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2號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人 謝諒獲被 告 卯○○
丑○○壬○○
臺北丙○○甲○○辰○○子○○辛○○寅○○乙○丁○○被 告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 上1 人代 表 人 郭吉仁被 告 戊○○
庚○○己○○癸○○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庚○○、己○○、卯○○、丑○○、壬○○、丙○○、甲○○、辰○○、子○○、癸○○、乙○、丁○○、寅○○、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郭吉仁、戊○○、辛○○等人被自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