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乙○○
弄6號4丙○○ 同右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丁○○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甲○○、丁○○因殺人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法 官 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