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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珍海選任辯護人 張國權律師

歐宇倫律師林煜翔律師被 告 馮一塵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被 告 丁○○

樓選任辯護人 劉立鳳律師

劉樹志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律師

邱雅文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劉立鳳律師

劉樹志律師被 告 丙○○

樓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 告 趙雲琥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099、10243 、14027 、15673 號),又另案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304、2598、2764號),本院併案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徐珍海、丁○○、馮一塵、甲○○、乙○○、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徐珍海處有期徒刑玖年;丁○○、馮一塵、甲○○各處有期徒刑捌年;乙○○、丙○○各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趙雲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壹、徐珍海係未經在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僅向經濟部報備之香港養樂多控股公司(下稱香港養樂多公司,後於香港改名東龍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遭經濟部撤銷報備)董事長李道光之特別助理,亦為香港養樂多公司之股東,銜李道光之命,來臺擔任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未經設立登記,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4 、5 樓)之負責人,且為寶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10樓,91年改制前稱申萬行,經調查後另址設:臺北市○○路○○號2 樓)之出資人及經手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並曾掛名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顧問」一職,負責替李道光全權處理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運作(包括股務處理),同時處理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銷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等業務;丁○○則係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在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負責日常行政業務,受徐珍海之指示,自民國90年8 月間起,明知香港養樂多公司當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上市,竟仍基於出售李道光名下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目的,委由當時尚未登記完成之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僱佣不知情業務人員對不特定人銷售,徐珍海並在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於客戶給付股金之前,先與客戶簽立股權轉讓契約書、股權轉讓確認書出售香港養樂多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以獲取獎金報酬,並協辦香港養樂多公司在臺招商售股之說明會,徐珍海、丁○○因此結識甲○○,徐珍海、丁○○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已經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229 號、93年度易字第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未構成累犯)。又甲○○為未經公司設立登記之「東昇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下稱東昇產經中心,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號6樓之1) 之負責人,明知東昇產經中心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前身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許可設立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自91年6 月間起至92年3 月間結束營業止,指示業務員向不特定之大眾推銷介紹提供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暐翔公司)及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鑽矽公司)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亦已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未構成累犯)。

貳、徐珍海、丁○○以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遭查獲後,即於91年11月6 日經核准成立致富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富國際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3 樓之2) ,延攬原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部分員工轉任致富國際公司,再告知原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投資人,表示該股票無法上市,可轉換投資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下稱「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徐珍海、丁○○決定另起爐灶後,先於92年1 月30日經核准成立鴻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 號3 樓),委請不知情之陳文俊(所涉詐欺罪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8861 號、94年度偵字第8099號為不起訴處分)為公司負責人,從事證券、基金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接著於92年4 月18日經核准成立新生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國際公司,設址:臺北市○○路○○號2 樓之1),由陳志賢(所涉詐欺犯行,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丁○○為監察人,馮一塵則擔任公司總經理;再於92年12月30日經核准成立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富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1) 並任負責人,由丁○○擔任公司執行長,乙○○則為智富公司總顧問,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品介紹等業務,嗣自93年3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徐珍海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0至40萬元之代價,僱用甲○○擔任負責人,丙○○則為監察人;其後,為與趙雲琥合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計畫,於93年1 月13日經核准成立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聯發公司,設址:臺北市○○路○○○ 號4 樓),先後由趙雲琥、馮一塵、丙○○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再於93年5 月26日經核准成立金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沙公司,設址:臺中市○○區○○路3 段447 號31樓),由甲○○擔任公司董事長,負責中部地區業務之推展;後因以智富公司為首之集團財務陷於困境,再於93年8 月20日設立山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禾投顧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 段○○○ 號4 樓)。

參、徐珍海、丁○○、甲○○、馮一塵、乙○○、丙○○與趙雲琥等人(趙雲琥係事中加入,只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部分),前或已有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遭查獲,或本身即曾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相關之業務,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公司為營業場所,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後,經由乙○○以「安迪」老師名義及徐珍海以「顧問」名義進行業務講習,再要求以現金購買公司推出之專案、基金、股票投資,並推展至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再分別以徐珍海、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其銷售範圍包括:

一、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自92年6 、7 月間起,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指稱該股票係由智富公司輔導規劃,每張8 千股,每股港幣0.66至0.95元,以港幣兌換台幣4.5 之固定匯率計算,並指定香港winglung bank limited 為受款銀行,受款人為:cheungs securities brokers limited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且印有公開說明書及高獲利等資料,並表示台灣投資者在4 個月閉鎖期內不能進行交易,但可以買一股送一股,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誘因,因投資人取得股票時,如該股票仍維持原買進時之價格,投資報酬率可達百分之百,顯有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後經4 個月之閉鎖期後,該股票市值已大幅滑落,並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因此造成投資者鉅額損失。

二、販售「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於92-93 年間,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專案投資」或「合作專案投資」,其中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係以大仁技術學院學生公寓資產信託暨收益基礎受益權轉讓證書為投資標的,「專案投資」係以高雄「圓頂飯店」作為投資標的,「合作專案投資」則屬無投資標的物之投資,以每6 個月為1 期,以投資金額10% 至18% 之高利率獲利方式吸引投資者。而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何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甲○○)為投資人匯款之帳戶。而在當時金融機構定存利息只有年息百分之1-2 左右之情況下,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以獲利率高達年息百分之20至36不等,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款項之誘因,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

三、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徐珍海於92年底取得趙雲琥之兄趙雲龍所有臺北縣○○鎮○○段24-1、24-12 、23等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水仙段)後,於93年1 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徐珍海、趙雲琥、乙○○、馮一塵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將以在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10萬、15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

3 、6 、9 個月取得百分之6 至13不等之利息,並提供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戶名:寶聯發公司)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因投資報酬率達年息百分之20以上,且最少三個月即可償還本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嗣後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周轉不靈,「銀髮族養生別館」僅完成整地事宜,其餘均未動工興建,更因推出此項專案時曾向O○○融資借款,為償還此筆借款,徐珍海、趙雲琥等人即決議將業已於93年

3 月10日登記為寶聯發公司所有之系爭水仙段土地,於94年

4 月25日轉讓予O○○,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

四、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93年

3 月開始至同年12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ASSET MENAGEMENT),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及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同年4 月間甲○○受徐珍海指示連續3 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及大新銀行(DahSingBank)帳號:00-000-00000、戶名:SMART PORT FINANCELIMITED 等帳戶,以為台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丙○○則翻譯、製作「SMART PORT Asset Management」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因「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3 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3 ,相當於年息百分之150 左右,,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

肆、嗣自93年7 月間起,陸續有投資人要求回贖基金,智富公司即開始有遲延付款之情形,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現場仍未動工興建,即開始向各有關單位檢舉,計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投資項目及受損金額,犯罪所得金額共計為1億3,341 萬877 元。

伍、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被害人e○○、G○○、亥○○、謝怡臻、r○○、鄭凱文、甲乙○、f○○、甲壬○、甲庚○、U○○、葉素琴、甲r○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關於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提之證據資料,被告徐珍海、馮一塵、甲○○、乙○○、丁○○、丙○○均不爭執,而被告趙雲琥除對於證人O○○在警詢、偵訊時之供述爭執其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不加以爭執,則該等證據資料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趙雲琥辯稱證人O○○在調查局之供述屬於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到庭具結作證,且所述與其等在調查局時所述大致相符,並無彼此不符之情形,則依前述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證人O○○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貳、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一、經本院訊問後:㈠被告徐珍海雖坦承為智富公司、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

司、金沙公司(下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確有向投資人銷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老虎科技股票」、「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等情,惟辯稱:「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在92年11月即開始販售,伊係於93年5 月間才承接該專案,伊承接後即未再銷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而僅係將以前投資基金或「老虎科技股票」之投資人轉單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且購買「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投資人,均為智富公司、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司、金沙公司之員工,伊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與O○○,係抵償O○○之投資款,且「老虎科技股票」並未下市,而金額亦屬有誤云云。

㈡被告馮一塵雖坦承自己曾為寶聯發公司負責人,且曾接觸「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更曾擔任新生公司總經理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僅短暫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2 個月,且主要參與該專案之施工規劃、整地、施工等事宜,並未參與寶聯發公司之財務經營,任職期間亦未收到任何股款,後來即因理念不合而離職,又伊亦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起造股東,其姐亦有投資;至於任職新生國際公司總經理部分,僅單純負責執行,未曾參與各項投資商品之設計及教育訓練,亦不負責公司財務之調配運用云云。

㈢被告趙雲琥雖坦承自93年1 月13日起至93年7 月底止,曾擔

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寶聯發公司曾以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對外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系爭水仙段土地原為伊兄長趙雲龍所有,因被告徐珍海欲投資興建「銀髮族養生別館」,遂透過伊向趙雲龍協商洽購,而因被告徐珍海資金不足,商請先以該地向郭熙昆借貸,以貸得之資金支付部分購地款,為確保後續買賣價金之給付,被告徐珍海同意成立寶聯發公司,由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將土地先行過戶在寶聯發公司名下,由伊負責監管後續土地款之給付,並監督「銀髮族養生別館」之興建,顯見伊與被告徐珍海並無犯意之聯絡;又「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相關股份之販售,係由被告徐珍海所屬智富公司策劃、掌管,伊只是因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而配合辦理投資人入股事宜,相關資金收支均由智富公司掌控,伊並無與被告徐珍海等人為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意聯絡;況「銀髮族養生別館」在伊擔任寶聯發負責人期間,確有與萬富營造公司簽約並施工之情事,其後伊退出寶聯發公司,該「銀髮族養生別館」有無繼續興建,伊即無從過問且不知情等語。

㈣被告甲○○雖坦承受被告徐珍海之邀而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

,且曾三次前往香港辦理開戶事宜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僅係智富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當時所以前往香港開戶,係因被告徐珍海告知此為智富公司從事業務必須有的公司帳戶,且從事海內外基金、債權買賣本需有海外帳戶以供匯款,伊不疑有他才前往辦理,況伊並不知悉被告徐珍海有從事其他吸收存款之業務,伊即無公訴意旨所指違反銀行法之罪嫌云云。

㈤被告丁○○雖坦承受被告徐珍海之雇用,擔任新生國際公司

之監察人,並兼銷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執行長,以及將自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建華銀行之支票帳戶供被告徐珍海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辯稱:智富公司所販售之前述基金、債券、專案等投資商品,伊均未參與,亦未找任何投資人到公司參與投資,伊主要負責「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監工及進度說明,伊與被告徐珍海係朋友關係,被告徐珍海向伊調用支票時,伊沒有多方考慮後果即借用,許多支票係退票後伊才知悉,伊與被告徐珍海並無犯意之聯絡云云。

㈥被告乙○○雖坦承自92年10月起受雇於被告徐珍海,並向智

富公司員工從事教育訓練課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辯稱:伊一開始擔任智富公司教育訓練之授課教師,其後被告徐珍海始提供資料,要求伊講解公司所銷售之美容保養品系列商品及金融概念知識,惟因為伊之專長並不在此,且對於金融法規亦不熟悉,不久被告徐珍海即將伊改調傳銷事業部,負責解說傳銷制度及其他傳銷商品,該等業務均與公訴意旨所指之金融商品無關,伊即無與被告徐珍海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㈦被告丙○○雖坦承自92年8-9 月間應徵進入智富公司擔任股

市資訊收集、研究等工作,並於93年11月間應被告徐珍海之邀而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從事公訴意旨所指基金、債券、專案等金融商品之販售行為,且伊亦曾於93年6 月9 日以母親李黃素華名義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135 萬元,其後亦血本無歸,伊亦為受害人,伊所以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係因為被告徐珍海後來財務調度困難,告知如同意擔任負責人,所投資之135 萬元可以優先獲得清償,伊為免投資受損,才同意擔任負責人云云。

二、不爭執事項:經本院於97年7 月9 日準備程序偕同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整理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其中下述不爭執事項業據被告徐珍海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所示各投資人於偵訊時之證稱及其等所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本票、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匯款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受益權證申請書、贖回申請書、合作協議書、股權轉讓切結書等件在卷可證;並有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說明書、鴻海證券投資顧問簡介、智富公司簡介、新生國際公司簡介、老虎科技公司簡介、高雄圓頂大飯店簡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簡介等件在卷可稽(95年度偵字第140627號偵卷㈠第264-303 頁);又寶聯發公司原負責人被告趙雲琥,其後更換為被告馮一塵,董事則有被告趙雲琥,因被告馮一塵請辭,於93年11月5 日召開董事會,改選被告丙○○為董事長等情,亦有寶聯發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等件在卷可證(94年度偵字第20

134 號偵卷㈢第73-78 頁);另寶聯發公司、新生國際公司、智富公司於93年間所銷售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及「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依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37條、第39條規定,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經證期會之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應向證期會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且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之行為,而寶聯發公司、新生國際公司、智富公司並非向行為時證期會申請核准成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法不得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該等公司推介建議買賣「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及「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涉及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等情,亦有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於94年10月4 日所出具之函文在卷可佐(同上偵卷第260-262 頁)。綜此,由被告徐珍海等人之供稱、證人之證稱及相關書證等證據,應認下述不爭執事項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㈠被告甲○○於93年3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以月薪30-40

萬元之代價,受被告徐珍海之僱用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同年9 月間另擔任金沙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馮一塵、趙雲琥及丙○○亦於93年間受被告徐珍海之指示,先後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陳志賢為智富公司督導,於92年4 月18日經被告徐珍海指示登記為新生國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丁○○則為新生國際公司監察人兼執行長。被告徐珍海另成立鴻海證券公司,並委請不知情之陳文俊為負責人。

㈡被告徐珍海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

之犯意聯絡,利用上述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為營業場所,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後,分別以被告徐珍海、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其銷售範圍包括:

⒈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自92年6 、7 月間起,智

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指稱該股票係由智富公司輔導規劃,每張8 千股,每股港幣0.66至0.95元,以港幣兌換台幣4.5 之固定匯率計算,並指定香港winglung bank limited 為受款銀行,受款人為:cheungs securities brokers limited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且印有公開說明書及高獲利等資料。後經4 個月之閉鎖期後,該股票市值已大幅滑落,並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因此造成投資者鉅額損失。

⒉販售「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智富公司及其所屬

子公司於92-93 年間,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專案投資」或「合作專案投資」,係沒有標的物之投資,每6 個月為1 期,以投資金額10% 至18% 之高利率獲利方式吸引投資者。而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何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甲○○)為投資人匯款之帳戶。

⒊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於92年底取得趙雲琥之兄

趙雲龍所有系爭水仙段後,於93年1 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徐珍海、趙雲琥、乙○○、馮一塵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欲在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10萬、15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3 、6 、9個月取得百分之6 至13不等之利息,並提供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戶名:寶聯發公司)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嗣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周轉不靈,「銀髮族養生別館」僅完成整地事宜,其餘均未動工興建,更因推出此項專案時曾向O○○融資借款,為償還此筆借款,被告徐珍海、趙雲琥等人即決議將業已於93年

3 月10日登記為寶聯發公司所有之系爭水仙段土地,於94年

4 月25日轉讓予O○○,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⒋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93年

3 月開始至同年12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ASSET MENAGEMENT),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及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同年4 月間被告甲○○受被告徐珍海指示連續3 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及大新銀行(DahSing Bank)帳號:00-000-00000、戶名:SMART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以為台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經被告徐珍海之同夥製作「SMART PORTAsset Management」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後,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

三、爭執事項:㈠老虎科技基金有4 個月之閉鎖期,投資人於投資時是否已知

悉?該基金雖曾停牌,目前是否已恢復交易?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是否同時該當詐欺之犯行?被告徐珍海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專案投資」及「合作專案投資」之行為起訖時間?被告徐珍海所為應適用93年

2 月4 日修正前、後之銀行法第125 條刑責?㈡被告徐珍海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O○○

時,其移轉原因為何?被告趙雲琥參與寶聯發公司經營業務之原因為何?時間起訖點?有無參與寶聯發公司資金之調配?「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有無提出開發計劃?有無曾經施工?被告趙雲琥參與販賣「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行為,是否該當銀行法第125 條之刑責?㈢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

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其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多少?購買「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投資人是否均係智富公司、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司、金沙公司之員工,且絕大多數之投資人之前係投資基金或老虎科技股票,是否因無法回贖而轉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投資人?㈣被告甲○○擔任金沙公司負責人時間之起訖?有無參與智富

公司之業務?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甲○○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㈤被告乙○○是否為智富公司總顧問?有無於公司負責教育訓

練、產品介紹、財務調配及設計推案等業務?被告丁○○之職務又為何?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乙○○、丁○○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㈥被告丙○○有無要求業務員以現金購買上開公司所推出之專

案、基金、股票,並推展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行為?有無參與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販賣?是否知道此基金及債券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丙○○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㈦被告馮一塵是否有擔任智富公司總經理?其擔任寶聯發公司

負責人之原因及業務內容?被告馮一塵及親友是否有參與本件之相關投資?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馮一塵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參、爭執事項一:關於老虎科技基金有4 個月之閉鎖期,投資人於投資時是否已知悉?該基金雖曾停牌,目前是否已恢復交易?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是否同時該當詐欺之犯行?被告徐珍海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專案投資」及「合作專案投資」之行為起訖時間?被告徐珍海所為應適用93年2 月4 日修正前、後之銀行法第125 條刑責?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所明定。後者在性質上,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至於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然與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刑法第344 條重利之罪者有別。另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是銀行法第125 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業務者,即始相當(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9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 項係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係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故所謂行為負責人,乃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如為法人之職員,則需其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始足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89年度台上字第75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而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而行為人如非前述收受存款業務之法人負責人,惟如有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人,亦即直接或間接參與該法人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即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

