│ │分(96年度│次拍照的人是曹大哥,曹大哥││頁起之│寶清街30│生 │ │受:庚○○│聲搜字第 │人在士林,小玉很擔心,並問││編號十│巷6 號4 │ │ │0000000000│1111號第32│會不會有其他要求,雙方約在││五) │樓巳○○│ │ │ │頁反面) │隔天上午九點西門町碰面後再││ │攝影棚 │ │ │ │ │去士林。 │├───┼────┼────┼─┼─────┼─────┼─────────────┤│ │同上 │ │ │發:庚○○│96年5 月2 │周:小玉小姐,可以講話嗎?││ │ │ │ │0000000000│日20 時38 │楊:可以阿! ││ │ │ │ │ │分(96年度│周:我換支電話打給你。 ││ │ │ │ │受:張****│聲搜字第 │ ││ │ │ │ │0921***087│1111號第32│ ││ │ │ │ │ │頁反面) │ │├───┼────┼────┼─┼─────┼─────┼─────────────┤│ │同上 │ │ │發:庚○○│96年5 月3 │周:我小周,要安排嗎? ││ │ │ │ │0000000000│日12 時09 │楊:條件好嗎? ││ │ │ │ │ │分(96年度│周:我覺得還可以。 ││ │ │ │ │受:巳○○│聲搜字第 │楊:配合度? ││ │ │ │ │0000000000│1111號第33│周:不是很好,還可以? ││ │ │ │ │ │頁) │楊:我不能講太滿,我這幾天││ │ │ │ │ │ │ 都是辦個人的。 ││ │ │ │ │ │ │周:那禮拜六,七點 ││ │ │ │ │ │ │楊:明天不行喔。 ││ │ │ │ │ │ │周:在哪邊? ││ │ │ │ │ │ │楊:寶清街這邊(台北市松山││ │ │ │ ○ ○ ○ 區○○街○○巷○號4F) ││ │ │ │ │ │ │周:好。 ││ │ │ │ │ │ │楊:一萬塊。 ││ │ │ │ │ │ │周:好好好。 ││ │ │ │ │ │ │楊:三個小時。 ││ │ │ │ │ │ │周:好好好。 │├───┼────┼────┼─┼─────┼─────┼─────────────┤│ │同上 │ │ │發:庚○○│96年5 月3 │B (張****)跟A (庚○○)││ │ │ │ │0000000000│日21 時22 │說請A (庚○○)跟楊老闆道││ │ │ │ │ │分(96年度│歉,她禮拜六另外有事不能去││ │ │ │ │受:張****│聲搜字第 │,改天。 ││ │ │ │ │0921***087│1111號第33│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起│96年5 月│「**真(│周│發:庚○○│96年5 月3 │簡訊: ││訴書附│3 日不詳│音譯)」│泰│0000000000│日20 時15 │ 我是小周,要問你下個月 ││表編號│ │、綽號「│倫│ │分(96年度│ 5-9號星期2-6的世貿國際電││十六) │ │吳大哥」│ │受:宛真 │聲搜字第 │ 腦展你是否已有安排?業者││ │ │之真實姓│ │0982***377│1111號第33│ 將於下週一、二面試(中和││ │ │名年籍不│ │ │頁反面) │ )。 ││ │ │詳男子 │ │ │ │ ││ │ │ │ │ │ │ │├───┼────┼────┼─┼─────┼─────┼─────────────┤│ │同上 │ │ │發:**真 │96年5 月3 │我**真,只有5/9可。 ││ │ │ │ │098***2377│日22 時46 │ ││ │ │ │ │ │分(96年度│ ││ │ │ │ │受:庚○○│聲搜字第 │ ││ │ │ │ │0000000000│1111號第33│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3.(起│96年5 月│鍾****(│周│發:庚○○│96年7 月23│簡訊: ││訴書附│3 日晚間│音譯)」│泰│0000000000│日16時21分│ ****妹,我是小周哥,要問││表編號│臺北縣中│、卯○○│倫│ │(96年度聲│ 你現在金山遊玩,或是晚間││十七) │和市附近│ │ │受: │搜字第1111│ 10點,直接約在基隆武崙街││ │旅館 │ │ │0921***139│號第35頁)│ 碰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發: │96年7 月23│簡訊:我沒去了,還是約在中││ │ │ │ │0921***139│日16時26分│ 和好了。 ││ │ │ │ │ │(96年度聲│ ││ │ │ │ │受:庚○○│搜字第1111│ ││ │ │ │ │0000000000│號第3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發:陳佑明│96年7 月23│簡訊:小周,今晚之約可能要││ │ │ │ │0000000000│日18時54分│ 改約十點半到十點四時左右││ │ │ │ │ │(96年度聲│ ,因為我臨時有事,請見諒││ │ │ │ │受:庚○○│搜字第1111│ 。 ││ │ │ │ │0000000000│號第3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4.(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周│發:日暉國│96年5 月7 │日暉:陳大哥我小周,你最近││訴書附│7 日基隆│年籍不詳│泰│ 際旅遊│日18時04分│ 沒時間拍照嗎? ││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陳│倫│0953***619│(96年度 │陳:不是阿,我不是跟你說你││二十) │ │祐明 │ │ │聲搜字第 │ 先把照片傳給我看一下。 ││ │ │ │ │受:陳佑明│1111號第22│日暉:好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000000000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日暉國│96年5 月7 │陳:小周阿。 ││ │ │ │ │ 際旅遊│日18 時07 │日暉:她沒有照片。 ││ │ │ │ │0953***619│分(96年度│陳:我覺得有照片比較好一點││ │ │ │ │ │聲搜字第 │ ,我現在很願意配合,現在││ │ │ │ │受:陳佑明│1111號第23│ 先不要說做不做的問題,現││ │ │ │ │0000000000│頁) │ 在一開始就要求非得要做,││ │ │ │ │ │ │ 我們都有壓力,可以邊拍邊││ │ │ │ │ │ │ 談,有人可能性高的我們可││ │ │ │ │ │ │ 以找,因為現在這個妹妹他││ │ │ │ │ │ │ 現在缺錢在找工作,做不做││ │ │ │ │ │ │ 的問題可以再談。 ││ │ │ │ │ │ │日暉:她幾年次? ││ │ │ │ │ │ │陳:30歲左右,身材不錯,那││ │ │ │ │ │ │ 個做不做的問題,你可以先││ │ │ │ │ │ │ 問問看嗎? ││ │ │ │ │ │ │日暉:這部分我先保留,萬一││ │ │ │ │ │ │ 我一開始就跟她講就打草驚││ │ │ │ │ │ │ 蛇了。 ││ │ │ │ │ │ │陳:對阿,像上次那個她連做││ │ │ │ │ │ │ 都很不配合。 ││ │ │ │ │ │ │日暉:對阿,所以我說人對味││ │ │ │ │ │ │ 了再說。 ││ │ │ │ │ │ │陳:尺度如何? ││ │ │ │ │ │ │日暉:至少用手打(打手槍)││ │ │ │ │ │ │ 沒問題。 ││ │ │ │ │ │ │陳:好,那我安排依下時間,││ │ │ │ │ │ │ 現在都打這支手機嗎? ││ │ │ │ │ │ │日暉:打我原本那支手機就好││ │ │ │ │ │ │ 。 │├───┼────┼────┼─┼─────┼─────┼─────────────┤│5.(起│96年7 月│綽號「小│周│發:庚○○│96年7 月23│簡訊:因為已經和小琪敲定好││訴書附│23日台北│琪」(音│泰│0000000000│日20時34分│ 今天日期,所以還是照││表編號│市旅館 │譯),真│倫│ │(96 年 度│ 原訂計畫進行好了。 ││二十二│ │實姓名年│ │受: │聲搜字第 │ ││) │ │籍不詳女│ │0935***851│1111 號 第│ ││ │ │子、綽號│ │ │35頁反面)│ ││ │ │「陳大哥│ │ │ │ ││ │ │」之真實│ │ │ │ ││ │ │姓名年籍│ │ │ │ ││ │ │不詳男攝│ │ │ │ ││ │ │影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起│96年7 月│不詳姓名│周│發:庚○○│96年7 月31│周:陳大哥,我跟你講,我這││訴書附│31日臺北│年籍女子│泰│0000000000│日16時16分│ 個妹妹是從中壢上來的,││表編號│市旅館 │、陳大哥│倫│ │(96 年 度│ 可以栽培。 ││二十三│ │ │ │受:陳佑明│聲搜字第 │陳:幾年次的?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周:已經21歲了。 ││ │ │ │ │ │38頁) │陳:好,我盡快安排時間。 ││ │ │ │ │ │ │周:你今晚有空嗎? ││ │ │ │ │ │ │陳:沒辦法喔。 ││ │ │ │ │ │ │周:因為這個妹妹是從中壢上││ │ │ │ │ │ │ 來找我的,我想說可以栽││ │ │ │ │ │ │ 培,就先安排陳大哥。 ││ │ │ │ │ │ │陳:明天晚上應該可以。 ││ │ │ │ │ │ │周:那麼我們就約明天晚上。││ │ │ │ │ │ │陳:好。 │├───┼────┼────┼─┼─────┼─────┼─────────────┤│7.(起│96年4 月│真實姓名│林│發:辛○○│96年4 月25│林:楊老闆喔,你禮拜一有沒││訴書附│25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000000000│日08時32分│ 有空,我現在有一個女生││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楊│捷│ │(96 年 度│ 蠻漂亮的,臉蛋跟胸部都││二十四│ │水生、「│ │受:巳○○│聲搜字第 │ 很好,我想說找你跟林財││) │ │林財哲」│ │0000000000│1111 號 第│ 哲,你們兩個來拍她好不││ │ │ │ │ │25頁) │ 好,拍比基尼的。 ││ │ │ │ │ │ │楊:王的不要喔。 ││ │ │ │ │ │ │林:他只拍脫光光的,林財哲││ │ │ │ │ │ │ 是漂亮的就好,你要嗎?││ │ │ │ │ │ │楊:好阿,何時? ││ │ │ │ │ │ │林:禮拜六大概下午,大概一││ │ │ │ │ │ │ 點鐘。 ││ │ │ │ │ │ │楊:要真的不錯喔,不要身材││ │ │ │ │ │ │ 跟臉都...,程度要大一 ││ │ │ │ │ │ │ 點。 ││ │ │ │ │ │ │林:你說尺度喔,漂亮的尺度││ │ │ │ │ │ │ 本來就不大。 ││ │ │ │ │ │ │楊:要約哪? ││ │ │ │ │ │ │林:在我這邊。 ││ │ │ │ │ │ │楊:你住的那邊嗎? ││ │ │ │ │ │ │林:對對對,就是上次來拍照││ │ │ │ │ │ │ 這邊,就是我平常辦活動││ │ │ │ │ │ │ 這邊,我住這邊。 ││ │ │ │ │ │ │楊:那裡我不知道你要傳簡訊││ │ │ │ │ │ │ 給我。 ││ │ │ │ │ │ │林:你上次有來過這邊,西寧││ │ │ │ │ │ │ 南路西門町這邊,樓下威││ │ │ │ │ │ │ 保電信這邊。 ││ │ │ │ │ │ │楊:多少錢?你們兩個去分阿││ │ │ │ │ │ │ ,一個人3500。 │├───┼────┼────┼─┼─────┼─────┼─────────────┤│8.(起│96年5 月│不詳姓名│林│發:辛○○│96年5 月2 │林:明天晚上七點你知道吼?││訴書附│2 日臺北│年籍女子│世│0000000000│日17 時01 │楊:我知道。 ││表編號│市旅館 │、巳○○│捷│ │分(96年度│林:OK,明天見。 ││二十五│ │ │ │受:巳○○│聲搜字第 │ ││) │ │ │ │0000000000│1111號第25│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9.(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林│發:辛○○│96年5 月3 │林:楊老闆喔,你下午有空嗎││訴書附│3 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000000000│日10 時22 │ ?下午兩點三點,還是下││表編號│市松山區│女子、楊│捷│ │分(96年度│ 午一點?她還要回去上課││二十六│南京東路│水生 │ │受:巳○○│聲搜字第 │ 。 ││) │5 段399 │ │ │0000000000│1111號第26│楊:那就兩點吧。 ││ │號頂樓 │ │ │ │頁) │林:兩個半小時到四點半,可││ │ │ │ │ │ │ 以拉,夠拉。 ││ │ │ │ │ │ │楊:你不要太早到拉。 ││ │ │ │ │ │ │林:好好。 │├───┼────┼────┼─┼─────┼─────┼─────────────┤│ │(同上)│ │ │發:辛○○│96年5 月3 │林:楊老闆,我們到了,在公││ │ │ │ │0000000000│日13時56分│ 園旁邊。 ││ │ │ │ │ │(96 年 度│楊:6號3樓喔。 ││ │ │ │ │受:巳○○│聲搜字第 │林:好,OK,那我按一下門鈴││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喔。 ││ │ │ │ │ │26頁反面)│楊:你直接進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周│發:庚○○│96年5 月3 │周:我小周,有找到照片嗎?││訴書附│3 日臺北│年籍不詳│泰│0000000000│日12 時7分│楊:沒有找到。 ││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楊│倫│ │(96年度聲│周:要安排嗎?都不錯喔。 ││二十七│ │水生 │ │受:巳○○│搜字第1111│楊:配合度不錯嗎? ││) │ │ │ │0000000000│號第26頁)│周:都不錯。 ││ │ │ │ │ │ │楊:那就禮拜六七點。 ││ │ │ │ │ │ │周:你明天不行嗎? ││ │ │ │ │ │ │楊:禮拜五不行拉。 ││ │ │ │ │ │ │周:在哪? ││ │ │ │ │ │ │楊:寶清街那邊。 ││ │ │ │ │ │ │周:好好。 ││ │ │ │ │ │ │楊:一萬塊? ││ │ │ │ │ │ │周:好好。 ││ │ │ │ │ │ │楊:三小時。 ││ │ │ │ │ │ │周:好好,七點見。 │├───┼────┼────┼─┼─────┼─────┼─────────────┤│11(起│96年5 月│綽號「小│林│發:辛○○│96年5 月9 │林:楊老闆喔,你要不要辦大││訴書附│9 日臺北│真」(音│世│0000000000│日11 時06 │ 尺度的。 ││表編號│市旅館 │譯)」及│捷│ │分(96年度│楊:兩個人的喔。 ││二十八│ │另真實姓│ │受:巳○○│聲搜字第 │林:小真你也可以拍,就是上││) │ │名年籍不│ │0000000000│1111號第27│ 次的那一個。 ││ │ │詳女子、│ │ │頁) │楊:什麼時候要辦? ││ │ │巳○○ │ │ │ │林:看你阿,你也可以找人,││ │ │ │ │ │ │ 我們來拍,還是說我有另││ │ │ │ │ │ │ 外一個新的,也是很配合││ │ │ │ │ │ │ 。 ││ │ │ │ │ │ │楊:可以邊做邊拍的?一對一││ │ │ │ │ │ │的是嗎? ││ │ │ │ │ │ │林:我的意思是說你以前不是││ │ │ │ │ │ │ 會找人家收個1500那種,││ │ │ │ │ │ │ 也可以邊做邊拍阿? ││ │ │ │ │ │ │楊:新的那個是嗎? ││ │ │ │ │ │ │林:那個還不行,現在只能大││ │ │ │ │ │ │ 尺度的。 ││ │ │ │ │ │ │楊:現在那個你先辦阿,禮拜││ │ │ │ │ │ │ 六早上小真阿,一對一。││ │ │ │ │ │ │林:你要是嗎?幾點? ││ │ │ │ │ │ │楊:九點鐘,一對一,邊做邊││ │ │ │ │ │ │ 拍的。 ││ │ │ │ │ │ │林:那一樣12000,我先跟他 ││ │ │ │ │ │ │ 講時間再跟你講。 ││ │ │ │ │ │ │楊:九點或是下午一點,你要││ │ │ │ │ │ │ 打電話跟我確定喔。 │├───┼────┼────┼─┼─────┼─────┼─────────────┤│ │(同上)│ │ │發:辛○○│96年5 月9 │林:楊老闆喔,你禮拜五晚上││ │ │ │ │0000000000│日11 時42 │ 七點有空嗎? ││ │ │ │ │ │分(96年度│楊:你是說小真喔,恩~~~禮 ││ │ │ │ │受:巳○○│聲搜字第 │ 拜六不方便嗎? ││ │ │ │ │0000000000│1111號第27│林:他要陪家人,她盡量趕。││ │ │ │ │ │頁) │楊: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發:巳○○│96年5 月9 │楊:阿K喔,你說七點以前可 ││ │ │ │ │0000000000│日13時16分│ 以啦,那我可能會多帶一││ │ │ │ │ │(96 年 度│ 個女孩子,我跟小真做,││ │ │ │ │受:辛○○│聲搜字第 │ 她拍,就是3P,是沒有什││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麼影響啦。 ││ │ │ │ │ │27頁) │林:那個女孩幾歲? ││ │ │ │ │ │ │楊:年輕的阿,我以前也跟她││ │ │ │ │ │ │ 3P過。一般我約都是3個 ││ │ │ │ │ │ │ 小時啦,就早一點沒關係││ │ │ │ │ │ │ 。 │├───┼────┼────┼─┼─────┼─────┼─────────────┤│12(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林│發:辛○○│96年5 月15│林:楊老闆喔,昨天有一個上││訴書附│15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000000000│日14時16分│ 班族來我這邊面試,條件││表編號│市民權東│女子、楊│捷│ │(96 年 度│ 不錯,很漂亮。 ││三十) │路5 段23│水生 │ │受:巳○○│聲搜字第 │楊:是不是那天坐在旁邊那一││ │號3 樓楊│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個。 ││ │水生住處│ │ │ │27頁反面)│林:比那一個漂亮多了,因為││ │ │ │ │ │ │ 她缺錢,我問她要不要嘿││ │ │ │ │ │ │ 休,我只賺一次費用,其││ │ │ │ │ │ │ 他你自己跟她聯絡,他不││ │ │ │ │ │ │ 拍,直接做,一萬元,你││ │ │ │ │ │ │ 一定會喜歡,禮拜天可以││ │ │ │ │ │ │ 嗎? ││ │ │ │ │ │ │楊:不行,禮拜六好了。 ││ │ │ │ │ │ │林:只有禮拜六就是了,那我││ │ │ │ │ │ │ 問她再跟你講,掰。 │├───┼────┼────┼─┼─────┼─────┼─────────────┤│ │(同上)│ │ │發:巳○○│96年5 月15│楊:要帶身份證喔,他今天晚││ │ │ │ │0000000000│日14時41分│ 上可以嗎? ││ │ │ │ │ │(96 年 度│林:上班耶,那就禮拜六早上││ │ │ │ │受:辛○○│聲搜字第 │ 好了,我趕快跟她講。