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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賠字第 18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96年度賠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51年1月22日接獲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通知,赴該會接受約談,經時任仲裁科長牟敦墀告知,奉上級諭令自由日拘禁1日,嗣又遭牟敦墀夥同前警總保安處中校參謀郁秉周強將聲請人送往板橋第一職訓總隊收押,又於同年3月12日藉詞移送蘭嶼農場管訓,並交付前警總第二職訓總隊第三大隊代管,期間長達5年6月之久直至56年7月20日始被釋放,共計羈押2,006日,茲依憲法第24條、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文及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規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折算1日,共計1,003萬元,聲請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固有明文。又按「冤獄賠償法第1條規定,就國家對犯罪案件實施刑事程序致人民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權遭受損害而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依立法者明示之適用範圍及立法計畫,僅限於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所致上開自由、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未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該等自由、權利受同等損害之人民,係對上開自由、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冤獄賠償請求權之人民,未具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若仍令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遭受上開冤獄之受害人,不能依冤獄賠償法行使賠償請求權,足以延續該等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自與憲法第7條之本旨有所牴觸。」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在案,是該號解釋亦就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部分,說明「在冤獄賠償法修正施行前,或規範軍事審判所致冤獄賠償事項之法律制定施行前,凡自48年9月1日冤獄賠償法施行後,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之案件,如合於冤獄賠償法第1條之規定者,均得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宜措施。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51年1月22日至56年7月19日之期間因接獲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諭令拘禁1日,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第一職訓總隊收押,移送蘭嶼農場管訓,並交付前第二職訓總隊第三大隊代管,遭受違法羈押共計2,006日云云,然並未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等證明文件或任何相關資料供本院查證,而經本院依職權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調取相關卷宗資料,仍查無聲請人管訓相關資料等情,有該司令部督察室96年9月13日律宣字第0960001269號函附卷可參,是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究係因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抑或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自由、權利受損害。惟依其聲請狀之記載,或可認為其所聲請之事實應屬感訓處分及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而前者並非原冤獄賠償法及嗣後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允許行使賠償請求權之範疇,是聲請人以上開釋字及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3條第1項為本件之聲請,尚有誤會。

四、次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雖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該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然同條第2項亦規定,該項請求權,自該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核上開法條所定5年期間之性質,為請求權之時效消滅期間,應屬法定不變期間。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2項係於89年2月2日修正公布,依第8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參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應自該日起算至第3日,是本條例應自89年2月4日起生效,故該條文所定5年時效期間,應於94年2月3日屆滿,然聲請人遲至96年6月11日始提出本件國家賠償之聲請,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為憑。從而,聲請人縱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為其請求權基礎,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五、再者,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雖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應自停止羈押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聲請,逾期聲請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此觀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項、第8條後段自明。本件聲請人自承於56年7月20日釋放,則聲請人遲至96年6月11日始聲請冤獄賠償,顯已逾2年之聲請期間,故聲請人亦不得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冤獄賠償。

六、綜上,本件聲請無論依冤獄賠償法第1條規定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6條規定請求,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泓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