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典育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裁判案由: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