二、查被告徐珍海係未經在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僅向經濟部報備之香港養樂多公司董事長李道光之特別助理,亦為香港養樂多公司之股東,銜李道光之命,來臺擔任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負責人,且為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出資人及經手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並曾掛名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顧問」一職,負責替李道光全權處理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運作(包括股務處理),同時處理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銷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等業務;被告丁○○則係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在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負責日常行政業務,受被告徐珍海之指示,自90年8 月間起,明知香港養樂多公司當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上市,竟仍基於出售李道光名下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目的,委由當時尚未登記完成之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僱佣不知情業務人員對不特定人銷售,被告徐珍海並在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於客戶給付股金之前,先與客戶簽立股權轉讓契約書、股權轉讓確認書,出售香港養樂多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以獲取獎金報酬,並協辦香港養樂多公司在臺招商販股之說明會,徐珍海、丁○○因此結識甲○○,徐珍海、丁○○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已經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229 號、93年度易字第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㈣第10-28頁)。而被告甲○○亦於偵訊時供稱:伊投資香港養樂多公司而認識被告徐珍海等語(94年度偵字第8099號偵卷第125頁)。又寶鑫證券投顧公司於91年8 月12日經核准成立;致富國際公司於91年11月6 日經核准成立,由案外人何有明擔任公司董事長;鴻海證券公司於92年1 月30日經核准成立,由案外人陳文俊擔任公司董事長;新生國際公司於92年4 月15日經核准設立,由案外人陳志賢擔任董事長、被告丁○○擔任監察人;智富公司於92年12月30日經核准成立,被告甲○○為公司董事長、被告丙○○為監察人;寶聯發公司於93年1 月13日經核准成立,被告趙雲琥、馮一塵、丙○○先後擔任過該公司之董事長;金沙公司於93年5 月26日經核准成立,由被告甲○○擔任負責人;山禾投顧公司於93年8 月20日經核准成立等情,此有各該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證(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㈠第61-70 頁、卷㈣第1-9 頁)。另證人即致富國際公司董事長何有明亦於偵訊時證稱:91年間被告徐珍海找伊擔任致富國際公司負責人,本來要做代理台糖公司之化妝品,因價錢未談妥,所以就沒做,後來被告徐珍海又找伊擔任智富公司掛名之董事等語(95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偵卷㈡第53頁)。再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巳○業於偵訊時證稱:伊於89年間進入申萬行擔任行政助理工作,於91年4 、5月間到智富公司擔任業務員,伊到申萬行公司工作時,被告丁○○亦係申萬行之員工,後來申萬行結束營業後,丁○○與該公司部分員工都到智富公司任職,因被告丁○○擔任智富公司之執行長,遂邀伊到智富公司上班等語(95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偵卷㈠第173 頁)。況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簡裕豐亦於本院偵訊時證稱:伊於91年4月至致富國際公司應徵業務專員,致富國際公司董事長丁○○、顧問徐珍海與乙○○、經理何有明向伊推銷香港養樂多未上市股票,伊有出資購買20萬元,但該股票係以徐珍海、乙○○名義購買,並非以伊之名義,後來致富國際公司更名為智富公司,並成立新生國際公司、寶聯發公司,從事其他金融商品之販賣等語(95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偵卷㈠第358-

359 頁、偵卷㈡第37頁)。綜此,顯見被告徐珍海、丁○○於以申萬行即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從事販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而遭犯罪偵查機關調查後,自92年1 月間起,開始與被告甲○○、乙○○、趙雲琥、馮一塵、丙○○及案外人陳文俊、陳志賢等人,陸續成立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司、智富公司、寶聯發公司、金沙公司、山禾投顧公司等公司,其經營項目同樣係金融商品之販售事宜,且有不少員工係從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轉任而來。

三、查新生國際公司係自92年中旬開始販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自93年年初開始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自93年5、6 月開始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該公司並以「專案投資」名義販售高雄「圓頂飯店」等情,業據證人即新生國際公司名義負責人陳志賢於警詢時證述屬實(95年度偵字第140627號偵卷㈠第29-32 頁)。而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v○○亦於偵訊時證稱:92年9 月間張紋勝以智富公司業務員身份向伊推銷香港老虎科技股票,每張8 千股價額為1 萬8 千元,由張紋勝交付伊「股權轉讓切結書」,後來老虎科技股票遭暫停交易,伊向智富公司求償,該公司開立95年10月20日到期之本票取代,並由歐宇倫律師發出代償同意書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股權轉讓切結書、股權確認證明書、合作協議書、償還協議書、支票及本院等件為證(同上偵卷第120-130 頁)。該股權轉讓切結書載明:

「⒈本人何有明(出讓人),同意轉讓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之股票... 予v○○(受讓人)... 」而股權確認證明書亦載明:「⒈本人何有明(出讓人),同意轉讓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之股票... 予v○○(受讓人)... ⒋本次轉讓關於無償轉讓部分... 在辦理前項過戶手續時,一併存入受讓人之證券帳戶。」又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劉滿秀亦於偵訊時證稱:92年8 月間甲巳○向伊推銷智富公司「東山河投資專案」,92年3 、4 月間甲巳○向伊推銷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伊認購13萬元,之後甲巳○向伊表示因香港養樂多公司無法順利上市,故將資金抽出轉換成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當該公司股票閉鎖期間過後股價大跌,甲巳○口頭承諾將以無償配股彌補損失,迄今甲巳○以該公司因官司停止交易為由未履行承諾等語(同上偵卷第144 頁)。另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巳○亦於偵訊時證稱:伊於91年4 、5 月間到智富公司擔任業務員,92年7 、8 月升任副總經理,93年年初升為總經理,任職期間不論職務為何,每月均係領取勞保最低薪資15,840元,員工之主要收入係以出資參與公司轉投資取得收益為主,智富公司主要轉投資項目包括「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高雄「圓頂飯店」等,公司給員工之投資優惠係以半年為一期,每期結束會連同百分之18之收益及本金返還等語(同上偵卷第173-174 頁)。再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甲己○亦於偵訊時證稱:伊於92年下旬進入新生國際公司擔任業務專員,總經理為馮一塵,副總經理甲巳○告知公司以高雄圓頂飯店為傳統產業,並持有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份,智富公司為總公司,伊之工作係向客戶販售基金、股票,92年7 月公司開始推出高雄東山河土地受益憑證(即大仁技術學院基礎受益憑證),接著又推出「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老虎科技股票(3 個月1 期,保證獲利百分之10,第一週即可贖回本金一半),自93年年初開始招募「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起造股東(以3 、6 、9個月為一期,期滿以每期百分之6 、10、13不等之固定收益計算股息,期滿本息同時發還股東),「投資專案」則以高雄圓頂飯店為投資標的(半年為一期,保證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0之獲利率),93年10月智富公司倒閉後,重組三禾投顧公司,繼續推出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3 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3) ,伊自己於92年6 月購買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92年7 月購買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93年4 月23日起購買「投資專案」、93年6 月10日購買「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93年底購買「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語(同上偵卷第331-332 頁)。況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蔡震球亦於偵訊時證稱:伊透過陳宏岳之介紹,先後投資智富公司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金融商品,其中「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購買之日期係於93年底等情(同上偵卷第306-308 頁),核與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岳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同上偵卷第207 頁),並提出證人蔡震球於93年12月13、30日購買之帝黃環球資產投資對帳單、委託書、支票等件為證(同上偵卷第208-209頁)。綜此,顯見以被告徐珍海為首之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自92年1 月間成立鴻海證券公司開始,即陸續規劃、設計並向不特定多數人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專案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金融商品,截至93年12月30日時仍持續有販售之行為。

四、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此次修法之重點,在於將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並明定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本次修法對於類似經濟犯罪係採取重刑化政策,則犯罪行為人如有違反本條規定者,自須詳查其犯罪行為時間點,俾以確認犯罪行為人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又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已如前述,故犯罪行為人如有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因該業務行為性質上具有反覆性,為繼續犯,則即便犯罪行為人之行為時點,係在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 條前即開始,惟如其繼續從事該業務之行為已逾越該法條公布施行後之生效時點即93年2 月6 日,自應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而無刑法第2條第1 項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徐珍海等人自92年1 月間起至93年12月30日止,利用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陸續對不特定多數人販售香港老虎科技股票、「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專案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投資商品,雖表示係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係以大仁技術學院學生公寓資產信託暨收益基礎受益權轉讓證書為投資標的、「投資專案」係以高雄圓頂飯店為投資標的、「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係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係由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商品。惟依被告徐珍海於智富公司倒閉後,自己所撰寫之代償同意書中載明:「緣關於本人徐珍海原代為執行有關智富集團公司規劃、設計、營運等相關事宜,惟現今智富集團財務發生問題,在海內外轉投資失利衝擊下... 因智富集團目前無力償還,惟本人仍將以誠意與實力來面對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茲同意將本人之可處分資產供作為智富集團暨本人之償還,其可處分資產如下:⒈記名於徐珍海名下之香港上是老虎科技(8046)股票壹億股及控股權,目前淨值約港幣二千五百萬元。⒉記名於圓頂飯店董事長黃璽文先生名下之應收帳款,目前淨值約計新台幣三千一百萬元。⒊寶聯發建設工程債權,約計新台幣四千四百萬元... 本人就上開事項,委託立暘法律事務所歐宇倫律師負責監管」等語(同上偵卷第59-61 頁),可見其等行為之本質,其實均係屬於「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之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亦即,前述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所推出之各項金融商品,雖係有投資標的,惟其目的無非係利用當時金融機構之定存利息只有年息百分之1 至2 左右之情況下,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如「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老虎科技股票每3 個月1 期,保證獲利百分之10,相當於年息百分之40;「投資專案」半年為一期,保證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0之獲利率,相當於年息百分之20;「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以3 、6 、9 個月為一期,期滿以每期百分之6 、10、13不等之固定收益計算股息,相當於年息百分之20左右;「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3 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3 ,相當於年息百分之150 左右),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被告等人以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名義從事本件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既自92年1 月間即開始,並遲至93年12月30日止猶有販售「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行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依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

125 條予以論處。

五、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徐珍海等人以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名義,陸續對不特定多數人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金融商品,係同時該當詐欺之構成要件等語。惟查,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a○○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有無於智富公司或其旗下公司任職?)於智富公司有任職,我是從基礎業務人員做到經理,任職期間是92年7 、8 月至公司有問題約93年下半年。)... (問:何人找你投資?)我自己在裡面作業務,有看到產品,從老虎科技看到辦公室裡面的人,他們都在看老虎科技之股票,我好奇下有去詢問,認為老虎科技是上市股票,我先投資了10萬元,後來投資更多,我本來都是推銷智富公司產品,後來智富公司的人提到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我才知道該專案,他們都一直告訴我說產品內容,我自己認為產品不錯,所以才願意投資,並沒有人主動招攬。... (問:請描述你投資老虎科技投資情形?)公司有實質將股票給我們,讓我們自己保管,時間快到時,他們才將股票收回去,並幫客戶開戶,將股票放入所開立之帳戶內,股票我到現在都還有看到。(問:是否知道你所投資老虎科技之股票價值?)現在在網路上還查得到,市值已經沒有這麼好了。(問:是否知道老虎科技所謂的閉鎖期?)知道,投資時公司都有跟我們說,這我也有跟客戶說。」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0-103 頁)。而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蔡彩貞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為何會陸續投資基金、專案?)我認為公司是很安全的,海外、臺灣都有資產,所開的支票都是公司高層開立。(問:有無其他人游說你購買?)我本身是員工,對於產品有信心。(問:有無人說產品很好,不買會後悔?)不太記得公司高層有無對我這麼說過。」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27 頁)。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I○○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簽約前內容是否清楚?)有告訴我們獲利的計算方式,還有帶我們去看地... 。(問:既然你是應徵業務,為何參與公司投資?)我是因為貪心,也有人跟我說有獲利,因為每一次在發現金獎時,R○○都領到好幾百萬元,所以我也覺得我想要變成R○○,私下同事間也有交情,覺得別的同事都投資這麼多錢,自己也想賺錢,所以就投資下去。(問:在上課時,上課同事有無跟你們說投資這些商品也可以賺錢?)我是看到同事投資有賺錢,所以我也想投資,同事之間也說投資可以賺錢,這是大家在聊天過程中聽到的,上課只是在分析獲利過程,上課老師不會說要投資之事情,主管會建議如果自己有錢的的話也可以投資,我說的主管是呂金生。(問:剛提到在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時,有人告訴你獲利計算方式,也有去看過地,是何人告訴你獲利方式及帶你去看地?)公司有約壹個時間,大家都有過去,我不記得是何人告訴我這些訊息,至於看地,是主管呂金生通知大家時間、地點,我們再各自過去的。」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75-77 頁)。況被告丙○○辯稱自己亦以其母李黃素華名義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情,被告馮一塵辯稱自己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起造股東,其姐亦有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智寶歐亞保值基金」等情,亦分別提出與所述相符存摺、合約書、本票等件為證(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㈠第86-93 頁、卷㈢第338-346 頁)。綜此,顯見被告徐珍海等人並未施用詐術,而係各投資人在看好各該金融商品前景之情形下,自行決定投資購買,即便被告丙○○、逢一塵亦因受此誘因而投資,則被告徐珍海等人所為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六、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徐珍海等人並未告知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之台灣投資者,在4 個月閉鎖期內不能進行交易,致該股票事後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時,造成投資者鉅額損失,因認被告徐珍海等人亦同時該當詐欺罪嫌等語。惟查,老虎科技股票確有閉鎖期,且為投資人所知悉,業據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a○○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已如前述,核與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人證稱之情節相符。而證人寅○○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閉鎖期前所購買之老虎科技股票,總數多少錢?)陸續買了10到20張左右,約100 多萬元。

(問:閉鎖期前所購買老虎科技股票,都是跟智富公司買的?)是,閉鎖期後也是透過公司買進,因為當時公司說當時有優惠,所以所有的老虎科技股票都是透過公司買的。(問: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有無獲利?)沒有,本金、利潤都沒有拿到;老虎科技部分,我在自由市場有賣掉,所以算是小虧。(問:老虎科技股票在經過閉鎖期後,股價有無下跌?)有。(問:為何還願意繼續購買老虎科技股票?)因為公司說當時願景在大陸發展性很高,所以一時的下價應該是可以認同的,且當時公司有優惠,所以有誘因,但後來公司並未履行買1 張送1 張之優惠。(問:老虎科技股票部分,你認為公司有無詐欺?)我認為有部分,應為公司當初所提供之誘因完全都沒有實現,老虎科技是上市公司沒有錯,但公司用買一送一來招攬我們投資事後並未實現。」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158 頁),顯見證人寅○○所以認為被告徐珍海等人涉犯詐欺罪嫌,在於未履行買一送一之契約條件,惟證人寅○○既已自智富公司或其所屬公司領取部分之老虎科技股票,則該公司未完全履行契約條件,此屬於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問題,尚難認該當詐欺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l○○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以上投資有無取回任何本金或是利潤?)「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本金利潤都有回來共165 萬元,但後來他們要叫我繼續投資,最後就沒有再回來了。老虎科技後來有拿到100 出頭萬元的股票,我有賣掉也有得利。專案投資部分310 萬元沒有回來。宏泰保險的一仟萬元也沒有回來,就我所知宏泰保險僅有我壹個人投資,我認為這是他們設計的欺騙我的。」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209 頁),惟從無其他證人指稱智富公司或所屬公司有販售宏泰保險之情事,且證人l○○業於偵訊時供稱:伊於93年9 月23日接受智富公司業務員王湘閎任職太誠經紀公司之妹妹王晨平、妹夫孟慶原業務員招攬,向宏泰人壽公司投保一千萬元等語,並提出宏泰人壽公司之保險單為證(95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偵卷㈠第150 、156-

158 頁),顯見證人l○○確實係向宏泰人壽公司投保並取得人壽保單,至於該保險單是否與原投保金額相符,此屬於證人l○○與宏泰人壽公司或其保險經紀人之紛爭問題,要難認與智富公司或其所屬分公司有涉,即無從認定被告徐珍海等人涉有詐欺犯行。

七、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徐珍海等人利用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於93年初對外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佯稱該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其間『銀髮族養生別館』均未施工,且寶聯發公司並未實際取得系爭水仙段土地,況被告徐珍海、趙雲琥於94年4 月25日即將系爭水仙段土地轉讓予O○○,因認被告徐珍海等人均涉犯詐欺罪嫌等語。惟查:

㈠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所有權人趙雲龍曾於92年間向主管機關申

請在系爭水仙段土地建照房屋,而於92年10月22日取得建築執照,其後因系爭水仙段土地已於93年3 月10日移轉登記與寶聯發公司所有,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趙雲琥即於93年

4 月6 日申請該建築執照之變更登記,已於93年4 月6 日獲准變更登記等情,此有台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及建築執照設計變更通知書等件在卷可證(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184-188 頁)。

而證人即萬富營造公司負責人c○○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該萬富營造公司曾與寶聯發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當時係由被告趙雲琥出面代表寶聯發公司簽約,萬富營造公司業已完成承攬之業務,並收得款項等情(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5-106 頁)。另依萬富營造公司與寶聯發公司於93年間所簽訂之開工申報工程合約(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第44-46 頁),亦載由萬富營造公司為寶聯發公司施作九二淡建字第517 號興建住宅開工申報作業,開工日期自93年7 月6 日至同年月27日,施工期間為21日。綜此,顯見寶聯發公司確曾於93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確已施作完畢。

㈡證人即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所有權人趙雲龍業於偵訊時證稱:

