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戊○○被 告 乙○○
甲○○周晉平己○○丙○○丁○○
指定送達代收人許巍騰律師住臺北市林森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起訴狀。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移送併案審理被告等人出售希望公司股票予原告部分,本院業以此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是原告就此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