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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附民緝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84年度自字第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均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07-05-31