伊在90、91年間購買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本打算自己投資或與人合建,但因資金不足,還沒有開始興建,即經由弟弟趙雲琥之介紹,將該筆土地販售與被告徐珍海等語(95年度偵字第140627號偵卷㈠第176 頁)。而證人O○○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系爭水仙段土地於94年4 月25日是否過戶至你名下?)是。(問:上述土地為何過戶到你名下?)因為徐珍海欠我錢,是以寶聯發公司名義將上述土地賣給我,約賣給我6,500 多萬元,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是徐珍海。(問:你剛說是徐珍海欠你錢,所以將土地過戶給你?)我是於93年5 月份借錢給趙雲琥,上述土地本來是登記在趙雲龍名下,借錢及設定抵押時,當時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是趙雲琥,過戶時負責人是丙○○。(問:本件與被告徐珍海有何關係?)當時退票時,我要找趙雲琥時,趙雲琥說是徐珍海在處理此事。(問:當時寶聯發公司是否成立?)已經成立了,他們好像是說要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 (問:後來如何處理債務?)後來他們又說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興建費用不足,我就陸續再借錢給他們,又借了二千多萬元給他們,總計我借了七千多萬元給他們,本債務他們都有開票給我,但是每一張支票也都退票,後來我覺得不對勁,我要求他們將上開土地過戶到我名下,名為買賣,我應該給付的價金則以他們先前積欠我的債務抵銷。... (問:就上述你提到借款債務之事,R○○有無介入?)當初就是他R○○介紹趙雲琥給我認識的,至於債務的清償及借貸的經過,R○○沒有介入,但拿到的大部分支票都是R○○轉交給我的。(問:上開土地是以擔保的名義跟你借款,還是只是單純的跟你提說有這樣子的興建方案跟你借款?)以土地擔保名義。... (問:對於徐珍海證述,是因為經費不夠,所以由R○○出面跟你洽談改由土地抵償之事,有何意見?)對,R○○跟徐珍海比較熟,我要找徐珍海較難找,所以大部分都是R○○出面代表我跟徐珍海接洽。... (問:在整個借款過程中,你跟趙雲琥接洽幾次?)約四、五次。(問:你剛剛有提到,有拿到支票,這些支票都是由何人名義開立?)有丁○○、一個姓「康」的,但是都被退票了,我有將這些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帶來,沒有趙雲琥的支票,但趙雲琥有開一張本票,也沒有徐珍海及寶聯發公司支票。... (提示94偵14027 號卷㈠第83頁)你於偵查中說,借款的時間是92年11月17日,趙雲琥開的本票也是92年11月17日,當時一共向你借四千萬元,這與你上述所言不一?)是92年11月份。(問:當時你借出四千萬元,交給何人?以何方式?)我先將錢匯到R○○,再由R○○轉出去,R○○說轉給徐珍海及其他為我不記得的人,他說分成好幾筆轉出去。...(問:當時除了趙雲琥開了四千三百萬元的本票給你,丁○○也簽了一張四千萬元支票給你,為何丁○○要簽此支票給你?)是趙雲琥給我的,因為我要求趙雲琥要另外開支票給我。... (問:你於94年4 月14日是否跟趙雲琥及寶聯發公司簽了一份協議書?)是。(問:協議書內容就是將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給你,以清償寶聯發公司積欠你的六千五百三十萬元,然後你再將寶聯發公司積欠趙雲龍的250 萬元代墊給趙雲龍?)是。(問:上開土地有無過戶至你名下?)有。(問:所以寶聯發公司就不欠你任何錢了?)當初協議是如此。(問:當初趙雲琥、徐珍海他們以上開土地跟你借錢時,你本來是有要買土地的意思?)沒有,只是單純借貸關係。... (問:本件從借款至後來的協商之間,有何被告跟你接觸?)丁○○、徐珍海、趙雲琥、丙○○。一開始是趙雲琥跟我借錢,後來支票退票後,我有去找支票發票人丁○○,丁○○說是徐珍海負責本案,所以帶我找徐珍海,在顏文正律師處協商時,寶聯發公司負責人丙○○也有到場,協商時趙雲琥都在場。」等語,並提出被告趙雲琥於92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1 紙、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為丙○○)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地價稅稅額繳款書、丙○○於93年10-11月間所簽發之支票4 紙及94年4 月14日所簽發之協議書等件為證(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66- 170及183-187 頁、95年度偵字第140627號偵卷㈠第88-90 頁)。另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R○○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今日為何到法庭上?)O○○說他今天會就本案來出庭,我也是智富公司的員工,但也是投資被害人,我一直找不到本件被告,所以趁此機會要他們賠償我的損失。(問:剛剛O○○有提到,他有取得丁○○所開立支票,丁○○所開立支票,是否你交給O○○?)是的,丁○○開立後,交給馮一塵,馮一塵再交給我,我的上司就是馮一塵。」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66-170 頁)。綜此,顯見被告徐珍海所以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O○○,係因之前被告徐珍海、趙雲琥等人向其借款,表示準備用以興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費用不足,遂透過R○○向O○○借款,其後因寶聯發公司無力清償債務,O○○遂與被告徐珍海、趙雲琥、丁○○、丙○○等人簽訂協議書,同意由寶聯發公司將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與O○○,用以抵償積欠之借款債務。

㈢綜上所述,寶聯發公司確實自案外人趙雲龍處購得系爭水仙

段土地,並已取得該地土地所有權,其後並已於93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確已施作完畢,至於被告徐珍海所以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O○○,係因被告徐珍海、趙雲琥等人無力清償之前為興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而向O○○所借款項,遂由寶聯發公司將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與O○○,用以抵償積欠之借款債務。則被告徐珍海等人據以推出「紅樹林銀髮專案」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既已取得證照,並曾一度開工、整地,要難認被告徐珍海等人就此涉有詐欺之犯行。

肆、爭執事項二:關於被告徐珍海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O○○時,其移轉原因為何?被告趙雲琥參與寶聯發公司經營業務之原因為何?時間起訖點?有無參與寶聯發公司資金之調配?「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有無提出開發計劃?有無曾經施工?被告趙雲琥參與販賣「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行為,是否該當銀行法第125 條之刑責?

一、關於被告徐珍海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O○○之原因,「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業已提出開發計劃及施工等情,均已如前述。而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珍海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寶聯發公司何時成立?負責人?)93年1 月成立,負責人是趙雲琥。(問:你於檢察官96年

12 月6日偵訊時,提到這些公司的負責人,除了趙雲琥以外,其他的都是你聘請的?)是,除趙雲琥外,上述這些公司的負責人都是我原本投資人,為他們設立公司。(問:『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是何人構想?)是92年年尾時,透過叫R○○的女性,引見了一位O○○的投資人,R○○是要O○○來作『專案投資』,請O○○來投資『專案投資』,O○○希望有不動產作設定抵押,但我並沒有不動產,所以R○○就找我商量,希望能夠找到我同學,我同學就是趙雲琥,因為他有一土地,由他作設定抵押擔保,進行『專案投資』行為,可是後面因土地所有權人趙雲龍,希望能夠用買賣的方式,因此這投資案改成依土地買賣的模式進行交易,但是事實上O○○的款項我並沒有辦法進行海外上市公司股權買賣之事,所以沒有辦法答應他有關於獲利的部分,因此R○○及O○○、趙雲琥、我、馮一塵商量就將這樣的土地改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這就是『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專案』的由來。(問:這構想你們有預定要興建?興建費用多少?)當初這土地最瞭解的人應是趙雲琥,這土地沒有設定也有建照,也有當初興建計畫的報告書,所以我認為這方案是可行的,費用約一億多元左右。(問:最後與趙雲龍所談的土地之達成結果,是如何處理?)我從來沒有與趙雲龍談過系爭土地的處理情節,我是跟趙雲琥談的,是用買賣方式,付款的方式為分期付款。(問:你們以多少金額達成交易?)四千萬元。(問:買該土地四千萬元如何而來?)由O○○投資的專案款項而來。(問:該土地何時過戶,過戶何人?)這土地約93年年初過戶給寶聯發公司,約94年年初時再過戶給O○○。(問:你選趙雲琥當寶聯發公司的負責人,何原因?)我沒有選他當寶聯發公司的負責人,是大家協議完後,要成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由趙雲琥執行專案負責,因為趙雲琥最瞭解這土地,建商及所有相關的工程機構,也都是由趙雲琥負責聯繫。(問:買賣土地的價格有無付清?)剩下200 萬元沒有付清,後來O○○代為付清。(問:寶聯發公司的營業項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的工地開發、整地興建之相關業務。(問:為何『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要對外募股?何人決定?)這案子初期沒有對外募股,因為都是原本一些海外上市公司的投資客戶知道這案子後,就表示要投資,算是起造股東,何人決定應該是,大家開會覺得可以投資認為有未來、有方向,所以是大家共同決定。這些投資人決定要投資,我們就開放投資,他們也是公司的員工。(問:你剛剛說,這些人算是起造股東,但為何合約書裡還有訂有投資款、可贖回的期限?)訂有投資款,因為他們拿錢出來,所以應有明訂款項、贖回的期限,因為這些投資人投資海外上市公司習慣了,希望有利息可以補貼,至於為何會有訂定贖回期限,合約條文不是我訂的,我不清楚。... (問:從起造股東募得多少款項?)不清楚,因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初期是趙雲琥、R○○的新生公司,他們共同研究,錢也不是我管的,直到了93年7 月份後,才是我接手。(問:93年7 月份以前所募得的款項進入何公司?)寶聯發公司。(問:這款項由何人掌控?)當時的董事長趙雲琥。(問:沈蔓均是否為你的會計?)是,智富公司的會計。(問:沈蔓均在93年5月12日是否將寶聯發公司的存款簿、支票簿之大小章都拿回智富公司?)是,因為移交給第二任的董事長。(問:趙雲琥在何時自寶聯發公司離職?)約93年5 月12日後。(問:

何人接替他的位置?)馮一塵。... (問:寶聯發公司由何人實際經營?)第一任董事長是趙雲琥,第二任董事長是馮一塵,他們都有實際經營。(問:『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趙雲琥有無實際參與、討論、研擬與決定?)有。(問:當初決定在系爭水仙段土地建造『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一事,趙雲琥有無參與決定?)我們有共同研擬興建的事項,還有一些建設之設施是否可以符合銀髮族之需求,因為有些行政法條上面的規範有需要符合規定,這部分趙雲琥都有參與。(問:寶聯發公司的大小章,為何交由你保管?)第一次交由我保管是更換負責人為馮一塵時,第二次是我請丙○○擔任寶聯發公司法人代表,那時大小章才由我保管,馮一塵擔任負責人後,我有將大小章交還給他。(問:依你所述,在趙雲琥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期間,大小章是他個人保管、使用?)是。(問:起造股東的錢進來後,到底到哪去了?)不知道,要問趙雲琥,錢不是我管的。(問:依你所述,是在趙雲琥任職間,趙雲琥離職後,所收取的股款何人負責掌控?)馮一塵只有短暫的接任二個月的董事長,應該是沒有收到任何股款,丙○○擔任負責人時,有收到股款,由我負責掌控。」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74-78 頁)。綜此,顯見被告趙雲琥、馮一塵、丙○○均曾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且被告趙雲琥在93年5 月12日離職前,均有實際參與、討論、研擬與決定「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相關事宜。

二、證人即寶聯發公司總務A○○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有無在寶聯發公司任職?時間?職務?)有,我之前在

92 年7、8 月於智富公司,後來約93年1 、2 月轉到寶聯發公司,在智富公司職務是業務,在寶聯發公司應該是總務,寶聯發公司只有三個人,一個是我、總機及趙雲琥。(問:寶聯發公司有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是否知道?)知道。『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內容,應該是招募股東。(問:『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除了寶聯發公司外,有無其他人參與?)智富公司來參與,這專案也是智富公司之業務。... (問:股東如何出資?錢交給何人?)用匯款方式,匯入智富公司之帳戶,原來的帳戶在我這裡,後來他們收回去,業務拿合約書、認購單及水單,我再與他們核對股東匯款有無進帳。(問:寶聯發公司有無開銀行帳戶?)有,誠泰銀行松江分行。(提示95偵字14027 號卷㈠第212頁問:是否就是你所指的寶聯發公司在誠泰銀行開立的帳戶?)應該是這家。(提示同上卷問:93年2 月9 日開戶?)對。(問:上面的存摺對帳單,二月份存摺總額是399 萬6千元,三月份存摺總額是47萬2 千元,四月份沒有存款,這些存款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有無關係?)好像沒關係,存款的來源是智富公司給我們的錢,因為當時興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工程款。(問:93年5 月存款有2,457萬9,867 元,六月份存款有2,439 萬7,823 元,七月份無存款入帳,這些款項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有無關係?)這些都是『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股東繳款金額。這些款項依照明細表所示,應該是股東直接匯入寶聯發公司帳戶。(問:該帳戶之存款簿何人保管?)我二月份進寶聯發公司時,存款簿在我手上,約五月份時,智富公司之沈蔓均就來我這裡拿走存款簿、公司大小章,我還有作簽收單。我只是員工,人家就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後來存摺也沒有拿回來了。... (問:你向股東募款時,有無簽約?)有。(問:簽約時,股東需要何手續?你們需要做何事情?)合約書我們一份,律師也有一份,還有開立本票給客戶。本票用途,是客戶匯入多少錢,我們就連同利息給他多少本票。(問:本票有無兌現期間?)有,有記載,我有打一份文件,時間快到了,我就告訴智富公司,這些本票快到期兌現了。(問:存款簿不在你們寶聯發公司,客戶有無匯入款項,你們如何得知?且如何開本票?)是智富公司業務傳真客戶匯款水單給我們,我再聯絡沈蔓均,確定金額有無進入。(問:股東出資有無期限?多久一期?股息?)好像是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股息忘記了。(問:你於寶聯發公司任職至何時?)93年9 、10月。(問:簽約股東到期後,有無兌現?)曾經有兌現過,後來我不知道,如果是有兌現的話,客戶的合約書及本票都會收回來作廢。所謂兌現是指智富公司有依約匯款交付本息給客戶。... (問:趙雲琥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時,對存款簿裡之款項能否動用?)趙雲琥有叫我提領去支付一些費用,都是在五月份以前,存摺還在寶聯發公司時。... (問:趙雲琥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有無實際出資,是否知悉?)印象中有,時間已久,金額已忘記了。錢剛開始有供寶聯發公司運用。(問:剛剛提到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由何人決定該專案內容及執行方向?)是智富公司之老闆,老闆是徐珍海。... (問:剛剛提到,你負責蒐集資料,資料為何?)客戶合約書及認購單。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是趙雲琥,所以要蓋公司之大小章、趙雲琥也需要在合約書上簽名。(問:推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宣傳資料,何人負責?)不知道。我有看過宣傳資料,是智富公司主管拿給我看的。智富公司之業務有很多,馮一塵之group 裡面也有業務,他是主管。(問:你剛剛提到合約書,該合約書何人擬定?)我真的不知道何人擬定,應該他們開會決定,是趙雲琥將合約書拿給我的。(問:趙雲琥將合約書拿給你時,有無交代從事何業務?)如果業務有拉到股東,他們會寫一份認購單,我依認購單再寫一份合約書給業務,業務再交給客戶。... (問:剛剛有提到,寶聯發公司之成立是為了從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為何所募得之款項卻匯入智富公司?)我們算是智富公司之分公司。(問:同上問題,將募得之款項匯入智富公司,是何人決定?)是沈蔓均告訴我水單過來,我再跟他們對帳,何人決定我不知道。(問:剛剛提到,開立本票給招募股東,本票開何人名字?)趙雲琥,是我替趙雲琥在本票上蓋章。是趙雲琥指示我這樣做的,因為趙雲琥是負責人。... (問:寶聯發公司存摺被拿給智富公司,是否是因為趙雲琥離職?)那時候是因為趙雲琥離職,但是他到7 、8 月份才離開寶聯發公司,後來他走,之後沒多久我也走了。(問:於趙雲琥任職間,有無客戶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我不知道五月份前有無客戶投資,錢都是從智富公司整筆進來,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客戶的投資款,後來有逐一進入,是五月份以後之事。」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95-99 頁)。綜此,顯見被告趙雲琥、馮一塵均有參與寶聯發公司業務之經營,寶聯發公司算是智富公司之分公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係由被告徐珍海所主導,被告趙雲琥雖於93年5 月間辭職,但直至同年7 、8 月間才離職,有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客戶合約書及認購單等文件,均係由被告趙雲琥所交付,因被告趙雲琥係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在其離職正式前,公司與客戶簽訂合約書、本票等文件,都係由被告趙雲琥親自簽名。

三、被告趙雲琥業於偵訊時供稱:伊曾擔任過寶聯發公司董事長,後來由被告馮一塵接任,寶聯發公司有推出紅樹林銀髮專案,內容是採認購式,以每個單位計算,每月獲利百分之3或5 不等,因為當時伊係負責人,所以合約都要蓋伊之印章才能收錢,伊有看過這些合約書,當時關於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設計事宜,係由伊、被告乙○○、丁○○、馮一塵及陳志賢一起討論設計該專案等語(96年度偵緝字第2304號偵卷第17、18頁)。而由被告趙雲琥所庭呈客戶R○○、黃○○、高彩霞、x○○、P○○、M○○、呂金生、a○○、甲己○、Z○○、n○○等人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作廢之合約書、本票(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第52-70 頁)及客戶I○○、甲癸○、周淑娥等人之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合約書、委託書,顯見在93年5-6 月間,被告趙雲琥確實以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名義在該本票、合約書上簽名及蓋章。

四、綜上所述,被告趙雲琥在擔任寶聯發公司董事長期間,雖未曾參與該公司財務之調配,但在93年5 月12日辭職前,確實有參與、討論、研擬與決定「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相關事宜,而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在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金融商品時,被告趙雲琥在93年7-8 月間正式離職前,亦以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名義在有關該專案之本票、合約書上簽名及蓋章,顯見被告趙雲琥確實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負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之刑責。

伍、爭執事項三:關於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其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多少?購買「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投資人是否均係智富公司、鴻海證券投顧公司、新生國際公司、金沙公司之員工,且絕大多數之投資人之前係投資基金或老虎科技股票,是否因無法回贖而轉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投資人?