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2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13(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林│發:巳○○│96年5 月16│林:楊老闆:我說的那個漂亮││訴書附│16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000000000│日13時28分│ 的女生,你今天晚上六點││表編號│市松山區│女子、楊│捷│ │(96 年 度│ 有空嗎? ││三十一│寶清街30│水生 │ │受:辛○○│聲搜字第 │楊:今天喔,好阿。 ││) │巷6 號4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林:我看一下喔,六點好了,││ │樓巳○○│ │ │ │27頁反面)│ 。我載她過去你那邊。 ││ │攝影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發:巳○○│96年5 月16│楊:她如果說沒上班可以早一││ │ │ │ │0000000000│日14時15分│ 點沒關係,因為我要早一││ │ │ │ │ │(96 年 度│ 點過去,太晚就不行了。││ │ │ │ │受:辛○○│聲搜字第 │ 原則上六點,四五點也沒││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關係。 ││ │ │ │ │ │27頁反面)│林:好好,我問她一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發:巳○○│96年5 月16│楊:上來了啊? ││ │ │ │ │0000000000│日18時18分│林:妳弄好了嗎?好我們上去││ │ │ │ │ │(96 年 度│ 了。 ││ │ │ │ │受:辛○○│聲搜字第 │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2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14(起│96年5 月│「台中妹│林│發:辛○○│96年5 月22│林:楊老闆喔,我有一個妹妹││訴書附│22日臺北│」之真實│世│0000000000│日14時36分│ ,台中來的,她可以幫口 ││表編號│市松山區│姓名年籍│捷│ │(96 年 度│ 交跟拍照,她現在很乾淨││三十二│寶清街30│不詳女子│ │受:巳○○│聲搜字第 │ ,她那邊很乾淨,可以幫││) │巷6 號4 │、巳○○│ │0000000000│1111 號 第│ 你口交,也可以不用戴套││ │樓巳○○│ │ │ │28頁) │ 子。 ││ │攝影棚 │ │ │ │ │楊:我20分鐘後打給你。 ││ │ │ │ │ │ │林:可以做2次喔。 ││ │ │ │ │ │ │楊:20分鐘後打給你。 │├───┼────┼────┼─┼─────┼─────┼─────────────┤│ │(同上)│ │ │發:辛○○│96年5 月22│林:我有一個妹妹,條件不錯││ │ │ │ │0000000000│日15時09分│ ,阿武跟林財澤想要拍她││ │ │ │ │ │(96 年 度│ 激突,看你要不要。 ││ │ │ │ │受:巳○○│聲搜字第 │楊:這個禮拜撥不出時間。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28頁) │ ││ │ │ │ │ │ │ ││ │ │ │ │ │ │ │├───┼────┼────┼─┼─────┼─────┼─────────────┤│15(起│96年7 月│「中壢妹│周│發:庚○○│96年7 月31│周:陳大哥,我跟你講,我這││訴書附│31日臺北│」之真實│泰│0000000000│日16時16分│ 個妹妹是從中壢上來的,││表編號│市旅館 │姓名年籍│倫│ │(96 年 度│ 可以栽培。 ││三十三│ │不詳女子│ │受:陳佑明│聲搜字第 │陳:幾年次的? ││) │ │、「陳大│ │0000000000│1111 號 第│周:已經21歲了。 ││ │ │哥」 │ │ │38頁) │陳:好,我盡快安排時間。 ││ │ │ │ │ │ │周:你今晚有空嗎? ││ │ │ │ │ │ │陳:沒辦法喔。 ││ │ │ │ │ │ │周:因為這個妹妹是從中壢上││ │ │ │ │ │ │ 來找我的,我想說可以栽││ │ │ │ │ │ │ 培,就先安排陳大哥。 ││ │ │ │ │ │ │陳:明天晚上應該可以。 ││ │ │ │ │ │ │周:那麼我們就約明天晚上。││ │ │ │ │ │ │陳:好。 │├───┼────┼────┼─┼─────┼─────┼─────────────┤│16(起│96年7 月│真實姓名│周│發:庚○○│96年7 月26│周:楊老闆有收到嗎?因為你││訴書附│26日臺北│年籍不詳│泰│0000000000│日16時25分│ 剛剛打給我的時候,我在││表編號│市松山區│女子、楊│倫│ │(96 年 度│ 模特兒旁邊,不好意思太││三十四│寶清街30│水生 │ │受:巳○○│聲搜字第 │ 大聲,那個女的條件不錯││) │巷6 號4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樓巳○○│ │ │ │29頁) │楊:要找尺度大一點的。 ││ │攝影棚 │ │ │ │ │周:我們就先辦一次,你有興││ │ │ │ │ │ │ 趣的時候我們再談。好拉││ │ │ │ │ │ │ ,我盡量跟模特兒要求拉││ │ │ │ │ │ │ 。 │├───┼────┼────┼─┼─────┼─────┼─────────────┤│17(起│96年7 月│真實姓名│林│發:巳○○│96年7 月30│楊:阿K喔,確認喔,明天早 ││訴書附│30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000000000│日17時52分│ 上九點鐘。 ││表編號│市松山區│女子、楊│捷│ │(96 年 度│林:OKOK。 ││三十五│寶清街30│水生 │ │受:辛○○│聲搜字第 │楊:我最多等十分鐘喔,不能││) │巷6 號4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超過十分鐘。 ││ │樓巳○○│ │ │ │29頁反面)│林:好好。 ││ │攝影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起│96年5 月│「**雯(│林│發:辛○○│96年5 月19│林:**雯喔,明天下午一點二││訴書附│19日臺北│音譯)」│世│0000000000│日21時21分│時有那個。 ││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捷│ │(96 年 度│雯:我知道。 ││三十七│ │子 │ │受: │聲搜字第 │林:記得喔。掰掰。 ││) │ │ │ │0939***536│1111 號 第│ ││ │ │ │ │ │18頁) │ ││ │ │ │ │ │ │ ││ │ │ │ │ │ │ │├───┼────┼────┼─┼─────┼─────┼─────────────┤│19(起│96年5 月│小玲、不│林│發:辛○○│96年5 月19│玲:阿凱阿,我小玲,你找我││訴書附│19日臺北│詳男子 │世│0000000000│日21時29分│ 阿。 ││表編號│市旅館 │ │捷│ │(96 年 度│凱:對,明天下午一點二十分││三十八│ │ │ │受: │聲搜字第 │ 我記得喔。 ││) │ │ │ │0982***956│1111 號 第│玲:好。 ││ │ │ │ │ │18頁) │ ││ │ │ │ │ │ │ ││ │ │ │ │ │ │ │├───┼────┼────┼─┼─────┼─────┼─────────────┤│20(起│96年5 月│「**均(│林│發:辛○○│96年5 月25│林:**均喔,你今天晚上九點││訴書附│25日臺北│音譯)」│世│0000000000│日15時14分│可以嗎? ││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捷│ │(96 年 度│均:不行喔,我媽媽說太晚。││三十九│ │子 │ │受: │聲搜字第 │林:那我八點再找妳 ││) │ │ │ │0958***051│1111 號 第│ ││ │ │ │ │ │19頁) │ ││ │ │ │ │ │ │ ││ │ │ │ │ │ │ │├───┼────┼────┼─┼─────┼─────┼─────────────┤│21(起│96年5 月│「**達(│林│發:辛○○│96年5 月25│**達喔,MV那個妳中了喔,今││訴書附│25日臺北│音譯)」│世│0000000000│日12時59分│天晚上你不是演屍體嗎?妳電││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捷│ │(96 年 度│話要接喔,有一些特殊的東西││四十) │ │子 │ │受: │聲搜字第 │要弄。 ││ │ │ │ │0989***950│1111 號 第│ ││ │ │ │ │ │1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發:辛○○│96年5 月25│**達那個阿,就是人體彩繪那││ │ │ │ │0000000000│日12時59分│個活動,你幫我弄一張照片傳││ │ │ │ │ │(96 年 度│給我,對方想看,就兩張。 ││ │ │ │ │受: │聲搜字第 │ ││ │ │ │ │0920***198│1111 號 第│ ││ │ │ │ │ │1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同上)│ │ │發:辛○○│96年5 月25│**達喔,妳有看到溫水游泳池││ │ │ │ │0000000000│日21時05分│吧,我車子就停在這邊,BMW ││ │ │ │ │ │(96 年 度│銀色。 ││ │ │ │ │受: │聲搜字第 │ ││ │ │ │ │0989***950│1111 號 第│ ││ │ │ │ │ │19頁) │ ││ │ │ │ │ │ │ ││ │ │ │ │ │ │ │├───┼────┼────┼─┼─────┼─────┼─────────────┤│22(起│96年5 月│「**悅(│林│ │ │(查無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訴書附│26日臺北│音譯)」│世│ │ │ ││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捷│ │ │ ││四十一│ │子 │ │ │ │ ││) │ │ │ │ │ │ │├───┼────┼────┼─┼─────┼─────┼─────────────┤│23(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林│發: │96年5 月27│熊:我白熊拉,你上次不是還││訴書附│27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922***308│日15時20分│ 要找妹喬給我嗎? ││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捷│ │(96 年 度│林:照片還沒好,我盡量快一││四十二│ │白熊」 │ │受:辛○○│聲搜字第 │ 點。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起│96年5 月│「**蓉(│林│發:辛○○│96年5 月27│林:**蓉,妳知道待會喔? ││訴書附│27日臺北│音譯)」│世│0000000000│日15時46分│淑:我知道。 ││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捷│ │(96 年 度│林:五點20幾分喔。 ││為四十│ │子 │ │受: │聲搜字第 │淑:好,掰掰。 ││三) │ │ │ │0939***520│1111 號 第│ ││ │ │ │ │ │20頁) │ ││ │ │ │ │ │ │ ││ │ │ │ │ │ │ │├───┼────┼────┼─┼─────┼─────┼─────────────┤│25(起│96年5 月│「**貞(│林│發:辛○○│96年5 月27│林:**貞嗎?你手機換這支嗎││訴書附│27日臺北│音譯)」│世│0000000000│日17時24分│? ││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捷│ │(96 年 度│玲:我跟我朋友借的,我還是││四十四│ │子 │ │受: │聲搜字第 │ 有用0917那支,最近又很││) │ │ │ │0982***928│1111 號 第│ 忙。 ││ │ │ │ │ │20頁) │林:像我說那個,其實他錢不││ │ │ │ │ │ │ 難賺,因為他已經有年紀││ │ │ │ │ │ │ 了,體力也不好,像上次││ │ │ │ │ │ │ 我們去中和器旅館那個男││ │ │ │ │ │ │ 生,他才拍兩個多小時就││ │ │ │ │ │ │ 很累了。 ││ │ │ │ │ │ │玲:等一下我有電話。 │├───┼────┼────┼─┼─────┼─────┼─────────────┤│ │(同上)│ │ │發:辛○○│96年5 月27│林:你就來阿,一次18000, ││ │ │ │ │0000000000│日17時28分│ 多好賺阿。 ││ │ │ │ │ │(96 年 度│玲:我問一下我姊姊。 ││ │ │ │ │受: │聲搜字第 │林:這樣很好賺耶。 ││ │ │ │ │0982***928│1111 號 第│玲:我晚一點打給你,我姐要││ │ │ │ │ │20頁) │跟我拿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26(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林│發: │96年5 月30│駱:我是小駱,今天下午是三││訴書附│30日臺北│年籍不詳│世│0989***318│日13時17分│ 點嗎? ││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捷│ │(96 年 度│林:改時間了,我再和你聯絡││四十五│ │小駱」 │ │受:辛○○│聲搜字第 │ 。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2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27(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林│ │ │同上 ││訴書附│30日臺北│年籍不詳│世│ │ │ ││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捷│ │ │ ││四十六│ │小駱」 │ │ │ │ ││) │ │ │ │ │ │ ││ │ │ │ │ │ │ │├───┼────┼────┼─┼─────┼─────┼─────────────┤│28(起│96年4 月│真實姓名│周│發: │96年4 月23│簡訊: ││訴書附│23日臺北│年籍不詳│泰│0952***585│日12時54分│ 泰倫,我**育,跟你約下班││表編號│市旅館 │女子、「│倫│ │(96 年 度│ 後剩餘的錢,再打給我。 ││四十七│ │**育」 │ │受:庚○○│聲搜字第 │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30頁) │ ││ │ │ │ │ │ │ ││ │ │ │ │ │ │ │├───┼────┼────┼─┼─────┼─────┼─────────────┤│29(起│96年4 月│「廖妹」│周│發:庚○○│96年4 月23│簡訊: ││訴書附│23日臺北│真實姓名│泰│0000000000│日14時55分│ 廖妹,我是小周,跟你約本││表編號│市旅館 │年籍不詳│倫│ │(96 年 度│ 週三下午一點,一樣上次公││四十八│ │女子、不│ │受:莊****│聲搜字第 │ 館捷運4號出口碰面可以嗎 ││) │ │詳男子 │ │0922***855│1111 號 第│ ?麻煩收到簡訊請回傳確認││ │ │ │ │ │30頁) │ 。謝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莊****│96年4 月23│簡訊: ││ │ │ │ │0922***855│日14時58分│ 小周,謝謝你。真是麻煩你││ │ │ │ │ │(96 年 度│ 了,我會準時到...... 。 ││ │ │ │ │受:庚○○│聲搜字第 │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30頁) │ ││ │ │ │ │ │ │ ││ │ │ │ │ │ │ │├───┼────┼────┼─┼─────┼─────┼─────────────┤│30(起│96年5 月│「北京腔│周│發:劉****│96年5 月1 │劉:小周阿! ││訴書附│1 日臺北│」之真實│泰│0920***146│日15 時46 │周:是是,你有想拍嗎? ││表編號│市旅館 │姓名年籍│倫│ │分(96年度│劉:最近剛繳一張帳單。 ││四十九│ │不詳女子│ │受:庚○○│聲搜字第 │周:下禮拜沒關係。 ││) │ │、不詳男│ │0000000000│1111號第32│劉:MOTEL是拍過的嗎? ││ │ │子 │ │ │頁) │周:你有印象嗎?有一個北京││ │ │ │ │ │ │ 腔的女的。 ││ │ │ │ │ │ │劉:喔~~~,我知道。 ││ │ │ │ │ │ │周:他的配合度高一點,不錯││ │ │ │ │ │ │ 。這種好康我當然找你這││ │ │ │ │ │ │ 種好朋友,瞭解吧。 ││ │ │ │ │ │ │劉:喔~~呵呵。 ││ │ │ │ │ │ │周:好啦,到時候我再找你聯││ │ │ │ │ │ │ 絡。 │├───┼────┼────┼─┼─────┼─────┼─────────────┤│31(起│96年5 月│「大陸妹│周│發:曹****│96年5 月1 │A(庚○○)想找B(曹大哥)││訴書附│1 日臺北│」真實姓│泰│0932***493│日21 時17 │辦一個拍照,拍大陸妹?? ││表編號│市旅館 │名年籍不│倫│ │分(96年度│ ││五十) │ │詳女子、│ │受:庚○○│聲搜字第 │ ││ │ │「曹大哥│ │0000000000│1111號第32│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起│96年5 月│真實姓名│周│發:庚○○│96年5 月3 │周:老蔡我到了,在文林路2 ││訴書附│3 日士林│年籍不詳│泰│0000000000│日10 時12 │ 號出口這邊。 ││表編號│區旅館 │女子、「│倫│ │分(96年度│蔡:文林路?你是在士林站還││五十一│ │老蔡」 │ │受:蔡****│聲搜字第 │ 是劍潭站。 ││) │ │ │ │0932***936│1111號第32│周:士林站阿。 ││ │ │ │ │ │頁反面) │蔡:我去找找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起│96年5 月│睿**(音│周│發:庚○○│96年5 月3 │簡訊: ││訴書附│3 日臺北│譯)、不│泰│0000000000│日13 時29 │ 睿**妹,我是小周,電玩展││表編號│市旅館 │詳男子 │倫│ │分(96年度│ 的費用將於5 月中旬陸續播││五十二│ │ │ │受:陳****│聲搜字第 │ 出,屆時馬上會通知你領款││) │ │ │ │0922***232│1111號第33│ ,謝謝了。