一、關於銀行法第125 條犯罪所得之計算問題,最高法院雖有刑事判決意旨謂: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係以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刑責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本條所以以犯罪所得1 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係鑑於近來國內包括內線交易在內之金融犯罪頻傳,其犯罪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影響金融市場之健全及穩定,而依現行刑罰規定判決結果,犯罪者犯罪所得往往大於受懲代價,使得刑罰之客觀性與合理性迭遭社會質疑,財政部爰依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決議,修法提高金融犯罪刑罰,91年12月31日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送立法院一併審議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金融七法」,即以大幅提高金融犯罪刑責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兩極化刑事政策」,作為該次法律修正案共通且唯一之修法理由。其後,「金融七法」經立法院於93年間一併審議通過,始有現行之銀行法第125 條規定。必須說明者,93年間修正通過之「金融七法」雖一律以犯罪所得1 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但在應否扣除交易成本之問題上,「金融七法」各條文之間,以及「金融七法」與其他刑事法律(如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之間,在解釋上應否一致,尚有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謂:「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依法律文義上之文理解釋,係指由犯罪所不法取得之財物。對於沒收犯罪所得應否扣除犯罪行為人實行犯罪時所支出之成本或其他費用,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6 項設有沒收規定,其立法理由五,謂『第2 項所稱犯罪所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差異之幅度差額計算之』,固有採取應扣除犯罪行為人成本之見解者。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立法理由對此並未明示,已難比附援引,尤以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之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目的,乃在於從經濟面切斷毒品犯罪不法收益之循環,剝奪毒品犯罪之利益,以消除其主要誘因與根源,具有濃厚的財產刑色彩,從立法目的而言,並無扣除其購買毒品所支出之成本或其他費用之必要。且取得毒品所支付之費用亦不具法律保護之價值,藉由毒品犯罪所得之利益則屬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之所得,於刑事政策上尚非不得全部予以剝奪,自無計算扣除犯罪所得之成本或其他支出費用,而單就所謂純利益為沒收之理由。」

二、關於銀行法第125 條收受存款之犯罪所得金額計算問題既有疑義,自須透過法律之解釋方法予以確認:

㈠立法解釋:立法者所以收受存款之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作為

加重其刑之要件,依其立法意旨在於:「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爰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 期,頁136 ,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㈣第37頁)。至於違反本法之犯罪所得,立法意旨載明:「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犯罪所得計標準,例如依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股票、債券)之市值…等,可作為法院適用時之參考。」(同上卷第37頁)。反之,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中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之行為,立法意旨載明:

「第2 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 期,頁197 ,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㈣第68頁)。據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44號刑事判決意旨即謂:「其中關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立法理由載明採取差額說,即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至計算其所得之時點,上開立法理由明示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為準,且例示『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綜此,同屬「金融七法」之銀行法第125 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雖同時於93年間一併審議而修正通過,並一律以犯罪所得1 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但立法意旨中關於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兩者之立法意旨顯然不同,其中證券交易法係採取扣除交易成本說,銀行法則不採此作法,且明示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亦即不採取扣除成本說。

㈡目的解釋:違法收受存款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

安定及金融秩序,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在於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上述銀行法第125 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即明示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1 億元以上,即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否則原吸金金額超逾1 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而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 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況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者因買得股票有明確之成本可計算,故須扣除交易成本。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取得之投資款項,即為行為人因違反銀行法所為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

㈢比較法解釋:德國法關於犯罪所得應否扣除成本問題,原來

係採取「淨值原則」,亦即財產利益之計算,係在扣除行為人因該違法行為之實施而付出之費用、成本後,其所剩下之財產淨利益;嗣後於1992年2 月28日所修正公布之「外貿經濟法修正草案」中,修正該國刑法第73條,將犯罪所得財產利益之計算,由「淨值原則」改為「總額原則」,亦即不再扣除交易成本,而係以行為人自違法行為之財產總收益計算,其理由在於原來採取之「淨值原則」太過複雜、不易計算,以致於在德國刑法實務上之實益甚小(吳耀宗,德國刑法追徵[Verfall] 制度之研究- 兼論我國現行刑事法制之「追徵」相關規定,刑事法雜誌第54卷第3 期,頁7-8) 。況扣除成本雖較符合學理上要求,不致侵害犯罪行為人原本享有之財產權,惟成本之計算範圍在技術上實難以認定,加上容易成為犯罪行為人與其辯護人用以維持犯罪所得之工具,因此,除非在犯罪成本上可以作出一明確而合理之標準,否則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在制度設計上還是以不扣除成本較為妥當,此乃基於現實上考量而妥協之作法,亦係德國法改採「總額原則」之主要考量(林傳哲,論從刑中財產利益之剝奪,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55-156) 。

㈣綜上所述,無論係從立法解釋、目的解釋或比較法解釋等解

釋方法,均可得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取得之投資款項,即為行為人因違反銀行法所為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而我國其他刑事法律雖未有明文,惟參照前述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意旨,我國實務上愈來愈多之見解亦認為犯罪所得應採取「總額原則」。是如有犯罪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其自投資人處所取得之款項,均應認係屬犯罪所得,至於投資人因此投資所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均不在扣抵之列;甚至投資人將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再轉入投資,亦應列為犯罪所得之一部分,因該再轉入之投資款項,既已經犯罪行為人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其再因犯罪行為人以同樣或他種名目投資誘因而再度投資,亦應重新加計入犯罪所得中。

四、按「關於犯罪時間、犯罪所得之金額,固亦屬犯罪事實之內容,縱犯罪所得金額與刑法加重處罰有關,然若所認定之金額已達於法定金額,該當加重處罰之條件即已足,至於詳細數目如何,並無礙於特定事實之同一性者,此部分證據之調查,即難認為必要,而不得執以指摘有調查未盡之違誤(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如附表所示投資人中,部分投資人無論係在偵訊中或在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對於自己投資在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之款項,屢有回答:因時間久遠無法正確記憶、因有贖回再投資情形而無法確認投資金額等情事,則參照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理,本院依被告徐珍海於97年5 月21日、98年3 月11日所提刑事答辯狀自認之金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第75-79 頁、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㈢第308-318 頁,其中被告徐珍海主張贖回再投資部分應予扣除之辯詞,參照前述有關犯罪所得應採「總額原則」、不應扣除交易成本之說明,為無理由),以及各投資人所稱投資款項前後供稱一致之部分(如不一致,則以最低額為準),計算自92年1 月間至93年12月30日為止,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在此期間向各投資人所收受之投資款項,計為1 億3,341 萬877 元,其詳情均如附表一所示,亦即被告徐珍海、丁○○、馮一塵、甲○○、乙○○、丙○○之犯罪所得超過新台幣1 億元。至被告趙雲琥部分,被告趙雲琥參與本件犯行部分,僅有在93年年初至93年7 、8 月間任職寶聯發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金融商品部分,而依被告徐珍海所提投資人單純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部分之款項,計為3,342 萬7,600 元,投資商品含「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及「專案投資」部分,計為7,363 萬673 元,兩者加計雖達1 億700萬餘元,惟扣除「專案投資」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即可能未達1 億元,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理,應認被告趙雲琥參與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達1 億元。

陸、爭執事項四:關於被告甲○○擔任金沙公司負責人時間之起訖?有無參與智富公司之業務?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甲○○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珍海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甲○○有無擔任過智富公司之負責人?)有,92年年尾至今。(問:請甲○○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之當時,你是如何跟甲○○談此事?)請他來當公司負責人,每月給他固定薪資,薪資多少,我忘了。(問:除了擔任負責人外,甲○○是否需要負責公司其他實際業務經營?)不需要。(問:甲○○在同意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之前,有無問為何要他擔任負責人?)有無問,我忘記了,但是我有告訴甲○○原因,原因是我要擔任一家海外上市公司的董事,所以不能有兼任。(問:智富公司在甲○○擔任負責人後,該公司實際的帳戶名義人是誰?)公司行號,智富全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問:有無使用甲○○個人名義所開立之帳戶?)也有。... (問:有無叫甲○○至香港開設帳戶?)有。(問:甲○○至香港所開設之帳戶也是提供給你個人使用?)不是,那是請甲○○開帳戶給香港公司使用。(問:你所謂的香港公司跟智富公司或是你個人間有何關係?)投資關係,我投資香港公司及智富公司。... (問:在甲○○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期間,甲○○有無進出公司從事經營業務?)沒有。(問:你剛剛有提到,你有借用甲○○之帳戶使用,借用之目的?)我個人有些款項不會進入公司帳戶,所以商請甲○○借用其帳戶使用。(問:有無告知甲○○至香港開立個人帳戶之目的?)我有跟他講是香港上市公司之需要,我不確定他是否明白我的意思。... (問:你剛剛提到,使用甲○○個人帳戶,是為了在某些行業之退佣之用,為何仍有投資之款項轉入甲○○個人帳戶?)因為甲○○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所以有些股東沒有匯入公司的戶頭,而匯入甲○○的戶頭。」(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79-81 頁)。綜此,顯見被告甲○○係被告徐珍海所雇用,而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雖不實際負責業務之執行,但曾應被告徐珍海之指示,至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以供被告徐珍海在香港之投資及智富公司使用,被告甲○○知悉開戶之原因及目的。

二、查被告甲○○為未經公司設立登記之「東昇產經中心」之負責人,明知東昇產經中心非經主管機關證期會許可設立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自91年6 月間起至92年3 月間結束營業止,指示業務員向不特定之大眾推銷介紹提供暐翔公司及鑽矽公司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已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㈣第29頁),顯見被告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已知之甚詳。而證人即鴻海證券公司董事長陳文俊業於偵訊時結證稱:鴻海證券公司主要經營證券投顧、會員招收、股市分析,並就基金方面作研究,被告甲○○曾拿「智寶歐亞保值基金」給伊研究,與其他基金做比較等語(94年度偵字第8099號偵卷第86頁)。又被告甲○○亦於偵訊時供稱:伊投資香港養樂多公司而認識被告徐珍海,93年間因經濟狀況不好,被告徐珍海以一個月30至40萬元不等之代價,請伊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智富公司主要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伊擔任負責人不要做什麼事情,偶而幫被告徐珍海到香港辦一些事情,初期係辦理開戶,後來係辦理股票過戶,係將股票過戶到被告徐珍海、陳志賢、何有明名下,原則上伊還是要瞭解公司之商品,紅樹林方案即係利用淡水之土地蓋安養中心,智富公司之執行長為被告丁○○,「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申購單需要伊簽名等語(94年度偵字第8099號偵卷第125-126 頁、95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偵卷㈡第30-32 頁)。綜此,顯然被告徐珍海係以每月30-40 萬元之代價,受被告徐珍海雇用而擔任智富公司、金沙公司負責人,被告甲○○不僅前往香港幫被告徐珍海辦理開戶,還從事股票過戶事宜,甚至需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申購單上簽名。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既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得以每月薪資30-40 萬元之高薪受被告徐珍海雇用,而擔任智富公司、金沙公司負責人,且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金融帳戶開戶、股票過戶及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申購單上簽名等行為,應認被告甲○○就前述被告徐珍海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柒、爭執事項五:被告乙○○是否為智富公司總顧問?有無於公司負責教育訓練、產品介紹、財務調配及設計推案等業務?被告丁○○之職務又為何?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乙○○、丁○○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珍海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丁○○、乙○○是否都是由你僱用?)是。(問:丁○○、乙○○分別擔任何公司何職務?)丁○○擔任智富公司執行長職務、乙○○係綠加利傳銷公司,綠加利是日本公司,我們是它的臺灣分公司,其職務是顧問。(問:綠加利公司何人開設?)日本公司創辦,是日本公司授權我,在台設立分公司。(問:該公司之業務?)傳銷業務,商品是關於眼睛之健康食品。(問:丁○○、乙○○的工作內容?)丁○○是一般事務性工作,如:監工、管理、付錢、支票開立借我使用;乙○○是純粹傳銷公司之講師,上激勵課程。(問:起訴書所指各項專案、基金、股票投資,推出時丁○○、乙○○有無參與設計?)無。(問:丁○○或乙○○,有無負責起訴書所指任何一家公司之財務管理或調配工作?)無。...(問:丁○○將他的支票借給你使用,你開給投資人供擔保之用?)是。(問:丁○○是概括的將所有的帳戶、印鑑借給你,或是你需要時你一樣一樣的借用?)個別的簽發支票,我每次跟他借用,都會跟他說。(問:你剛剛先提到是丁○○開立支票借你使用,後來又提到是丁○○借你支票予你開立使用,前後不一,何正確?)我向丁○○借用支票,我會跟他說金額,他開好借給我。(問:你每次跟丁○○借用支票使用,有無支付任何代價?)因為他是我聘請的執行長,所以我跟他借用支票,他沒有跟我計較這麼多,且一開始支票我都有去付錢,所以也無出問題。... (問:每次跟丁○○借用支票使用,他有詢問你借用之目的?)一開始有,我跟他說我票不夠用,請他借我使用。(問:你是何原因跟他借用支票?)原因很多,智富公司的事或是我個人的事都有。... (問:依據乙○○於96年5 月23日偵訊時,表示他除了新進員工之訓練、傳銷人員進公司時講解制度外,仍有講解商品,是否如此?)金融商品的部分,他有去講過激勵課程,但是有無針對商品作解釋,我不清楚,我沒有每堂都去聽。金融商品的講解,都是由我來做。... (問:你是否清楚乙○○也有跟人介紹購買公司金融商品?)我不清楚,但是他自己有買。(問:你說到丁○○的工作內容,含監工,是指何處?)寶聯發公司,「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的工程監工,地點於淡水。」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84-86 頁)。綜此,顯見被告丁○○曾擔任智富公司之執行長,負責包括「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工程監工、管理、付錢及開立支票借被告徐珍海使用;而被告乙○○亦曾任職智富公司。

二、在協議系爭水仙段土地之過戶,俾以抵償積欠之借款債務時,被告丁○○、徐珍海、趙雲琥、丙○○等人均曾與O○○接觸,業據證人O○○證述屬實,已如前述。而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a○○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進入智富公司有無新進員工訓練課程?)他都會教,剛開始是教公司從事的業務,才會開始慢慢說公司的營運方向,讓新進員工或是應徵的員工認為公司有前瞻性才會想要進去,後來公司也有教我們關於金融商品課程,課程內容是經理他們找人來上課,教一些基本的。(問:幫你們上課的人,有無在場被告?)有,乙○○、丁○○[ 當庭指認] ,不只他們二人。(問:乙○○、丁○○所上之課程是金融商品課程?)多少有提到。」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2 頁)。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F○○,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被告丁○○、乙○○?)認識,就是在庭二位被告[ 當庭指認]。(提示95偵字14027 卷㈡第35、36頁問:你在偵查中回答檢察官說丁○○、乙○○負責公司財務調配,這段話的依據為何?)我在智富公司任職,R○○是我的主管,她告訴我丁○○、乙○○負責公司財務調配。(問:有無實際看過丁○○、乙○○進行公司財務調配?)我的階級不高,但開出來的支票都是丁○○所蓋的印章,乙○○是andy老師,在一個會議公開場合,被告馮一塵向大家宣布丁○○、乙○○有負責公司財務調配,請大家放心。馮一塵說這段話時丁○○、乙○○並未在場,我並未實際看過由丁○○、乙○○進行公司財務調配。(問:你有無拿過蓋丁○○印章支票?)沒有,但我有看過,是在還沒有出狀況時,是給予客戶之利息及本金時所開立支票,支票上是丁○○之名字,公司將票拿去客戶時,都會給我們看一下,證明公司有正常付息的能力。後來公司跳票時,有些票被退票,客戶將支票拿回來時,我有看過丁○○、徐珍海在上面蓋章的支票,但沒有看過丁○○實際簽發該支票。」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24 頁)。另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R○○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調查局說馮一塵向你們表示新生公司是智富公司之子公司?)是。(問:你又說丁○○向你們表示公司決策由徐珍海、丁○○、乙○○三人共同決議,有何此事?)對,只要是公司員工皆知。(問:丁○○於公司職務?)他是公司執行長,名片是這樣印的,對我們也是這樣說。(問:你於調查局說,馮一塵希望你們業務員加入,並招攬客戶投資產品,如果沒有業績會被裁員,是否如此?)他們有設立一個業績比賽,大家都要第一名,因為第一名公司會給獎品。... (問:找了多少人投資?)沒有找外面的人,我都找自己家人,有我哥哥用我嫂嫂p○○、我姪女W○○,我們三人共投資了二千多萬元,應該是這樣子,時間太久了,我記不清楚。(問:為何你們三人就投資了高達二千多萬元,何理由?)馮一塵是我的上司,他說公司真的有在做事,他說公司會賺錢。(問:乙○○及丁○○有無跟你接觸過?)丁○○會跟公司全部員工開會,跟我說公司進步的情形,丁○○沒有直接跟我說。(問:丁○○報告公司進度至何處,是指何內容?)如專案投資之進度,投資老虎科技、「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等。(問:你剛剛提到,你的上司是馮一塵,究竟講這些事情是何人?)因為他們都是上面轉達,有時候是馮一塵跟我們講,有乙○○會來幫公司員工上課。(問:乙○○來上課時,課程內容?)公司產品,我也有上過課,至於產品內容,我上過太多課也忘記了。(問:全家三人之投資,是否基於乙○○或丁○○之鼓吹購買?)大部分都有這樣的意思在,主要是馮一塵的轉達。(問:何謂大部分都有這樣的意思?)如丁○○來公司看我們時,會跟我們說在公司上班需要業績,然後丁○○就會訂業績表,說明第一名或第二名有何獎品,所以我一方面想賺錢、衝業績,另一方面也相信公司。」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72-174 頁)。再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I○○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乙○○在有新的商品出來時,會幫我們上課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77頁)。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己○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丁○○、乙○○?)認識[ 當庭指認] 。(提示

95 偵 字14027 卷㈡第187-188 頁問:96年5 月23日之作證筆錄,第187 頁最後之問題,你說到所有的推案都是乙○○推出來的,依據為何?)乙○○是智富公司的企劃人員,公司的架構是如此,所以所有的案子都是乙○○經手的,所以我依據此項認為如此。會議上的總經理陳志賢也說andy老師是很專業的,人所推出來的東西是經過嚴謹的計畫,所以產品是很安全的。(問:有無實際看過乙○○實際設計推案商品?)沒有,但公司的產品應該都是從智富公司企劃部門出來的,我們不可能知道總公司的事情。(問:依你所知,乙○○有無負責業務訓練、員工講習、產品介紹,並要求員工向不特定人推介投資?)乙○○有作冬山河投資專案產品介紹,並無其他產品介紹,沒有作員工訓練、業務講習,業務的東西是各個分公司自行訓練,並未要求我們向客戶介紹產品,推介投資。... (問:為何看過乙○○?)因為他會到分公司上課。(問:上何課程?)專業課程,如信託課程、講解何謂信託。(問:聽過乙○○上過幾次課程?)不只一次,信託課程很複雜,詳細次數已經忘記了。(問:投資何項目?)投資東山河信託憑證、老虎科技股票... 。」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25-126 頁)。況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黃○○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乙○○幫我上過商品內容、報酬率、贖回之條件等課程(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155 頁);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P○○業於偵訊時證稱:伊被告乙○○曾到公司介紹「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教大家怎樣操作等語(95年度偵字第14027 卷㈡第187 頁)。綜此,依前述證人之證稱,公司組織架構載明被告乙○○為公司企劃人員,被告丁○○係公司執行長、被告馮一塵為公司主管,另一主管陳志賢等人亦向員工說明智富公司相關產品均係由被告乙○○所設計規劃,而被告乙○○亦確曾幫公司員工講授相關金融課程,證人甲己○並因此投資智富公司所推出冬山河投資專案之產品,另被告丁○○曾訂定員工之業績表、馮一塵在公司談論如何衝業績等事宜,且被告丁○○、丙○○就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事宜亦與O○○有所接觸。

三、綜上所述,被告丁○○既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受被告徐珍海雇用而擔任智富公司執行長,而公司組織架構亦載明被告乙○○為公司企劃人員,且被告二人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幫員工講授相關金融課程、訂定員工之業績表或簽發支票等行為,應認被告丁○○、乙○○就前述被告徐珍海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捌、爭執事項六:關於被告丙○○有無要求業務員以現金購買上開公司所推出之專案、基金、股票,並推展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行為?有無參與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販賣?是否知道此基金及債券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丙○○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珍海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丙○○是否受僱你所經營之公司?職務?)是受僱於智富公司,職務為行政助理。(問:丙○○之工作內容,是否要求業務員購買公司所推出之各種專案、基金、債券而投資?)無,他的工作是市場調查及研究報告。(問:丙○○有無參與智寶歐亞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販賣?)沒有。(問:你有無告訴丙○○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是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發售?)沒有。(問:有無要求丙○○製作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其他資料?)我沒有要求製作,但有請他幫我翻譯。(問:當時你請丙○○翻譯後,有無告訴他來源之使用目的?)有告訴他是香港德勤會計事務所之高級顧問駱志浩交給我們的,用途是作基金銷售。我單純請丙○○翻譯。... (問:丙○○何時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約93年年尾。(問:為何丙○○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因為當時發生財務狀況,我拜託丙○○擔任負責人。一開始,丙○○沒有同意,後來是因為我跟丙○○講他有投資過香港投資標的,我跟他說如果他願意當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我幫他解決香港投資事宜,所以後來他有同意。(問:丙○○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是否依然繼續販售?)沒有了。(問:丙○○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關於公司業務、金錢支出及收入,丙○○有無參與?)無。(問:是否知道丙○○又名peter 老師?)我只知道他叫peter ,但不知道他叫peter 老師。(問:

你剛有提到,丙○○任職於智富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職務,其工作內容?)作市場研究報告,還有我接觸的一些上市公司產業研究報告。(問:剛剛有提到,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是由何人負責、規劃?)香港德勤會計事務所,是駱志浩規劃的。(問:上述提到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是何人負責?)應該是由德勤會計事務所駐臺灣分公司負責,但他們沒有申請,可是我也做了。(問:智富公司由何人跟業務員推薦上述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我。...(問:丙○○應該知道智富公司確實有作基金、債券投資事宜?)他在翻譯過程應該知道。」(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82-84 頁)。綜此,顯見丙○○在任職智富公司期間主要係作市場研究報告、產業研究報告,且雖未曾要求業務員購買公司所推出之各種專案、基金、債券等商品,但確實曾從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其他資料之翻譯等工作,其後並於93年底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

二、被告丙○○迄今仍是寶聯發公司董事長,且曾擔任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就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事宜曾與O○○有所接觸,已如前述。且被告丙○○亦於偵訊時供稱:被告徐珍海用伊之名字登記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還有寶聯發公司之董事長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因被告徐珍海比較相信伊,寶聯發公司董事長一開始係被告趙雲琥,後來被告徐珍海說該公司資金調度有問題,要伊去擔任董事長,即會返還伊家人購買紅樹林銀髮專案之款項,伊擔任寶聯發公司董事長後,即申請支票供被告徐珍海使用,還幫被告徐珍海向投資人說明償債計畫,因為伊本來即是從事投顧事業,伊在智富公司作行政及股市資料之收集,還曾幫忙講解股票及基金投資之課程,被告徐珍海曾交付伊有關SMARTPORT ASSET MENAGEMENT之宣傳資料,這資料係有關智寶歐亞,被告徐珍海要伊去講解等語(95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偵卷㈡第204 、212 頁)。

綜此,顯見被告丙○○不僅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還從事SMARTPORTASSET MENAGEMENT金融商品之講解、申請支票供被告徐珍海使用,並向投資人說明償債計畫。

三、綜上所述,被告丙○○本來即是從事投顧事業,應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受被告徐珍海雇用而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且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作市場研究報告、產業研究報告、從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或其他資料之翻譯與講授課程、簽發支票、向投資人說明償債計畫等行為,應認被告丙○○就前述被告徐珍海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丙○○雖亦因受此誘因而投資,惟此僅足以說明被告丙○○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其餘被告所為亦不構成詐欺罪,已如前述,尚不得因此謂被告丙○○亦不該當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行。

玖、爭執事項七:關於被告馮一塵是否有擔任智富公司總經理?其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之原因及業務內容?被告馮一塵及親友是否有參與本件之相關投資?被告徐珍海以智富公司等企業,從事前述不爭執事項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被告馮一塵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珍海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馮一塵是否是你的投資人?)是。馮一塵投資的項目,是海外上市公司,時間忘記了。(問:是否知道馮一塵在何家公司擔任何工作?)新生公司,擔任工作我不清楚。(問:馮一塵有無在智富公司擔任總經理?)無。(問:智富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老虎科技股票、專案投資之商品,馮一塵是否都有參加、討論、研擬、決定?)關於「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馮一塵有參加研擬、施工之規劃,有跟R○○、趙雲琥、我一起討論。(問:你所講的是硬體方面之研擬,馮一塵有無參與向他人募款?)我不知道,他是起造股東。... (問:你之前有提到,除趙雲琥外,甲○○、馮一塵、丙○○都是你聘請的,為何不清楚馮一塵在何公司任職且負責何業務?)我知道他在新生公司,本來作管理業務,但是在「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後,他們新生公司如何分配工作,我沒有過問。(問:你剛剛提到,馮一塵曾經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是。(馮一塵有無負責寶聯發公司實際經營?)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工地的整地、施工及開發。(問:你有提到,在馮一塵任內,並無投資款項進入,顯見馮一塵亦知悉有對外募款之事,是否如此?)馮一塵也是起造股東之一,所有員工都知道,所以馮一塵也知道有向起造股東募款之事,是新生公司所有工作人員大家開會認同的。... (問:馮一塵有無在智富公司擔任職務?)無。(問:聘僱馮一塵從事何事?)剛開始從事飯店會員卡銷售,在南部地區,之後就回來台北,之後就只有新生公司。(問:為何馮一塵在寶聯發公司只有待了二個月?)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要多方協調,後來沒有馮一塵想的簡單,所以由我接手。因為我後來的錢無法借給寶聯發公司,他們也無法土地融資,所以我就算了。」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82-84 頁)。綜此,被告馮一塵雖未在智富公司任職,但確係受被告徐珍海所雇用,而在新生國際公司任職,其後並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不僅參與研擬、規劃「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且實際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工地之整地、施工及開發等事宜。

二、查被告馮一塵因擔任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6 日設立,嗣改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恭惠、董事戴忠義、監察人楊進吉)南京分公司(88年8 月24日設立登記)之經理,而從事販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行為,所為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刑事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等情,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94年度他字第1779號偵卷第41-100頁)。而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a○○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剛提到,公司有跟你作換票動作,何人跟你換票?)公司說時間到了給付不出來,直屬上司馮一塵就會跟我談,看能不能續約,給公司時間,合約書及本票一併收回,再換一份新的給我。我二次換票是否都是馮一塵跟我談的,我記不清楚,馮一塵是我單位主管。」(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3 頁)。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F○○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於智富公司任職,馮一塵是何公司員工?)公司的組織複雜,他是我們分公司的總經理,整個公司叫智富全球,他是我們復興北路分部的總經理,公司原本是新生國際資產公司,後來改成智富全球公司。」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25 頁)。另被告馮一塵亦於偵訊時供稱:伊經由被告丁○○之介紹進入新生國際公司,負責整個公司之行政管理與運作,文宣與薪資則由被告徐珍海負責等語(96年度偵緝字第2598號偵卷第21頁)。綜此,顯見被告馮一塵為新生國際公司之總經理,不僅負責公司所有行政管理與運作事宜,且曾向投資人協調換票、換約等事宜。

三、綜上所述,被告馮一塵既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受被告徐珍海雇用而擔任新生國際公司執行長、寶聯發公司董事長,且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參與研擬、規劃「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實際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工地之整地、施工、開發及負責公司所有行政管理與運作、向投資人協調換票、換約等行為,應認被告馮一塵就前述被告徐珍海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馮一塵雖亦因受此誘因而投資,惟此僅足以說明被告馮一塵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不得因此謂被告逢一塵亦不該當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行。

拾、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之比較:㈠按93年11月1 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1 條規定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第18條之1 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 與第18條之3 規定,不再適用。」據此,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爰於95年1 月11日修正為: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參諸修正理由:「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93年11月1 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21 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 與第18條之

3 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1 項規定」。是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自93年11月1 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之日起,自不再予以適用。而本件被告徐珍海等人從事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既延續至93年12月30日止,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應直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論罪科刑,而不再比較新舊法。又被告徐珍海等人從事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屬於繼續犯,且繼續至銀行法第125 條於93年2 月4日修正公布以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而無刑法第2條第1 項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以,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5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之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⒈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將罰金刑定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則刑法修正後,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3,000 元,最低為新臺幣1,000 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 元計算,前開犯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1,000 元,最低為銀元1 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雖與新法之新臺幣金額相同,惟最低額僅新臺幣3 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亦即犯一

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

55 條 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故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⒋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二、論罪:核被告徐珍海、丁○○、馮一塵、甲○○、乙○○、丙○○等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 條規定,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規定論處;被告趙雲琥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 條規定,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規定論處。被告七人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七人從93年1月間至93年12月間從事違反銀行法之行為,雖歷時甚久,且持續、反覆為之,惟因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銀行法在其在原來預定之構成要件中,即以接續、多次為之,始有可能,故被告七人在密接時間接續為之,應認為係接續犯,只能論以一罪,而非連續犯;又被告七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及說明。另被告七人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與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處斷。

三、科刑:㈠被告徐珍海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國中肄業

之學歷,長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之相關事業;⒉素行:被告前已有因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而遭法院論罪科刑;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雖因原來以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販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股票之犯行遭查獲,惟因從事收收存款業務確實獲利豐厚,乃與被告丁○○決議另起爐灶而為本件犯行;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以設立各式各樣公司,推出各種未經核准之金融商品,誘以高額之報酬率,向不特定投資人收受存款業務,迄今仍有多數海外投資款項登記在自己名下,為整個犯罪集團之主導者及首腦;⒌所生危害:被告向自己所屬公司員工及其親友收受存款,金額達1 億餘元,迄今多數投資未獲曾償還,近200 位投資人血本無歸,且不少員工面臨訴訟之追訴;⒍犯後態度:被告案發後即藏匿無蹤,其後經通緝後雖自行到庭,且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惟被告長期以從事類似犯罪為業,更須被害人到庭作證後始與之談論和解事宜,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被告丁○○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陸軍士官

學校畢業之學歷,長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之相關事業;⒉素行:被告前已有因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而遭法院論罪科刑;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與被告徐珍海以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販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股票之犯行遭查獲,乃與被告徐珍海決議另起爐灶而為本件犯行;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自始即加入本件智富公司犯罪集團,為該集團主要行政業務之執行者,雖非決策者,仍高度主導本件犯行;⒌所生危害:被告與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⒍犯後態度: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雖能坦承部分犯行,惟被告長期以從事類似犯罪為業,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馮一塵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二專肄業

之學歷,長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之相關事業;⒉素行:被告前已有因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而遭法院論罪科刑;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係因被告徐珍海之邀約,即受雇在智富公司犯罪集團內任職;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自始即加入本件智富公司犯罪集團,主要負責該集團之行政業務,雖未參與相關金融商品之設計、規劃與推銷,仍高度主導、參與本件犯行;⒌所生危害:被告與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而自身亦因家人之投資而受有損害;⒍犯後態度: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雖能坦承部分犯行,惟被告長期以從事類似犯罪為業,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甲○○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專科畢業

之學歷,長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之相關事業:⒉素行:被告前已有因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而遭法院論罪科刑;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係因投資香港養樂多未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而認識被告徐珍海,即以每月領取30至

40 萬 元之高額薪資,受被告徐珍海聘請擔任集團公司負責人;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雖非自始即加入本件智富公司犯罪集團,且未參與相關金融商品之設計、規劃與推銷事宜,惟掛名智富公司集團內多家公司負責人,並前往香港開設個人及公司帳戶,更在相關契約文件、申購表冊上簽名用印,顯見高度主導、參與本件犯行;⒌所生危害:被告與集團成員所為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⒍犯後態度: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雖能坦承部分犯行,惟被告長期以從事類似犯罪為業,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被告乙○○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專科畢業

之學歷;⒉素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犯行;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係因被告徐珍海之邀約,即受雇在智富公司犯罪集團任職;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自始即加入智富公司犯罪集團,雖未參與相關金融商品之設計與規劃事宜,惟替公司員工講授相關金融課程,仍高度主導、參與本件犯行;⒌所生危害:被告與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⒍犯後態度: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部分犯行,尚稱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丙○○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五專畢業

之學歷,原即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⒉素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犯行;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係因被告徐珍海之邀約,即受雇在智富公司犯罪集團任職;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自始即加入本件智富公司犯罪集團,雖未參與相關金融商品之設計、規劃與推銷,惟先後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且還從事市場研究報告、產業研究報告、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或其他資料之翻譯與講授課程、簽發支票等行為,顯見高度主導、參與本件犯行;⒌所生危害:被告與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而自身亦因家人之投資而受有損害;⒍犯後態度: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部分犯行,尚稱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被告趙雲琥部分,本院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係專科畢業

之學歷,以從事營建工程為業,⒉素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犯行;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係因被告徐珍海向其兄購買系爭水仙段土地,即在被告徐珍海之邀約下,與之合組寶聯發公司,並從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專案」金融商品之銷售事宜;⒋犯罪手段與參與犯行程度:被告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雖未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專案」以外金融商品之設計、規劃與推銷等事宜,亦未負責智富公司集團內資金之調度與運用事宜,且任職期間僅有半年餘,惟所負責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專案」金融商品,為該集團所銷售之最大宗金融商品,仍高度主導、參與本件犯行;⒌所生危害:被告與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中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專案」金融商品之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⒍犯後態度: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部分犯行,尚稱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拾壹、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珍海等人利用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於93年初對外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佯稱該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並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不實宣傳資料,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其間上述『銀髮族養生別館』均未施工,且被告徐珍海及趙雲琥於94年4 月25日即將系爭水仙段土地轉讓予O○○,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又被告徐珍海於93年4 月間指示被告甲○○連續3 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StandardChartered Bank(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為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DahSing Bank(大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戶名為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作為台灣客戶購買該基金匯款之用,再利用該等金融帳戶隱匿自己投資之金額。綜上,因認被告徐珍海等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洗錢防制條例第2 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⒈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 條第1 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