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34 (起│96年7 月│「**恩」│周│發:陳董 │96年7 月25│陳董和小周約桃園,小周要帶││訴書附│25日桃園│(音譯)│泰│0932***131│日21時34分│2個模特兒去,陳董再問大奶 ││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倫│ │(96 年 度│妹。 ││五十三│ │子 │ │受:庚○○│聲搜字第 │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發:A(小 │96年7 月25│周:明天晚上有事嗎? ││ │ │ │ │愛) │日21時34分│A(小愛):你要幹嘛? ││ │ │ │ │0927***620│(96 年 度│周:明天晚上國凱老闆要約我││ │ │ │ │ │聲搜字第 │ 去PUB喝小酒,也沒什麼好 ││ │ │ │ │受:庚○○│1111 號 第│ 去的,想說你們有沒有空,││ │ │ │ │0000000000│36頁) │ 明天糖糖要先拍照。 ││ │ │ │ │ │ │A(小愛):我知道。 ││ │ │ │ │ │ │周:你跟亦恩預計是桃園拍,││ │ │ │ │ │ │ 你明天有事情嗎? ││ │ │ │ │ │ │A(小愛):看糖糖跟小海阿 ││ │ │ │ │ │ │ 。 ││ │ │ │ │ │ │周:我還沒有約阿,我先算你││ │ │ │ │ │ │ 一個,等一下我傳簡訊問問││ │ │ │ │ │ │ 看他們。 │├───┼────┼────┼─┼─────┼─────┼─────────────┤│ │ │ │ │發:糖糖 │96年7 月25│糖糖:**恩說他要去,我也會││ │ │ │ │0932***919│日23時34分│去。 ││ │ │ │ │ │(96 年 度│周:好好,沒問題,等一下我││ │ │ │ │受:庚○○│聲搜字第 │ 會發簡訊跟你們說。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發:庚○○│96年7 月26│簡訊: ││ │ │ │ │0000000000│日01時02分│ **恩,我是小周哥,要和你││ │ │ │ │ │(96 年 度│ 約明天(週四)晚間9 :50││ │ │ │ │受:**恩 │聲搜字第 │ 在台電大樓捷運五號出口旁││ │ │ │ │0988***123│1111 號 第│ 。 ││ │ │ │ │ │36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發:庚○○│96年7 月26│簡訊: ││ │ │ │ │0000000000│日00時52分│ **恩,我是小周哥,要和你││ │ │ │ │ │(96 年 度│ 改約今天(週四)晚間六點││ │ │ │ │受:**恩 │聲搜字第 │ ,中和景安站碰面(因為配││ │ │ │ │0988***123│1111 號 第│ 合有人住在桃園中壢),所││ │ │ │ │ │36頁反面)│ 以到桃園。 ││ │ │ │ │ │ │ ││ │ │ │ │ │ │ ││ │ │ │ │ │ │ │├───┼────┼────┼─┼─────┼─────┼─────────────┤│35(起│96年7 月│「糖糖」│周│發:庚○○│96年7 月25│周:糖糖小姐,我小周哥,我││訴書附│25日桃園│之真實姓│泰│0000000000│日23時25分│ 換個電話打給你。 ││表編號│市旅館 │名年籍不│倫│ │(96 年 度│糖:好。 ││五十四│ │詳女子、│ │受:糖糖 │聲搜字第 │ ││) │ │不詳男子│ │0932***919│1111 號 第│ ││ │ │ │ │ │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發:糖糖 │96年7 月25│糖糖:**恩說他要去,我也會││ │ │ │ │0932***919│日23時34分│去。 ││ │ │ │ │ │(96 年 度│周:好好,沒問題,等一下我││ │ │ │ │受:庚○○│聲搜字第 │ 會發簡訊跟你們說。 ││ │ │ │ │0000000000│1111 號 第│ ││ │ │ │ │ │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發:庚○○│96年7 月26│簡訊: ││ │ │ │ │0000000000│日11時18分│ 我是小周,別出聲,等下跟││ │ │ │ │ │(96 年 度│ 我一起下車買東西。 ││ │ │ │ │受:糖糖 │聲搜字第 │ ││ │ │ │ │0932***919│1111 號 第│ ││ │ │ │ │ │36頁反面)│ ││ │ │ │ │ │ │ ││ │ │ │ │ │ │ │├───┼────┼────┼─┼─────┼─────┼─────────────┤│36(起│96年7 月│綽號「小│周│發:庚○○│96年7 月26│簡訊: ││訴書附│26日臺北│海」之真│泰│0000000000│日00時51分│ 小海,我是小周哥,要和你││表編號│市旅館 │實姓名年│倫│ │(96 年 度│ 約明天(週四)晚間9:50丐x│五十五│ │籍不詳女│ │受:小海 │聲搜字第 │ 在台電大樓捷運五號出口旁││) │ │子、不詳│ │0919***162│1111 號 第│ 。 ││ │ │男子 │ │ │36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庚○○│96年7 月26│簡訊: ││ │ │ │ │0000000000│日01時01分│ 小海,我是小周哥,要和你││ │ │ │ │ │(96 年 度│ 改約今天(週四)晚間六點││ │ │ │ │受:小海 │聲搜字第 │ ,中和景安站碰面(因為配││ │ │ │ │0919***162│1111 號 第│ 合有人住在桃園中壢),所││ │ │ │ │ │36頁反面)│ 以到桃園。 ││ │ │ │ │ │ │ ││ │ │ │ │ │ │ ││ │ │ │ │ │ │ │├───┼────┼────┼─┼─────┼─────┼─────────────┤│37(起│96年7 月│「**婷」│周│發:庚○○│96年7 月27│簡訊: ││訴書附│26日臺北│(音譯)│泰│0000000000│日14時36分│ 可愛的**婷妹,好的,我已││表編號│市旅館 │、不詳男│倫│ │(96 年 度│ 經收到,那麼就暫時約明天││五十六│ │子 │ │受: │聲搜字第 │ (週六)晚上10:30分,在││) │ │ │ │0912***228│1111 號 第│ 你家旁邊的7-11碰面可以嗎││ │ │ │ │ │3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公訴意旨認被告4 人涉犯均涉犯強制猥褻罪嫌、強制性交罪嫌;被告庚○○、辛○○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之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嫌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行為樣態 │實施行為人││ │ │ │ │ │及共同正犯│├────┼────┼──────┼────┼─────────┼─────┤│1.(起訴│95.10.29│臺北市松山區│00000000│1、巳○○強制猥褻 │1、巳○○ ││書附表編│下午 │寶清街30巷6 │ │既遂(強行撫摸被害│2、庚○○ ││號一) │ │號4樓巳○○ │ │人胸部及下體)。 │ ││ │ │攝影棚 │ │2、巳○○強制性交 │ ││ │ │ │ │既遂(以男性生殖器│ ││ │ │ │ │進入被害人生殖器、│ ││ │ │ │ │口中、肛門及以鴨嘴│ ││ │ │ │ │器、假陽具、按摩棒│ ││ │ │ │ │等道具強行進入女性│ ││ │ │ │ │生殖器、肛門),並│ ││ │ │ │ │將精液強行潑灑被害│ ││ │ │ │ │人臉部及下體,並逼│ ││ │ │ │ │迫被害人對鏡頭微笑│ ││ │ │ │ │供其拍攝裸照及性交│ ││ │ │ │ │過程相片。 │ ││ │ │ │ │3、庚○○基於幫助 │ ││ │ │ │ │犯意,協助巳○○為│ ││ │ │ │ │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 ││ │ │ │ │行為。 │ ││ │ │ │ │4、事後巳○○交付 │ ││ │ │ │ │之8000元給庚○○,│ ││ │ │ │ │庚○○抽成4000 元 │ ││ │ │ │ │後,餘交4000元給被│ ││ │ │ │ │害人封口,並保證這│ ││ │ │ │ │次是攝影師巳○○情│ ││ │ │ │ │不自禁,下次純拍照│ ││ │ │ │ │,不會再發生。 │ │├────┼────┼──────┼────┼─────────┼─────┤│2.(起訴│95.11.8 │基隆市安樂區│00000000│1、卯○○強迫被害 │1、卯○○ ││書附表編│下午 │武崙街201號 │ │人喝下事先準備好之│2、庚○○ ││號二) │ │新好景汽車旅│ │紅酒,強制猥褻既遂│ ││ │ │館 │ │(強行撫摸摸胸部及│ ││ │ │ │ │下體)。 │ ││ │ │ │ │2、卯○○強制性交 │ ││ │ │ │ │既遂(強行以男性生│ ││ │ │ │ │殖器插入被害人生殖│ ││ │ │ │ │器)。 │ ││ │ │ │ │3、庚○○基於幫助 │ ││ │ │ │ │犯意,協助卯○○為│ ││ │ │ │ │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 ││ │ │ │ │行為。 │ │├────┼────┼──────┼────┼─────────┼─────┤│3.(起訴│95.11.22│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1、綽號「林ㄟ」( │1、綽號「 ││書附表編│下午 │皇城汽車旅館│ │化名林財(才)哲(│林ㄟ」(化││號三) │ │ │ │澤))之攝影師強制│名林財(才││ │ │ │ │猥褻既遂(強行撫摸│)哲(澤)││ │ │ │ │被害人胸部及下體)│)之攝影師││ │ │ │ │。 │2、庚○○ ││ │ │ │ │2、綽號「林ㄟ」( │ ││ │ │ │ │化名林財(才)哲(│ ││ │ │ │ │澤))之攝影師強制│ ││ │ │ │ │性交既遂(強行將男│ ││ │ │ │ │性生殖器插入被害人│ ││ │ │ │ │生殖器),並逼迫被│ ││ │ │ │ │害人對鏡頭微笑,供│ ││ │ │ │ │其拍攝裸照及性交過│ ││ │ │ │ │程相片。 │ ││ │ │ │ │3、庚○○同時強制 │ ││ │ │ │ │性交(強行將男性生│ ││ │ │ │ │殖器插入被害人口中│ ││ │ │ │ │)。 │ │├────┼────┼──────┼────┼─────────┼─────┤│4.(起訴│96.8.3 │臺北市政府捷│甲 │1、巳○○強制猥既 │1、巳○○ ││書附表編│ │運站附近巷子│ │遂(強行撫摸人胸部│2、庚○○ ││號五) │ │公寓3樓 │ │及下體)。 │ ││ │ │ │ │2、巳○○強制性交 │ ││ │ │ │ │既遂(以鴨嘴器、假│ ││ │ │ │ │陽具等道具強行進入│ ││ │ │ │ │被害人生殖器)。 │ ││ │ │ │ │3、巳○○要求更進 │ ││ │ │ │ │一步性交行為,被害│ ││ │ │ │ │人堅決反對抵抗而未│ ││ │ │ │ │遂。 │ ││ │ │ │ │4、巳○○交付周泰 │ ││ │ │ │ │倫6000元,庚○○抽│ ││ │ │ │ │成4800元,餘給被害│ ││ │ │ │ │人1200元。 │ │├────┼────┼──────┼────┼─────────┼─────┤│5.(起訴│96年1月 │臺北市萬華區│D女 │1、巳○○強制猥褻 │1、巳○○ ││書附表編│ │西寧南路105 │ │既遂(強行撫摸被害│2、辛○○ ││號九) │ │號7樓之5 │ │人胸部及下體)。 │ ││ │ │ │ │2、巳○○強制性交 │ ││ │ │ │ │既遂(以男性生殖器│ ││ │ │ │ │進入被害人生殖器、│ ││ │ │ │ │口中、肛門及以鴨嘴│ ││ │ │ │ │器、假陽具、按摩棒│ ││ │ │ │ │等道具強行進入女性│ ││ │ │ │ │生殖器、肛門)。 │ ││ │ │ │ │3、辛○○基於幫助 │ ││ │ │ │ │犯意,協助巳○○為│ ││ │ │ │ │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 ││ │ │ │ │行為。 │ ││ │ │ │ │4、巳○○交付8000 │ ││ │ │ │ │元給辛○○,辛○○│ ││ │ │ │ │抽成後,餘款5000元│ ││ │ │ │ │給被害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