是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若行為人僅單純處分贓物,而與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3 條之規定並不相符時,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徐珍海等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除前述認定有罪之證據外,並未提出其他之證據資料。而被告徐珍海等人所為前述金融商品之販售行為,並無詐欺之犯行,已如前述。又該等帳戶既作為投資人匯入投資金額之用,此帳戶即為投資人所明知,即非為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所開設之帳戶。況該等帳戶既為投資人所知悉,更無從認定該等帳戶係為避免追訴、處罰而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意思,且偵查機關得藉由款項匯入情形,一目了然資金來源,並得以追查資金之流向,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並未被切斷,與「掩飾」、「隱匿」之性質亦有不符,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提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原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認定有罪之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投資商品 │起訴書 │本院認定 │卷證所在 ││ │ │ │受損金額 │受損金額 │ │├──┼───┼───────┼─────┼─────┼─────────┤│1 │R○○│紅樹林銀髮族、│21,878,000│18,173,355│①R○○之94年7月 ││ │ │老虎科技、 │ │②: │ 15日調查筆錄 ││ │ │專案投資 │ │00000000 │(94他1779號 ││ │ │ │ │④: │ 130至130反面頁)││ │ │ │ │個人與家人│②R○○之95年5月 ││ │ │ │ │p○○、陳│ 13日調查筆錄 ││ │ │ │ │思涵合計共│(95偵14027號卷一 ││ │ │ │ │2千多萬; │ 205至206頁) ││ │ │ │ │老虎科技部│③R○○之95年9月 ││ │ │ │ │分:個人34│ 19日偵訊筆錄 ││ │ │ │ │萬多元;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專案投資部│ 36至37頁) ││ │ │ │ │分:3人共1│④R○○之97年11月││ │ │ │ │千9百多萬 │ 14日院訊筆錄 ││ │ │ │ │元;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紅樹林部分│ 171反面至175頁)││ │ │ │ │:3人共1千│⑤R○○匯往乙○○││ │ │ │ │1百多萬元 │ 之合作金庫銀行台││ │ │ │ │⑤:60萬 │ 北分行0000000000││ │ │ │ │⑥:1005萬│ 822號帳戶之存款 ││ │ │ │ │⑦:120萬 │ 憑條影本 ││ │ │ │ │⑧:1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⑨: │ 49頁) ││ │ │ │ │00000000 │⑥R○○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發票人││ │ │ │ │ │ 為丁○○之擔保支││ │ │ │ │ │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 │ │ │ │ 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189至203頁、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54至54反面頁) ││ │ │ │ │ │⑦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0頁) ││ │ │ │ │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7頁) ││ │ │ │ │ │⑨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 │p○○│專案投資 │7,080,000 │7,080,000 │①p○○之94年6月 ││ │ │ │ │①:108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 708萬 │(94他1779號 ││ │ │ │ │②:800萬 │ 118至119頁) ││ │ │ │ │③:100萬 │②p○○之96年5月 ││ │ │ │ │④:108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708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⑤:708萬 │ 186頁) ││ │ │ │ │ │③p○○於93年4月 ││ │ │ │ │ │ 30日匯往何有明之││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城東分行00000000││ │ │ │ │ │ 7402號帳戶之匯款││ │ │ │ │ │ 單影本 ││ │ │ │ │ │(94他1779號 ││ │ │ │ │ │ 132頁) ││ │ │ │ │ │④丁○○之大額退票││ │ │ │ │ │ 查詢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42頁) ││ │ │ │ │ │⑤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3 │W○○│紅樹林銀髮族、│4,611,000 │1,635,000 │①W○○之95年5月 ││ │ │老虎科技、 │ │①:100萬 │ 10日調查筆錄 ││ │ │基金 │ │②:1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③:330萬 │ 339至340頁) ││ │ │ │ │④:15萬 │②W○○之96年5月 ││ │ │ │ │⑤:19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⑥: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0000000 │ 186頁) ││ │ │ │ │ │③W○○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205至214頁) ││ │ │ │ │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0頁)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4至225頁) ││ │ │ │ │ │⑥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4 │壬○○│紅樹林銀髮族、│2,600,000 │2,600,000 │①R○○提供之受害││ │ │專案投資 │ │①:260萬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5 │黃○○│紅樹林銀髮族、│1,640,000 │1,460,000 │①黃○○之95年5月 ││ │ │老虎科技、 │ │①:235萬 │ 9日調查筆錄 ││ │ │專案投資、 │ │②:25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基金 │ │③: │ 341至342頁) ││ │ │ │ │288萬元; │②黃○○之96年5月 ││ │ │ │ │紅樹林部分│ 23日偵訊筆錄 ││ │ │ │ │:66萬元;│(95偵14027號卷二 ││ │ │ │ │專案投資部│ 185頁) ││ │ │ │ │分:86萬;│③黃○○之98年1月9││ │ │ │ │基金部分:│ 日院訊筆錄 ││ │ │ │ │港幣72000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④:90萬 │ 155至156反面頁)││ │ │ │ │⑤: │④黃○○之紅樹林銀││ │ │ │ │港幣7200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⑥:15萬 │ 書、本票影本 ││ │ │ │ │⑦:15萬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⑧:還款 │ 189至190頁、 ││ │ │ │ │ 9千 │ 97重訴24號 ││ │ │ │ │⑨:164萬 │ 55至55反面頁) ││ │ │ │ │ │⑤黃○○之智寶歐亞││ │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 │ │ │ │ │ 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 基金購買協定、支││ │ │ │ │ │ 票、退票理由單影││ │ │ │ │ │ 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172至183頁) ││ │ │ │ │ │⑥翁雲子(黃○○之││ │ │ │ │ │ 妻)之紅樹林銀髮││ │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 、擔保本票影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191至192頁) ││ │ │ │ │ │⑦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黃○○之妻││ │ │ │ │ │ 翁雲子匯入)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0頁) ││ │ │ │ │ │⑧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9月13日匯款至翁 ││ │ │ │ │ │ 雲子帳戶之匯款單││ │ │ │ │ │ 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91頁) ││ │ │ │ │ │⑨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6 │I○○│紅樹林銀髮族、│1,418,500 │900,000 │①I○○之94年6月 ││ │ │基金 │ │①:130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②: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紅樹林部分│ 91至93反面頁) ││ │ │ │ │:90萬; │②I○○之97年12月││ │ │ │ │基金部分:│ 19日院訊筆錄 ││ │ │ │ │139800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③:150萬 │ 75至80頁) ││ │ │ │ │④:139800│③I○○之紅樹林銀││ │ │ │ │⑤:15萬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⑥:30萬 │ 書、擔保本票、認││ │ │ │ │⑦:120萬 │ 購單影本 ││ │ │ │ │⑧: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0000000 │ 138至139頁、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94至106頁、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56至58反面頁) ││ │ │ │ │ │④I○○之智寶歐亞││ │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 │ │ │ │ │ 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 基金購買協定、匯││ │ │ │ │ │ 款單影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82至93頁) ││ │ │ │ │ │⑤高吳蓮池(I○○││ │ │ │ │ │ 之母)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擔保本票、認││ │ │ │ │ │ 購單影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107至110頁) ││ │ │ │ │ │⑥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9頁) ││ │ │ │ │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6、 ││ │ │ │ │ │ 228至230頁) ││ │ │ │ │ │⑧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7 │申○○│紅樹林銀髮族、│4,024,000 │1,825,000 │①申○○之95年5月 ││ │ │專案投資、 │ │①:共420 │ 10日調查筆錄 ││ │ │基金 │ │ 萬1036│(95偵14027號卷一 ││ │ │ │ │申○○個人│ 304至305反面頁)││ │ │ │ │0000000 │②申○○之96年5月 ││ │ │ │ │申○○客戶│ 23日偵訊筆錄 ││ │ │ │ │245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②:400萬 │ 185頁) ││ │ │ │ │③: │③申○○之98年1月9││ │ │ │ │182萬5千;│ 日院訊筆錄 ││ │ │ │ │④:30萬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⑤:80萬 │ 157至157反面頁)││ │ │ │ │⑥:還款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18000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⑦: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0000000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申○○客戶││ │ │ │ │ │ 李玉屏存入)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0頁)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申○○及其客││ │ │ │ │ │ 戶李玉屏存入)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4、227頁) ││ │ │ │ │ │⑥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9月9日匯往申○○││ │ │ │ │ │ 客戶顏美玉帳戶之││ │ │ │ │ │ 匯款單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107頁) ││ │ │ │ │ │⑦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8 │x○○│紅樹林銀髮族、│880,000 │880,000 │①x○○之95年5月 ││ │ │專案投資 │ │①:80萬 │ 8日調查筆錄 ││ │ │ │ │②:88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③:88萬 │ 345至346頁) ││ │ │ │ │④:30萬 │②x○○之96年5月 ││ │ │ │ │⑤:還款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18000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⑥:88萬 │ 187頁) ││ │ │ │ │ │③x○○之合作協議││ │ │ │ │ │ 書、紅樹林銀髮族││ │ │ │ │ │ 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 本票、發票人為劉││ │ │ │ │ │ 承澤之擔保支票及││ │ │ │ │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347至349反面頁、││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59至59反面頁) ││ │ │ │ │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0頁) ││ │ │ │ │ │⑤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9月15日匯往劉世 ││ │ │ │ │ │ 武帳戶之匯款單影││ │ │ │ │ │ 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95頁) ││ │ │ │ │ │⑥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9 │P○○│紅樹林銀髮族、│1,720,000 │450,000 │①P○○之95年5月 ││ │ │基金 │ │①:169萬 │ 16日調查筆錄 ││ │ │ │ │②:6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③:45萬 │ 319至320反面頁)││ │ │ │ │④:172萬 │②P○○之96年5月 ││ │ │ │ │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186至187頁) ││ │ │ │ │ │③P○○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60至62反面頁) ││ │ │ │ │ │④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0 │戊○○│老虎科技 │1,000,000 │1,000,000 │①戊○○之95年5月 ││ │(起訴│ │ │①:57萬 │ 10日調查筆錄 ││ │書誤載│ │ │②:5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為王胤│ │ │③:100萬 │ 333至334頁) ││ │婓) │ │ │ │②戊○○之96年5月 ││ │ │ │ │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188頁) ││ │ │ │ │ │③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1 │甲辰○│老虎科技 │1,448,000 │1,448,000 │①甲辰○之95年5月 ││ │(起訴│ │ │①:65萬 │ 8日調查筆錄 ││ │書誤載│ │ │③: │(95偵14027號卷一 ││ │為簡裕│ │ │0000000 │ 358至359頁) ││ │豐) │ │ │ │②甲辰○之95年9月 ││ │ │ │ │ │ 19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37頁) ││ │ │ │ │ │③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2 │K○○│老虎科技 │800,000 │800,000 │①K○○之95年5月 ││ │ │ │ │①: │ 8日調查筆錄 ││ │ │ │ │K○○個人│(95偵14027號卷一 ││ │ │ │ │10萬8千 │ 350至356頁) ││ │ │ │ │K○○客戶│②K○○之95年9月 ││ │ │ │ │80萬 │ 19日偵訊筆錄 ││ │ │ │ │③:8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37頁) ││ │ │ │ │ │③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3 │M○○│紅樹林銀髮族 │1,200,000 │1,200,000 │①M○○之94年5月 ││ │(改名│ │ │①:120萬 │ 9日調查筆錄 ││ │許家榮│ │ │②:12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④:120萬 │ 94至95反面頁) ││ │ │ │ │⑤:15萬 │②M○○之94年6月 ││ │ │ │ │⑥:45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⑦:12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115至116頁) ││ │ │ │ │ │③M○○之96年5月 ││ │ │ │ │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73頁) ││ │ │ │ │ │④M○○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96至105頁、 ││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145頁、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63至64反面頁)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8頁)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4至235頁) ││ │ │ │ │ │⑦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4 │F○○│紅樹林銀髮族、│2,920,000 │300,000 │①F○○之94年7月 ││ │ │基金 │ │③: │ 6日調查筆錄 ││ │ │ │ │F○○個人│(94他1779號 ││ │ │ │ │2、30萬 │ 125至127頁) ││ │ │ │ │F○○客戶│②F○○之95年9月 ││ │ │ │ │100多萬 │ 19日偵訊筆錄 ││ │ │ │ │④:292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35至36頁) ││ │ │ │ │ │③F○○之97年10月││ │ │ │ │ │ 8日院訊筆錄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124至125頁) ││ │ │ │ │ │④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5 │寅○○│紅樹林銀髮族、│2,200,000 │1,200,000 │①呂金生之95年5月 ││ │(原名│老虎科技 │ │①:970200│ 8日調查筆錄 ││ │呂金生│ │ │②: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紅樹林部分│ 343至344頁) ││ │ │ │ │:120萬; │②寅○○之98年1月9││ │ │ │ │老虎科技:│ 日院訊筆錄 ││ │ │ │ │0000000至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0000000 │ 158至158反面頁)││ │ │ │ │③:30萬 │③呂金生之紅樹林銀││ │ │ │ │④:60萬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⑤:220萬 │ 書、本票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65至65反面頁) ││ │ │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9頁) ││ │ │ │ │ │⑤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6 │D○○│紅樹林銀髮族、│393,000 │150,000 │①D○○之95年5月 ││ │ │老虎科技 │ │①:39餘萬│ 11日調查筆錄 ││ │ │ │ │②:4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③: │ 360至361頁) ││ │ │ │ │紅樹林部分│②D○○之96年5月 ││ │ │ │ │:1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老虎科技:│(95偵14027號卷二 ││ │ │ │ │23萬至24萬│ 185至186頁) ││ │ │ │ │④:159000│③D○○之98年1月9││ │ │ │ │⑤:393000│ 日院訊筆錄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158反面至159頁)││ │ │ │ │ │④D○○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擔保││ │ │ │ │ │ 本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362頁) ││ │ │ │ │ │⑤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7 │甲癸○│紅樹林銀髮族、│8,179,620 │3,000,000 │①甲癸○之98年3月 ││ │ │老虎科技、 │ │①: │ 11日院訊筆錄 ││ │ │專案投資、 │ │約8、9百萬│(96重訴89號卷三 ││ │ │基金 │ │②:300萬 │ 261至263頁) ││ │ │ │ │③: │②甲癸○之紅樹林銀││ │ │ │ │3288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④: │ 書影本 ││ │ │ │ │0000000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147頁) ││ │ │ │ │ │③甲癸○之智寶歐亞││ │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 │ │ │ │ │ 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 書、匯款單影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286至291頁) ││ │ │ │ │ │④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8 │a○○│紅樹林銀髮族、│5,314,200 │2,544,000 │①a○○之95年5月 ││ │ │老虎科技、 │ │①: │ 10日調查筆錄 ││ │ │專案投資 │ │000000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②:700萬 │ 335至337頁) ││ │ │ │ │③:100萬 │②a○○之97年10月││ │ │ │ │④:318萬 │ 3日院訊筆錄 ││ │ │ │ │⑤:120萬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⑥:180萬 │ 100至104頁) ││ │ │ │ │⑦: │③a○○以陳沅葶名││ │ │ │ │0000000 │ 義之合作協議書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338頁) ││ │ │ │ │ │④a○○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111頁、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66至66反面頁)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9頁)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4頁) ││ │ │ │ │ │⑦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19 │甲己○│紅樹林銀髮族、│10,138,648│6,918,000 │①甲己○之95年5月 ││ │ │老虎科技、 │ │①:1000萬│ 10日調查筆錄 ││ │ │專案投資、 │ │②:6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基金 │ │③:800多 │ 331至332反面頁)││ │ │ │ │ 萬 │②甲己○之96年5月 ││ │ │ │ │④:19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⑤:10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⑥:157萬 │ 187至188頁) ││ │ │ │ │ 8千 │③甲己○之97年10月││ │ │ │ │⑦:還款 │ 8日院訊筆錄 ││ │ │ │ │ 112萬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5千 │ 125反面至127頁)││ │ │ │ │⑧: │④甲己○之紅樹林銀││ │ │ │ │0000000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67至68反面頁)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8頁)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8頁) ││ │ │ │ │ │⑦甲巳○於93年9月6││ │ │ │ │ │ 日、寶聯發公司於││ │ │ │ │ │ 93年9月10日匯款 ││ │ │ │ │ │ 至甲己○帳戶之匯││ │ │ │ │ │ 款單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101頁) ││ │ │ │ │ │⑧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0 │辰○○│基金 │67,840 │67,840 │①辰○○之95年5月 ││ │ │ │ │①:8萬 │ 12日調查筆錄 ││ │ │ │ │③:6784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④:67840 │ 363至365頁) ││ │ │ │ │ │②辰○○之96年5月 ││ │ │ │ │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184至185頁) ││ │ │ │ │ │③辰○○之帝皇環球││ │ │ │ │ │ 資產投資對帳單、││ │ │ │ │ │ 智富公司債權人申││ │ │ │ │ │ 報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0至211頁) ││ │ │ │ │ │④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1 │丑○○│老虎科技、 │1,360,000 │550,000 │①甲巳○於93年9月9││ │ │專案投資、 │ │①:還款 │ 日匯款至丑○○帳││ │ │基金 │ │ 10萬 │ 戶匯款單影本 ││ │ │ │ │②:136萬 │(97重訴24號 ││ │ │ │ │ │ 107頁) ││ │ │ │ │ │②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2 │Z○○│紅樹林銀髮族 │165,000 │150,000 │①Z○○之紅樹林銀││ │ │ │ │①:15萬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②:165000│ 書、本票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69至69反面頁) ││ │ │ │ │ │②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3 │陳李宜│專案投資、 │324,000 │324,000 │①S○○○之智富公││ │霞 │基金 │ │①:324000│ 司到期支票、智富││ │ │ │ │②:還款 │ 公司債權人申報表││ │ │ │ │ 159000│(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③:324000│ 210至211頁) ││ │ │ │ │ │②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9月6日、93年9月9││ │ │ │ │ │ 日匯款至S○○○││ │ │ │ │ │ 帳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104、106頁) ││ │ │ │ │ │③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4 │n○○│紅樹林銀髮族、│2,000,000 │1,000,000 │①n○○之95年5月 ││ │ │老虎科技、 │ │①:225萬 │ 9日調查筆錄 ││ │ │基金 │ │②:265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8千 │ 321至322反面頁)││ │ │ │ │③:105萬 │②n○○之華南商業││ │ │ │ │④:105萬 │ 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⑤:還款 │ 股權轉讓切結書、││ │ │ │ │ 28萬 │ 合作協議書、臺灣││ │ │ │ │⑥:200萬 │ 中小企業銀行匯款││ │ │ │ │ │ 單、發票人為寶聯││ │ │ │ │ │ 發公司之擔保支票││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323至330反面頁)││ │ │ │ │ │③n○○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70至70反面頁) ││ │ │ │ │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0頁) ││ │ │ │ │ │⑤甲巳○93年12月1 ││ │ │ │ │ │ 日、寶聯發公司於││ │ │ │ │ │ 93年10月7日、93 ││ │ │ │ │ │ 年10月6日匯款至 ││ │ │ │ │ │ n○○帳戶之匯款││ │ │ │ │ │ 單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89頁) ││ │ │ │ │ │⑥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5 │v○○│老虎科技、 │7,000,000 │4,100,000 │①v○○之94年6月 ││ │ │專案投資、 │ │①:564萬 │ 24日調查筆錄 ││ │ │基金 │ │③: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老虎科技:│ 120至121頁) ││ │ │ │ │160幾萬; │②v○○之96年3月 ││ │ │ │ │專案投資:│ 7日偵訊筆錄 ││ │ │ │ │41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基金:30萬│ 54至55頁) ││ │ │ │ │④:867萬 │③v○○之98年2月 ││ │ │ │ │⑤:700萬 │ 11日院訊筆錄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208反面至209頁)││ │ │ │ │ │④v○○之老虎科技││ │ │ │ │ │ 股票轉讓切結書、││ │ │ │ │ │ 股權確認證明書、││ │ │ │ │ │ 合作協議書、償還││ │ │ │ │ │ 協議書、發票人為││ │ │ │ │ │ 徐珍海之擔保支票││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發票人為致富國││ │ │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擔保支票及退票理││ │ │ │ │ │ 由單影本、發票人││ │ │ │ │ │ 為智富公司之本票││ │ │ │ │ │ 、陳志賢之股權轉││ │ │ │ │ │ 讓切結書影本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122至130頁、 ││ │ │ │ │ │ 94偵20134號 ││ │ │ │ │ │ 192至196頁) ││ │ │ │ │ │⑤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6 │劉滿秀│紅樹林銀髮族、│4,036,000 │1,500,000 │①劉滿秀之94年7月 ││ │(改名│老虎科技、 │ │①:459萬 │ 7日調查筆錄 ││ │甲甲○│專案投資、 │ │②:5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基金 │ │③: │ 144至145頁) ││ │ │ │ │老虎科技:│②劉滿秀之96年5月 ││ │ │ │ │30萬元; │ 22日偵訊筆錄 ││ │ │ │ │專案投資:│(95偵14027號卷二 ││ │ │ │ │200多萬 │ 75頁) ││ │ │ │ │④:80萬 │③甲甲○之98年2月 ││ │ │ │ │⑤:還款 │ 11日院訊筆錄 ││ │ │ │ │ 376760│(96重訴89號卷三 ││ │ │ │ │⑥: │ 211至211反面頁)││ │ │ │ │0000000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6頁) ││ │ │ │ │ │⑤趙慧婷於94年4月8││ │ │ │ │ │ 日、寶聯發公司於││ │ │ │ │ │ 94年3月22日、94 ││ │ │ │ │ │ 年3月30日、94年 ││ │ │ │ │ │ 5月17日、93年9月││ │ │ │ │ │ 1日匯款至劉滿秀 ││ │ │ │ │ │ 帳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91、93至94頁) ││ │ │ │ │ │⑥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7 │甲戊○│專案投資、 │4,984,000 │4,000,000 │①甲戊○之95年5月 ││ │ │基金 │ │①: │ 18日調查筆錄 ││ │ │ │ │000000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②:400萬 │ 306至308頁) ││ │ │ │ │ 、487200│②甲戊○之帝皇環球││ │ │ │ │③:90萬 │ 資產投資對帳單及││ │ │ │ │④:還款 │ 匯款單、致富國際││ │ │ │ │ 954000│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⑤: │ 退票資料、合作協││ │ │ │ │0000000 │ 議書、倍利保值連││ │ │ │ │ │ 動債券/購買協定││ │ │ │ │ │ 交易契約書、倍利││ │ │ │ │ │ 保值連動債券/購││ │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 申請書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309至315頁) ││ │ │ │ │ │③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8頁) ││ │ │ │ │ │④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9月2日、93年9月3││ │ │ │ │ │ 日匯款至甲戊○帳││ │ │ │ │ │ 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96、108頁) ││ │ │ │ │ │⑤R○○提供之受害││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統計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93頁) │├──┼───┼───────┼─────┼─────┼─────────┤│28 │e○○│紅樹林銀髮族 │896,000 │896,000 │①e○○之94年8月 ││ │ │ │ │①:7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②:896000│(94偵10243號卷一 ││ │ │ │ │③:896000│ 39至42、45頁) ││ │ │ │ │ │②e○○之委任書、││ │ │ │ │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9至80反面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2頁) │├──┼───┼───────┼─────┼─────┼─────────┤│29 │G○○│基金 │11,283 │11,283 │①G○○之94年8月 ││ │ │ │ │②:11283 │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③:11283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42至43、45頁) ││ │ │ │ │ │②G○○之委任書、││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50至251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2頁) │├──┼───┼───────┼─────┼─────┼─────────┤│30 │B○○│紅樹林銀髮族、│212,973 │212,973 │①B○○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116673│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12973│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智││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買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52至25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2頁) │├──┼───┼───────┼─────┼─────┼─────────┤│31 │V○○│基金 │23,848 │23,848 │①V○○之委任書、││ │ │ │ │①:23848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23848 │ 購買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56至25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2頁) │├──┼───┼───────┼─────┼─────┼─────────┤│32 │玄○○│基金 │22,567 │22,567 │①玄○○之委任書、││ │ │ │ │①:22567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22567 │ 購買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58至259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2頁) │├──┼───┼───────┼─────┼─────┼─────────┤│33 │甲丑○│紅樹林銀髮族、│300,259 │300,259 │①甲丑○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300259│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300259│ 購買協定、智寶歐││ │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 請書、紅樹林銀髮││ │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 、認購單、本票影││ │ │ │ │ │ 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60至26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2頁) │├──┼───┼───────┼─────┼─────┼─────────┤│34 │宇○○│紅樹林銀髮族、│368,434 │368,434 │①宇○○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368433│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68434│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智││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44至249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35 │L○○│紅樹林銀髮族 │672,000 │672,000 │①L○○之委任書、││ │ │ │ │①:67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672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41至24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36 │H○○│基金 │131,169 │131,169 │①H○○之委任書、││ │ │ │ │①:131169│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31169│ 購買協定、彰化銀││ │ │ │ │ │ 行外匯收支或交易││ │ │ │ │ │ 申報書、智寶歐亞││ │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 定申購/贖回申請││ │ │ │ │ │ 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10、 ││ │ │ │ │ │ 127至13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37 │w○○│紅樹林銀髮族、│3,330,797 │3,330,797 │①w○○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330797│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180萬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③: │ 單、本票影本、智││ │ │ │ │0000000 │ 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回申請書、智寶歐││ │ │ │ │ │ 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 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33至240頁)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7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38 │宙○○│基金 │12,694 │12,694 │①宙○○之委任書、││ │ │ │ │①:12694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2694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31至23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39 │Q○○│基金 │47,502 │47,502 │①Q○○之委任書、││ │ │ │ │①:47502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47502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 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28至23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40 │N○○│紅樹林銀髮族 │280,000 │280,000 │①N○○之委任書、││ │(起訴│ │ │①:280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書誤載│ │ │②:280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為連寯│ │ │ │ 影本 ││ │長)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26至22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3頁) │├──┼───┼───────┼─────┼─────┼─────────┤│41 │卯○○│紅樹林銀髮族 │163,000 │163,000 │①卯○○之委任書、││ │ │ │ │①:163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163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23至22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2 │酉○○│紅樹林銀髮族 │392,000 │392,000 │①酉○○之委任書、││ │ │ │ │①:39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92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21至22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3 │z○○│紅樹林銀髮族 │1,008,000 │1,008,000 │①z○○之委任書、││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②: │ 單、本票影本 ││ │ │ │ │0000000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17至219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4 │地○○│紅樹林銀髮族 │53,000 │53,000 │①地○○之委任書、││ │ │ │ │①:53000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53000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35至136反面頁)││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5 │甲壬○│基金 │47,954 │47,954 │①甲壬○之94年8月 ││ │ │ │ │①:10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②:47954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③:47954 │ 44至45頁) ││ │ │ │ │ │②甲壬○之委任書、││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 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買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37至143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6 │甲寅○│紅樹林銀髮族 │324,000 │324,000 │①甲寅○之委任書、││ │ │ │ │①:3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24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45至14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7 │亥○○│基金 │12,694 │12,694 │①亥○○之94年8月 ││ │ │ │ │①:幾十萬│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②:12694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8、40、 ││ │ │ │ │ │ 42、4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8 │b○○│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b○○之委任書、││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47至148反面頁)││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49 │m○○│紅樹林銀髮族 │784,000 │784,000 │①m○○之委任書、││ │ │ │ │①:78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78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49至15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50 │甲午○│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 │336,000 │①甲午○之委任書、││ │ │ │ │①:33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36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52至153反面頁)││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51 │甲卯○│紅樹林銀髮族 │392,000 │392,000 │①甲卯○之委任書、││ │ │ │ │①:39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92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70至17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52 │甲丙○│紅樹林銀髮族 │784,000 │784,000 │①甲丙○之委任書、││ │ │ │ │①:78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78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73至17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53 │乙丁○│紅樹林銀髮族 │393,000 │393,000 │①乙丁○之委任書、││ │(起訴│ │ │①:39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書誤載│ │ │②:392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為鐘文│ │ │ │ 影本 ││ │勻)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76至178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4頁) │├──┼───┼───────┼─────┼─────┼─────────┤│54 │己○○│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 │336,000 │①己○○之委任書、││ │ │ │ │①:33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3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79至18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55 │天○○│基金 │23,038 │23,038 │①天○○之94年9月 ││ │ │ │ │②:73298 │ 6日偵訊筆錄 ││ │ │ │ │③:73298 │(94偵8099號 ││ │ │ │ │ │ 90至91頁) ││ │ │ │ │●起訴書記│②天○○之委任書、││ │ │ │ │ 載金額似│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忽有誤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84至187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56 │h○○│基金 │33,850 │33,850 │①h○○之委任書、││ │ │ │ │①:33850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②:33850 │ 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82至18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57 │傅黃秋│基金 │15,231 │15,231 │①i○○○之委任書││ │金 │ │ │①:15230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②:15231 │ 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76至27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58 │甲子○│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子○之委任書、││ │ │ │ │①:11283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1283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88至19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59 │癸○○│紅樹林銀髮族、│373,781 │373,781 │①癸○○之委任書、││ │(起訴│基金 │ │①:373781│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書誤載│ │ │②:15萬 │ 專案合約書、本票││ │為翁承│ │ │③:373281│ 影本、智寶歐亞保││ │翰)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金購買協定、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 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91至202頁)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8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0 │午○○│基金 │12,694 │12,694 │①午○○之委任書、││ │ │ │ │①:12694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2694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06至208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1 │X○○│基金 │11,283 │11,283 │①X○○之委任書、││ │ │ │ │①:11283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1283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03至20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2 │d○○│基金 │25,388 │25,388 │①d○○之委任書、││ │ │ │ │①:25388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25388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12至21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3 │t○○│基金 │35,261 │35,261 │①t○○匯往曾國銘││ │ │ │ │①:166萬 │ 及亥○○帳戶之匯││ │ │ │ │②:35261 │ 款單、發票人為徐││ │ │ │ │ │ 珍海之擔保支票影││ │ │ │ │ │ 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09至21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4 │巳○○│基金 │23,848 │23,848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3848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5 │r○○│紅樹林銀髮族、│518,104 │450,000 │①r○○之94年8月 ││ │ │基金 │ │①:57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②:45萬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③:518104│ 43、45頁) ││ │ │ │ │ │②r○○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11至211反面頁)││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5頁) │├──┼───┼───────┼─────┼─────┼─────────┤│66 │戌○○│基金 │26,305 │26,30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630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6頁) │├──┼───┼───────┼─────┼─────┼─────────┤│67 │j○○│紅樹林銀髮族、│720,442 │720,442 │①j○○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720442│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30萬 │ /購買協定申購/││ │ │ │ │③:720442│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 申請書、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70至275反面頁)││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8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7頁) │├──┼───┼───────┼─────┼─────┼─────────┤│68 │庚○○│紅樹林銀髮族、│919,555 │919,555 │①庚○○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919555│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5萬 │ /購買協定申購/││ │ │ │ │③:919555│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 申請書、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155至169反面頁)││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8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7頁) │├──┼───┼───────┼─────┼─────┼─────────┤│69 │J○○│紅樹林銀髮族 │896,000 │896,000 │①J○○之委任書、││ │ │ │ │①:89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89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書、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78至28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7頁) │├──┼───┼───────┼─────┼─────┼─────────┤│70 │甲乙○│紅樹林銀髮族 │4,255,200 │4,255,200 │①甲乙○之94年9月 ││ │ │ │ │①:800萬 │ 6日偵訊筆錄 ││ │ │ │ │②: │(94偵8099號 ││ │ │ │ │甲乙○個人│ 88至89頁) ││ │ │ │ │400多萬、 │②甲乙○之94年8月 ││ │ │ │ │加上親人客│ 23日偵訊筆錄 ││ │ │ │ │戶共806萬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③: │ 43至45頁) ││ │ │ │ │0000000 │③甲乙○之委任書、││ │ │ │ │④: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52至290頁) ││ │ │ │ │ │④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1 │s○○│紅樹林銀髮族 │1,553,000 │1,553,000 │①s○○之委任書、││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②: │ 影本 ││ │ │ │ │0000000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291至29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2 │劉堉(│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 │336,000 │①劉堉(女辛)之委││ │女辛)│ │ │①:336000│ 任書、紅樹林銀髮││ │(起訴│ │ │②:336000│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書誤載│ │ │ │ 、本票影本 ││ │為劉堉│ │ │ │(94偵10243號卷一 ││ │婷) │ │ │ │ 298至30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3 │甲丁○│紅樹林銀髮族 │2,334,000 │2,334,000 │①甲丁○之委任書、││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②: │ 影本 ││ │ │ │ │0000000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01至30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4 │C○○│紅樹林銀髮族 │168,000 │168,000 │①C○○之委任書、││ │ │ │ │①:168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168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08至31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5 │q○○│紅樹林銀髮族 │165,000 │165,000 │①q○○之委任書、││ │ │ │ │①:165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165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11至31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6 │子○○│紅樹林銀髮族 │165,000 │165,000 │①子○○之委任書、││ │ │ │ │①:165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165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14至31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7 │黃雅嫻│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黃雅嫻之委任書、││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17至319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8 │o○○│基金 │25,388 │25,388 │①o○○之轉申購協││ │ │ │ │①:55萬 │ 議書、彰化銀行存││ │ │ │ │②:25388 │ 款憑條、發票人為││ │ │ │ │ │ 徐珍海之擔保支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22至32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79 │y○○│基金 │33,850 │33,850 │①y○○之委任書、││ │ │ │ │①:33850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33850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24至32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8頁) │├──┼───┼───────┼─────┼─────┼─────────┤│80 │f○○│紅樹林銀髮族、│506,794 │506,794 │①f○○之94年8月 ││ │ │基金 │ │②: │ 23日偵訊筆錄 ││ │ │ │ │f○○個人│(94偵10243號卷一 ││ │ │ │ │506794 │ 39、42、45頁) ││ │ │ │ │f○○客戶│②f○○之委任書、││ │ │ │ │0000000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合計共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0000000)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③:506794│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金購買協定、第一││ │ │ │ │ │ 商業銀行結匯書、││ │ │ │ │ │ 彰化銀行外匯收支││ │ │ │ │ │ 或交易申報書、智││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回申請書、轉申購││ │ │ │ │ │ 協議書、發票人為││ │ │ │ │ │ 徐珍海之擔保支票││ │ │ │ │ │ 影本、支出證明單││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327至356頁、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至3、18至20頁)││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1 │g○○│基金 │237,510 │237,510 │①g○○之委任書、││ │ │ │ │①:237510│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237510│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清││ │ │ │ │ │ 水分行匯出代收件││ │ │ │ │ │ 收據、申購確認單││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0至1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2 │辛○○│基金 │50,775 │50,775 │①辛○○之委任書、││ │(起訴│ │ │①:50775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書誤載│ │ │②:57775 │ 受益權單位申購/││ │為曲巧│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容)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交通銀行彰││ │ │ │ │ │ 化分行賣匯水單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4至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3 │T○○│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T○○之委任書、││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8至9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4 │Y○○│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0 │336,000 │①Y○○之委任書、││ │ │ │ │①:33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33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起訴書記│(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載金額似│ 16至17反面頁) ││ │ │ │ │ 忽有誤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5 │u○○│基金 │22,567 │22,567 │①u○○之委任書、││ │(起訴│ │ │①:22567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書誤載│ │ │②:22567 │ 受益權單位申購/││ │為廖信│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彥)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第一商業銀││ │ │ │ │ │ 行結匯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21至24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6 │甲辛○│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甲辛○之委任書、││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甲辛○個人│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224000 │ 影本 ││ │ │ │ │甲辛○客戶│(94偵10243號卷二 ││ │ │ │ │392000 │ 25至27反面頁) ││ │ │ │ │②:224000│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7 │林鐘鳳│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嬌 │ │ │①:224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8 │E○○│紅樹林銀髮族 │168,000 │168,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68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69頁) │├──┼───┼───────┼─────┼─────┼─────────┤│89 │甲B○│紅樹林銀髮族 │557,000 │557,000 │①甲B○之委任書、││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甲B○個人│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557000 │ 影本 ││ │ │ │ │甲B○客戶│(94偵10243號卷二 ││ │ │ │ │5300 │ 127至130反面頁)││ │ │ │ │②:557000│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0 │蔡美欄│紅樹林銀髮族 │53,000 │53,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5300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1 │甲x○│紅樹林銀髮族 │560,000 │560,000 │①甲x○之委任書、││ │ │ │ │①: │ 轉申購協議書、支││ │ │ │ │甲x○個人│ 出證明單 ││ │ │ │ │56000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甲x○客戶│ 28、31至32頁) ││ │ │ │ │448000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②:560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2 │甲N○│紅樹林銀髮族 │448,000 │448,000 │①甲N○之委任書、││ │ │ │ │①:448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448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29至30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3 │甲m○│基金 │35,261 │35,261 │①甲m○之委任書、││ │ │ │ │①:35261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35261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34至37頁) │├──┼───┼───────┼─────┼─────┼─────────┤│94 │甲Y○│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Y○之委任書、││ │ │ │ │①:11283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1283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38至4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5 │乙甲○│基金 │33,850 │33,850 │①乙甲○之委任書、││ │(起訴│ │ │①:33850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書誤載│ │ │②:33850 │ 受益權單位申購/││ │為魏佩│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芬)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43至47頁) │├──┼───┼───────┼─────┼─────┼─────────┤│96 │甲玄 │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玄之委任書、智││ │ │ │ │①:11283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 │ │ │②:11283 │ 益權單位申購/贖││ │ │ │ │ │ 回申請書、智寶歐││ │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 定、智寶歐亞保值││ │ │ │ │ │ 基金/購買協定申││ │ │ │ │ │ 購/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48至5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7 │甲l○│基金 │67,700 │67,700 │①甲l○之委任書、││ │ │ │ │①:67700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67700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臺中││ │ │ │ │ │ 商業銀行賣匯水單││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金購買協定、風險││ │ │ │ │ │ 預告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53至5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8 │甲G○│基金 │27,078 │27,078 │①甲G○之委任書、││ │ │ │ │①:27078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45萬 │ /購買協定申購/││ │ │ │ │③:30萬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④:27078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 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58至60頁) ││ │ │ │ │ │②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6頁)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30頁) ││ │ │ │ │ │④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99 │甲V○│基金 │105,782 │105,782 │①甲V○之94年9月 ││ │ │ │ │①:10幾萬│ 6日偵訊筆錄 ││ │ │ │ │ 港幣 │(94偵8099號 ││ │ │ │ │②:105782│ 89頁) ││ │ │ │ │③:105782│②甲V○之委任書、││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第一商業銀││ │ │ │ │ │ 行結匯書、智寶歐││ │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 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61至76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100 │甲亥○│基金 │21,195 │21,195 │①甲亥○之委任書、││ │(起訴│ │ │①:21159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書誤載│ │ │②:21159 │ /購買協定申購/││ │為余東│ │ │ │ 贖回申請書、合作││ │發) │ │ │ │ 金庫銀行匯出匯款││ │ │ │ │ │ 申請書、智寶歐亞││ │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申購確認單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77至8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0頁) │├──┼───┼───────┼─────┼─────┼─────────┤│101 │甲f○│基金 │12,694 │12,694 │①甲f○之委任書、││ │ │ │ │①:12694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2694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82至84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2 │甲R○│紅樹林銀髮族、│232,786 │232,786 │①甲R○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232786│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32786│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申購確認單、智││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買協定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85至9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3 │甲宇○│紅樹林銀髮族、│213,133 │213,133 │①甲宇○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213133│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13133│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93至9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4 │甲申○│基金 │15,231 │15,231 │①甲申○之委任書、││ │ │ │ │①:15232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5231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96至9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5 │甲k○│紅樹林銀髮族、│1,443,950 │1,443,950 │①甲k○之委任書、││ │ │基金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②: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0000000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98至10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6 │甲o○│基金 │112,834 │112,834 │①甲o○之委任書、││ │ │ │ │①:112834│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②:112834│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風險││ │ │ │ │ │ 預告書、智寶歐亞││ │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臺灣銀行匯出匯││ │ │ │ │ │ 款賣匯水單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07至11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7 │甲X○│紅樹林銀髮族 │1,176,000 │1,176,000 │①甲X○之委任書、││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0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②: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00000000 │ 書、支出證明單、││ │ │ │ │ │ 發票人為徐珍海之││ │ │ │ │ │ 擔保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13至11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8 │甲p○│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0 │2,240,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0000000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1頁) │├──┼───┼───────┼─────┼─────┼─────────┤│109 │甲酉○│基金 │10,320 │10,320 │①甲酉○之委任書 ││ │ │ │ │①:1032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10320 │ 117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0 │甲P○│基金 │10,836 │10,836 │①甲P○之委任書 ││ │ │ │ │①:12027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10836 │ 118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1 │甲Q○│基金 │32,250 │32,250 │①甲Q○之委任書 ││ │ │ │ │①:3225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32250 │ 119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2 │甲b○│基金 │47,472 │47,472 │①甲b○之委任書 ││ │ │ │ │①:47472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47472 │ 12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3 │甲h○│基金 │165,120 │165,120 │①甲h○之委任書 ││ │ │ │ │①:165120│(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165120│ 12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4 │甲n○│基金 │22,704 │22,704 │①甲n○之委任書 ││ │ │ │ │①:24209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22704 │ 12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5 │甲v○│基金 │101,136 │101,136 │①甲v○之委任書 ││ │ │ │ │①:132500│(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101136│ 12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6 │甲z○│基金 │23,736 │23,736 │①甲z○之委任書 ││ │ │ │ │①:23736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23736 │ 124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2頁) │├──┼───┼───────┼─────┼─────┼─────────┤│117 │蘇筱靖│基金 │217,752 │217,752 │①蘇筱靖之委任書 ││ │ │ │ │①:217752│(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217752│ 125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3頁) │├──┼───┼───────┼─────┼─────┼─────────┤│118 │甲q○│基金 │158,364 │158,36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5836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3頁) │├──┼───┼───────┼─────┼─────┼─────────┤│119 │甲A○│基金 │22,567 │22,567 │①甲A○之委任書 ││ │ │ │ │②:22567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2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4頁) │├──┼───┼───────┼─────┼─────┼─────────┤│120 │甲c○│基金 │112,834 │112,83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1283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4頁) │├──┼───┼───────┼─────┼─────┼─────────┤│121 │甲未○│基金 │300,138 │300,138 │①甲未○之委任書 ││ │ │ │ │①:304707│(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300138│ 13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2 │甲戌○│基金 │26,516 │26,516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6516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3 │甲天○│基金 │60,366 │60,366 │①甲天○之委任書 ││ │ │ │ │①:61855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60366 │ 132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4 │李佩倫│基金 │49,365 │49,36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4936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5 │甲宙○│基金 │67,700 │67,700 │①甲宙○之委任書 ││ │ │ │ │①:68731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67700 │ 13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6 │甲黃○│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黃○之94年9月 ││ │ │ │ │①:24000 │ 6日偵訊筆錄 ││ │ │ │ │②:11283 │(94偵8099號 ││ │ │ │ │ │ 89至9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7 │林宜珺│基金 │15,231 │15,231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5231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8 │甲C○│基金 │33,850 │33,85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3385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29 │甲D○│基金 │12,694 │12,69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2694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5頁) │├──┼───┼───────┼─────┼─────┼─────────┤│130 │甲E○│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24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1 │甲F○│紅樹林銀髮族、│214,414 │214,41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起訴│基金 │ │①:21441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書誤載│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為林淑│ │ │ │ 中地區) ││ │蕙)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2 │甲H○│紅樹林銀髮族 │218,000 │200,000 │①甲H○之委任書、││ │(起訴│ │ │①:20萬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書誤載│ │ │②:15萬 │ 專案合約書、認購││ │為林煜│ │ │③:218000│ 單、本票影本 ││ │佩)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34至136反面頁)││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8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3 │甲I○│基金 │49,235 │49,23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4923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4 │甲J○│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甲J○之委任書、││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37至139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5 │甲K○│基金 │11,283 │11,283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1283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6 │甲L○│紅樹林銀髮族 │1,680,000 │1,680,000 │①甲L○之紅樹林銀││ │ │ │ │①: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0000000 │ 書、認購單、本票││ │ │ │ │②: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0000000 │ 書、支出證明單、││ │ │ │ │ │ 發票人為徐珍海之││ │ │ │ │ │ 擔保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40至142反面頁)││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7 │甲M○│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M○之委任書 ││ │ │ │ │①:11455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11283 │ 143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8 │洪子雁│基金 │15,233 │15,233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5233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39 │甲O○│基金 │11,283 │11,283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1283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40 │張伯豪│紅樹林銀髮族 │56,000 │56,000 │①張伯豪之紅樹林銀││ │ │ │ │①:5600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②:56000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44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41 │甲S○│紅樹林銀髮族 │616,000 │616,000 │①甲S○之委任書、││ │ │ │ │①:55萬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61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45至146反面頁)││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42 │甲U○│基金 │12,694 │12,69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12694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43 │甲T○│基金 │33,850 │33,85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3385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44 │甲W○│紅樹林銀髮族 │560,000 │560,000 │①甲W○之委任書、││ │ │ │ │①:560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②:560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書、發票人為徐珍││ │ │ │ │ │ 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47至15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6頁) │├──┼───┼───────┼─────┼─────┼─────────┤│145 │甲a○│紅樹林銀髮族 │560,000 │560,000 │①甲a○之委任書、││ │ │ │ │②:560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書、發票人為徐珍││ │ │ │ │ │ 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52至156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46 │U○○│紅樹林銀髮族、│775,378 │616,000 │①U○○之94年8月 ││ │ │基金 │ │②:616000│ 23日偵訊筆錄 ││ │ │ │ │③:775378│(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40、45頁) ││ │ │ │ │ │②U○○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書、發票人為徐珍││ │ │ │ │ │ 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57至159反面頁)││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47 │甲d○│基金 │22,567 │22,567 │①甲d○之委任書 ││ │ │ │ │①:2291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22567 │ 160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48 │甲e○│基金 │23,695 │23,69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369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49 │甲g○│基金 │22,567 │22,567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2567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50 │甲i○│基金 │33,850 │33,85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3385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51 │甲j○│紅樹林銀髮族、│203,261 │168,000 │①甲j○之紅樹林銀││ │ │基金 │ │①:168000│ 髮族開發專案本票││ │ │ │ │②:203261│ 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61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52 │甲s○│基金 │23,695 │23,69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2369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53 │甲t○│紅樹林銀髮族 │4,614,400 │4,614,400 │①甲t○之紅樹林銀││ │ │ │ │①: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0000000 │ 書、本票影本 ││ │ │ │ │②: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0000000 │ 165至167反面頁)││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54 │甲u○│基金 │12,694 │12,694 │①甲u○之委任書 ││ │ │ │ │①:12887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②:12694 │ 168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7頁) │├──┼───┼───────┼─────┼─────┼─────────┤│155 │甲w○│基金 │47,390 │47,390 │①甲w○之94年9月 ││ │ │ │ │②: │ 6日偵訊筆錄 ││ │ │ │ │0000000 │(94偵8099號 ││ │ │ │ │③:47390 │ 90頁) ││ │ │ │ │ │②甲w○之轉申購協││ │ │ │ │ │ 議書、發票人為徐││ │ │ │ │ │ 珍海之擔保支票影││ │ │ │ │ │ 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71至172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8頁) │├──┼───┼───────┼─────┼─────┼─────────┤│156 │甲y○│基金 │50,775 │50,77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5077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8頁) │├──┼───┼───────┼─────┼─────┼─────────┤│157 │乙乙○│基金 │49,235 │49,23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①:4923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中地區)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78頁) │├──┼───┼───────┼─────┼─────┼─────────┤│158 │甲Z○│基金 │315,628 │315,628 │①甲Z○之94年10月││ │(改名│ │ │①:315628│ 20日調查筆錄 ││ │陳凱卉│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50至53頁) ││ │ │ │ │ │②甲Z○之96年5月 ││ │ │ │ │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74至75頁) ││ │ │ │ │ │③甲Z○之大眾銀行││ │ │ │ │ │ 賣匯水單、存摺明││ │ │ │ │ │ 細影本、債權申報││ │ │ │ │ │ 表、智寶歐亞保值││ │ │ │ │ │ 購買協定、智寶歐││ │ │ │ │ │ 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 請書、贖回轉申購││ │ │ │ │ │ 申請書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56至57、64、 ││ │ │ │ │ │ 74至81頁) │├──┼───┼───────┼─────┼─────┼─────────┤│159 │乙丙○│基金 │1,355,400 │1,355,400 │①乙丙○之94年6月 ││ │ │ │ │①: │ 28日調查筆錄 ││ │ │ │ │000000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②:130萬 │ 133至134頁) ││ │ │ │ │ │②乙丙○之96年5月 ││ │ │ │ │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76頁) ││ │ │ │ │ │③乙丙○之倍利保值││ │ │ │ │ │ 連動債券/購買協││ │ │ │ │ │ 定交易契約書、倍││ │ │ │ │ │ 利保值連動債券/││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回申請書、風險預││ │ │ │ │ │ 告書、帝皇環球資││ │ │ │ │ │ 產投資對帳單、萬││ │ │ │ │ │ 泰商業銀行松山分││ │ │ │ │ │ 行000-00-00000-0││ │ │ │ │ │ -7號帳戶存摺明細││ │ │ │ │ │ 表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135至142頁) │├──┼───┼───────┼─────┼─────┼─────────┤│160 │l○○│紅樹林銀髮族、│14,000,000│3,100,000 │①l○○之94年7月 ││ │(原名│老虎科技、 │ │①:1400萬│ 13日調查筆錄 ││ │曾惠芬│專案投資、 │ │③: │(95偵14027號卷一 ││ │) │基金 │ │紅樹林部分│ 150至151反面頁)││ │ │ │ │:150萬; │②l○○之96年3月 ││ │ │ │ │專案投資:│ 7日偵訊筆錄 ││ │ │ │ │31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⑤:120萬 │ 55至58頁) ││ │ │ │ │⑥: │③l○○之98年2月 ││ │ │ │ │還款405280│ 11日院訊筆錄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209反面至210反面││ │ │ │ │ │ 頁) ││ │ │ │ │ │④l○○之老虎科技││ │ │ │ │ │ 股票股權確認證明││ │ │ │ │ │ 書、投資節稅專案││ │ │ │ │ │ 資金到位表、確認││ │ │ │ │ │ 書、合作協議書、││ │ │ │ │ │ 台北銀行入戶電匯││ │ │ │ │ │ 回條、發票人為山││ │ │ │ │ │ 禾公司之支票、華││ │ │ │ │ │ 南銀行內湖分行44││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存摺明細、宏泰人││ │ │ │ │ │ 壽保險單首頁影本││ │ │ │ │ │ 、倍利保值連動債││ │ │ │ │ │ 券/購買協定申購││ │ │ │ │ │ /贖回申請書、債││ │ │ │ │ │ 權申報表、紅利保││ │ │ │ │ │ 本連動債券/購買││ │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 請書影本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152至169頁、 ││ │ │ │ │ │ 94偵20134號 ││ │ │ │ │ │ 148至176頁)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8頁) ││ │ │ │ │ │⑥甲巳○於94年3月8││ │ │ │ │ │ 日、曾元興於94年││ │ │ │ │ │ 3月20日匯款至曾 ││ │ │ │ │ │ 惠芬帳戶之匯款單││ │ │ │ │ │ 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93頁) │├──┼───┼───────┼─────┼─────┼─────────┤│161 │甲巳○│紅樹林銀髮族、│10,000,000│1,800,000 │①甲巳○之94年6月 ││ │ │投資專案 │ │①:1千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④:75萬 │(94他1779號 ││ │ │ │ │⑤:105萬 │ 120至122頁) ││ │ │ │ │ │②甲巳○之96年3月 ││ │ │ │ │ │ 7日偵訊筆錄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80至182頁) ││ │ │ │ │ │③甲巳○之96年3月 ││ │ │ │ │ │ 7日偵訊筆錄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56至59頁) ││ │ │ │ │ │④甲巳○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52至53反面頁)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資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17至218、 ││ │ │ │ │ │ 220頁) │├──┼───┼───────┼─────┼─────┼─────────┤│162 │未○○│專案投資、 │13,560,000│5,000,000 │①未○○之95年5月 ││ │ │基金 │ │①:1356萬│ 18日調查筆錄 ││ │ │ │ │②: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專案投資:│ 316至318頁) ││ │ │ │ │500多萬; │②未○○之98年2月 ││ │ │ │ │基金部分:│ 11日院訊筆錄 ││ │ │ │ │150-180萬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③:1200萬│ 212至213頁) ││ │ │ │ │ │③未○○、丁○○、││ │ │ │ │ │ 陳志賢之合作協議││ │ │ │ │ │ 書 ││ │ │ │ │ │(95他2946號 ││ │ │ │ │ │ 6至7頁) │├──┼───┼───────┼─────┼─────┼─────────┤│163 │甲地○│專案投資 │10,000,000│8,000,000 │①甲地○之95年6月 ││ │ │ │ │①:1千萬 │ 14日調查筆錄 ││ │ │ │ │③:1200萬│(95偵14027號卷一 ││ │ │ │ │④:525萬 │ 372至373頁) ││ │ │ │ │ │②甲地○之97年1月 ││ │ │ │ │ │ 8日偵訊筆錄 ││ │ │ │ │ │(96偵緝2764號 ││ │ │ │ │ │ 14、16至17頁) ││ │ │ │ │ │③甲地○以李飛雄、││ │ │ │ │ │ 張寶玉名義之合作││ │ │ │ │ │ 協議書、發票人為││ │ │ │ │ │ 徐珍海之擔保支票││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374至377頁) ││ │ │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料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224、227頁) │├──┼───┼───────┼─────┼─────┼─────────┤│164 │k○○│基金 │3,600,000 │3,000,000 │①k○○之98年2月 ││ │ │ │ │①: │ 11日院訊筆錄 ││ │ │ │ │基金68萬、│(96重訴89號卷三 ││ │ │ │ │智寶歐亞保│ 213至213反面頁)││ │ │ │ │值基金301 │②k○○之轉申購協││ │ │ │ │萬 │ 議書、支出證明單││ │ │ │ │②: │ 、發票人為徐珍海││ │ │ │ │0000000 │ 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 │ │ │ │ 聯、甲○○與曾月││ │ │ │ │ │ 華之償還協議書、││ │ │ │ │ │ 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162至164、 ││ │ │ │ │ │ 169至170頁) │├──┼───┼───────┼─────┼─────┼─────────┤│165 │甲r○│紅樹林銀髮族、│150,000、 │150,000 │①甲r○之94年4月 ││ │ │基金 │美金2,000 │②:15萬 │ 18日警詢筆錄 ││ │ │ │ │③: │(94偵8099號 ││ │ │ │ │15萬、 │ 23至24頁) ││ │ │ │ │美金2千 │②甲r○之94年4月 ││ │ │ │ │④:15萬 │ 18日警詢筆錄 ││ │ │ │ │ │(94偵8099號 ││ │ │ │ │ │ 25至27頁) ││ │ │ │ │ │③甲r○之94年9月 ││ │ │ │ │ │ 6日偵訊筆錄 ││ │ │ │ │ │(94偵8099號 ││ │ │ │ │ │ 87至88頁) ││ │ │ │ │ │④甲r○之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認購││ │ │ │ │ │ 單、本票影本、紅││ │ │ │ │ │ 樹林資產證券化專││ │ │ │ │ │ 案說明、紅樹林銀││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書影本 ││ │ │ │ │ │(94偵8099號 ││ │ │ │ │ │ 34至35、 ││ │ │ │ │ │ 37至40頁) │├──┴───┴───────┴─────┴─────┴─────────┤│ (本院認定受損金額合計共新台幣133,410,877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